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有财产真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吗? |
| 送交者: CyberCat 2006年07月05日06:32:06 于 [竞技沙龙]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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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真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吗?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被很多社会学家认为是资本主义国家最基本的立国理论之一. 在美国, 类似的说法也被许多人认为是受到美国宪法支持的. 冷战时期更有一些美国政客利用其普通百姓对私有财产得不到保护的恐惧, 刻意歪曲社会主义理论以达到他们的个人政治目的. 几十年后的今天, 中国政府也修改了中国宪法以保护私有财产. 中国宪法第十三条写到: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可是, 私有财产在美国真的是象很多人想像的那样神圣不可侵犯吗? 通读美国宪法, 其中并没有一个条款或者修正案直接并明确的提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在众多条款中, 意思最为接近的是宪法第五修正案:
将这样的条款简单的译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从字面上讲是不恰当的. 然而众所周知, 美国宪法只是起到了一个指导的作用. 作为一个纲领性的文件, 指望其囊括所有的细节而做到面面俱到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 很多时候, 其中每一个条款, 每一个段落, 每一个句子, 甚至于每一个字的具体涵义都需要由联邦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作出解释. 对美国宪法从字面上简单的直译通常是不能准确地表达其真正的涵义, 有时侯甚至可能产生误导. 鉴于美国是一个普通法 (Common Law) 的国家, 在这样的情况下, 法院的判例理所当然的成为了解释美国宪法有力的工具. 通过对判例的分析研究, 我们不仅可以揣摸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对某一个具体问题的看法, 而且更能够体会到不同的大法官们在不同时期对同一个问题的不同看法. 印第安人的土地 对于美国政府来说, 印第安人的土地问题是美国制宪立国后的一个重要的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挑战. 可是在整个的西进运动中, 美国政府并没有在法庭上面临任何对于霸占印第安人土地违宪的指控. 这样的情况看似荒谬可却又是在情理之中. 霸占了土地的白人们自然是不会得了便宜还自找麻烦的. 吃了亏的印第安人而已经基本被屠杀殆尽. 即使幸存下来的一些部落也更多的是插着羽毛摆着弓箭杀几个白人的倒霉蛋解气(看来称他们为savage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但是也正是这个原因, 印第安人土地所有权问题在法律上一直是一个空白, 一直到1823年. Johnson v. M'Intoch, 21 U.S. 543 (1823)是这样一个标志性的案例. 有意思的是它并不是印第安人和白人之间的纠纷, 而是两个白人之间关于土地所有权的争执. 它的事实背景其实很简单: Johnson声称那块他从祖上继承的土地是他的祖先从印第安人那里交换得来的. 而M'Intoch 说那块土地是他从联邦政府那里得来的. Johnson花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准备齐全了各式文件以图证明土地的由来, 可最终土地还是被判给了M'Intoch. 乍一看, 这样的判决并没有与印第安人的土地所有权有直接的联系, 可是仔细一推敲就看出了门道. 大法官Marshall首先创造了一个discovery rule. 简而言之, 它就是土地归为其发现者所有. 譬如说你到了一块无人拥有的土地, 他就是属于你的. 显然Johnson对此没有太多的异议. 印第安人将那快土地交换给了他的祖先, 很自然印第安人是土地的发现者于是也就成为了拥有者. 可是Marshall并不这么认为. 他承认印第安人发现了那块土地, 可是因为他们是savage他们并没有土地拥有权这样的概念. 他们对土地的所有权也不为法庭承认. 没有了所有权, 所有权的转让自然也无从谈起了. 美国联邦政府才是土地真正的拥有者, 所以当M'Intoch从联邦政府处得到土地时, 他也就成为了合法的拥有者. 于是霸占印第安人土地就这样轻轻松松的被合法化了. 有了这样的判决, 那些幸存的印第安人不就是都生活在别人的土地上了吗? 显然Marshall还没有准备好把他们都赶入大海中. 