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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論法律電影視域下的美國法律文化
送交者: 北美法寶 2011年01月20日20:40:30 於 [美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論法律電影視域下的美國法律文化

來源:法律教育網

  關鍵詞: 法律電影/視域/法律文化

  內容提要: 借鑑美國法律文化,可以從美國法律電影開始。通過法律電影這一學習和獲得知識的視域,不僅能幫助我們比較直觀地了姐妹國法律文化的獨特性,了解美國法律職業的和普通大眾的關於法律文化的話語層面和價值取向,而且也能大大豐富我們中國人對法律的理解和想象。

  法律就是法律。人們可以通過某種正當的方式修改和廢除法律,但必須遵守還在生效的法律,程序正確和遵守法律甚至於比正義和公眾情緒更重要,這並不是說法律和司法制度可以無視民意或者無懈可擊。畢竟,法律存在的目的是非常現實的,它要維護社會正常秩序,而不是維護虛幻的“正義”。這是因為每種文化、每個階層、每個社群,甚至每個人心中的正義都截然不同。在我看來,法律電影雖然無法完全還原艱難的司法程序,但它能力求真實地再現運用法律實現正義的司法過程。雖然人們很難決定現實世界的正義是什麼,但法律電影至少表達了有不同文化和職業背景的人或群體對法律正義的態度、情感和價值取向,甚至於有力地強化了美國人對法律的信仰。於是,借鑑和了解外域比如說美國的法律文化,好萊塢法律電影就構成了一個獨特的視域。

  一、借鑑美國法律文化,從美國法律電影開始

  現實生活中,當人們說美國人“好打官司”或“權利意識強”時,他們便是在評價美國法律文化[1].所謂法律電影視域下的美國法律文化,通俗一點說,就是“通過法律電影看美國法律文化”。其實,法律電影也就是法律文化,許多好萊塢法律電影正是通過法律個案的通俗分析以闡釋美國的法律文化。它不但在情感上撫慰着一般觀眾,甚至在理念上也吸引着專業的法學人士。美國的一些著名法學院中(如Colombia University  UCLA等),專門開設有法律電影的課程與講座,由著名教授探討有關法律與通俗文化(Law And Pop Culture)的關係。他們把美國電影呈現的案例一一剖析,生動地展示出美國法律文化的要義。在這裡,我想表達的是:借鑑美國法律文化,請從美國法律電影開始。之所以選擇法律電影這樣一個視角來借鑑美國法律文化,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好萊塢“法庭片”(courtroom drama)為那些對法庭審判類電影有經久不衰的愛好的人們提供了一種相當獨特的“閱讀快感”——求知慾和自主判斷欲,並以更娛樂的方式達到這一效果;二是許多有社會影響力的法律電影題材總是關注美國社會和民眾日常生活中最嚴肅與最實際的問題,必將對法律職業者以及對社會大眾的法律觀念產生漣漪影響。

  “任何審判(尤其是在電影中的審判)都潛在有某種可能,即它對構成我們社會文明的基石,諸如法律、正義、道德以及將我們彼此聚合的習俗慣例,提出一系列艱難的質詢。”[2]在《殺死一隻知更鳥》(TO KILL A MOCKING BIRD)、《斷鎖怒潮》(AMISTAD)等電影中,我們看到的是正義在種族觀念中的傲慢與偏見中苦苦煎熬;在《公民行動》(A CIVIL  ACTION)、《追魂交易》(DEVIL‘S A ADVOCATE )等電影中,我們看到的是法律信仰和生活現實之間的兩難抉擇;在《紐倫堡審判中》(JUDGMENT AT NUREMBERG)、《極度重罪》(HIGH CRIMES)等電影中,我們看到的是責任和良心的磨難;而在《左拉傳》(THE LIFE OF EMILE ZOLA)、《公正的人》(A MAN FOR ALL SEASONS)等電影中,我們又看到了政治壓力下的司法體制其實是多麼的脆弱……法律電影就這樣將多元的人性和人類衝突濃縮在法庭辯論和審判中,除具有一種內在的懸念因素外,還不斷激發着我們內心的同情、正直與憤怒。

  美國法律電影之所以引人入勝,還在於它們提供了一種彼此當面對抗的戲劇效果:律師精心地設計詢問技巧,機敏地揭露證人言詞的自相矛盾之處,或者通過歸謬法讓作偽的人陷於難以自圓其說的窘境之中,所有這些,都是一個法庭律師的基本功,也是法律電影着力表現之處。實際上,司法體系能夠使糾紛和案件得以公正地解決並進而妥帖地保護人權,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依賴法庭程序的設計,尤其是兩造之間唇槍舌劍的辯論,有助於證詞謬誤的揭露,有助於冤獄的避免。不僅僅事實方面的爭議,法律條文含義的解釋方面的爭議也經常需要通過辯論而獲得解決。

