瑟谷德.馬歇爾與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第十六章)---- 將馬里蘭州大學送上審判台 |
送交者: 高勝寒 2010年07月18日17:25:13 於 [戀戀風塵] 發送悄悄話 |
“閣下剛才說瑟谷德.馬歇爾一直對馬里蘭大學法學院的種族歧視校策根耿耿於懷,在學生時代就想將之送上審判台,是嗎?”我舊話重提。 “是的,”魔鬼生生說,“這時的瑟谷德.馬歇爾,已經不是當年為五斗米折腰的窮學生了,他站得高,看得遠,胸懷廣寬,意志堅定。 他每一次經過馬里蘭州大學,都有一種羞恥侮辱感,都有一種是非混亂感,而這種羞恥侮辱是非混亂的感覺,隨着他自己越來越成熟的思想而而越來越強烈,越來越不能容忍。 現在,瑟谷德.馬歇爾已經準備好了要用他從霍華德法學院學會來的鐵拳功夫,敲一敲躲在象牙塔裡面那批封建頑固分子的腦袋,扎一紮那些固步自封自以為是白人學霸的神經,使他們的神經緊張一下,叫他們的血壓高一下。 其實這種準備,並不是突然心血來潮或者臨時觸景生情而來的靈感,這是經過了多年的忍辱負重,經過了多年的潛光養韜,經過了十年磨一劍充分準備的必然結果。 當年瑟谷德.馬歇爾的母親,極度的希望他能進馬里蘭大學法學院去讀法律,可是她並不清楚馬里蘭大學在美國民主黨的把持下,是絕對不會接受任何非洲裔美國人入校的。 瑟谷德.馬歇爾退而求其次,只得到路途遙遠的華盛頓霍華德法學院去完成學業。打從踏進霍華德法學院那天開始,瑟谷德.馬歇爾就發誓等到自己成為律師後,必定會返回來收拾掉這個鼓吹種族歧視大本營的馬里蘭大學。在霍華德法學院讀書期間,師生們不止一次討論過如何起訴馬里蘭大學的可能性。 當瑟谷德.馬歇爾成為馬里蘭州的律師,而功成名就後,他從一位律師同行那裡,得到了一個使他必須立即對馬里蘭大學採取法律行動的消息:目前有幾位律師,正在討論著如何來起訴馬里蘭大學的種族歧視錯誤政策。 這個消息對瑟谷德.馬歇爾來說,是一種無法忍受的挑戰,他立即寫信給他的恩師查理士.休斯頓說,他已經忍無可忍了,由於個人的原因,他必須要對馬里蘭大學採取立即的法律行動,因為他實在是無法忍受認別人搶灘,而不是自己成為起訴馬里蘭大學的第一位民權律師。 查理士.休斯頓回信說,他完全同意並且支持瑟谷德.馬歇爾的看法和決定,再加上有了全國有色人種進步協會巴爾的摩分會的財力支持,就是如此這般,瑟谷德.馬歇爾將馬里蘭大學送上了歷史審判台。 萬事具備,只欠東風,但是瑟谷德.馬歇爾的東風很快地出現了。 他通過一位叫做威廉.戈斯內爾(William Gosnell)的律師,介紹了一位叫做唐納德. 蓋恩斯.默里(Donald Gaines Murray)的年青黑人學生為原告人。瑟谷德.馬歇爾後來發現,唐納德.默里不但是自己早年林肯大學的 前後期同學,還是自己的遠房親戚。 來自馬里蘭州巴爾的摩市的唐納德.蓋恩斯.默里具備了所有『東風』的條件:他於1914年5月24日在賓夕凡尼亞州費城出生,自小跟着祖父母在巴爾的摩市長大,時年二十歲,書讀得很好,勤奮上進,彬彬有禮。 唐納德.蓋恩斯.默里的父親是一位備受社會尊重的基督教牧師,最重要的是唐納德.默里是一位黑人,而且是一位被馬里蘭大學無理地以種族理由拒於門外的黑人。 雖然有了東風,但是瑟谷德.馬歇爾是一位辦事謹慎而仔細的人,他不動聲色,靜靜地安排着一張羅網,朝着馬里蘭大學撒去。 他於1934年12月2日,不動聲色地認唐納德.蓋恩斯.默里再度將一份新的入學申請書,用掛號信寄給了馬里蘭大學法學院的院長雷蒙德.皮爾遜(Raymond A.Pearson),叫他上鈎。 果其不然,雷蒙德.皮爾遜院長的的拒絕書很快就於1934年12月14日回來了。其富麗堂皇的理由居然是:『馬里蘭大學不接受黑人學生,閣下的申請相應地被正式拒絕。』 雷蒙德.皮爾遜正式拒絕了唐納德.蓋恩斯.默里的入學申請外,還假惺惺地提議唐納德.蓋恩斯.默里,應該前往那間全是為黑人開設的安妮公主學院(Princess Anne Academy)上課。 