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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哈姆的案子學什麼:再回彎刀
送交者: xiaowen1 2004年10月23日09:13:02 於 [競技沙龍] 發送悄悄話

在案例法中,不是所有的案子都能成為以後判案的先例的。同樣,不是所有的先例都能成為以後任何一個案子的判決依據的。這裡面有幾個關鍵問題。第一,一個個案的判決能否成為所謂的“先例”,取決於這個案子的判決推理是否具有以理服人的普遍意義。第二,即使已經成為先例,其引用的正當性取決於它對以後的案子是否有類比性。第三,即使是沿用已久的先例,以後也會被推翻。

從案例法的角度,彎刀猜測所引用的先例是:

“據說仲裁庭沿引的案例是上屆冬奧會男子1500米短道速滑金牌的爭議。爭論的雙方恰正是美國與韓國,上訴方也是韓方,韓國也是為了要回金牌,但雙方的起始點不同在,上次是韓國選手率先衝線後被裁判宣判他最後一圈因企圖干擾美國選手的超越違例而失去金牌資格。爭議的結果也是以韓方告負。”

這個先例中出現的爭議,顯然是對裁判在比賽過程中的判罰出現的爭議,與哈姆的案子性質完全不同。哈姆一案中,裁判的錯誤出現在比賽過程之前,即起評分出錯。在假定比賽過程中無人發現這一錯誤的前提下,該錯誤對比賽過程沒有任何影響。這樣的引例判案當然不能服人。

至於說“比賽的結果不能因重審比賽的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而予以更改”,這是針對裁判比賽過程中的錯誤而言,不能做僵化的理解。不然,如何解釋因興奮劑檢查而改變比賽的結果。難道興奮劑檢查不是“重審比賽的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嗎?起評分的規則和興奮劑的規則都是比賽過程之前大家共同接受的規則。興奮劑上違例和起評分出錯才真正有類比性。

這次對哈姆一案的判定當然會成為以後類似案件的判決的依據。但僅從這一句話來證明這一次的判決是合理的,未免荒唐。因為從先例的角度看,這次判決既可以成為因起評分錯誤造成的結果可以改變的先例,也可以成為因起評分錯誤造成的結果不可以改變的先例。前者會讓裁判在起評分的認定上小心謹慎,而後者則可能讓裁判,特別是將要退休的裁判,以後在起評分上故意犯錯,以逞私利。兩種先例,孰優孰劣,一目了然。

我現在不解的是,韓國人這次為什麼會犯“起訴有效期”之後才上訴的低級錯誤。韓國可不是自我孤立的北韓,對法律程序和國際社會慣例不應該陌生。我個人的猜測如下:

事發之後,幾乎所有的人都為韓國人抱不平,韓國人更是覺得自己有理,所以才有賽後拒絕並列金牌的舉動。最尷尬的當然是奧委會和國際體聯。這個時候,奧委會的老油條出來跟韓國人信誓旦旦地表示:一定把哈姆的金牌要回來,還韓國人一個公道,但是需要一些時間說服美國人和哈姆。韓國人信以為真,也對奧委會的難堪和美國人的固執表示理解。之後,奧委會的人可以不斷地給韓國人一些積極的口信,讓韓國人覺得事情進展順利,可以靜候佳音,從而放鬆警惕,忘了還有個訴訟有效期的問題。等奧委會看時間差不多了,跟韓國人來一句“對不起,我們實在是說服不了美國人。”韓國人這時候再去上訴,時間已經來不及了。

教訓是,越是有理的時候,越要小心可能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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