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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体育总局最新的荒谬规定
送交者: 炮郎 2006年11月13日10:11:01 于 [竞技沙龙] 发送悄悄话

驳体育总局最新的荒谬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8日表示,为了备战北京2008年奥运会,现役运动员包括明星运动员不得参加各类社会活动。

这项规定在字面意义上是荒谬的。马克思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大家都知道,人是社会动物,是人就得参加社会活动。体育总局要禁止运动员参加社会活动,岂不荒谬?

有人会说,他这里的社会活动是有所指的,或许是运动队以外的活动吧?我回答:难道运动员在这两年里商店都不能逛、朋友家人都不能见吗?人们会说,这大概不会,大概指各类商业活动吧?我回答:你如果禁止的真是商业活动,你就直接说,否则,这哪象个规定呢?

然而,体育总局有没有权利禁止运动员参加商业活动呢?国家运动队并不是军队,运动员与运动队的关系只能是一种合同关系。体育总局充其量只能代表运动队一方。在原来的合同关系中,运动员是可以参加商业活动的。体育总局现在有什么法律依据来单方面改变原来的合同?

再说,奥运会的参赛资格和国家运动队没有必然的联系。谁有资格代表中国参加奥运会,应该由资格选拔赛决定。比如刘翔,我看他就没有必要参加任何一个运动队,完全可以单干。你体育总局凭什么法律禁止刘翔参加商业活动?换一个角度思考,假如刘翔不服从规定,照样参加商业活动,你体育总局拿他怎么办?开除?就算可以,反正他本来就不需要参加体育总局辖下的运动队。但是你体育总局有资格、有胆量不让刘翔参加奥运会吗?我建议刘翔、郭晶晶、田亮他们牵头成立运动员工会,以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不受无端侵害。

说到底,体育总局的这个规定是为了完成自己的行政指标、也就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粗暴地牺牲运动员的利益。他们忘了,现在已经是法治时代,他们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岔开说一句,我们老百姓固然喜欢看到奥运会拿金牌,但是我们更喜欢看到运动员们自由快乐,做自己喜欢的事情。让我们的奥运金牌成为自由拼搏的象征,而不是野蛮劳役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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