可是那間全是為黑人開設的安妮公主大學並沒有設有法學院。 唐納德.蓋恩斯.默里於1935年1月24日立即給馬里蘭大學發了一封奮怒的抗議信,鄭重聲討馬里蘭大學的種族歧視政策。 雷蒙德.皮爾遜院長並沒有因而光火,不到幾天,回音又來了,他還熱情洋溢地提議說,既然安妮公主大學並沒有設有法學院,那他該到華盛頓的霍華德法學院去報名,因為那裡的學費比馬里蘭大學便宜得多了。 瑟谷德.馬歇爾手上,以經掌握住了控告馬里蘭大學的所有需要的證據和資料,十年磨一劍,現在是瑟谷德.馬歇爾朝着馬里蘭大學亮劍的時候了。 1935年4月20日,瑟谷德.馬歇爾以唐納德.蓋恩斯.默里代理人的身份,在馬里蘭巴爾的摩市,正式起訴馬里蘭大學,指控馬里蘭大學非法進行種族歧視,拒絕唐納德.蓋恩斯.默里的入學申請,是嚴重侵犯了他代理人美國聯邦那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所賦予的平等保護權利。 這就是美國司法史上著名的《默里 對 皮爾遜(Murray V. Pearson)》案。 由於馬里蘭大學是屬於馬里蘭州政府的產業,因此馬里蘭州政府派出了強大的律師團出馬迎戰,並且由馬里蘭州司法部長胡伯特.歐康諾(Attorney General Hebert R. O’Conor)親自出馬壓陣。 馬里蘭大學律師團使出的第一招是拖,希望瑟谷德.馬歇爾和唐納德.默里在經濟上乾枯而無以為繼後,自動的知難而退。 第二招是儘量避免與瑟谷德.馬歇爾正面在公堂見面,被口舌凌厲而以難纏著名的的瑟谷德.馬歇爾在大廳廣眾的法庭上指着鼻子數落成為種族歧視份子,終歸不是一件什麼光彩的事情。 可是他們低估了瑟谷德.馬歇爾的忍耐性了。瑟谷德.馬歇爾剛一與他們交手,就深深地知道他們的戰鬥策略,他更知道忍耐的重要性。 瑟谷德.馬歇爾一來,不想給社會大眾一種他是好鬥成性的印象,二來他非常清楚地知道,在這件案件里,馬里蘭大學是跑不掉的,他們跑得了初一,跑不了十五,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你們可以推,你們可以拖,你們可以賴,你們可以狡辯,但是你們絕對他脫不了關係。 於是瑟谷德.馬歇爾也好整以閒,悠遊自在,一點也不着急,這使馬里蘭大學的律師團們,一點都摸不到他的底子,一點都搞不清楚他想怎麼樣。 有一次,馬里蘭大學的律師團又在法庭上打太極,要求法庭准許他們延期開庭,瑟谷德.馬歇爾坐在那裡,一聲不吭,冷眼靜觀其變。 倒是主審的尤金.歐東尼法官(Judge Eugene O’Dunne)忍耐不住了,他很不高興地問瑟谷德.馬歇爾:『馬歇爾先生,閣下到底還要不要打這場官司?』 瑟谷德.馬歇爾見到時機已經成熟,立即驀然站了起來大聲地說:『堅決反對再度延期開庭!』 尤金.歐東尼法官拿起法槌,猛然一敲,宣布說:『不得再度無理延期,明天早上準時開庭!』 尤金.歐東尼法官是一位了不起的人物。他在1875年出生,住在馬里蘭州巴爾的摩市,他妻子的曾叔父,是美國第六任總統約翰.昆西.亞當斯(President John Quincy Adams),他們共有五個子女。 他在馬里蘭州的法官任上,一直服務到他七十歲退休為止。尤金.歐東尼法官因為這件劃時代的種族大案的正義裁決而名傳千古,使後代美國人視之為人間正義的化身。 位於巴爾的摩市的馬里蘭州法庭,於1935年6月17日早上,開庭審判這件馬里蘭州劃時代的種族歧視大案。 瑟谷德.馬歇爾、查理士.休斯頓和唐納德.蓋恩斯.默里,三人全穿着同是黑色雙領的西裝,上身口袋裡插着鮮艷的小手巾,配上雪白的襯衣,同一顏色的領帶,顯得極其高雅,既灑脫又端莊。 在開庭前,瑟谷德.馬歇爾提出特別的動議,要求尤金.歐東尼法官批准查理士.休斯頓的馬里蘭州的律師註冊,以便可以幫助自己來處理這件特殊的案件。 尤金.歐東尼法官一邊在申請表上籤批,一邊笑着說:『這真是好玩,那有學生替他的法律系主任辦理註冊的道理?』 