  此外,那些令人難忘的電影中的審判,都力圖刻劃諸如謀殺、背叛以及愛情這些魅力永存的主題。“法律題材的電影還能將最具爭議的法律和道德問題塗抹上一層糖衣,讓我們毫無怨言地吞進肚裡去。”[3]霍姆斯說:“法律反映人們基本的情感”,法律電影更是如此。許多好萊塢法律電影就是通過運用法律來守護和見證那些感同身受的美國大眾的正義感和公正之心。一些優秀的美國法律題材電影至少實現了一項職責,將某些社會體制內在的藝術潛力開掘出來,將它們提升至人性的高度加以表現,並最終反饋於社會,對世態民生做出負責的闡釋,並能夠影響普通人的價值觀念[4].

  美國法律類型電影根植於美國的司法體制,並與美國法律文化有着相當密切的關係。在十八世紀的英國,關於“訴訟程序中的公正”有兩條金科玉律:一是“任何人不能自己審理自己或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案件”;二是“任何一方的訴詞都要被聽取”。發展到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和第十四條修正案,分別禁止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至此,形成了一種新觀念,“不論是從實體還是從程序的觀點看,個人的權利都是由正當程序保護的”。程序性,不僅成為個人權利的保護神,成為政府權力限制的重要原則,而且也提升了每個人的人格尊嚴。在西部牛仔電影裡常常可以見到一些小鎮居民用私刑處置壞人的場面,這種做法英文是“Lynching”,是憲法所不允許的,理由是沒有“正當的法律程序”。由於法庭審判是程式化色彩最重的社會活動,沒有正當程序就沒有司法正義。因此,許多好萊塢法律電影也就基本上照顧到了美國刑事訴訟中的程序問題,如電影《殺戮時刻》(A TIME TO KILL),從法院的管轄權、引用案例一直到陪審團審判,就比較多地表現了法庭審判的流程。如果沒有這樣的類型化人物與結構設計,好萊塢的法律題材電影也不可能有這種獨特的藝術魅力。

  電影是一種表現的藝術,由於表演性和演出的流動性,電影的戲劇效果可能比文字作品流傳更廣,更為人們所熟悉。在美國正統的法律文化傳統中,至少從理論上講,好萊塢法庭電影可能比法律故事作品和法學理論文章更多地反映民間大眾的法律文化而不是職業法律人的法律文化。我們或可假定好萊塢法律電影製片、導演要通過電影人物的眼睛看些事項,要我們見他們所見。這樣就可以從一場場法庭的爭辯中看出深意來。所謂“看”的深意,在於我們通過好萊塢式“英雄”的眼睛去見證法律人(包括法官、律師、檢察官等)各自善盡戲中的角色。這裡面隱含着正當性的觀念。觀眾與電影人物也造成了一種距離意識。有此距離意識,人既能服從(法律)英雄,又保存自尊。法律的價值能在比較複雜的社會存續下來,因為它們是講求秩序的價值,它變得愈難以置信,就愈吸引人。

  從某種意義上說,電影製片人、導演、劇作者也許可以指導我們如何閱讀和欣賞美國大眾的法律文化。例如對於廢除死刑的看法,死刑該不該廢除?美國老百姓和法律人士的看法可能就大不相同。死刑的廢除是有賴於特定司法區域的群眾運動?還是符合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的要求——即死刑本身是“殘酷而非常的刑罰”?這種理解雖然已被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所否定,但在今天仍然存在很大的爭議。美國好萊塢就有許多具有震撼力的反死刑的電影,如《我要活》(I WANT TO LIVE)、《死囚漫步(DEADMAN  WALKING)、《毒氣室》(THE CHAMBER)、《鐵案懸迷》(LIFE OF DAVID GALE)等,則在各自角度上反映了人們對於死刑問題的思索。美國加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就認為影片《我要活》“是迄今為止最具有震撼力的反死刑的電影,它迫使每一位看過影片的觀眾不得不回過頭來,重新反思他們對待死刑的立場。”[5]

  總之,美國法律電影的信息包容量很大,給我們提供的啟示決不會限於上述淺見,相信大家也會從中發現更多、更深刻的內容。通過大量美國法律電影的觀看和欣賞,不僅為我們借鑑美國法律文化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和新的路徑,也便於我們啟動對美國的司法制度運作的了解或進行文化意義上的解讀,敏銳地發現和關注生活事件中的法律意義,學會用法律的方式來思考社會問題。

