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 H. Lucas 這個案例的中心,是“Beachfront Management Act的通過是為了防止嚴重的公共危害所以不構成徵用.” 這裡的公共利益的意義比較明顯,爭議不大。
聯邦或地方政府徵用私有財產而給予的合理補償,“大法官Marshall 裁定合理補償的費用應相當於市場上一個普通買家願意出的價格.” 中國的很多拆遷問題是,補償明顯低於“市場上一個普通買家願意出的價格”。普通買家,我的理解是an representative buyer.
2005年的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
這個案例有意思,大法官Stevens代表多數意見寫到: "我們並不應該從字面上去理解'徵用的土地為公眾使用'這樣的律條. 儘管地方政府不能隨隨便便的徵用居民的土地以謀私利, 但這並不是說私有企業不能使用徵用來的土地. 私有企業在對土地進行開發後也並不需要對所有公眾開放. 開發計劃是不是最終為民謀利應該有當地立法機構來判斷. 法院並不需要也不應該插手."
這裡面的確可能給官商勾結開了扇門,但也明確承認當地立法機構有重要的解釋權,這是民主參與的法律渠道。而中國目前缺乏的正是這樣的渠道。
“一條法律將在不久的將來為地方政府以權謀私大開綠燈”這在美國不是個新問題,但美國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中也有很多防止這一弊端的渠道。
從根本上看,用民主的方式來防止市場經濟赤裸裸地為少數人的利益服務,而確保公眾能從中“公平地”獲得利益。這大概是現在的左派的共識。而以前的左派是不接受市場經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