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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有效期6個月規則及其對I-94停留期限的影響
送交者: visatopia 2020年05月28日18:40:24 於 [美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世界上很多國家要求申請入境的非移民的護照有效期至少超過預期離境日期6個月,例如:美國、加拿大、墨西哥、也有些國家要求更短的有效期,例如:冰島和阿聯酋的3個月,及香港新西蘭和南非的1個月。這是為了避免非移民在離境時因為護照已經過期而無法登機非法滯留在該國家。此外,在入境美國時,護照有效期還與I-94批準的停留期限(Admit Until Date)息息相關。I-94的停留期限決定一個外國人可以合法在美國居留多久,即使擁有更長的簽證有效期或者申請批准I-797有效期。如果超出I-94停留期限滯留美國超過達到或超過180天會被美國禁止入境3年甚至10年。因此護照有效期6個月規則的實踐應用,以及它對I-94的停留期限的影響需要特別注意。

1.       美國在判定是否批准入境時對護照有效期的“一般要求“

美國移民法INA §212(a)(7)(B)(點擊查看)規定,“一般來說(in general如果非移民在申請入境時,不持有至少超過被批准入境美國的期間(initial period of the alien's admission或者超過計劃在美國停留的期間(contemplated initial period of stay)6個月有效期的護照,將不被批准入境”。這條法律所對應的聯邦法規8 CFR 214.1(a)(3)(點擊查看)規定, 一般要求(General requirements: …申請入境的外國人的護照必須至少有效超過計劃在美國停留的期間(contemplated period of stay)6個月

上述法律法規中提到了兩個6個月護照有效期起算的時間基準1被批准入境美國的期間(initial period of the alien's admission和,2計劃在美國停留的期間(contemplated initial period of stay),  二者滿足其一即可

1)      被批准入境美國的期間(initial period of the alien's admission):指的是被CBP批准入境的時間,這種開放式的規定在判定一位簽證持有者是否在入境時滿足6個月護照有效期規定,以及決定I-94停留期限時,給與了CBP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這種自由裁量權有利有弊 詳情見下文:5. 護照在計劃的停留期限結束前過期的請況)。

 

2)      計劃在美國停留的期間(contemplated initial period of stay)指的是在法律法規的允許下,簽證持有者打算在美國停留的時間。如果是向移民局申請的簽證,例如H1BL1計劃的停留期間是移民局批准通知I-797所指定的時間,如果是直接通過美國使領館申請的簽證,例如B1/B2E1/E2則計劃的停留期間是法律允許下簽證持有者自己表述的時間。

這些法律法規的設立,為非移民在離境時保留出了一定的護照有效期“允許其返回母國或者入境其他國家“, 也避免了由此在美國境內產生的非法滯留問題。

 

2.       例外請況——6個月俱樂部

美國曾與130個國家(不包括中國)簽訂了協議免除該“6個月”要求,所以來自這些國家的人在入境時只要計劃的停留時間不超過護照有效期即可入境,沒有超過停留時間6個月有效期的要求。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簡稱CBP)將這些國家稱為“6個月俱樂部(Six-Month Club”,並在其網站公開該俱樂部名單(點擊查看)。

 

3.       不同簽證類別在判定是否批准入境時對護照有效期的“特殊要求“

上述護照6個月有效期要求的執行一般是在外國人抵達美國時,由CBP官員在邊境口岸進行檢查。CBP 制定並公布了詳細的CBP現場執行手冊》(點擊查看)指導每位官員的現場工作,其中就包括6個月有效期規定對於不同簽證類別如何具體實施的解釋。下表為對CBP手冊中幾種主要簽證類別的護照有效期要求和應給予的I-94停留期限的歸納。

簽證類別

護照有效期要求

應給予的停留期限(見於I-94

B-1

超過給予的停留期限6個月(6 months   beyond the period of admission

合理的時間,最長1

B-2

超過給予的停留期限6個月(6 months   beyond the period of admission

一般6個月,最長1

E-1/E-2

超過給予的停留期限6個月(6 months   beyond the date to which admitted)

最長2

O-1

超過給予的停留期限6個月(6 months   beyond the period of admission)

O-1批准通知給予的時長相同

F-1

超過入境日期6個月(passport   valid for 6 months)

與課程時長相同(Duration   of Status

H1B

超過入境日期6個月(6   months beyond admission date)

H1B批准通知給予的時長再加10

J-1

超過入境日期6個月(valid   for 6 months at time of entry)

與項目的時長相同(Duration   of Status

L-1

超過入境日期6個月(valid   for 6 months at time of entry)

