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構中國足球尷尬的根源 |
送交者: /妙紅 2002年01月20日20:01:39 於 [競技沙龍] 發送悄悄話 |
從前有座山,山上有座廟,廟裡有一個和尚在講故事,講的是什麼:從前有座山,山上有座廟,廟裡有一個和尚在講故事,講的是什麼:從前有座山,山上有座廟,廟裡有一個和尚在講故事,講的是什麼…… 一、中國足球是一個死結 中國足球在成功闖入世界盃之後,只迎來了瞬間的浮華。由部分精英完成的局部成功,不僅絲毫沒有改變中國足球在每一個年關交替之際所面臨的紛亂,而在這個特定時刻,中國足球所遭遇的尷尬是空前的。 去年底的甲B事件,一向溫文爾雅的中國足協突然間崢嶸畢露,五支參與“非正常比賽”的俱樂部遭受了前所未有的重創,幾欲滅頂。這一次的“斬立決”,博得了幾乎除受罰球隊之外,中國足壇里里外外一片叫好。然而源起廣州吉利,經浙江綠城“擴大化”的“掃黑打假”,日前又由長春亞泰“渾水摸魚”,中國足球“入世”的光芒已經完全褪去。 甲B醜行被視做“陽光下的罪惡”,中國足球衝出亞洲那一刻,光榮與醜陋並行,高尚與卑鄙同在。中國足協在那一時刻所高舉的殺威棒,捍衛了我們必須要享受的出線的榮光。但一殺威棒的落下,昭示着閻世鐸關於“中國足球要出大事”的“預言”,就要成為現實。 當11:2的比分出現在成都體育中心的大屏幕上時,沒有一個人相信這個比分是一個正常的記錄,長春亞泰、浙江綠城、江蘇舜天、成都五牛在杭州和南京的甲B落幕演出,沒有人相信這不是一出強姦道德的醜劇。就因為這個,從道德上,我們應當支持閻世鐸的“斬立決殺無赦”。此後的掃黑打假,正是引發自這一次的“矯枉過正”,或許,我們可以為閻世鐸“矯枉必須過正”再叫一次好。 但中國足協畢竟是一個利用家法在法制社會充當着管理者、仲裁者的家長,它的所有管理理念和規則已經滯後於整個社會的發展。用行規管理着中國足球的中國足協,在對待甲B作亂的問題上,所採取的極端手段,同樣依從的是中國足球多年來的“家法侍侯”,這就為中國足球在當前的紛亂點燃了導火索。 家長實施管理之時,遵從的哲學內核是“手心手背都是肉”和“家醜不可外揚”。如果說行規,這就是行規,在處理“隋波事件”、“渝沈事件”的時候,中國足協遵循着這一法則,儘管千夫所指,卻也安然渡過危機。因此才有了到現在,足協官員在解釋“渝沈事件”為什麼不了了之的時候說,並非中國足協不想有所突破,而是中國足協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最終為證據所困。但在實行行規管理的中國足壇內部,“證據”二字,是一個永遠解不開的連環結,也正像我寫在前面的那一個古老的兒歌:因為沒有證據,所以我們解決不了諸如“渝沈事件”,因為沒有解決“諸如渝沈事件”招致了社會的不滿,所以沒有證據我們也要打擊甲B五鼠,沒有證據的打擊必然遭受反打擊…… 這似乎已經不光是一個連環結,更是一個死結,而惟一能夠解開這個死結的利刃,卻一直被棄置不用,那就是法律。 二、中國足協不是法盲 國際足聯章程禁止“司法介入”一直是足球界人士用於抵擋法律“入侵”的防線,換言之,這句話可以解釋為國際足聯的章程在中國是高於中國法律的,因為它居然可以在中國法制管轄之內另闢一個“足球裁判權”,這一點在法理上的荒謬絕倫其實不用做更多的解釋,且不用說就在國際足聯眼皮下出現的“博斯曼法案”。 很多人習慣用法盲來形容足球圈中人,其實中國足協以及整個中國足球圈精通法律的人,在比例上絕對高於一個普通的球迷群體。中國足球拒絕司法介入,並非因為他們是法盲,而是因為他們的確太熟悉法律。 我們相信權力擁有者對權力的頂禮膜拜,是司法介入困難的首要癥結。家法的存在根本上是保護權力隨心所欲的使用,而能夠制約權力的濫用,其實只有法律。因此,對於一些權力的崇拜者來講,竭力阻止法律的介入,為他們視為己任。試想,如果他們不是通曉法律,他們又何必視法律為洪水猛獸呢? 曾經我們耳熟能詳的一個名詞就是“國家幹部”,這個名字曾經經常被一些人用做推卸責任的擋箭牌。由於過去體制的原因,一大批“國家幹部”消失了,他們變成了“職業xx人”,享受着市場經濟的豐碩成果,只有在享受福利待遇的時候,這個名詞才會重新冒出來。“國家幹部”翻譯成法律用語,就是國家公務員,是對在國家機關執行公務或派往企事業機構執行公務人員身份的法律確認,但個人身份根據需要而進行的隨心所欲的轉換,其實看得出,足球圈中人對於法律的熟諳程度,足令我們嘆為觀止。 同樣的道理,掛着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招牌的中國足協,也可以根據需要,很輕易地滑行於法律邊緣。當廣州吉利、長春亞泰在對中國足協付諸行政訴訟的時候,最大的障礙就是中國足協這一由民政部門註冊的行業協會是否具有行政行為的問題,這個時候,同一撥人統轄的足管中心突然變成了一個事不關己的旁觀者,這本來是管理體制在改革進程中遺留的歷史問題,現在變成了對付法律的工具。回過頭來再去看看中國足協當初對下屬俱樂部進行處罰的時候,沒有使用足管中心這一招牌,是非常具有先見之明的高招。 三、法律不可能給足壇留下真空 實際上,法律不可能給足壇留下真空,即使一直都有人在尋找真空,或曰“鑽法律的空子”。但同樣,我們也可以請一些人比照法律對號入座。