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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哈姆的案子学什么:再回弯刀
送交者: xiaowen1 2004年10月23日09:13:02 于 [竞技沙龙] 发送悄悄话

在案例法中,不是所有的案子都能成为以后判案的先例的。同样,不是所有的先例都能成为以后任何一个案子的判决依据的。这里面有几个关键问题。第一,一个个案的判决能否成为所谓的“先例”,取决于这个案子的判决推理是否具有以理服人的普遍意义。第二,即使已经成为先例,其引用的正当性取决于它对以后的案子是否有类比性。第三,即使是沿用已久的先例,以后也会被推翻。

从案例法的角度,弯刀猜测所引用的先例是:

“据说仲裁庭沿引的案例是上届冬奥会男子1500米短道速滑金牌的争议。争论的双方恰正是美国与韩国,上诉方也是韩方,韩国也是为了要回金牌,但双方的起始点不同在,上次是韩国选手率先冲线后被裁判宣判他最后一圈因企图干扰美国选手的超越违例而失去金牌资格。争议的结果也是以韩方告负。”

这个先例中出现的争议,显然是对裁判在比赛过程中的判罚出现的争议,与哈姆的案子性质完全不同。哈姆一案中,裁判的错误出现在比赛过程之前,即起评分出错。在假定比赛过程中无人发现这一错误的前提下,该错误对比赛过程没有任何影响。这样的引例判案当然不能服人。

至于说“比赛的结果不能因重审比赛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而予以更改”,这是针对裁判比赛过程中的错误而言,不能做僵化的理解。不然,如何解释因兴奋剂检查而改变比赛的结果。难道兴奋剂检查不是“重审比赛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吗?起评分的规则和兴奋剂的规则都是比赛过程之前大家共同接受的规则。兴奋剂上违例和起评分出错才真正有类比性。

这次对哈姆一案的判定当然会成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判决的依据。但仅从这一句话来证明这一次的判决是合理的,未免荒唐。因为从先例的角度看,这次判决既可以成为因起评分错误造成的结果可以改变的先例,也可以成为因起评分错误造成的结果不可以改变的先例。前者会让裁判在起评分的认定上小心谨慎,而后者则可能让裁判,特别是将要退休的裁判,以后在起评分上故意犯错,以逞私利。两种先例,孰优孰劣,一目了然。

我现在不解的是,韩国人这次为什么会犯“起诉有效期”之后才上诉的低级错误。韩国可不是自我孤立的北韩,对法律程序和国际社会惯例不应该陌生。我个人的猜测如下:

事发之后,几乎所有的人都为韩国人抱不平,韩国人更是觉得自己有理,所以才有赛后拒绝并列金牌的举动。最尴尬的当然是奥委会和国际体联。这个时候,奥委会的老油条出来跟韩国人信誓旦旦地表示:一定把哈姆的金牌要回来,还韩国人一个公道,但是需要一些时间说服美国人和哈姆。韩国人信以为真,也对奥委会的难堪和美国人的固执表示理解。之后,奥委会的人可以不断地给韩国人一些积极的口信,让韩国人觉得事情进展顺利,可以静候佳音,从而放松警惕,忘了还有个诉讼有效期的问题。等奥委会看时间差不多了,跟韩国人来一句“对不起,我们实在是说服不了美国人。”韩国人这时候再去上诉,时间已经来不及了。

教训是,越是有理的时候,越要小心可能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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