剛一開庭,馬里蘭州副司法部長查爾斯.勒文尼斯三世(Maryland Assistant General Attorney Charles T.LeViness Ⅲ)宣布說,馬里蘭州已經為黑人們提供了設備完全平等的安妮公主學院。 他還告訴尤金.歐東尼法官說,馬里蘭州政府是沒有任何種族歧視的,因為如果馬里蘭州沒有該黑人要上的學校而必須到外州上課的話,馬里蘭州政府還可以提供適當的津貼經費,這就是最好的證明。 瑟谷德.馬歇爾在開場白中即說,在1927年時,美國最高法院就一位中國女孩子控告密西西比州的 《林功 對 賴斯案(Gong Lum V.Rice)》,雖然最後沒有在法庭上得到勝利,但卻開了在法庭上爭取教育和種族平等的先河。” “那件轟動一時的《林功 對 賴斯案》是什麼樣子性質的案件?”我用問題打斷了魔鬼先生的故事。 魔鬼先生說,“林功是來自中國的移民,在美國密西西比州寶利華縣(Bolivar County,Mississippi)從事正當商業的居民。 他的女兒瑪莎.林(Matha Lum)是一個於1915年1月21日在美國出生的第一代移民,按照美國法律,她是自然的美國公民。這案件發生時,瑪莎.林只有九歲。 事情是這樣子發生的。當九歲的瑪莎.林在開學時,順利地進入了當地的羅斯戴爾中學(Rosedale High School)。 在開學的那天,一切都很正常,但是到了中午休息時,羅斯戴爾中學的學生主任前來通知她說,從明天開始,她不能再來學校上課,因為她不是白種人,而是黃皮膚的中國人,而羅斯戴爾中學只為白種人提供 教育服務。 林功覺得自己是按照美國法律交稅的納稅人,而自己在美國出生的女兒,居然不允許進入自己住家附近的公立學校,實在是不公平,於是將密西西比州教育局一狀告進了法院。 使人遺憾的是,林功起訴密西西比州政府的理由,不是理直氣壯的種族歧視,而是什麼黃色皮膚的中國人不是有色人種(colored people),也不是黑人,所以應該有權進入專為白人而設的羅斯戴爾中學讀書。 林功的官司倒是滿順利的,在密西西比初級法院,就輕鬆地贏了。 密西西比州初級法院判決了林功的勝訴,並且解釋說,密西西比州教育局錯誤地將瑪莎.林歸類為有色人種是不對的,同時下令密西西比州立即允許瑪莎.林入學。 密西西比州教育局不服,立即向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訴,這就是美國司法史上著名的《林功對 賴斯案》 。 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引用美國聯邦最高聯邦法院的《包來斯對 弗格森案》判例,宣布在密西西比州實行的種族隔離制度是隔離但公平 ,並沒有違反了《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給予每個美國公民的平等保護權,因而推翻了密西西比州初級法院的原始判決。 1927年10月12日,林功將此案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27年11月21日,迅速地做出了裁決:支持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的判決,宣判林功敗訴,而瑪莎.林無權在全是白人的學校讀書,她必須要到全是黑人的公立學校或者私立學校去讀書。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理論基礎有二,第一,美國最高法院因為有了1897年《包來斯 對 弗格森案》判例,所以在『隔離但公平』的原則下,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的判決是對的,是合乎《美國聯邦憲法》的,是沒有違反《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公平原則的。 