  二、法律電影視域下美國法律文化特性的表達

  據時下中外學者的觀察和判斷,美國憲法和法律已滲透於美國人民個體生活的方方面面。這種高度“生活化”的法治使美國憲法和法律不僅作為一種正式制度而存在,同時更是一種文化和生活方式。其實,任何一種法律或法律現象,都是特定社會的文化在法律這種現象上的反映。正如美國法律史學者施瓦茨所洞悉的那樣:“變化着的法律觀點是對社會本身變化的直接反映。”[6]美國學者勞倫斯?弗里德曼認為美國法律生活有二個特點使觀察者感到是獨特的或特別普遍。一個就是權力分散。另一個就是“要求意識”。弗里德曼說:“要求意識是美國法律文化的又一個方面。有些文化對訴訟有顧慮。在敢作敢為追求合法權利方面,美國人至少在現代國家中是排在前例的。美國人不怕到法庭來爭取其權利。至少這是給人的強烈印象。”[7]除此以外,我們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美國法律文化的獨特性。

  民主與不信任。對民主的虔誠與信仰恐怕世界上沒有一個民族能比得上美國。這種對民主的感情源於歷史和傳統,最早來美州大陸的移民簽訂《五月花號公約》,就是出於對民主和自由的天性。自此民主思想在北美大陸生根發芽,並構成美國法律文化獨特性的一個重要方面。但是,真正的民主應建立在不信任的基礎上。美國的建國之父們對人性本善深感懷疑,對純粹的民主懷有恐懼和對政府強烈傾向於不信任。這種人性的“幽暗意識”以及對民主和政府的不信任的精神傳統又深深地影響了起源多重性、種族多元化的美國人,使得他們不得不傾向於用制衡,而非民主的基本原則來構建法律文化秩序,不得不傾向於從法律中尋求解決糾紛的途徑和尋求某種程度的平衡,不得不儘量設法讓政府權力保留在人民可見、可及的範圍之內。

  崇尚權利與契約精神。美國憲法確立了許多不為政府所廢的個人權利。“國父們確實對民眾和集權十分憂慮,而採取上述多種途徑(聯邦制、權力分立和權利法案等)以期規範政府的行為,保護私有財產和公民個人思想,言論和活動的權利免受政府的侵害。”[8]另外,美國司法制度中還滲透了美國人民崇尚權利、注重人權等價值因素:個人必須得到尊重,自由和平等是最基本的要求。正是這些因素推動着美國法律文化建設的發展。契約精神也顯示了美國人特有的處人和處世的方式。美國人認為國家和個人的關係就是契約關係(隱含着平等的觀念),國家就是為了個人而存在的(隱含不相信權威的傾向,這種傾向不僅是針對政府官員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針對法官的。“[9]用契約來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是天經地義的事。這種契約精神影響到美國人獨特的看世界的方式。

  由於美國法律文化的特性大多數內容與美國人民的生活休戚相關,又從根本上符合美國社會的主流意識形態,因此,很多部美國法庭片都以之為探討的主題和着力表現的內容。這些“基本特性”或者作為主題被加以伸張、渲染,或者作為結構支撐着影片的情節脈絡,或者作為背景濡染在整部影片的各個層面。可以說,美國法律文化的這些基本特性使得美國的法律題材電影獲得了肉體、血液與靈魂。例如《鵜鶘案卷》(PELICAN BRIEF)、《連鎖陰謀》(CONSPIRACY  THEORY)等電影表達的就是對政府權力運作的不信任。而《費城故事》(PHILADELPHIA )、《雙重危險》(DOUBLE JEOPARDY )等電影表達的就是美國人民崇尚權利和為法律(權利)而鬥爭的價值追求。這類影片有這樣的力量來干預社會,來影響時論,並使得“法律與秩序”、“法律下的自由”等觀念在通俗文化里得以生生不息。

  美國人法律意識之所以能夠在美國蔚然而成,還與普通大眾對美國憲法的偏好密不可分。美國憲法關於言論表達自由既是政治自由中最重要的問題,更是個人生活以及公共生活中最重要的一項權利。美國政府對言論自由進行控制的基本態度是承認言論自由的基礎性意義,但也承認言論自由並非絕對性權利,這些問題不僅是法學家們樂於探討,而且一般美國民眾也十分關心,當然好萊塢法庭片也樂於表現。電影《人民訴拉里?弗林特》(THE PEPLE VS LARRY FLYNT)就是以美國著名色情雜誌《花花公子》的創始人被控以誹謗、誘人墮落罪,並引起司法界廣泛爭論的真實案例加以改編,探討了言論自由的必要性和為之所必須付出的代價。最高法院認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在於它承認了公眾(感興趣和關注的事件)的觀點與想法自由流動的根本重要性。言論自由不僅是個人自由的體現——同時它對真理的共同探索和整個社會的活力也是根本的。”[10]電影《五角大樓文件案》(HAUTE TENSION ) 則探討了國家安全利益和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可能發生衝突,美國最高法院的全體意見指出:“對於任何對言論的事前禁止,本院都假設它違憲無效,因此,政府具有沉重的舉證負擔,去證明施加這類限制的理由”。這一電影的原始素材就是埃爾斯伯格(DANIEL ELLSBERG)所寫的真實的回憶錄“秘密:越戰和五角大樓文件回憶錄”。

