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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雅典歸來話仲裁
送交者: 跛行者 2004年09月29日22:39:21 於 [競技沙龍] 發送悄悄話


時間: 09-13 21:58 作者: 新聞來源:中國民商法律網
———訪國際體育仲裁院仲裁員黃進


本報記者 張慎思


本屆奧運,一方面是體育賽事頻創輝煌,一方面是深受裁判偏袒、興奮劑醜聞等等的困擾。這使得人們將更多的一份目光,投向了奧運賽事法律爭議的執法者———國際體育仲裁院雅典奧運會特別分院。而中國觀眾更因中國在男子花劍等若干項目上所遭受的裁判不公,對奧運體育的執法者們更多了一份特殊的關注與期待。著名的中國國際私法學者黃進教授,此次親歷雅典辦案,不僅在相當大的程度上,被視作是中國法律界參與國際體育法律爭議解決、為2008年北京奧運所作的一次法律準備方面的“熱身”,同時也使“國際體育仲裁院”,這個對大多數中國人而言非常陌生,而在國際體育界卻極具有影響力的執法機構,開始走入中國人的視野。


“要麼同意仲裁,要麼去看電視”


國際體育仲裁院是在國際奧委會推動下成立的,是解決與體育有關爭議的專門仲裁機構,也是目前在國際上最具影響力和被最廣泛接受的體育爭議解決機制。自1996年亞特蘭大夏季奧運會始,在後來的歷次夏奧會、冬奧會期間,都專設有奧運會特別仲裁庭,專事處理在奧運會舉辦期間發生的各類體育爭議。此次黃教授參與的便是雅典奧運會特別仲裁庭的工作。奧運會特別仲裁庭,通常在奧運會開幕式前10天正式開始工作,與奧運會閉幕同一天停止運行。一身“征程”未洗的黃教授,莆從雅典歸來,本報記者在第一時間獨家採訪了他。


黃教授是作為國際組織體育仲裁院(CAS)的仲裁員,入選參加此次奧運會特別仲裁庭的執法工作。在此,有必要先簡要介紹一下國際組織體育仲裁院。1984年成立的國際組織體育仲裁院,總部設在瑞士洛桑,如今已走過了20年的歷程。最初,國際體育仲裁院是在國際奧委會的推動下成立的,如今雖越來越成為一個獨立的國際體育爭議仲裁機構,但卻同奧林匹克運動始終保持着非同一般的緊密聯繫,屬於奧林匹克大家庭的一員。由於國際體育仲裁院在解決國際體育爭議方面所具有的廣泛影響力和深受尊崇的地位,《奧林匹克憲章》第74條對其職能和管轄等作了專門規定。目前,國際上幾乎所有的單項體育聯合會或協會都接受了CAS的管轄,也就是說所有單項國際體育聯合會或協會的章程或規章,都把是否接受CAS管轄,作為其接納某一方成為其會員的一個條件。曾經有一段時間,國際足聯和國際田聯,堅持自己組織內部的糾紛解決機制,但是如今它們也都接受了CAS的管轄。而這兩個在國際體育界最具影響力和商業價值的單項體育組織的加入,更使得國際體育仲裁院的影響力和權威性倍增。可以說目前國際上大多數體育爭議中有影響力的案件,最終都可能訴至國際體育仲裁院。截至2


003年底,國際體育仲裁院已受理了各類案件576件。


國際體育仲裁院的職能大致分為三類:1.處理與體育有關的普通商事爭議,例如球員轉會、賽事電視轉播權、商業廣告等活動中產生的糾紛。2.處理涉及有關體育組織的決定的上訴爭議,像興奮劑問題、裁判執法問題等。3.應國際上有關體育組織的請求發表無約束力的諮詢意見,就體育法方面的問題進行解答。