第二,瑪莎.林是黃皮膚的中國人,而黃皮膚的中國人就是有色人種。這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次的將中國人定位為有色人種。 1870年,美國加里福尼亞州通過了修改的州憲,不允許在美華人歸化成為美國公民,因而逼使所有在加里福尼亞州的中國人連工作都找不到。 流風所致,全國各州紛紛跟進,最終導致了美國聯邦國會在1882年通過了《排華法案》,全面反動地公然公開合法歧視在美國居留的華裔,一棍子將全部中國人打成了美國的二等公民,前後長達一百零五年之久。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27年10月12日開庭聽證這件種族歧視案件時,正逢『隔離但公平』的歪風在美國各地橫行之際,造成了對案件非常不利的審理氣氛。 出庭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是威廉.霍華德.塔夫脫院長,與八位常務大法官奧利弗.溫德爾.小霍姆斯(Associated Justice Oliver Wendell Holmes,Jr.)、威利斯.溫.德文特(Associated Justice Willis Van Deventer)、詹姆斯.克拉克.麥克雷諾茲(Associated Justice James Clark McReynolds)、路易斯.布蘭德斯(Associated Justice Louis Brandeis)、喬治.薩瑟蘭(Associated Justice George Sutherland)、皮爾斯.布特勒(Associated Justice Pierce Butler)、愛德華.特里桑福德(Associated Justice Edward Terry Sanford)與哈倫.菲斯克.史東(Associated Justice Harlan Fiske Stone),為了支持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隔離但公平』的判例,以九票同意,零票反對的全體一致意見,裁決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勝訴。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為了鄭重其事,由後來當選成為美國總統,時任美國最高法院院長的威廉.霍華德.塔夫脫,親自執筆撰寫判決書,其中有雲: 『林功是密西西比州羅斯戴爾中學校區內的居民,是瑪莎.林的父親。』
『在瑪莎.林出生時,林功不是外交人員,或從事與與其它國家或中國政府有關的業務。』 『1890年之密西西比州憲法第二零一款和第二零六款規定,從縣稅里的經費中保留住公立學校四個月的經費。』 『這些經費用來開辦學校教育從五歲至二十一歲的密西西比居民。』 『羅斯戴爾中學的開支,就是來自這筆預算。原告的父親林功,是納稅人之一,亦是羅斯戴爾中學的支持者。瑪莎.林是可以教育者,有着進入公立學校接受教育的權利,而羅斯戴爾中學是她住家區里唯一的公立學校,所以她入學的權利是一種有價值的權利。』 『她不是有色人種或者是混血兒,但她是一位純種的中國人,這做成了羅斯戴爾中學和羅斯戴爾中學主任對她歧視,和拒絕她成為羅斯戴爾中學一分子的理論基礎。 羅斯戴爾中學當局以瑪莎.林乃華裔後代與並非白色人種或高加索人種的理由,將她拒於密西西比州公立學校門外。』 『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根據密西西比州1890年的憲法之第二零七款規定:白色人種和有色人種的學校必須分開。(Separate schools shall be maintained for children of the white and colored races)。