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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留美身份深度解析:當心三年不能入境!
送交者: 雪千果 2013年12月23日23:00:14 於 [美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大多數中國留美學生在美國的身份是F-1。 第一代移民的人生旋律就是圍繞着身份展開的。 說到違反身份,視乎偏離的方式,程度和階段,又有不同的分類。 主要有三種情形: 1) Out of status; 2) unauthorized stay; 3) unlawful presence…

  美國移民法很複雜,因為它經常交替使用不同的概念 。這些概念看似一樣,實質上又很不同。 譬如說,change status 和adjust status翻譯成中文都是指身份的變換。 但到了移民法上,非常嚴格地,change status 專指從一個非移民身份轉換到另一個非移民身份。 而adjust status 則專指從非移民身份調整到移民身份。 又譬如, inadmissible,deportable 以及removable, 都是指某些情形下,外國人不得在美國居住, 但這三個詞的具體適用情形和範圍又各不相同。

  外國人在美國,最關心的就是身份(status)。 甚至可以說, 第一代移民的人生旋律就是圍繞着身份展開的。 一些人,從開始的非移民身份,艱苦奮鬥到移民身份, 再歸化到公民身份;另一些人,一不小心,違反了身份,失去身份,甚至淪為非法身份。 說到違反身份,視乎偏離的方式,程度和階段,又有不同的分類。 主要有三種情形: 1) Out of status; 2) unauthorized stay; 3) unlawful presence.

  在這裡,我不引用嚴謹的定義, 因為有時移民法的定義不見得嚴謹。法律規定是一回事,移民局執法又是另外一回事。 你既要知道法律規定,又要知道移民局實踐,還要知道這些概念的演變過程和特定情況下的解釋,才能很好地了解全貌。

  Out of status 就是失去了身份。 首先,逾期居留會導致失去身份。其二,做和身份不符的事情,違反身份或導致失去身份。 例如F-1的身份是讀書用的,但從事非法打工,會使得學生失去身份。

  Unauthorized Stay沒有經過授權的停留。 有些停留,雖然已經是超過了I-94的期限,但是經過移民局授權的。 最常見的一種就是一個人在I-94過期之前,遞交了轉換身份,延長身份,或調整身份的申請。 在移民局處理案子的過程中,該人的前一個身份已經過期,失去了身份,而新的身份還沒有批准,這中間等待的時間是authorized stay。 沒有身份,但不違法。

  Unlawful Presence 非法居留。 一個人又沒有維持好他的身份,又不是在經過授權的停留時間範圍內,這就算非法居留。一個人逾期居留(超過I-94允許的時間) 又沒有在身份截止日前就遞交轉換或延長身份的申請,就會導致Unlawful Presence。如果一個人要求轉換或延長身份的申請被否決後,他應該馬上離開美國,否則,有可能會累積Unlawful Presence。 可以說,一個Unlawful Presence 的人,一定是Out of status。 但Out of status的人, 不一定是Unlawful Presence。 譬如說, 一個學生讀書讀到一半的時候,就不讀了,到處吊兒郎當,甚至到餐館打工。這樣,他肯定就是out of status. 但由於學生的I-94上面 只有一個D/S, 沒有具體的身份截至日期,他應該不算Unauthorized Stay。 而且, 因為他沒有 overstay 他的I-94,所以他也不是unlawful presence. 違反身份,不會自動導致“unlawful presence”。 他只有被移民局或者法庭認定為違反了他的身份 (make an affirmative finding or determination of status violation), 才開始累積unlawful presence。

  Out of status 和unlawful presence 的後果不一樣

  Out of status失去身份的後果是可以被遞解出境。 Out of status 以後,一個人不大可能在美國轉換或延長非移民身份。 只有在滿足特別條件的情形下,才有可能轉換成移民身份。 Overstay a status 會自動使得原先的簽證無效。

  Unlawful presence 的後果是,一旦離開美國, 有可能回不來。 如果Unlawful presence 累積的天數超過180天少於一年,一旦離開美國,三年不能入境。如果Unlawful presence 累積的天數超過一年,一旦離開美國,10年不能回來。 這個3年或10年不能入境的懲罰是自動啟動的, 簽證官對此沒有斟酌權。 當然,Unlawful presence 累積的天數如果少於180天, 就不會自動啟動禁止進入美國的懲罰,但在申請簽證的時候,還是可能會有影響,這是因為簽證官有自由斟酌權。 一旦受制於這三年或十年禁止入境的懲罰,哪怕你有“advance parole”也於事無補。

  如果一個人只是Out of status而沒有Unlawful Presence, 哪怕時間再長, 離開美國後,也不會有自動三年或十年不得入境的懲罰。 譬如學生,哪怕他輟學後在美國非法打工好些年,但他只是“out of status”, 而不是unlawful presence, 所以不會有十年不得入境的懲罰。 有譬如,一個人的H1B批准可工作三年,幹了三個月以後,就被炒了魷魚。 工作結束的那一刻起,他就失去了H1B身份,也就out of status, 但是在H1B的I-94到期前的三年內, 他都不會累積任何的unlawful presence, 也不用擔心離開後會自動不得入境的懲罰。

  凡此身份種種,要多加注意。 稍有不慎,可能出大紕漏, 甩個大跟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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