一直被一些人視為“保護傘”的《體育法》並沒有為體育運動中的違法行為製造一片真空地帶,《體育法》第七章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在競技體育活動中,有賄賂、詐騙、組織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相關《刑法》條款足可以讓一些人對號入座了,儘管我們承認司法實踐中肯定有難度。 比對《刑法》,其第三章第三節第一百六十三條明確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而“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按照國家公務人員受賄罪論處。但《刑法》的論述似乎對“在民政部門註冊”的中國足協和為其服務的工作人員就網開一面了? 而對單項體育組織的性質界定,《體育法》第五章第四十條明確賦予了其行政管理職能:“全國性的單項體育協會管理該項運動的普及與提高工作,代表中國參加相應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因此,作為單項體育組織的中國足協,並不能因為是在民政部門註冊的“群眾團體”,而迴避一直在履行的國家行政管理職能。作為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和中國足協合署辦公的一個機構,中國足協的工作人員或者臨時僱傭的工作人員(如裁判)是可以被視做“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退一步講,他們至少屬於“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受賄犯罪。更不用說本來就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企業註冊登記的各足球俱樂部,更何況其中絕大多數還是國有企業。 說到俱樂部,我們不能因宋衛平等的“揭黑”而認為在裁判的受賄事件中,俱樂部可以脫得了干係,雖然按照法律,“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但法律同時明確了他們的行賄人身份,《刑法》第三章第三節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道理說到這一點,如果俱樂部因為行賄而受到法律制裁,受賄的裁判因為不是“國家公務人員”卻得以脫逃,那是開了法律的大玩笑。 四、司法介入的真正難度 司法介入的真正難度實際上不在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上面。前不久成都大街上曾出現了滑稽一幕,協助交通警察維護交通秩序的“黃馬褂”們原來處罰違規者,是根據有關規定令其“站崗”,拿着小紅旗協助維持秩序,其目的自然要求其在學法的過程中懂法守法。但一部分基於辦事的人者,寧願交納罰款也不願意花時間站崗學法,這筆罰款當然也落不進“黃馬褂”的腰包。最近“黃馬褂”們從中發現了“商機”,他們僱傭其他人為違章者站崗並收取報酬,被僱傭人自然也知道如何向“黃馬褂”提成。 這一醜事被媒體曝光之後,有關部門立即進行了查處。我覺得這有點像中國足壇最近遇到的那些事,“黃馬褂”多是下崗人員或離退休人員,交警部門臨時聘其協助交通秩序的維護。“黃馬褂”的個人長期身份沒有變成交警,但他們執行的是國家賦予交警的一部分職責,因此他們“僱人站崗提成”必將受到懲處。這種事情的處理,在其他行業非常簡單明了,處理起來也很通順,為什麼到了足球界就變得異常困難了呢? 打一個比方,如果成都的交警部門是“僱人站崗提成”的主使,我相信,“黃馬褂”不僅很難受到處罰,估計曝光的媒體還有可能遭遇名譽權訴訟。幸好,“黃馬褂”只是成都街景上一幕難成主流的現象,而且在光天化日之下竟然被攝像攝影記者們收入了鏡頭。比不得足球,“僱人站崗提成”都是在無人地帶所完成,最為重要的是,中國足協敢於站出來說一句“足協官員沒有一個人和假球黑哨狼狽為奸”嗎?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李富榮在深圳會議上曾披露,“有人給閻世鐸送禮”,拒絕收禮的我們已經知道了是閻主席,但送禮的人是誰呢?絕對不會是與足球足協毫不相關之人吧! 我們沒有證據證明中國足協或者中國足協絕大多數人不是清白的,反之亦然。但事情既然已經涉及到了中國足協,邀請司法介入的就不應該再是中國足協自己。中國足協要想自己不再尷尬,也願意將權力由家法移交到司法,最聰明的,相信也是卓有成效的,就是拿上你手中那些還不是“證據”的“線索”去司法機關報案,然後自己也回家等待審查。 現在關於足壇的說法很多,最有代表性的是如果中國足球在自己這樣鬧騰下去,將會損害中國足球的國際形象,因此甚至“保衛中國足球”呼聲四起。但我們知道,如果一個國家的足球界沆瀣一氣到連法律都束手無策,受損的將不只是中國足球形象,而是國家形象。至於,現在還有人提出“司法介入弊大於利”的驚世之言,我們權且看做是一個巨搞笑的無厘頭囈語,完全不必與這種說法較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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