因而裁決密西西比州教育局之將瑪莎.林拒於密西西比州公立學校門外的行為是合乎密西西比憲法規定的。』 『我們一定要假設,如果在密西西比州寶利華縣,羅斯戴爾中學校區內並沒有為有色人種設具學校,可以為瑪莎.林提供方便的公立教育的話,那則會是不同的情況。但是我們並沒有找到這種類似的情況。』『美國各州擁有絕對的權力來運用公款來制定各自教育年青人的政策,這點是清楚無誤的。』 『問題是一個美國公民中國人如果因為種族的原因而被拒於公立學校門外,是否有違美國聯邦憲法對每人必須公平保護的原則。』 『這是一個會引起爭議的新問題,但是我們認為這與我們以前依照美國憲法權力範圍內而做出過許多的類似案例一樣,我們儘量在美國聯邦憲法權利範圍內不去干預美國聯邦法庭所做出的裁決。』 『大部分的案件,都會有着這種爭議性。而事實上也是如此,當州政府按照種族分隔的原則而設立白種學生和黑種學生的學校時,我們覺得那與白種學生和黃種學生是沒有什麼分別的。我們的決定是如果州政府這樣去安排的話,並沒有違反了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精神和原則。』 『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的裁決是成立的。』 在這篇短短四頁紙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意見書中,我聞到了無處不在的種族歧視,也看見了毫不掩飾的種族偏見。 這個裁決,一直到了1954年的《布朗對 教育局》時,才被徹底的推翻掉,又在繼1897年的《包來斯 對 弗格森案》案例後,又在禍害美國人民長達二十七年之久。 這更使我覺得所有美國各族人的後裔,不論是哪種人種,不論來自何方,都應該知道現代的美國民權狀況是來自不易的長年奮鬥成果,更應該知道為什麼瑟谷德.馬歇爾會成為一位劃時代的偉人的原因。” “請閣下繼續說瑟谷德.馬歇爾在馬里蘭州巴爾的摩市地區法庭上的情況吧。”我提議着說。 魔鬼先生說:“瑟谷德.馬歇爾的辯論技巧和理論都是很簡單,他告訴尤金.歐東尼法官說,馬里蘭大學沒有達到馬里蘭州憲法分隔但公平的教育系統之要求,在巴爾的摩市只有分隔但沒有公平 , 因為馬里蘭教育局並沒有為黑人設有法學院,這就是馬里蘭州教育局失職的最佳證據。 尤金.歐東尼法官同意了瑟谷德.馬歇爾的意見,既然馬里蘭教育局既然不能也沒有那種經費去為唐納德.蓋恩斯.默里蓋一棟法學院,那麼,接受他為馬里蘭大學法學院學生,理所當然的是沒有選擇的唯一方法。 於是他下令:以唐納德.蓋恩斯.默里的膚色來作為考慮入學標準是一種非法行為,是違反了《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公平保護權利,馬里蘭大學必須要接受唐納德.蓋恩斯.默里為法學院學生。 馬里蘭大學對於尤金.歐東尼法官的裁決不服,將案件上訴至馬里蘭州最高法院。馬里蘭州最高法院在院長查理斯.邦德法官(Chief Justice Charles J.Bond)與其餘的七位法官,開庭審案。 馬里蘭州司法部長胡伯特.歐康諾親自出馬,告訴坐在黑皮椅子上的八位法官們說,馬里蘭州教育局的立場是絕對沒有觸犯任何馬里蘭州和美國聯邦法律的,因為第一,馬里蘭州大學是個人公司(Corporation);第二, 馬里蘭州教育局對黑人教育的認真和專注,在全國中名列前茅。 第三,馬里蘭州教育局已經盡了全力,來推薦甚至經濟津貼唐納德.默里到任何其它的法學院去讀書。第四,而馬里蘭大學並非是唐納德.蓋恩斯.默里的唯一選擇。 瑟谷德.馬歇爾反駁說,《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保障了每一位美國公民的平等,馬里蘭州也從來沒有否定這一個最高準則,可是也從來也沒有做到保護黑人平等的法律職責。 