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
去年的Kelo判決使徵用 (Taking) 成為一個法律熱點. 這不僅僅是因為徵用牽涉到政府和普通老百姓之間關於私有財產的爭議, 更是因為它直接關繫到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解釋.
徵用, 作為一個有關私有財產權的法律術語, 並沒有一個正式的定義. 只是根據聯邦最高法院對眾多有關案例的判決書, 它可以被理解為:
一. 任何聯邦或地方政府直接占用私有財產的行為構成徵用.
二. 任何聯邦或地方政府通過法律或規章制度限制私有財產權的行為, 如果剝奪了私有財產所有能產生經濟利益的使用途徑, 構成徵用.
因為語言和具體執行的確定性, 第一條並沒有產生太多的爭議. 可是第二條中"所有能產生經濟利益的使用途徑(all viable economic use)"在操作中的具體涵義成為了眾多法律專家爭論的焦點. 於是聯邦最高法院在Lucas v. South Carolina Coastal Council, 505 U.S. 1003 (1992) 的判決中為其作出了解釋. 可是, 這又是一個富有爭議的解釋.
David H. Lucas 於1986年花了近一百萬美元在南卡羅萊納州的一個海灘邊買了兩塊地. 可是1988年南卡羅萊納州議會通過了一個法案 (Beachfront Management Act). 這個法案禁止在上述的兩塊地上興建任何可供居住的民用建築. Lucas自然不會就此善罷甘休. 他立即在南卡羅萊納州起訴, 聲稱Beachfront Management Act事實上徵用了他的土地而且沒有給予他合理補償. 南卡羅萊納州最高法院裁定Beachfront Management Act的通過是為了防止嚴重的公共危害所以不構成徵用. 聯邦最高法院接受了Lucas的最終上訴. 大法官Antonin Scalia 最終裁定當一個法案剝奪了任何私有財產可能產生經濟利益的使用途徑時就構成徵用. 儘管案子被發回南卡羅萊納州根據聯邦最高法院的意見重審, Scalia意見的措辭使得州法院幾乎不可能不改判. 之所以說這是一個有爭議的案例是因為幾個持不同看法的大法官的意見也相當有說服力. 大法官Harry A. Blackmun寫到: "今天, 最高法院發射了一顆導彈去打一隻老鼠……Lucas依然可以在那兒野餐, 游泳, 樹帳篷野營, 甚至住在活動房裡. 這怎麼能說成是剝奪了他所有的經濟用途呢? 更何況他依然能將土地賣走." 大法官John Paul Stevens寫到: "如果說只有當私有財產100%的經濟用途都被剝奪時才構成徵用而需要合理補償, 那那些95%的經濟用途被剝奪的私有財產呢? 這顯然非常的不公平."
在法庭上, 僅僅證明徵用通常並沒有太多直接的意義. 只有當聯邦或地方政府徵用私有財產而不給予合理補償時, 這才牽涉到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 於是我們又必須回到案例法去尋找合理補償的屆定. 在United States v. 564.54 Acres of Land, More or Less, 441 U.S. 506 (1979)中, 大法官Marshall 裁定合理補償的費用應相當於市場上一個普通買家願意出的價格. 首先這不需要是賣方主觀上願意接受的價格, 自然也就不包括賣方的感情附加值. 而且其中不包括遷移的必要費用, 更不用提GOODWILL了. 這樣的標準看上去對被強迫遷移的居民極其不公平, 可是仔細一想確實有它的一定合理性. 作為一個客觀的標準, 它在現實世界中不容易被濫用, 而且操作起來相對容易.
以上討論的都是政府通過政策手段來限制私有財產的使用途徑. 除此以外, 聯邦和地方政府還有通過Eminent Domain在給予合理補償的情況下強迫私有財產所有者放棄財產的權力. 絕大多數人相信憲法賦予政府這樣的權力主要是為了防止出現因為極少數人不願意搬遷而無法興建民用設施為百姓謀利的情況. 可是由於地方政府常常強制居民搬遷而將他們的土地留給私有企業, 幾乎任何類似的情況都會引起或多或少的爭議. 很自然的, 這樣的案例也就成為了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們辦公桌上的常客.
通常來說, 政府只有當徵用的土地為公眾使用的情況下才能夠使用Eminent Domain強迫居民搬遷. 可是在2005年的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 Connecticut的判例中,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發表了對此類爭議的最新意見. New London 是康涅狄格州為數不多的幾個比較破落的城市之一. 2000年市政府批准了一個開發計劃, 旨在創造新的勞動機會和增加地方政府的稅收和其他收入. 這個開發計劃最重要的一環就是由輝瑞製藥投資三億美元興建一個研究中心. 不可避免的, New London市政府使用了Eminent Domain試圖強迫一些當地的居民搬遷. 以Kelo一些居民認為市政府這樣做是違憲的, 於是雙方走上了法庭, 並將官司一直打到了聯邦最高法院. 最終聯邦最高法院以五對四的微弱多數判定New London市政府這樣做不違憲. 大法官Stevens代表多數意見寫到: "我們並不應該從字面上去理解'徵用的土地為公眾使用'這樣的律條. 儘管地方政府不能隨隨便便的徵用居民的土地以謀私利, 但這並不是說私有企業不能使用徵用來的土地. 私有企業在對土地進行開發後也並不需要對所有公眾開放. 開發計劃是不是最終為民謀利應該有當地立法機構來判斷. 法院並不需要也不應該插手." 儘管這不會是最高法院的初衷, 但可以預見這樣的一條法律將在不久的將來為地方政府以權謀私大開綠燈. 即使有一些地方政府完全是為了居民們的整體利益着想, 那些被強迫搬遷的居民的利益卻不可避免的遭到了犧牲. 這不僅僅是搬遷造成的不便或是對舊居的依戀, 而是他們被迫失去了一片他們曾經擁有過的土地. 很顯然, 強制拆遷和少數服從多數並不是中國特有的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