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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与真理——同性婚姻批判之二
送交者: 简生 2005年01月03日11:31:56 于 [加国移民] 发送悄悄话

同性恋婚姻:争议与真理
——同性婚姻批判之二

简 生

提示: (一)、“批判”二字,是指对事物的怀疑、思考和判断的意思;(二)、反对不等于歧视、批评不等于打压、差别对待不等于不公平;(三)、为阐述观点,本文某些内容涉及人类性行为模式的讨论,部分文字不适宜未成年人士阅读。

正值岁末年初,辞旧迎新之际,本不应该讨论如此沉重的话题,但笔者在读了《大华商报》上的文章“同性恋婚姻:争议与真相” 后,(原作:Scott Bidsrrop, 翻译:丛林。以下简称“真相”,见2004年12月23日A5版),对作者的观点和立场持不同看法,欲一吐为快,特撰此文。
作者在“真相”一文中,较系统地对社会反对同性恋的理由作了看似全面的反驳,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要人们“放下偏见和无理,接受同性婚姻”的事实,这样才能“建立起一个更加公平和高尚的社会”。然而,作者在这篇文章中,有意回避了一个基本的前提,那就是人类的自然本性与婚姻形态的重要关系。如果我们离开这个必要前提来侈谈什么“同性婚姻或异性婚姻”,无疑好比一个人揪着自己的头发想要飞离地球一样。
那么,让我们也用反驳的方式,对同性恋婚姻的真相作一番考察。归纳起来,“真相”一文中支持同性婚姻的基本论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同性恋也是人性的一个核心部分(先天说)

首先,我们必须先弄清楚什么是人性。简要地讲,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还是西方社会各种理论流派(包括后现代社会思潮),在概括人性的本质时,尽管他们之间存在着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观点,但对于“人性应包含人的自然属性(生物特性和生理本能)”这一概念,基本上是认同的,只是表述的方式不同而已。可同性恋者偏偏要把人的自然属性——男性和女性从人性中抽离出来,将人的性别差异“搁置”一边,来谈同性恋存在的合理性,这种对性别差异的故意忽略,目的是为“同性恋是先天形成的(或与生俱有的)”预设借口,以向法律诉求其合理性。请看其理由一:“同性恋是先天的,就像有些人生来就是左撇子,用左手吃饭做事,有什么异常的?”请问,左手的功能能与生殖器的功能相提幷论吗?手是多功能的,是人类使用工具的延伸,是用来创造生活资料和改善生存环境的,而生殖器的功能除了性交(满足性欲或是为生育目的)、排泄之外,还有其它什么功能?如果同性恋者坚持说还有其它功能,那只可能是特异功能了。按照同性婚姻支持者的逻辑来推论,“存在的(天生的)就是合理的,因此同性恋及其婚姻是合理的”,那么有的人天生就有性暴力倾向(如拳王泰森),是不是就不需要社会约束任其泛滥吗?再看理由二:“同性恋的性取向是后天(文化习得和社会建构)无法改变的,是终生伴有的 ”。自相矛盾而又逻辑混乱,这还值得一驳吗?既先天,又是无法改变的,那么从第一个同性恋诞生(同性恋提供的资料说几千年前就存在)到现在21世纪,成百上千万的同性恋者是从哪里来的?克隆的还是从……来的?迄今为止,我们尚未见到有充分的科学根据支持同性恋是先天的,有关的科学研究(如对人的脑部结构解剖研究等)都不能证明同性恋是先天的,甚至有一些同志组织自己也承认同性恋不是天生的(如美国的Parents, Family and Friends of Lesbians and Gays (PFLAG)。而Robert Spitzer教授一直是同志运动的支持者,在他的带领之下,美国精神病学协会在1973年把同性恋从精神病的分类中除名。然而几年前他在深入研究了二百个宣称改变了同性恋倾向的人之后,最终承认他们很多人的改变是真实的。遗憾的是,对这些“真相”的真相,由于怕被扣上“歧视少数人”的帽子,传媒很少报道。其实只要用科学的方法去认真考察研究,就会发现,有相当一部分的同性恋者,当初仅仅因为对婚姻概念的模糊不定而误入歧途,但他(她)们的内心深处,真正喜欢的还是异性。

同性恋婚姻是基本人权(合理说)

