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男人是逐 權、逐財、逐 色的動物,而女人則是社會穩定、家庭祥和的角色。此話的準確性如何?有無統計依據?未及考證。但至少可以確定,此說肯定比“女人是禍水”進步。
據說,“女人是禍水”,其發明權是屬於古華夏人的。有了這個發明後,婦女就理所當然地被剝奪了與男人平起平坐的權力 ;口中高喊“中庸 ”、“忠 恕 ”的男人,在封殺女人的參政、議 政 權(國家、社會之政,家族、家庭之政)時,手就更加不軟,心理也更加沒有負擔了。
那我們是不是由此就可以推論出,沒有取得發明權的西方男人,天然就更尊重女人呢?非也!我斷然否定此推論,是因為我手中有證據。這個證據,就是10月18日——加拿大“人日”的由來。
1929年10 月18日,對加拿大婦女乃至全加拿大人來說,是一個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日子。也就是從這一天起,加拿大婦女才在法律上結束了不是“人”的日子 。
加拿大婦女正式成為了法律意義上的人,既不是上天的恩賜,也不是因為男人的豁然通泰,而是她們通過長期不懈地努力爭取來的。
今天的加拿大,雖然男女平權仍是一個需要繼續努力的課題,但不妨礙不斷湧入的新移民稱這裡是“兒童的天堂”、“老年人的天堂”和“婦女的天堂”。殊不知倒退回去幾十年,卻是另一番光景。
上個世紀20年代的加拿大,雖然各省陸續允許婦女投票和參與公共事務,但 那時仍沿用1867年的不列顛北美憲法,其中的“人”字用來特定指向“他”。因此,當婦女參與政治或國家事務時,屢 遭質疑不是具備法律認可意義的人,並因而不得擔任參議員職務。當時的安大略省省長霍華德,就堅持反對“篡改”憲法,不允許女性進入參議院。而在魁北克省,甚至到1940年婦女還沒有投票權 。
針對這種在今天看來十分愚昧和可笑的規則,埃德蒙頓治安法官墨菲女士大聲疾呼:“婦女是‘人’。”並帶領5位傑出女性,循着法律途徑,為爭取婦女是具備完全法律意義上的人而奮鬥。
她們的奮鬥,並不是一帆風順的。1928年,加拿大最高法院一致裁定:依據傳統法律推理的詞義在憲法中不隨時間而改變的理由,‘人’不包括女性。
面對如此裁決,五位女性並未因此而泄氣,她們將此案上訴至英國樞密院。一年後的1929年10月18日,樞密院推翻了加拿大最高法院的裁定,宣布:‘人’字包括女性,女性可以被任命為參議員。
她們的上訴徹底勝利了,承認婦女正式公民身份和法律人格的原則確立了。其意義和深遠影響,遠遠超過了女性取得了在參議院服務的權利,而是為婦女成為‘人’,為以後女性參與各個層面的社會生活鋪平了道路。
儘管上述原則確立以後,又被擱置了40年,隨上個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第二波女權運動的興起,才又逐漸被重申。但今天加拿大婦女有如此地位,無不始 於此。1979年加拿大政府在宣布婦女是‘人’50周年紀念日時,頒發了第一枚總督‘人案嘉獎勳章’,表彰這些了不起的女性的決心和奉獻精神,表揚那些促進性別平等、鼓勵婦女全面參與國家經濟、政治生活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