至於馬里蘭大學所推薦的安妮公主學院,那的確是一件很好的學府,但是安妮公主學院根本就沒有設立法學院。而到華盛頓的霍華德法學院去讀書,路途遙遠而不切實際,他自己當年讀書時,就有着這種切身之疼。 更重要的是,「馬里蘭州的納稅人,為什麼要到被強逼着到外州去讀書呢?」於情於理,都是難以被人接受的。馬里蘭州教育局並沒有執行其《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法律義務,為黑人開設一所設施與教學與白人同樣條件的法學院。 既然如此,馬里蘭州教育局在目前的現實狀況之下,並沒有太多的選擇。其實馬里蘭州教育局只有二個選擇,不就立即專為黑人開設一間與馬里蘭大學法學院同一設備,同一水準的法學院,不就允許唐納德.蓋恩斯.默里進入馬里蘭大學法學院,此外別無選擇。 瑟谷德.馬歇爾在終結辯論時告訴八位馬里蘭州上訴法院法官說: 『現在要賭的不單單是我委託人的權利,還有我們國家道德的信條。(What’s at stake here is more than the rights of my client. It’s the moral commitment stated in our country creed.)』。 瑟谷德.馬歇爾的滔滔雄辯口才,灑脫的儀表,對法律條文的滾瓜爛熟,隨手沾來的引經據典,使到法庭上每一個人,都為之讚嘆,為之傾倒不已。 馬里蘭州最高法院的裁決書於1935年11月5日下來了,這份在馬里蘭州司法史上有着劃時代意義的裁決,是這樣撰寫的: 『馬里蘭州政府的官員和馬里蘭大學,為了馬里蘭地區法院下令馬里蘭大學必須接受一位年青黑人進入其法學院的裁決而提出了上訴。』 『唐納德.蓋恩斯.默里對馬里蘭大學法學院提出抗議,指責他們有可能違反了《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賦予的平等保護權利。』 『唐納德.蓋恩斯.默里今年二十二歲,1934年畢業於阿默斯特大學(Amherst College),他的學業成績,已經達到了進入馬里蘭大學法學院的標準,他是巴爾的摩市的居民,在周圍綜合環境條件的考慮下,他是適合進入馬里蘭大學法學院的,但是他被馬里蘭大學法學院拒於門外的唯一理由就是因為他的黑人膚色。』 『上訴人向本庭提出挑戰馬里蘭地方法院裁決的第一個理由,是馬里蘭大學並非馬里蘭州政府的機構,乃一民間組織,因而不需要受馬里蘭州政府之州憲規定約束。而馬里蘭大學法學院之拒絕唐納德.蓋恩斯.默里入學,是基於美國最高法院所裁決的分隔但公平原則。』 『馬里蘭大學法學院只接受白種人學生入學,而沒有再為有色人種設立同等的法學院,有色人種學生即使有了獎學金,亦是無法進入馬里蘭大學法學院讀書。』 『辯方的論點是,馬里蘭州教育局並沒有做到平等待遇的法律要求。訴求的論點是要求並不是為某一特定的人,進入某一特定的學校,而是要求馬里蘭州教育局按照《美國聯邦憲法》和《馬里蘭州憲法》,立即開設一間與馬里蘭大學法學院同等設備和水準的黑人法學院,以達到公平待遇的法律原則。』 『1920年之前,馬里蘭大學的確是一間民間組織。1920年時的馬里蘭州C480 法律,將馬里蘭大學與馬里蘭州農業大學(Maryland State College of Agriculture),合併成為目前屬於馬里蘭州政府所有的州立大學。』 『從上個世紀的下半世紀開始,馬里蘭州農業大學的確是民間大學,但是自從本世紀以來,馬里蘭大學的經費,幾乎全部來之馬里蘭州政府的稅收款,馬里蘭州政府並且擁有馬里蘭大學一半的產權。』 『1902年後,馬里蘭州政府用從馬里蘭州居民的稅收款,購買了其餘的馬里蘭大學產權,自那時開始,馬里蘭州政府是馬里蘭大學唯一的全部產權擁有者。』 『1914年,馬里蘭州議會通過了第一百二十八款決議(Act Chapter 128),和在1916年通過了第三百七十二款決議(Act Chapter 372),據此而成立了一個叫做馬里蘭州農業大學的公司,來監管着整個馬里蘭大學的教育系統,並且實際上擁有所有馬里蘭州大學所有的產權。』 