總部在瑞士洛桑的國際體育仲裁院,在全球還有兩個分院,分別設在紐約和悉尼。此外便是在每屆奧運會舉辦時,必設的奧運會特別仲裁庭。通常夏季奧運會特別仲裁庭由12個仲裁員和1個主席組成,冬季則是6個仲裁員和1個主席,專門處理奧運期間在奧運會上發生的體育爭議。仲裁員主要由法律界精通體育法和仲裁法的專家出任。本屆雅典奧運的特別仲裁庭成員,分別來自中國、希臘、美國、英國、德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南非、肯尼亞、保加利亞和瑞士等國,主席是一位來自印度的大法官,他也曾擔任過聯合國國際法院的大法官。而來自東道主希臘的是一位律師,其本身也曾擔任希臘籃球協會的副主席。


而對於廣大參加奧運會的運動員而言,國際體育仲裁院則意味着“強制管轄”。黃教授介紹說,每一個參加雅典奧運會的運動員,在正式參加前,都必須填寫並簽署一份含有聲明接受奧運會特別仲裁庭管轄的表格。所以雖說仲裁在通常意義上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選擇,但奧運會特別仲裁庭卻是不折不扣的“強制管轄”。因此有人開玩笑說,參加奧運會的運動員,要麼接受特別仲裁庭的管轄,要麼“到電視機前去參加”(不接受就不能參賽,只好看電視)。


“Fast、Fair、Free”(迅速、公平、免費)


儒雅溫文、才情翩翩的黃進教授,在中國的國際法、尤其是國際私法學界一直是領軍的少壯派人物。他是我國國際私法學界泰斗韓德培先生的高徒,1988年武漢大學法學博士畢業,這也是我國自己培養的第一位國際私法博士。黃教授後來又赴瑞士比較法研究所、海牙國際法研究院講習班等地交流、學習,還曾作為富布萊特學者在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作學術訪問,在德國薩爾大學法學院擔任客座教授。深厚的海外工作和交流經歷,使黃教授在國際的法學界中贏得了尊重和認可。尤其是他在瑞士的留學經歷,他在國際私法和國際商事仲裁研究上的造詣,與他這次被選中出任奧運會特別仲裁庭仲裁員,是有相當關係的。


國際體育仲裁院在全球共有一百八十名左右的仲裁員名單備選,仲裁庭審案仲裁員們都將從這些人中產生。黃進教授經一位瑞士法律界人士的推薦,2000年入選這份名單。去年秋天又被推選出任雅典奧運會特別仲裁庭的仲裁員。中國共有3位法學界人士先後被列入此份名單,可能是黃教授在中國法學界的知名度更高一些,也可能是此次雅典奧運的公眾關注度更高一些,唯有此次黃教授出任奧運會特別仲裁庭的執法工作,引起了媒體和公眾的廣泛注意,也使得很不為中國大眾所知曉的國際體育仲裁院浮出了水面。黃教授總是願意笑着說“自己運氣好吧”。還是那句老話說得好:機會總是眷顧那些時刻準備着的人。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許多國際體育組織都喜歡把其總部設在瑞士,如國際奧委會、國際足聯等,國際體育仲裁院也不例外。所以,根據仲裁規則,國際體育仲裁院所作的裁決,也被認為是在瑞士作出的裁決,即使奧運會特別仲裁庭在雅典作出的裁決亦然。由於涉及繁冗的法理分析,此處不贅。只是簡單來講,就奧運會特別仲裁庭適用的程序規則而言,除了國際體育仲裁理事會特別制定的一個《奧林匹克運動會仲裁規則》,在程序規則上還要適用《瑞士聯邦國際私法法》第12章。由此,可以看出一個仲裁員對於瑞士國際私法的熟知是何等重要。由此,同樣也可以看出機遇為什麼會垂青深諳瑞士國際私法的黃教授。


此次雅典奧運會特別仲裁庭共受理了10個案件,結案9個,1個被移送至洛桑繼續審理。奧運會特別仲裁庭審案遵循三“F”原則,即:Fast、Fair、Free(迅速、公平、免費)。迅速:指24小時內必須結案;公平:當然指仲裁員獨立公正辦案;免費:指仲裁庭審案不收任何審理費用,但當事人自己聘請律師或者代理人,收集證據等自然自己要花費用。