他应用了bundle of sticks理论: 印第安人没有所有权, 可是他们有permanent居住权. 没有人能够随随便便把他们从他们的居住区赶走. 由于居住权只是one stick out of those bundle of sticks, 这样的分配并不从根本上影响到土地所有权者的权益. 他依然能够将其转让. 最高法院这样的决定显然对那些死去的印第安人是不公正的, 可是它也在法律上对那些幸存者的居住权进行了保障. 从这个角度来说, 着并不是一个非常坏的结果. 事情并非到此为止. 最高法院在一百多年后的Tee-Hit-Ton Indians v. United States, 348 U.S. 272 (1955)中又重新评估了印第安人的居住权的问题. Tee-Hit-Ton是一个生活在Alaska的印第安人部落. 他们要求美国政府对于从他们生活的土地上伐木作出经济上的补偿. 他们声称国会承认了他们permanent居住权也就等于承认了他们的伐木权. 政府必须对任何未经许可的伐木举动对他们作出合理补偿. 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显然并不这样认为. 他们判决国会从来没有通过任何法案要求政府必须对印第安人作出合理补偿. Permanent并不等同于永远, 而是无期限的意思. 这也就是一旦政府决定要征用印第安人居住的土地, 其并不需要给予任何补偿, 于是这也不构成征用. 最高法院由此创造了Indian Title, a title has no ownership, creates no taking, and requires no compensation. 征用 去年的Kelo判决使征用 (Taking) 成为一个法律热点. 这不仅仅是因为征用牵涉到政府和普通老百姓之间关于私有财产的争议, 更是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解释. 征用, 作为一个有关私有财产权的法律术语, 并没有一个正式的定义. 只是根据联邦最高法院对众多有关案例的判决书, 它可以被理解为:
因为语言和具体执行的确定性, 第一条并没有产生太多的争议. 可是第二条中"所有能产生经济利益的使用途径(all viable economic use)"在操作中的具体涵义成为了众多法律专家争论的焦点. 于是联邦最高法院在Lucas v. South Carolina Coastal Council, 505 U.S. 1003 (1992) 的判决中为其作出了解释. 可是, 这又是一个富有争议的解释. David H. Lucas 于1986年花了近一百万美元在南卡罗莱纳州的一个海滩边买了两块地. 可是1988年南卡罗莱纳州议会通过了一个法案 (Beachfront Management Act). 这个法案禁止在上述的两块地上兴建任何可供居住的民用建筑. Lucas自然不会就此善罢甘休. 他立即在南卡罗莱纳州起诉, 声称Beachfront Management Act事实上征用了他的土地而且没有给予他合理补偿. 南卡罗莱纳州最高法院裁定Beachfront Management Act的通过是为了防止严重的公共危害所以不构成征用. 联邦最高法院接受了Lucas的最终上诉. 大法官Antonin Scalia 最终裁定当一个法案剥夺了任何私有财产可能产生经济利益的使用途径时就构成征用. 尽管案子被发回南卡罗莱纳州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意见重审, Scalia意见的措辞使得州法院几乎不可能不改判. 之所以说这是一个有争议的案例是因为几个持不同看法的大法官的意见也相当有说服力. 大法官Harry A. Blackmun写到: "今天, 最高法院发射了一颗导弹去打一只老鼠……Lucas依然可以在那儿野餐, 游泳, 树帐篷野营, 甚至住在活动房里. 这怎么能说成是剥夺了他所有的经济用途呢? 更何况他依然能将土地卖走." 大法官John Paul Stevens写到: "如果说只有当私有财产100%的经济用途都被剥夺时才构成征用而需要合理补偿, 那那些95%的经济用途被剥夺的私有财产呢? 这显然非常的不公平." 在法庭上, 仅仅证明征用通常并没有太多直接的意义. 只有当联邦或地方政府征用私有财产而不给予合理补偿时, 这才牵涉到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 于是我们又必须回到案例法去寻找合理补偿的届定. 在United States v. 564.54 Acres of Land, More or Less, 441 U.S. 506 (1979)中, 大法官Marshall 裁定合理补偿的费用应相当于市场上一个普通买家愿意出的价格. 首先这不需要是卖方主观上愿意接受的价格, 自然也就不包括卖方的感情附加值. 而且其中不包括迁移的必要费用, 更不用提GOODWILL了. 这样的标准看上去对被强迫迁移的居民极其不公平, 可是仔细一想确实有它的一定合理性. 作为一个客观的标准, 它在现实世界中不容易被滥用, 而且操作起来相对容易. 以上讨论的都是政府通过政策手段来限制私有财产的使用途径. 除此以外, 联邦和地方政府还有通过征用权在给予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强迫私有财产所有者放弃财产的权力. 