  如果我們不理解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有關人民有權攜帶武器的背景,就難以明白為何在槍械犯罪如此嚴重的國家,美國政府竟無權制止公民合法地擁有槍支。近年來發生在美國校園的槍擊案不斷出現,槍支管製法令被提上日程,但由於擁搶團體如“全國步槍協會”和槍械場進行遊說的政治壓力,美國要管制槍械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正式立法不成,就走民用賠償案件的路,一旦有一個地方的一家槍支製造商被告倒,普通法系“遵循先例”原則就會在整個美國掀起控訴槍支業的狂飆……影片《失控的陪審團》(RUNAWAY JURY )正是在這樣重大的背景下展開的。這部影片吸引觀眾的不是法庭上的激烈辯論,而是法庭外的利益紛爭。影片故事雖然有過分戲劇化的嫌疑,但故事的整體構架還是比較嚴謹的,而且比較真實可信。

  在審判實踐中,“權利法案”使法庭片中的控辯雙方基於相對平等的地位。由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引申而來的“無罪推定”原則,確立在未經證實有罪之前,被告始終被認為清白,這才給了辯護律師以施展才能的機會和使劇情跌宕轉折的可能性。一系列法庭片由此主題切入,電影《無罪推定》(PRESUMED INNOCENT)甚至以此原則為標題,講述被陷害的檢察官如何在法庭上為自己洗刷冤情。電影《雙重危險》(DOUBLE JEOPARDY )的標題用的也是第五修正案確立的再審中涉及的一個基本原則,在法理上稱“一事不再理”。這一原則可上溯至古羅馬時期,古羅馬法學家將“一案不二訟”發展成“一事不再理”即當事人對已經正式判決的案件,不得申請再審。這也是所謂“既判的事實,應視為真理”即“既判力”的含義。作為第五修正案保障的一項基本權利,美國憲法關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提供了三種保證:對已無罪開釋之人,不因同罪而再起訴;對已有罪判決之人,不因同罪而再起;同罪不數罰。影片《雙重危險》(DOUBLE JEOPARDY )通過一個現代電影故事的講述和對“一事不二理”原則的大眾化詮釋,使我們再次感受到美國法律電影的文化魅力。

  1966年,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之差裁決地方法院的審判無效。最高法院的理由是警察在審訊米蘭達前,沒有預先告訴米蘭達應享有的憲法權利。所以米蘭達的供詞屬於“非自願供詞”,這種供詞在法院審判時一概無效。最高法院強調,警方強制性的關押或審訊環境,對嫌疑犯形成了巨大的壓力。為了防止出現刑訊逼供或恐嚇成招,司法程序應當從一開始就對嫌犯的憲法權利予以有效的保障。[11]在美國好萊塢許多電影中,警察每次在抓獲犯罪嫌疑人後都要說:“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可能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你有權請律師在你受審判時到場。如果你請不起律師,法庭將為你指派一位”。講的就是“米蘭達規則”。如果這個規則警察不說的話,那他的活就白幹了。隨着好萊塢電影在世界各國的流行,因為米蘭達案而名噪一時的“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s)不但在美國社會家喻戶曉、童叟皆知,而且通過電影電視,已成為風行全球的美國法律文化的一部分。

  “米蘭達規則”自1966年確立後,在實踐中有了很大的發展、完善,使其更具有操作性。例如:就“米蘭達警告”用語並非一定要用原始語句,也可以用通俗語言來告知,但應傳達該規則的應有內容。“米蘭達規則”中的“羈押”僅僅指被告人被拘留或“被採取其他任何方式實質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對“羈押”不宜作過於寬泛的解釋;在涉及“公共利益”的場合,“米蘭達規則”應有一定的例外等等。特別是有關“米蘭達規則”例外的規定,更是平衡公共安全與個人權利保障之間的利益衝突。它反映了公共安全重新被人們所關注的一種社會心理。上述種種,在好萊塢法律電影中時有出現。

  三、法律電影視域下的美國法律職業形象

  在美國,律師即使不是最受社會歡迎的行業,但長久以來也一直是對社會最具影響力的行業之一。“確確實實,在美國,許多領域為律師所主宰。從立法機關、官僚機構到公司、金融和商界等。律師,再也不會被忽略。”[12]事實上,律師依然在美國社會中扮演着一個獨特的腳色,具有重大的政治、社會和經濟意義的爭議,通常就是在美國法院提起訴訟並且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得以最終解決。正如《美國法律史》的作者伯納德?施瓦茨所指出的那樣:“美國的制度始終體現為法制主義,這表現為:突出律師和法官的作用;在人民中,依法辦事成為普遍風尚”。[13]