『根據其公司章程,其基金會的受託人(Trustee),是由馬里蘭州政府提名,經馬里蘭州參議院認可而產生的。馬里蘭大學每年都要向馬里蘭州政府匯報其業績與盈虧。』 『馬里蘭州的司法部長是馬里蘭大學法定的顧問與律師兼職人。馬里蘭州政府對馬里蘭大學有着絕對而全部的控制權,包括其擴展分校和費用,與有權為其制定所有的校規。』 『一個公司只能是一種形式,或是民營,或是官營,而不可以既是民營,同時又是官營。因而馬里蘭大學教育局所辯論的馬里蘭大學乃一純屬私人公司一說,難予成立。』 『法律要求對所有種族一律平等待遇的立場是清楚的。州政府不可以因為在為白種人學生的經費預算上有所超支而縮減對黑人學生經費的挪用。』 『平等待遇的法律並沒有要求必須將二種種族放在一起。州政府如果要用公款在公共學校里實行種族隔離制度的話,那麼州政府必須做到不可損害到任何一方《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賦予的公平保護權利,雙方的教育和設施條件必須一樣平等。』 『種族隔離的先決條件必須是待遇平等,《美國聯邦憲法》並沒有允許白人的學校有着任何的特權,這是在種族隔離制度施行前必須的首要任務。』 『本案件主要的論點是州政府有否做到種族公平待遇,用膚色的理由將一位合乎入學資格的黑人學生排斥於公立學校大門外,甚至於提議那位黑人學生到外州的法學院去讀書的做法,是否妥當與合法。』 『1933年,馬里蘭州建設法案兩百三十四款(Act of Assembly 234),允許馬里蘭大學開設了安妮公主學院,與提供部分的摩根大學(Morgan College)獎學金教育黑人。』 『1935年的《馬里蘭州建設法案五七七款》規定,預算了高達一萬元的經費,特別註明是用來提供二百美元的獎學金,給每一位到外州讀書的黑人學生。三百八十位黑人學生申請,只有十六人獲得實際的獎學金,而其中只有一人是讀法律系。』 『在華盛頓的霍華德大學,是一間靠近巴爾的摩市的法學院。那裡每年的學費是每季一百三十五元,比馬里蘭大學法學院的兩百零三元,是便宜得多。』 『但是如果住在巴爾的摩市而到華盛頓讀書的話,則需要付出一筆來往的交通費用,而在城裡時,還需要有着無可避免的額外開銷,或者在讀書期間搬進華盛頓市居住的話,那更要支付另外一筆生活費用。』 『如果住在巴爾的摩市的話,那就沒有交通和額外開銷的費用,那只需要微薄的生活開銷即可。』 『本庭必須清楚地指出,只是單單為了膚色而要求黑人學生費時費力的到外州去讀書,而不允許到波爾提摩市的白人法學院上課,是不切實際的。』 『本庭曾經指出,如何來達到種族間公平平等的待遇,是州政府的權限,但是目前在巴爾的摩校區,只有一間法學院,而這間唯一的法學院,又被馬里蘭州法律規定為只允許接受白種人為學生。而馬里蘭州政府目前並沒有任何其他的計劃來興建適合黑人學生的法學院。』 『在目前馬里蘭州教育局有限的經濟預算條件下,我們不願意下令馬里蘭州政府去為黑人新建一所與馬里蘭州大學法學院一樣設備和水準的法學院,而在馬里蘭州,並沒有任何政府官員有計劃會出來推行這個新黑人法學院的計劃。』 『在我們看來,在馬里蘭州目前的情況下,如果要執行種族間平等待遇的話,唯一的方法就是允許唐納德.蓋恩斯.默里進入馬里蘭大學法學院為學生。』 『在本案里,馬里蘭州政府顯然是沒有達到《美國聯邦憲法》,與《馬里蘭州憲法》要求的平等教育機會,而用種族膚色的理由將黑人學生排拒於唯一的法學院大門之外。』 『為了達到《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要求的種族平等待遇,馬里蘭大學必須立即將唐納德.蓋恩斯.默里接受為其法學院的學生。』 馬里蘭大學法學院的律師們覺得,如果將本案繼續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話,別說是很難有勝訴的可能,甚至於連能否進入美國最高法院的辯論程序,都是一個沒有把握的問題。 