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仲裁庭沿引的案例。
这个案例应该有不少相同的情况。我们在没有能够读到完整的文件时也可以猜想可能引用的案例不止一个。不错,这个案例涉及的是对裁判在比赛过程中的判罚出现的争议。然而引证的是比赛结果的不可更改性这一点。这等于是告诉韩国,仲裁庭对此案的理解具有历史(两年前美韩为是否更改男子1500米短道速滑金牌结果的争执)的一致性。
2。时效问题。
时效问题,也就是你所说的“起诉有效期”。仲裁庭的判决只能在双方认可的规则上。美韩双方都认可世界体操协会(FIG)的规则。世界体操协会的规则规定:抗议(包括起评分的抗议)应该在比赛终止前提出。仲裁庭审核的结论是,韩方的抗议递交“out of time”。这个在比赛过程中的抗议时效跟你理解的“起诉有效期”略有不同。
3。如果是错误,能不能更改比赛结果?
仲裁庭的结论是:"an error identified with the benefit of hindsight, whether admitted or not, cannot be a ground for reversing a result of a competition."
4。将来类似的起评分错误怎么避免?
现在有个提议,即在今后的比赛中现场用镜头显示裁判给出的起评分(不是运动员设想的自己的报名起评分),这样每个运动员及教练,在动作开始前可以再确证起评分是否正确。如果是这样,便不用担心会不会“起评分上故意犯错”的可能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