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證的負擔(burden)在原告,而被告一開始並沒有取反證的負擔。只有在原告完成取
證之後,被告才有提供反證的負擔。
民事案和刑事案的區別是,在刑事案中原告必須提供確鑿(clear and convince)證
據,民事案只需提供優勢(preponderance)證據,即可能性大於%50的證據。
針對彭宇案,焦點是誰提供的證據占優勢,也就是三個人的口述誰的可信,誰說的
最符合現場事件發生常理。被告彭宇倒霉就倒霉在他是緊隨老太太身後的人,這就
說不清楚了。由於此案難以判斷誰的證據占優勢,這是一個典型的需要陪審團做決
定的案子。但是中國沒有陪審團制,只能由法官作決定,如果判決不符和民意,法
官就等着挨罵。
與彭宇案不同,賀梅案的事發經過可以說一清二楚(undisputed),主要憑法官依法
理作判決。法官Childers顛倒法庭程序,把取證負擔推到被告賀家身上。明明賀家
要求監護權就是為了要回孩子,法官卻說“要求監護權是不履行職責的藉口”,如
此謬論竟然被上訴法院接受。多虧岳東曉博士向田納西最高法院居理力爭,論證了
要求監護權是試圖探視(ATTEMPT TO VISIT),田納西最高法院採用了這個論點。就
這兩案比較,法官Childers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