  美國是西方文明史中第一個規定享有律師權的國家。美國權利法案的制定者認識到在對抗制中律師的幫助對成功的辯護具有潛在的作用。但是權利法案第六條並未明確宣告被告人何時享有律師權利。100多年來,此條修正案,實際上只是保護了有錢人的人權。直到1932年,最高法院在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案中裁決,法院應為被控死罪的窮苦被告人免費提供辯護律師。1963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吉迪恩訴溫賴特案中裁定,州法院應為被控犯重罪的窮苦人免費提供辯護律師。這項規定的重要理論基礎在於,律師是確保公平審判所必需的許多被告人其他權利的必要保護。此案中的吉迪恩——一個“相信每個時代都會有法律的改善”的赤貧者敢於大膽上訴最高法院,挑戰刑事審判程序的故事,在全美產生了很大的震憾。好萊塢電影《吉迪恩號角》(GIDEON‘S TRUMPET )就再現了這一過程。吉迪恩案提醒人們,即使在號稱民主典範的美國,憲法中所規定的公民權利也不是自動兌現的。美國的憲政歷程,實際上就是美國憲法循序漸進、調整改善、適應現實、不斷更新的歷史過程。[14]

  律師可以說是美國法律題材影片的中心人物。從更廣泛的意義上說,他們也是美國社會文化的中心人物。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美國對抗制訴訟程序是一種依賴律師的制度。20世紀末,美國已經是一個熱衷法律訴爭的社會,訴訟和訴訟的威脅幾乎調整着美國社會生活的所有方面。美國人動輒就打官司,很多訴訟根本是不必要的,這都與美國律師過多有莫大的關係。當然,這也是美國社會演變的自然結果。美國大規模的律師行是隨着工業革命而形成的,特別是十九世紀末年,大鐵路公司紛紛成立,替這些鐵路服務的律師行也跟着膨脹起來。發展到今天,大公司仍是大律師的靠山。好萊塢電影《律師行》(THE FIRM )國人把它翻譯成《黑色豪門企業》,就非常形象。好萊塢重拍電影《恐怖角》(CAPE FEAR )還涉及了律師職業出現的許多現實中的問題,甚至於為一已私慾而陷害別人。從今日大眾對律師的一些負面態度,可以清楚地感受到法律界之氣派高雅的外表已大多衰微,而對於律師的尊敬與厭惡無疑地源自於美國法律的本質和程序。在美國比在其他法律體系,更需要律師的協助。一旦律師介入到案件中,制度的技術性就意味着訴訟將由律師控制。例如由律師來決定提交什麼訴訟文件,如何辯論、將呈示那些證據以及如何呈示證據等事項。雖然,訴訟中和解的決定最終由客戶作出,但律師在其間的形象非凡,不可低估。對律師的如此依賴,無疑地是因為律師被視為是強有力的友人和幫手,但也提醒了人們對法律的軟弱無能。好萊塢電影《公民行動》(A CIVIL ACTION)中,對律師的作用和形象這方面就有較深刻的描述。

  美國電影史上的律師形象的複雜多變,反映了美國社會文化不斷變遷的結果。在一般人的心目中,美國律師有一個典型的形象:穿着筆挺的西裝,駕駛新款名貴的歐洲汽車,在嚴肅的法庭上雄辯滔滔。不過,美國律師建立起使人羨慕的這種形象,其實只是近二三十年大眾傳媒所造成的。《好人無幾》(A FEW GOOD MEN  )、《我要求審判》(NUTS )、《真情假愛》(INTOLERABLE CRUELTY )、《誘惑法則》(LAWS  OF  ATTRACTION )《律政俏佳人》(LEGALLY BLONDE )等眾多好萊塢法律電影作品為我們描繪了一幅幅在法庭上演的引人入勝的辯論對抗賽的場景,衣冠楚楚的律師們唇槍舌劍,旁徵博引,慷慨陳詞,機智地維護着“法律的尊嚴”和“人類的正義”,儘管這種描述與其說是法律審判的再現,還不如說是帶有誇張意味的戲劇表演,在很大程度上是導演的藝術加工和主觀杜撰,但是它也反映了對抗制的基本模式,這一具有強烈衝擊效果的訴訟場景吸引了無數觀眾,使他們對律師和法律充滿了興趣和嚮往。