可能人們對24小時內如何能結案心存疑慮。不過,一是奧運賽程非常緊迫,奧運期間開庭時間有限,不可能久拖不決。二是特別仲裁庭的仲裁員們都是法律界的資深專家,審案水準可以期待。其三,更為重要的是,奧運會期間的涉及體育組織決定的上訴爭議案件還須滿足一個前提原則,就是首先要“用盡體育組織內部救濟”,比如,各單項體育聯合會(田聯、足聯等)、奧運會組委會、國際奧委會內部都有各個不同層次的爭議解決機制,只有在用盡這些救濟程序之後,最後才能上訴至特別仲裁庭。


雅典奧運會特別仲裁庭實際處理的案件共有兩大類:一是興奮劑類案件,二是裁判爭議案件。黃教授本人參與的是一起興奮劑案件,一名肯尼亞拳擊運動員對指控其服用興奮劑並予以逐出奧運會的處罰決定不服,上訴至特別仲裁庭,最後其訴求被仲裁庭駁回。黃教授介紹說,奧運會特別仲裁庭對興奮劑案件採用的是“嚴格責任”原則,即不論是故意服用還是誤服,只要體內相關指標超標,都被認為是指控成立,就要受到處罰。對於廣受注意的希臘兩位著名運動員因逃避興奮劑檢查的案例,黃教授介紹,由於他們主動退出奧運會,國際奧委會沒有給予他們逐出奧運會的處罰。相關體育組織將對他們逃避興奮劑檢查的行為進行調查,然後再決定是否予以處罰。雖然當地民眾替他們有些抱屈,但他們本人並沒有提出申請至奧運會特別仲裁庭。


至於裁判爭議的案件,則要複雜得多。黃教授坦承在現有的機制和規則之下,要求推翻裁判裁決的仲裁,其勝訴的幾率不大。首先奧運會特別仲裁庭不處理賽事中純技術性的問題(technicalissue),即賽事中“遊戲規則”(rulesofgames)得由裁判來定。但如果裁判在裁判事項上出了“誠信”和“程序”方面的問題,奧運會特別仲裁庭就有可能介入。她要通過對程序公正的覆核,來保證實體的公正。當然如果是對裁判“誠信”等品格問題所提出的申訴,則也有可能獲得支持,但是此類訴求必須得有過硬的證據。


中國無訟事vs.2008年的北京


中國的奧運健兒在此次雅典奧運會上的優異表現,可以說是舉國同歡,舉世矚目。遺憾的是,在一些項目上由於裁判的不公,使我們的一些項目與金牌失之交臂,比如中國男子花劍三人團體。但據黃教授介紹,本屆奧運期間,可能是不一定熟悉體育爭議解決機制的緣故,中國運動員並沒有在任何一個項目上入稟奧運會特別仲裁庭,當然也可能是有關體育爭議已在單項體育組織內部得到解決。相反奧運特別仲裁庭的最後一案,就是8月29日閉幕當天提交的、韓國體操隊申訴裁判偏袒美國一案。此前可能是在尋求“用盡體育組織內部救濟”,所以直至最後一天才上訴至奧運會特別仲裁庭,由於時間關係,最後移送洛桑繼續審理。黃教授介紹說雖然裁判的“品格”問題,證據難尋,但只要準備充分,同時很好地使用程序規則,翻案也不是完全沒有可能。因此黃教授建議說,無論是中國的體育界還是法律界,都應該更多地去了解和熟悉國際上的體育爭議解決機制和遊戲規則,更加積極主動地去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黃進教授此番奧運執法的親身經歷,相信對2008年北京奧運會將會是非常有益的一個經驗。黃教授本人也猜測,之所以選中他出任雅典奧運會特別仲裁庭的仲裁員,可能國際體育仲裁院,也正是考慮到4年後在北京舉辦的下屆奧運會,在法律上還有諸多需要同東道國溝通和銜接的地方吧。


