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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私有财产的讨论)
送交者: 麻衣神道 2006年06月17日06:48:53 于 [竞技沙龙] 发送悄悄话

1。私有财产是可以以国家的名义侵犯/侵占的。所谓为了公共利益就可以强制性地牺牲个人利益是这种剥夺的法理基础,这个条件的解释权在立法机构,决定权则在政府。当最高法院裁决政府可以为私利而征用个人财产时,政府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化了。然而与此同时,由于对政府的决定权缺乏明确的制约条款,这个判决开了强势打压弱小的恶劣先例。

2。假如联邦政府的征用是合理的,与之相关的补偿就应是必要且合理的。减少甚至于拒绝必要且合理的补偿就是一种赤裸裸地剥夺。这种剥夺正是美国政府谴责社会主义国家的黑暗,标榜自己光明伟大正确的主要论点之一。

3。强调这种剥夺合理性以及确信这种权力的不被滥用,是基于一个无私的道德政府来执行它的假设。如果所有征用/拆迁的方案是由类似于城镇规化部门来具体做的,那么由于任何这一类的方案都不是唯一的,因此一切设计将取决于”上边的精神”,这个精神的最根本之点就是投资数目,投资大决心就大,决心大就不会计较补偿。当一个政府拿不出建设之外的补偿的钱时,就说明这个规化项目不具备上马的条件。换句话说,说拿不出补偿本身就是地地道道的欺骗,因为任何一个工程项目的预算都必然包括拆迁费用,既使在中国,这个费用也精确到一棵树的价钱。

4。上面的假设是基于案例因补偿不合理而引起的官司。由于这里看不到此案在这点上的交待,因此不清楚这个案例是私人要胁政府,还是政府强行剥夺私有财产引起的。

5。最后,我有个建议:写这类文章的目的是为了讨论,但作者应当是主持人,否则意义就不是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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