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仲裁庭沿引的案例。
這個案例應該有不少相同的情況。我們在沒有能夠讀到完整的文件時也可以猜想可能引用的案例不止一個。不錯,這個案例涉及的是對裁判在比賽過程中的判罰出現的爭議。然而引證的是比賽結果的不可更改性這一點。這等於是告訴韓國,仲裁庭對此案的理解具有歷史(兩年前美韓為是否更改男子1500米短道速滑金牌結果的爭執)的一致性。
2。時效問題。
時效問題,也就是你所說的“起訴有效期”。仲裁庭的判決只能在雙方認可的規則上。美韓雙方都認可世界體操協會(FIG)的規則。世界體操協會的規則規定:抗議(包括起評分的抗議)應該在比賽終止前提出。仲裁庭審核的結論是,韓方的抗議遞交“out of time”。這個在比賽過程中的抗議時效跟你理解的“起訴有效期”略有不同。
3。如果是錯誤,能不能更改比賽結果?
仲裁庭的結論是:"an error identified with the benefit of hindsight, whether admitted or not, cannot be a ground for reversing a result of a competition."
4。將來類似的起評分錯誤怎麼避免?
現在有個提議,即在今後的比賽中現場用鏡頭顯示裁判給出的起評分(不是運動員設想的自己的報名起評分),這樣每個運動員及教練,在動作開始前可以再確證起評分是否正確。如果是這樣,便不用擔心會不會“起評分上故意犯錯”的可能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