  在今天,也許沒有任何職業者會像律師一樣毀譽參半。律師,既被攻擊為“救護車的追隨者”,有被推崇為社會變革的戰士和基本權利的保護者,既為美國社會所接受,又同時為其所反對。[15] 美國大眾視律師為“正義”與“邪惡”事業的捍衛者,美德與惡行的辯護士、權力和支配者和粗俗笑話的嘲弄對象。他們是迷人戲劇的演員,真實也好,虛構也好,都使我們賞心悅目。律師都是直接接觸內情的人,他們既是故事的主角,也是故事的講述者。他們聰慧、憤世、天真、迷茫、誠實、利他、貪婪、自我犧牲、愛財、慷慨、傲慢、同情、豐富、平淡、熱心、冷酷、好戰、溫柔……幾乎沒有什麼評價不適合律師。 [16]亙古以來在人類心中,善與惡、正與邪的對話一直依隨各人道德觀的不同而存在。很多人以為魔由心生,人心是犯罪的根源。在《追魂交易》(DEVIL‘S A ADVOCATE )這部影片中,年輕有為的律師因為虛榮心的誘惑而墮入撒旦的圈套,這實際上是一場上帝與魔鬼的爭戰,也可是說是《浮士德》故事的舊話新編。對觀看這場戰爭的我們來說,如果魔鬼的試探還是跟我們裡面的原罪如影隨行,人類薄弱的良知如何能對抗成功的誘惑呢?如果最為貼近生活的律師也變成了魔鬼,我們還能選擇做誰做代言人呢?

  生活在美國的人們,對於法官是熟悉的,在他們看來,法官是有修養的人,甚至有着父親般的慈嚴。在美國有許多偉大的名字屬於法官:馬歇爾、霍姆斯、布蘭代斯、卡多佐。美國法律制度和文化的最初創建、形成和發展,正是出於他們的貢獻。他們逐案嚴密地進行推論,建立了一個法律體系,使得其後的法官只能遵守“遵循先例”的原則,依據相同的判例審理類似的案件。有人甚至指出:“西方模式”的最重要的象徵不是平民大眾,而是中立的法官。這意味着美國法律文化不僅包含民主的成份,但更重要的是保護權利。而權利只有通過睿智、獨立與中立的裁判者來實施才能得到保護。權利不一定由法官來施行,但必須通過某種授予國家權威的中立人員來施行[17].在美國,法官們手中既無刀劍,亦無錢財,但他們通過邏輯與經驗,尊嚴與智慧,謹慎與恰當的使用手中的司法權力推動了美國的法治事業。

  因此,在法律電影視域下觀察美國法官形象也能強化我們對美國法律文化的理解。在美國,對法律制度的發展和完善起最重要作用的仍然是法官。流行的社會觀念也認為,美國法官應當擔此大任,法官們自己也意識到社會對他們所寄予的厚望。在這裡,法官職業的合法性基礎並不僅僅是法官能夠處理糾紛、裁判案件,更重要的是法官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間可以利用一種專業化的法律知識來裁判案件。還有一種說法認為一個法官不僅應當是一個好的法學家,還應該是一個好的歷史學家、先知和哲人。這就是說法官的知識與技能的修養是終身性的,不僅能深化了對人性的理解,而且還能提升人格魅力和道德水準。當然也有這樣一種說法:當好萊塢為一部電影或電視連續劇物色一位法官角色的扮演者時,它約定俗成地要找一個什麼樣的人呢?很可能是一位白人,50多歲,平滑的灰白頭髮——或者至少是鬢邊灰白——有角質架的眼睛,略帶溫和的傲慢但又不乏同情,冷靜、淡泊、思想深遂,等等。這樣的形象在大眾文化中盛久不衰,以至於它們自身的生命力掩蓋了判決的真實過程。[17]此外,為什麼法庭建設裝飾、法官服飾包括法槌等法庭道具相關聯的一些制度和文化建設就是讓當事人和百姓進了法院就感到那裡的氣氛既親和又很莊嚴,也讓法官自己感受到司法職業的神聖?法官在職業行為和日常行為中應當保持怎樣的風範?他與同事、律師、檢察官之間應當保持怎樣的關係?他跟社會公眾以及政治、商業之間的關係應當怎樣設定?凡此種種,都需要有仔細的制度和文化設計,都需要我們通過觀看法律電影時作出自己的思考。

  四、豐富對法律的理解和想象

  法律文化研究是上個世紀六十年代在西方尤其是在美國逐漸興起的。最早使用法律文化概念的學者是美國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勞倫斯?弗里德曼教授,他於1969年發表《法律文化與社會發展》的文章,首次提出了法律文化的概念,1975年出版了《法律制度》一書,更加全面地探討了法律文化。弗里德曼認為法律文化“是指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了解、態度和舉動模式。”[18]可以看出,弗里德曼關於法律文化概念的理解,主要是指社會中不同階層的人們對法律制度的態度、看法和行為方式,是有關法律現象的觀念形態。它既反映了人們對靜態的法和動態的法的知識性認識,又包括人們對它的價值判斷,還包括人們對它的實際運用的心理基礎。它觸及的範圍,涵蓋了法和法律權利、司法機構與司法者、司法制度與司法程序,以及對社會主流價值的預期性回應等各個層面。