言及我國目前體育糾紛機制及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黃教授坦承還有諸多的空白之處,需要中國的法律界和體育界共同努力,抓緊時間去“填空”。當今國際上,體育仲裁正在成為最有效、最經濟和最迅捷的體育糾紛救濟方式。而在我國,體育仲裁領域還是一塊有待耕耘的處女地,相關的立法幾乎沒有,僅在體育法中有一條象徵性的規定。並且現有的法制同國際上體育仲裁的規定及發展也不相匹配。黃教授舉例說,比如國際體育仲裁院所受理的兩類仲裁案件中的第二類,即上訴仲裁,就不屬於我國仲裁法調整的對象。運動員因興奮劑等問題,不服體育組織的處罰決定而提起的上訴仲裁,即屬於國際體育仲裁受案範圍。而在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內,此類糾紛便成為了法律管轄上的一個盲點。就我國目前的體育爭議解決現狀而言,現有體育爭議的解決,除了當事人自行和解和體育社團組織內部解決外,大多採取的是通過行政手段,由行政部門來調解解決的方式。而即使是沿用計劃體制下的行政手段解決爭議的方式,比如說奧運獎金的分配問題,其體育組織內部和行政部門的裁決方式也都普遍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致使處理結果的法律強制力明顯不足。同時,這同國際上普遍運用體育仲裁的方式,運用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規範和調整各方利益的做法相去甚遠。


黃教授由此中肯地建議,對於國際體育仲裁制度和相關的體育爭議解決機制,中國的法學界和體育界,一是要加強研究,積極主動地去熟悉、了解各項規則;二是要在學習和借鑑的基礎上,完善我國自己的體育法制,構建我國的體育仲裁制度,健全我國的體育爭議解決機制。黃教授高興地告訴記者,他擔任所長的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正積極加強此方面的研究,目前已培養了兩名專門研究國際體育仲裁及運用多元機制解決國際體育糾紛的博士生,完成了兩篇相關博士論文。相信這些基礎性的法學研究成果,將為北京奧運的順利舉辦,夯實一塊法律保障的地基。


中國的法學家投身與體育有關的法律研究與實踐,從最緊迫的需求上來說,是為2008年北京奧運會作好法律保障上的準備;從長期的法制建設而言,是為了建立健全我國自己的體育仲裁制度和一整套完善的體育糾紛解決機制。黃教授特別舉例說,1958年的《紐約公約》是國際仲裁領域的一個重要公約,也是各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基礎。中國雖然已是該公約的成員國,但卻作了兩項保留,即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國際體育仲裁院的裁決也是基於《紐約公約》而得以在世界範圍內得到承認和執行的,但這卻和中國所作的商事保留相衝突,因為涉及體育組織決定的爭議並不一定是商事爭議。試想如果2008年北京奧運會特別仲裁庭所作的這類裁決,如果涉及到在中國的承認和執行問題,由於其被認為是一個瑞士的裁決,而得不到中國的承認,這將是一個怎樣的尷尬局面!而這也正是中國法律界在奧運法制建設方面的一個挑戰!


2008年北京奧運的足音已清晰可聞,中國正在努力成為一個體育大國乃至體育強國。而一個體育強國奉獻給世界的,除了“競技體育永遠要爭第一”的壯志之外,能否積極、全面地參與到國際體育各項規則和活動中去,並通過自身的參與去維護、去推動、去建立更加良好的國際體育規範和秩序,這同樣是衡量一個國家體育水平和體育精神的重要指標。面對2008年北京奧運,我們有理由企盼她“更高、更快、更強”,我們同樣企盼她“更公平、更公正”。黃進教授說,作為一個中國法學家,他躬逢盛世,投身其中,這是他的幸運,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責任。


黃進,1958年12月生,湖北利川人。武漢大學法學教授、副校長,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所長,中國國際私法學會會長,中國國際法學副會長,國際體育仲裁院仲裁員。主要研究方向:國際私法、國際商事仲裁。著有《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問題研究》、《區際衝突法研究》、《國際私法》等著作。曾獲中國首屆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等多項榮譽稱號和獎勵、入選教育部“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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