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L-1簽證與EB5投資移民,哪一種方式更適合自己拿到美國綠卡。移民公司在這裡對這兩種不同種類,不同性質的簽證類型作出對比與分析,希望對投資人有所幫助。
L1類跨國公司職員簽證
可以這樣理解L-1簽證,某海外公司在美國設有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需要從海外直接派送某位經理人或主管人員到美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工作,即可以申請L1簽證。
該類簽證對申請人所在公司的資質和性質審核特別嚴格:
1.要求該公司在美的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必須是全資的子公司形式,與海外的公司為同一法人或所有人。
2.母公司應該至少有2-3年的營運記錄,須是贏利企業。
3.母公司擁有美國子公司50%以上的股份。美國分公司可為新成立的公司。
4.各行各業都可辦理,美國分公司不需經營同母公司相同的業務。
L1簽證對申請人的資質有如下要求:
1.申請人也必須要在該公司已經工作超過一年,並且在來到美國的前三年內至少要在該公司在美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工作一年或以上。
2.申請人必須直接到在美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工作,工作職能需要在管理層內具有一定責任。
如果上述條件符合,申請人可以獲得最長累計7年的簽證,但是每次簽發的有效期只有3年。如果該公司在美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剛剛成立一年或不到一年,那麼首次的L1簽證的有效期則只有1年。
最重要一點是L1簽證是非移民類簽證,這跟eb-5投資移民獲得的美國永久居住權暨“綠卡”是有本質區別的。而想要獲得美國綠卡,一般情況下是通過EB-1方式獲得。
L1簽證的優勢與不足
優勢
1.對申請人沒有投資方面的要求
2.L1簽證持有人,可以申請通過EB-1的方式來獲得綠卡。需要申請人在美國開展屬於自己的商業,僱傭10為以上的美國合法勞工。
3.L1簽證持有人可以使用自己的資金投資在美的項目創造就業以換取永久居住權,可以自行管理自己的投資並作出相關決定。
不足
1.如果申請人所在公司在美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創建不到一年時間,那麼首次申請的L1簽證有效期只有一年。而在到期續簽時公司的發展情況將決定是否可以獲得續簽。
2.如果在美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利潤不能負擔起所有雇員以及日常開銷,那麼L1簽證在到期後很難獲得續簽。
3.如果L1簽證持有人的子女超過21周歲,將不能繼續使用L-2附屬簽證需要單獨申請其他類型簽證居留在美。
4.在美的分公司或分支機構需要持續運作並且健康發展,才能保證申請人持有L1簽證在美居住。知道申請人通過其他方法獲得美國綠卡。而每次續簽L1簽證時,不同的簽證官員對於所遞交的文件審核角度、個人觀點都有所不用,增加了續簽的風險性。
EB5投資移民(區域中心項目模式的EB-5投資移民)
EB5投資移民是目前最為熱門的移民美國途徑。通過EB-5投資移民獲得的是移民簽證,可以獲得永久居民身份。
其要求投資人投資50萬美元到美國政府所批準的區域中心投資項目中。區域中心項目須在2年內為每個投資人創造10個以上就業機會,這些就業機會可以是被直接創造或間接創造,以此使投資人獲得永久居民身份。
投資人需要提供其投資資金為合法所得的依據和證明文件。例如是就業所得,投資所得,遺產繼承或是贈予。
開始投資的5年後,50萬美元的本金將會被返還。
EB-5投資移民的優勢與不足
優勢
1.投資人無需任何商業背景,可以是從事任何合法行業的任何職位的人,可以是擁有自己的企業,可以是退休人員。
2.投資人可以自己選擇生活在美國的任一地點,無需收到投資項目所在地影響。
3.不同於L1簽證,EB-5投資移民簽證不需要持有人定期離開美國,處理續簽或其他事情。持有人可以自由生活在美國開展自己的事業。
4.不需要考慮簽證到期問題和續簽問題,因為已經獲得美國永久綠卡。
不足
基於區域中心項目模式的投資移民必須要將金額投資到區域中心項目中去,這對於企業投資人來講或許是個不足之處,因為要將投資管理交予他人,但對於那些希望退休後去美國養老,或是去美國尋求發展的人來講這也是個優勢。
L1簽證與EB-5投資移民
總體來講,通過L1簽證轉而申請EB-1獲得美國綠卡,是個很複雜而且漫長的過程。首先,它對申請人的要求十分嚴格,其次EB-1的申請耗時時間也很漫長。相對於EB5投資移民簽證來講,顯然EB-5的適用人群更加廣泛,而且對於投資人的要求也相對寬鬆。但移民公司專家提醒,一個優質的項目才是美國投資移民成功的關鍵,投資人要充分了解投資項目以及項目的推出機制,才可最大限度的規避潛在風險,為自己和家人獲得美國永久綠卡並且安全回收投資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