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 H. Lucas 这个案例的中心,是“Beachfront Management Act的通过是为了防止严重的公共危害所以不构成征用.” 这里的公共利益的意义比较明显,争议不大。
联邦或地方政府征用私有财产而给予的合理补偿,“大法官Marshall 裁定合理补偿的费用应相当于市场上一个普通买家愿意出的价格.” 中国的很多拆迁问题是,补偿明显低于“市场上一个普通买家愿意出的价格”。普通买家,我的理解是an representative buyer.
2005年的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
这个案例有意思,大法官Stevens代表多数意见写到: "我们并不应该从字面上去理解'征用的土地为公众使用'这样的律条. 尽管地方政府不能随随便便的征用居民的土地以谋私利, 但这并不是说私有企业不能使用征用来的土地. 私有企业在对土地进行开发后也并不需要对所有公众开放. 开发计划是不是最终为民谋利应该有当地立法机构来判断. 法院并不需要也不应该插手."
这里面的确可能给官商勾结开了扇门,但也明确承认当地立法机构有重要的解释权,这是民主参与的法律渠道。而中国目前缺乏的正是这样的渠道。
“一条法律将在不久的将来为地方政府以权谋私大开绿灯”这在美国不是个新问题,但美国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中也有很多防止这一弊端的渠道。
从根本上看,用民主的方式来防止市场经济赤裸裸地为少数人的利益服务,而确保公众能从中“公平地”获得利益。这大概是现在的左派的共识。而以前的左派是不接受市场经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