  特定社區中的人們在遇到糾紛時,是決定運用法律機制,還是決定運用法律外的其它社會機制,如社團組織、村落、家庭、宗教等,歸根結底乃是由法律文化來決定的。法律文化的特質決定了糾紛問題的性質歸屬。該糾紛是屬於法律問題?還是屬於道德、宗教、政治的問題?還是其它領域的問題?這涉及到該糾紛解決的方式、途徑和機制。從表面上看,糾紛性質的劃分問題是由立法規制的,實質上卻是法律文化的結果。例如:在我國的傳統法律文化中,鄰居解決糾紛的第一選擇極可能是尋求和解或調解,或者暗吞苦果或者逐漸忘卻,總之是不希望立即訴諸法院尋求司法救濟。這是我國傳統的法律文化使然,是厭訟的“和為貴”的法律文化所產生的必然結果。但是,同樣的事情在美國,人們必然會想到這件事非通過訴訟不可能解決,因而會自然地尋求法院的審判。儘管實際上也可能在訴諸法院之前,嘗試一下和解或其它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但這並不是他們的關懷所在,而且他們一般也不相信其他方式會取得令人滿意的效果。

  過去的三十年間,美國許多學者還推動了一場法律與文學研究運動,其中重要的內容便是研究各種文學作品所顯示的法律觀。這樣一種研究進路也大大地豐富了我們對法律的理解和想象。可以說,我們的最基本的法律常識的教育,其實有很大一部分來自廣義的文學和電影的閱讀和欣賞——無論是文學作品《秦香蓮》、《竇娥冤》、《趙氏孤兒》、《卡拉馬佐夫兄弟》、《1984年》,還是電影作品《似是故人來》(SOMMERSBY )、《正義法庭》(RULES OF ENGAGEMENT )、《正當防衛》(JUST CAUSE )、《最後時刻》(REVERSIBLE ERRORS ),這些作品——特別是一些經典的作品——“或者隱含着某些時代或人們對法律的非論證的但並非不系統的思考,或者隱含了可供我們分析的某些時代的法律制度的特定信息。”[19]

  法律是一個世俗的事業,法律同時也是對人的生活意義的尋求和理解。美國許多有教養的法律家還認為,文學作品還可以抵法律的不足。如文學大師筆下的眾生相,對人性的本質和矛盾的追究、探討,無疑是法律執業所必備的知識。換言之,文學作品不是化妝品,而是作家凝聚人生,揭示人性。破譯人性有助於法律工作。法律人的工作之一就是說服,說服形形色色的人。精通法律不等於善於說服,運用法律說理也需要了解人性,察言觀色,有時甚至是投其所好。在美國電影史上卓有名聲的《十二怒漢》,(TWELVE ANGERY MEN)幾乎通篇是在秘室之中,一位陪審員以堅忍不拔的毅力說服他的同事們宣告本案被告人無罪的曲折經歷。在影片《殺戮時刻》(A TIME TO KILL)中,律師傑克在法庭上表達了他對法律的價值判斷:找尋真理要依靠心靈,而所謂法律,在最終的意義上是人類良知的體現。

  勞倫斯?弗里德曼還提出了“外部法律文化”和“內部法律文化”的區分:“外部法律文化是一般人的法律文化,內部法律文化是從事專門法律任務的社會成員的法律文化。”[20]弗里德曼認為,法律制度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內部法律文化形成的。法律職業圈(如律師、法官)的法律文化對整個社會的法律實踐有很大的指引作用。當一個法律程序產生以後,作為外部法律文化的組成部分的看法和行為必須符合內部法律文化的要求。這一分析結論頗有趣味,其實質意義在於:占主導地位的法律職業階層的法律文化有可能由觀念形態演變為制度形態的法律規範和法律制度,為社會創造出符合法律職業的利益和要求的行為準則。

  弗里德曼兩種法律文化的區分及其相互間關係的論述,在其他國家也是存在的。“法律行內人士與行外人士的法律觀念和意識可能很不一樣。某項特定的法律是公正的嗎?我們問法官和問監獄裡的囚徒,結果很可能大相徑庭。”[21] 美國人對待法律的所作所為,是由在美國占主導地位的、根深蒂固的、源遠流長的法律文化決定的。所以,研究、考察美國的司法制度,也必定要首先了解美國的主流法律文化,同時也要了解美國大眾的法律文化,包括他們對待法律的態度、對待法律權利的見解以及對司法救濟方式的運用。