畢竟,種族歧視不是一件什麼光彩的事情,所以馬里蘭大學決定不再做任何司法鬥爭的努力,全案因而結束。 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馬里蘭大學心不甘情不願地將大門向所有的黑人學生開啟。唐納德.蓋恩斯.默里在瑟谷德.馬歇爾的大力護航下,成為了馬里蘭大學法學院有史以來第一位黑人法學院學生。” “本案的主角唐納德.蓋恩斯.默里呢?他是否如願的進入了馬里蘭大學法學院呢?”我想知道事情的後續發展。 “說來也滿夠諷刺的,”魔鬼先生說,“當馬里蘭州最高法院為唐納德.蓋恩斯.默里的馬里蘭大學法學院掃清了所有的法律障礙後,他開始回到了殘酷的現實環境來:因為他自己並沒有經濟上的能力來就讀學費甚貴的馬里蘭大學法學院。 這裡可以看到了美國非洲裔美國人的團結性。有一個由十位印第安納大學學生組成的十人互助會(Kappa Alpha Psi Fraternity)民權團體,不願看到得來不易的民權司法勝利結果就此付諸流水,及時伸出了援助,替唐納德.蓋恩斯.默里墊交了學費。 學費的問題解決了,但是穿小鞋的問題又接着隨風而至的發生了。唐納德.蓋恩斯.默里剛入學,就被馬里蘭大學當局通知說,他不能和任何白人學生坐在一起,因為白人們是不會歡迎一個黑人坐在他們的身邊的。 瑟谷德.馬歇爾知道美國的法律,對於穿小鞋這種問題,是沒有太多的作用的。於是瑟谷德.馬歇爾就採用了一種軟鞭子手法,來技術性地處理了這件棘手的問題。 瑟谷德.馬歇爾陪着唐納德.默里在學校的走廊,飯廳和禮堂里到處逛游,禮禮貌貌地不停與同學們閒聊,主動地閒談,爭取同情與支持。 用不了幾天,他們幸運地找到了二位白人同學,願意和唐納德.默里坐在一起上課,並願意主動地前去校務處報備,穿小鞋的問題,就這樣子在揮手間,輕輕鬆鬆地解決了。 瑟谷德.馬歇爾很清楚地知道,在美國這個國家裡,種族歧視的問題就是像癌症,不去克制它,就會被它催毀。在這個問題上,瑟谷德.馬歇爾是不會妥協的。 唐納德.蓋恩斯.默里從馬里蘭大學法學院畢業後,在自己老家巴爾的摩市為職業律師。馬里蘭大學雖然被瑟谷德.馬歇爾打敗了,但是依然在陰奉陽違,不肯老老實實的改正錯誤,用盡了種種的理由,反動地不去執行和落實馬里蘭州最高法院的命令。 所以唐納德.蓋恩斯.默里也就像瑟谷德.馬歇爾一樣,只好用鐵拳來對付之,幾場官司下來,使到馬里蘭大學意識到,繼續反動地不配合潮流,不遵守法律,那批厲害而正義的民權律師是不會答應的,是不會叫他們睡上一個安寧覺的,形勢比人強,只好乖乖就範。 唐納德.蓋恩斯.默里在巴爾的摩市一直從事法律服務,於1971年退休,老年體弱多病,他在1986年病逝於巴爾的摩市路德教會醫院(Lutheran Hospital),享年七十一歲。 這個劃時代的法庭勝利,不但鼓舞着瑟谷德.馬歇爾和他老師查理士.休斯頓,也鼓舞着全美國的非洲裔美國人,像在黑暗的地道盡頭處,看見了一絲的曙光,看到了一絲的希望。 這個案例,是一個清楚的訊號,使他們明白了一點,只要是正義的,只要是合法的,只要是光明的,就會得道多助,就會得到最後的勝利。 在馬里蘭州上訴法庭上打敗了馬里蘭大學後,查理士.休斯頓向霍華德法學院請了個長假,到紐約市的全國有色人種進步協會全國總部,出任該組織全職的首席法律顧問,全力以赴地追求他一直鼓吹的民權平等和正義理想。 這是瑟谷德.馬歇爾平生第一件震驚全國的民權大案,徹底的勝利,使他成為全國聞名的民權大律師。瑟谷德.馬歇爾明白,起訴馬里蘭州大學的勝利,只是一種階段性的勝利,在任重道遠的民權路上,這只是開始,而不是結束。 瑟谷德.馬歇爾的眼光,開始超越了馬里蘭州的一州一縣,而投射和注目在全國各地的時代大舞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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