L-1批准通知給予的時長相同

k-1

入境時有效(valid   passport)

90

 

由上表可見,CBP對外國人入境時並沒有將上述的“一般要求“照本宣科地執行, 統一要求所有簽證類別的護照有效期都必須超過停留期限6個月, 而是以”一般要求“為基礎,針對每種簽證類別分別進行了合理的調整並提出了”特殊要求“。只要滿足”特殊要求“,簽證持有者就可以被批准入境。

其中最極端的例子是K1簽證,只要在入境時護照仍舊有效,無視有效時間長短,均可批准入境90天。對於大多數工作類簽證(例如H1B L1J1)以及學生簽證F1,護照也不需要有效超過停留期限6個月,而只需要有效超過入境日期6個月即可批准入境。當然,也有嚴格執行“一般要求“的類別,例如B1/B2 E1/E2,和O1簽證 都要求護照有效期超過停留時間6個月。其他簽證類別的”特殊要求“請查看《CBP現場執行手冊》(點擊查看)15.3章。

 

4.       調和“一般要求”與“特殊要求”的“矛盾”

為什麼CBP為不同簽證類別分別制定”特殊要求“呢?“特殊要求”看起來與“一般要求“是矛盾的,”特殊要求“是否可以作為判斷入境時護照有效期是否合格的可靠依據呢?根據以下分析,“特殊要求”是在“一般要求”的基礎上,根據各種簽證在移民意圖上的要求不同,而制定的具體判定是否滿足“一般要求”的方法,與“一般要求”並無矛盾。

根據INA §212(a)(7)(B)8 CFR 214.1(a)(3)6個月護照有效期的起算點是計劃在美國停留的期間(contemplated initial period of stay)結束的時間。對於B1/B2E1/E2這些不允許有移民傾向的簽證,法律要求申請人必須意圖在批準的停留期限結束後離開美國。換句話說,根據INA §212(a)(7)(B)8 CFR 214.1(a)(3),這些簽證的持有人有明確的計劃在美國停留的期間(contemplated initial period of stay),所以CBP簡單地將這個停留期間結束的時間作為6個月護照有效期要求的起算點。

另一方面,有一些簽證沒有明確的計劃在美國停留的期間(contemplated initial period of stay) 例如F1J1簽證都允許持有者為了完成學業無限期停留在美國,而H1BL1簽證更是允許持有者擁有移民傾向即無限期居住在美國的意圖,因此也就沒有一個明確的意圖離開美國的時間點來作為6個月護照有效期的起算點。這種情況下,按照入境時間作為6個月護照有效期的起算點是更合理的。

O1簽證比較特殊,根據國務院外務手冊9 FAM 402.13-5(B)9 FAM 402.13-10(a)O1雖然從遞交移民申請的角度看和H1BL1一樣允許有移民傾向,但是允許的移民傾向範圍不同,僅止步於勞工證(permanent labor certification)和移民申請(I-130I-140),因為O1持有人仍舊必須保持在計劃在美國停留的期間(contemplated initial period of stay)結束後離境的意圖。根據8 C.F.R. § 245.2(a)(4)(ii)(C)H1BL1持有者,在遞交了I-485後仍舊可以憑有效的H1BL1出境並重返美國。而O1持有者一旦遞交了I-485身份調整,便超出了允許的移民傾向從而導致O1簽證不可以續簽也不可以轉換為其他簽證,也不能僅憑尚未到期的O1簽證重返美國,需要申請回美證(Advance Parole)。因此O1CBP視為有明確的計劃在美國停留的期間(contemplated initial period of stay),也就順理成章地將這個停留期間結束的時間作為6個月護照有效期要求的起算點。

由於以上原因,雖然對於護照6個月有效期如何計算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看起來似乎矛盾,但是從根本上都是通過判斷簽證持有者是否有一個明確的”意圖離開美國的時間點“來確定6個月護照有效期的起算點,所以”特殊要求“是”一般要求“的具體化,是可以用來判斷入境時護照有效期是否合格的可靠依據

 

5.       護照在計劃的停留期限結束前過期的請況

通過上述“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可以確定一位簽證申請人是否滿足入境時對護照有效期的要求,從而可以批准入境。那麼是不是只要滿足這一點,就一定能完整獲得《CBP現場執行手冊》中每種簽證所“應給予的停留期限”呢?答案是否定的。