  司法公正的實現高度依賴政府官員和民眾良好的法律意識和司法文化。我們需要了解,美國民眾如何看待法院,如何看待法官,是否尊重法律、政府與傳統,他們有怎樣的期待,這些期待中有哪些與司法公正的實現相牴觸,哪些可以成為我們善加利用的資源。法律電影的魅力和力量,正是在於它能夠將公眾對正義的期待變成可能,從而賦予公眾的理性選擇以合法性和正當性。雖然多數人並沒有參與訴訟、親歷審判,但是,人們卻可以通過報刊、影視、網絡等多種渠道體驗着法律生活,分享着法律對話所帶來的刺激和清醒。換言之,法律電影所提供的不僅是一種思想力,更是一種感受力。對不公平現象的敏感往往並不一定要有多高的法律素質,但僅有不公平感是不夠的,還需要有強烈的法律意識以及創造出由觀念形態演變為制度形態的法律規範和法律制度。

  藉助美國法律電影這樣一個視域:我們可以從“零亂”的美國司法體制中整理出線索,考察美國人的獨特的法律文化觀——無論是職業法律人還是普通大眾的法律文化觀念和價值取向,儘管美國人的法律文化觀念和價值取向與電影藝術的表現一樣也是複雜的、流變的,但它所表達的法律文化觀卻是值得我們“認真對待”的。正是在法律電影視域下,我們可以看出美國法律文化流變的格局,可以看出美國法律制度和文化問題,也可以看出美國社會變遷與法律文化發展變化的關係。也正是在這樣的視域下,我們有機會關注到美國法律文化的職業的和大眾的話語層面和價值取向,有機會關心美國法律文化的總體格局和基本走勢,有機會了解支撐這種格局的潛在制度問題和社會背景。所有這些,也使我們大致能了解和懂得:美國法律電影也能從瑣細的、複雜的美國司法體制去尋求意義,也能不斷發展和傳遞出受到調整的以符合變化着的對政府(公共)權力的法律限制和社會制衡的法律文化觀念。

  總之,借鑑美國法律文化,可以從美國法律電影開始。通過觀看和欣賞好萊塢法律電影這一學習和獲得知識的視域,不僅能幫助我們比較直觀地了解美國法律文化的獨特性,了解美國法律文化職業的和大眾的話語層面和價值取向,而且也能大大豐富我們中國人對法律的理解和想象。當然,更為重要的是,我們還要通過豐富對法律的理解和想象來重建對我們對法律的信仰,樹立我們對法律的信心。(出處:中國法理網)

  注釋:

  [1] 宋冰編。程序、正義與現代化——外國法學家在華演講錄[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137.

  [2] 參見:[美]保羅?伯格曼等著。影像中的正義——從電影故事看美國法律文化[M].朱靖江譯。海口:海南出版社,2003.1.

  [3] [美]保羅?伯格曼等著。見前注[2].6.

  [4] 朱靖江。“譯後記:法庭片與美國法律文化”[A].參見:[美]保羅?伯格曼等著。見前注[2].519.

  [5] [美]保羅?伯格曼等著。見前注[2].28.

  [6] [美]伯納德?施瓦茨著。美國法律史[M].王軍等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0.100.

  [7] [美]勞倫斯?M?弗里德曼著。法律制度——從社會科學角度觀察[M].李瓊英等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248.

  [8] [美]史蒂文?蘇本,瑪格瑞特(倚劍)?伍。美國民事訴訟的真諦[M].蔡彥敏,徐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2.

  [9] [日]小島武司等著。司法制度的歷史與未來[M].汪祖興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2.

  [10] [美]保羅?伯格曼等著。見前注[2].505.

  [11] 參見:任東來、陳偉、白雪峰等著。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294.

  [12] [美]史蒂文?蘇本,瑪格瑞特(倚劍)?伍。見前注[8].28.

  [13] [美]伯納德?施瓦茨著。見前注[6].5.

  [14] 陳偉。公正審判與對窮人的司法援助[A].見前注[11].268.

  [15] [美]史蒂文?蘇本,瑪格瑞特(倚劍)?伍。見前注[8].28.

  [16] 參見:博西格諾等著。法律之門[M].鄧子濱譯。北京:華夏出版社,2002.394.

  [17] 林曉雲,陳偉傑,陳小敏主編。美國法通訊(第一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5.

  [17] 博西格諾等著。見前注[16].26.

  [18] 勞倫斯?M?弗里德曼。見前注[7].226.

  [19] 蘇力。批評與自戀:讀書與寫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58.

  [20] 勞倫斯?M?弗里德曼。見前注[7].261.

  [21] 賀衛方。運送正義的方式[M].上海:三聯出版社,20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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