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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篮协/小牛之间的合同,
送交者: David0625 2002年07月23日17:32:32 于 [竞技沙龙] 发送悄悄话

1。王仍然是中国篮协注册的球员,能跟CBA无关?就象孙继海现在在英国,能跟中国足协无关?

2。是地,王的比赛合同(注意,是比赛合同)现在是完结了,但是合同条款上有关于打完NBA比赛对王的约束,这是三方都签字了地,是形成了文字的东西了的。那么王是不是在违约?打个比方,一个工程,验收通过了,也就是说合同执行完了,那么供货方是不是就没责任了?不是。他还是得至少负责售后服务是吧?工程搞完了,合同里还是有条款约束供货方和买方的。王在履行完比赛合同后,对中国篮协还是有义务的。在这一方面,篮协做得是很精明的。既然是商业合同,篮协当然要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既然王同意了其中对他的约束条款,他就得履行承诺。另外,既然三方达成了这个合同,那么三方就承认这个合同是合理合法的。

3。有人说,合同里“不太可能有三方签字", 我想,下结论最好不要用“可能”,“据说”这些不确定的字眼。其次,凡是合同所牵涉到的各方都要有签字是合同最后最重要的一部分,甚至合同的每一页,都要有各方的小签,这才称得上是个正规的合同。相信篮协,小牛队都是商业老手了,不会忽略这个,而让王逃了干系:) 而且王也不会傻到在牵涉自己切身利益的合同上不签字。还有人拿王跟勇士的合同来比较上面的合同,但该合同只牵扯王和勇士,当然跟篮协无关,但跟前上面的合同是两个概念,不具可比性,因为王和勇士之间只是个简单的比赛合同,没有相互承诺什么。

还有一种说法:“中方最严厉的措辞就是承诺,所以不具有法律约束”?但要知道,“承诺”,“保证”,“顺从”这些字眼,是合同里最要命的,一般签合同的人,不论中方外方,如果没有绝对的把握,都要由公司的律师过目,才能在合同里写出这些字眼来,所以这些承诺有没有法律约束是显而易见的。我在国内干过的那家企业,跟外商签了个合同,那还是92年的事,老外承诺了一大堆,执行时又要赖帐,结果对不起,双方后来闹到斯德哥尔摩,还不是老外最后先提出和解了事。这个东西是开不了玩笑地。

4。因为CBA/NBA是个职业联赛,对王的问题就得按职业联赛的合同,行规解决。看看小牛队,人家才是按职业的方式对待王,首先是按合同规定敦促王回去,王一意孤行,小牛队就不同意他参加夏季联赛,总之是按行规尽力了。

5。有人说合同不合理,比如薪酬分配,时间冲突等等,我也同意。但凡是商业合同,起码在附件里会有一条:如果双方的任何一方在合同执行中间,对某些条款不满意,可以提请双方对那些条款进行复议,复议后修正的条款与合同的其它条款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现在的问题是王觉得合同不能令他满意,但他可以跟篮协提出来修改呀,但是他却采取自我幽闭的不智之举,反而篮协在想尽一切办法试图与他交流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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