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男人是逐 权、逐财、逐 色的动物,而女人则是社会稳定、家庭祥和的角色。此话的准确性如何?有无统计依据?未及考证。但至少可以确定,此说肯定比“女人是祸水”进步。
据说,“女人是祸水”,其发明权是属于古华夏人的。有了这个发明后,妇女就理所当然地被剥夺了与男人平起平坐的权力 ;口中高喊“中庸 ”、“忠 恕 ”的男人,在封杀女人的参政、议 政 权(国家、社会之政,家族、家庭之政)时,手就更加不软,心理也更加没有负担了。
那我们是不是由此就可以推论出,没有取得发明权的西方男人,天然就更尊重女人呢?非也!我断然否定此推论,是因为我手中有证据。这个证据,就是10月18日——加拿大“人日”的由来。
1929年10 月18日,对加拿大妇女乃至全加拿大人来说,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日子。也就是从这一天起,加拿大妇女才在法律上结束了不是“人”的日子 。
加拿大妇女正式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人,既不是上天的恩赐,也不是因为男人的豁然通泰,而是她们通过长期不懈地努力争取来的。
今天的加拿大,虽然男女平权仍是一个需要继续努力的课题,但不妨碍不断涌入的新移民称这里是“儿童的天堂”、“老年人的天堂”和“妇女的天堂”。殊不知倒退回去几十年,却是另一番光景。
上个世纪20年代的加拿大,虽然各省陆续允许妇女投票和参与公共事务,但 那时仍沿用1867年的不列颠北美宪法,其中的“人”字用来特定指向“他”。因此,当妇女参与政治或国家事务时,屡 遭质疑不是具备法律认可意义的人,并因而不得担任参议员职务。当时的安大略省省长霍华德,就坚持反对“篡改”宪法,不允许女性进入参议院。而在魁北克省,甚至到1940年妇女还没有投票权 。
针对这种在今天看来十分愚昧和可笑的规则,埃德蒙顿治安法官墨菲女士大声疾呼:“妇女是‘人’。”并带领5位杰出女性,循着法律途径,为争取妇女是具备完全法律意义上的人而奋斗。
她们的奋斗,并不是一帆风顺的。1928年,加拿大最高法院一致裁定:依据传统法律推理的词义在宪法中不随时间而改变的理由,‘人’不包括女性。
面对如此裁决,五位女性并未因此而泄气,她们将此案上诉至英国枢密院。一年后的1929年10月18日,枢密院推翻了加拿大最高法院的裁定,宣布:‘人’字包括女性,女性可以被任命为参议员。
她们的上诉彻底胜利了,承认妇女正式公民身份和法律人格的原则确立了。其意义和深远影响,远远超过了女性取得了在参议院服务的权利,而是为妇女成为‘人’,为以后女性参与各个层面的社会生活铺平了道路。
尽管上述原则确立以后,又被搁置了40年,随上个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第二波女权运动的兴起,才又逐渐被重申。但今天加拿大妇女有如此地位,无不始 于此。1979年加拿大政府在宣布妇女是‘人’50周年纪念日时,颁发了第一枚总督‘人案嘉奖勋章’,表彰这些了不起的女性的决心和奉献精神,表扬那些促进性别平等、鼓励妇女全面参与国家经济、政治生活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