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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王/籃協/小牛之間的合同,
送交者: David0625 2002年07月23日17:32:32 於 [競技沙龍] 發送悄悄話

1。王仍然是中國籃協註冊的球員,能跟CBA無關?就象孫繼海現在在英國,能跟中國足協無關?

2。是地,王的比賽合同(注意,是比賽合同)現在是完結了,但是合同條款上有關於打完NBA比賽對王的約束,這是三方都簽字了地,是形成了文字的東西了的。那麼王是不是在違約?打個比方,一個工程,驗收通過了,也就是說合同執行完了,那麼供貨方是不是就沒責任了?不是。他還是得至少負責售後服務是吧?工程搞完了,合同里還是有條款約束供貨方和買方的。王在履行完比賽合同後,對中國籃協還是有義務的。在這一方面,籃協做得是很精明的。既然是商業合同,籃協當然要爭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既然王同意了其中對他的約束條款,他就得履行承諾。另外,既然三方達成了這個合同,那麼三方就承認這個合同是合理合法的。

3。有人說,合同里“不太可能有三方簽字", 我想,下結論最好不要用“可能”,“據說”這些不確定的字眼。其次,凡是合同所牽涉到的各方都要有簽字是合同最後最重要的一部分,甚至合同的每一頁,都要有各方的小簽,這才稱得上是個正規的合同。相信籃協,小牛隊都是商業老手了,不會忽略這個,而讓王逃了干係:) 而且王也不會傻到在牽涉自己切身利益的合同上不簽字。還有人拿王跟勇士的合同來比較上面的合同,但該合同只牽扯王和勇士,當然跟籃協無關,但跟前上面的合同是兩個概念,不具可比性,因為王和勇士之間只是個簡單的比賽合同,沒有相互承諾什麼。

還有一種說法:“中方最嚴厲的措辭就是承諾,所以不具有法律約束”?但要知道,“承諾”,“保證”,“順從”這些字眼,是合同里最要命的,一般簽合同的人,不論中方外方,如果沒有絕對的把握,都要由公司的律師過目,才能在合同里寫出這些字眼來,所以這些承諾有沒有法律約束是顯而易見的。我在國內幹過的那家企業,跟外商簽了個合同,那還是92年的事,老外承諾了一大堆,執行時又要賴帳,結果對不起,雙方後來鬧到斯德哥爾摩,還不是老外最後先提出和解了事。這個東西是開不了玩笑地。

4。因為CBA/NBA是個職業聯賽,對王的問題就得按職業聯賽的合同,行規解決。看看小牛隊,人家才是按職業的方式對待王,首先是按合同規定敦促王回去,王一意孤行,小牛隊就不同意他參加夏季聯賽,總之是按行規盡力了。

5。有人說合同不合理,比如薪酬分配,時間衝突等等,我也同意。但凡是商業合同,起碼在附件里會有一條:如果雙方的任何一方在合同執行中間,對某些條款不滿意,可以提請雙方對那些條款進行複議,複議後修正的條款與合同的其它條款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現在的問題是王覺得合同不能令他滿意,但他可以跟籃協提出來修改呀,但是他卻採取自我幽閉的不智之舉,反而籃協在想盡一切辦法試圖與他交流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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