大多數情況下,CBP會按照CBP手冊確定I-94上的停留期限,所以一般工作類的簽證會獲得與批准通知I-797上一樣的時間,H1B在此基礎上再加10天。但是根據INA §212(a)(7)(B),入境者的護照有效期只要超過2種時間基準中的16個月:1)被批准入境美國的期間(initial period of the alien's admission)或,2)計劃在美國停留的期間(contemplated initial period of stay),即可批准入境。因此,在使用時間基準2)會導致護照有效期不足而不得入境的情況下,CBP可以使用時間基準1)來決定是否批准入境。也就是說,當 CBP官員發現一位簽證申請人的護照在她計劃的停留期間結束前就會過期,CBP官員有一定的裁量權以批准入境為目來調整並給出較短的停留期限見上文:1. 美國在判定是否批准入境時對護照有效期的“一般要求“)。

這種自由裁量權有利有弊 。好處是允許對以計劃的停留期間作為時間基準本會被拒絕入境的非移民順利批准入境。

例如:一位B2簽證持有者入境時護照有效期尚有9個月,她計劃的停留時間是6個月,一般B2的停留期限一般也都會給與6個月。這種情況下,她不滿足護照有效期超過計劃的停留時間6個月的要求,因為那樣入境時護照有效期需要達到6+6=12個月。實踐中,CBP會給與她3個月的停留期限,這樣他的護照有效期就超過了她被批准停留的期限6個月,自然可以批准入境。

自由裁量權也帶來了很多棘手的問題。CBP在使用自由裁量權時不會做出解釋,因此入境者可能不明白為什麼自己的停留期限比較短。亦有很多入境者並沒有查看I-94入境停留期限的習慣,所以時有導致不知情的情況下超期滯留。此外,CBP官員之中存在對法律法規理解不準確不一致的請況,所以不同的官員對同一種請況可能給出不同的停留時間,甚至偶有給出錯誤的停留期限的請況。

例如:一位首次持H1B簽證入境者,入境時護照有效期為2年,他計劃的停留時間時3年。根據《CBP現場執行手冊》,他的護照有效期肯定“超過入境日期6個月(6 months beyond admission date)”,那麼依照上文4.調和“一般要求”與“特殊要求”的“矛盾”的分析,他已經滿足了護照有效期超過時間基準1)” 被批准入境美國的期間(initial period of the alien's admission”6個月的要求,應當給予他“H1B批准通知給予的時長再加10天”的停留期限,即3年零10天。但是在實踐中,這種入境者的停留時間往往被定位護照過期日或者護照過期日前6個月。

這是由於國務院外務手冊9 FAM 41.104 N2.2規定, 在護照有效期短於計劃停留期限的情況下,CBP官員有權利限制入境者的停留期限。由於這條標準並沒規定應當將入境者的停留期限限制為護照過期日還是護照過期日前6個月,在實踐中CBP官員一直以來沒有沒有統一確定的判定標準,所以兩種請況都有出現。

如果入境後發現這兩種請況,有以下三種解決辦法:

1)      在美國境內更新護照獲得超過預期停留期限6個月的護照有效期,並隨後向CBP申請更正I-94停留期限:入境者首先應當嘗試這個辦法,因為此方法最簡單成本也最低。但是這種辦法並不是每次都會成功,因為有些CBP官員認為之前的停留期限限制是正確的,堅持不與更改。

2)      向美國移民局申請身份延期:入境者還可以在停留期限結束前向美國移民局遞交身份延期申請,並要求移民局根據批准通知I-797中的日期發放新的I-94

3)      離境後獲得有效期超過預期停留期限6個月的護照後重新返回美國:這樣做在入境者返回美國時,可以憑新護照和舊護照中尚未過期的簽證直接滿足護照有效期超過計劃停留期限6個月的要求,並按照《CBP現場執行手冊》獲得允許的最長停留期限。這種方法的時間和經濟成本都較高。如果已經出現超期滯留美國180天或以上所以被美國禁止入境3年或者10年的人,建議首先嘗試前兩種方法,避免離境後無法返回。

 

總結

綜上,建議每位非移民在入境美國前查詢《CBP現場執行手冊》 並確保可以滿足您的簽證類別對護照有效期的要求,否則會被拒絕入境。此外,即使在滿足該要求的情況下,如果護照會在計劃的停留期限前過期,可能會導致停留期限被縮短的請況。因此,我們強烈建議您在每次入境後根據上文提供的方法檢查I-94停留期限是否正確。如果I-94存在任何可能導致逾期滯留的錯誤,需要立刻通過更正。關於如何改正I-94錯誤信息,還可以參考我們的文章《I-94錯誤信息的改正方法》(點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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