普及“無罪推斷”,強調維護弱勢者人權,是我本意
送交者: 峨嵋獵戶 2006年2月01日22:13:45 於 [教育與學術]http://www.bbsland.com
回 答: 就我所知,這個案子已經多年沒人提了 由 SS 於 2006年2月01日21:06:15:
我覺得國內在幾點上大眾看法有誤區,我想盡我的一點力量,把它提出來,供大家思考:一是,在大眾同情受害者時,往往忽略限制受害者的過激行為,因為,這樣可能一不留神產生新的受害者。比方說朱令案吧,朱令很怨,公安又不用心破案。民心當然憤怒,大家有氣,要有地方出。這個問題我無解。但朱令的同學們(包括孫維)就沒好日子了。在這個情況下,他們就成了弱勢者。有人說朱令家不是弱勢者嗎?是。跟公安比起來,朱令家有怨無處伸,是弱勢者。但跟朱令的同學們(包括孫維)比起來,朱令家是強勢者。甚至於“足以使心裡承受能力弱一點的人自殺”的做法都得到公眾輿論的寬容,這是個誤區。二是由於國內過多地宣傳灌輸政府是正確的一方。比方說警察打犯人吧,一般公眾寬容這種做法,認為不這樣壓不住惡勢力,被打的犯人是壞人,活該。西方不這樣認為。他們認為警察大權在握,是強勢者。而民眾是弱勢者。警察會濫用職權,要監督限制。而且,警察抓了無辜者是很可能的。所以要保護弱勢者。西方提倡的是要弱政府,要減弱,監督政府行使權力。當然,這樣會產生另外的問題,以後另文討論。其中一個例子就是刑事案件審理中用的“無罪推斷”原則。意思是無法證明某人有罪,某人便是無罪。這樣,儘管可能會放過罪犯,但不會冤枉無辜。不冤枉無辜比放過罪犯更重要。我贊成西方在這個方面尊重人權的做法。
很高興與你討論。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