绝大多数人相信宪法赋予政府这样的权力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因为极少数人不愿意搬迁而无法兴建民用设施为百姓谋利的情况. 可是由于地方政府常常强制居民搬迁而将他们的土地留给私有企业, 几乎任何类似的情况都会引起或多或少的争议. 很自然的, 这样的案例也就成为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办公桌上的常客. 通常来说, 政府只有当征用的土地为公众使用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征用权强迫居民搬迁. 可是在2005年的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 Connecticut的判例中,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发表了对此类争议的最新意见. New London 是康涅狄格州为数不多的几个比较破落的城市之一. 2000年市政府批准了一个开发计划, 旨在创造新的劳动机会和增加地方政府的税收和其他收入. 这个开发计划最重要的一环就是由辉瑞制药投资三亿美元兴建一个研究中心. 不可避免的, New London市政府使用了征用权试图强迫一些当地的居民搬迁. 以Kelo一些居民认为市政府这样做是违宪的, 于是双方走上了法庭, 并将官司一直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最终联邦最高法院以五对四的微弱多数判定New London市政府这样做不违宪. 大法官Stevens代表多数意见写到: "我们并不应该从字面上去理解'征用的土地为公众使用'这样的律条. 尽管地方政府不能随随便便的征用居民的土地以谋私利, 但这并不是说私有企业不能使用征用来的土地. 私有企业在对土地进行开发后也并不需要对所有公众开放. 开发计划是不是最终为民谋利应该有当地立法机构来判断. 法院并不需要也不应该插手." 尽管这不会是最高法院的初衷, 但可以预见这样的一条法律将在不久的将来为地方政府以权谋私大开绿灯. 即使有一些地方政府完全是为了居民们的整体利益着想, 那些被强迫搬迁的居民的利益却不可避免的遭到了牺牲. 这不仅仅是搬迁造成的不便或是对旧居的依恋, 而是他们被迫失去了一片他们曾经拥有过的土地. 很显然, 强制拆迁和少数服从多数并不是中国特有的产物. 敌意占有 (Adverse Possession) 征用权的存在使得政府能够以为公众谋利为理由强迫你搬迁, 而法律对敌意占有的承认和鼓励使得其他个人侵占你的土地成为了可能. 不同的是当政府使用征用权时, 你仍然会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补偿. 而因为敌意占有丧失土地是没有任何回报的. 当然, 并不是任何对私有土地或财产的侵占都会引发敌意占有的. 只有当侵占是公开的, 显而易见的, 连续的, 无土地或财产拥有者批准的, 而且持续一段时间的 (这段时间需要多长由各州法律自行设定), 侵占者才可以申请取得被侵占地块的所有权. 这条法律是从英国的普通法继承过来的, 因此并无联邦立法. 它主要是基于鼓励对土地和财产的有效使用. 当一个人对他人侵占其土地或财产明知而无动于衷时, 那块土地很显然对于他来说不是那么重要,接近于零价值. 而将其转让给侵占者会为社会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 这也有助于降低法律成本. 与很多其它法律条文一样, 敌意占有并不是毫无争议的. 设想一下这样的情况: A因为勘探错误, 误在B的土地上建起了一幢楼. B在州法律规定的时限内 (无法适用敌意占有) 发现了并提交当地法庭审理. 法庭就陷入了一个俩难境地: 如果勒令A拆除建筑并将土地还与B, 这从经济学的角度上看是一种浪费. 但是如果A不拆除建筑而直接将土地还与B, B就有不正当得利的嫌疑. SomerVille v. Jacobs, 170 S.E. 2d 805 (W.Va. 1969) 正是这样的一个判例. 法院最终判定B有俩个选择: 他可以收回那块土地但是必须弥补A建楼的费用; 或者B可以将土地以公平的价格卖给A. 这样的裁决貌似公平, 也符合经济挂帅的基本原则. 但是如果B只是一个普通老百姓, 他根本不太可能需要A建的楼也不会有足够的经济来源去弥补A建楼的费用. 这样一来, B唯一的选择就是卖地了. 显然, B在整个事件中毫无过错, 他却最终被迫变卖土地. 这很难说是一个公平的结果. 综上所述,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至多是一些私有财产所有者一相情愿的美好愿望, 或者是一些人用来粉饰美国的口号而已. 在现实生活中, 我们会见到太多私有财产受到合法侵犯的例子. 除了以上提到的以外, 地役权 (Easement), 消极地役权(Covenant), 妨害(Nuisance)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使用. 在此就不一一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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