支持这一观点的理论依据是:“谁有权利来界定婚姻定义的概念必须是男女之间的建制?”换句话的意思就是:争取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人的基本权利。
几千年来,人类婚姻形态的演化经历了“原始群婚”——“血缘乱婚”——“对偶婚”——最后确立“男女一夫一妻制”,这是由人类自然本性与社会环境谐调发展的必然的历史产物。苏格拉底早在公元前339年就说过:“如果两性行为方面或任何他们别的行为方面毫无秩序,杂乱无章,这在幸福的国家是亵读的,我们的治理者也是决不能允许这样的”。(柏拉图《理想国》商务1994版P192)。再看当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三条规定:(一)、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幷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二)、已达结婚年龄的男女缔婚和成立家庭的权利应被承认。(三)、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联合国大会通过,1966年12月16日)。可见,权威的国际法规也是把婚姻定义为男女两个人的事,而不是同性婚姻支持者抽象化的“人与人的婚姻”。人的基本权利是多方面的,除了法律以外,它还受到社会契约、道德观念的约束。赞同“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人的基本权利”的另一个重要观点,就是“同性婚姻是双方自愿,又不危害他人的。”如果这个观点成立,那为什么脱衣舞只能在特定场合——脱衣舞厅表演而不能到广场、马路、露天剧场表演呢?推而论之,“父兄婚”、“母女婚”、甚至“人兽婚”只要“双方自愿,又不危害他人”,为什么要禁止呢?再说“露阴癖”、“裸奔狂”……这些也属于“不危害他人的行为”,警察为什么要去制止他们呢?
一夫一妻制所组成的异性婚姻制度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特别保障,这是经过人类社会发展实践所证明了的(现代的一夫多妻制不是主流),而异性婚姻制度对社会文明进步所做的贡献更是毋庸置疑的。但我们看不出同性婚姻除了搅乱了人们的传统观念外,对社会还有什么益处。婚姻保障不仅是个人自由权利的问题,也是一个公众道德的价值判断问题。如果法律给予同性伴侣婚姻的权利(哪怕是名份上的),那就在法理上表明了它是合理的,既然是合理的,就是值得赞同和提倡的,按照这样的逻辑推理,让我们来考察一对同性恋伴侣要求“合理权利”的案例:
据媒体报道,不久前,“英国一位准备变性的男子竟突发奇想,他希望与自己的同性恋女友在婚后拥有一个孩子,在他进行变性手术之前,将自己的精液冷冻,变性手术之后再制造她们的‘爱情结晶”。由于她们想让自己未来出生的孩子成为一个女孩,为此这对来自英国伦敦的同性恋情侣专程到美国进行生育,她们想通过胚胎映像技术确保胎中婴儿是一个女婴,但是这种生育手段在英国是明令禁止的。如果这个女婴成功出生,那么她的家庭关系将变得十分复杂,她将有两个母亲,而且其中一个又还是她的父亲。近日,社会舆论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批判,幷认为这是一种违背家庭道德伦常的行为。” 如果这个婴儿真的来到这个世界,她都不知道究竟哪一个是她的母亲,她到底有没有父亲?这就是同性恋婚姻权利的“合理性”给我们的答案,人们不禁要问:如果这种荒诞不堪的婚配行为属于一种“合理的权利”,那社会秩序还有什么不可以颠覆的?这样的同性恋行为,是不是应该肯定其“合理性”,而加以宣扬和倡导呢?如果社会给予同性恋婚姻这种合理性的权利,也就意味着社会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事实上,权利和义务是共生的,每增加一项人权,就会增加整个社会的总义务。那么法律在给予了同性恋婚姻(少数人)合法权利的同时,是不是意味着也侵犯了异性恋婚姻(多数人)的利益?
为了向全社会证明同性婚姻家庭的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性恋团体经常喜欢找一些著名的社会公众人物,比如某明星、某政要、某名流,在媒体上频频曝光,大肆宣扬他们也是同性恋或同性伴侣。这种手法使人联想起烟草商的高招:他们找来一个从来不吸烟,但照样死于肺癌的人的例子,以此来反对政府的“反吸烟条例”。是的,不吸烟的人同样会死于肺癌,但死于肺癌的人大多都与吸烟有关。这就像爱滋病一样,得爱滋病的人幷非每一个都是同性恋者,但染上或死于爱滋病的人大多数都是有同性恋性行为的人,这是被医学科学反复试验所证明了的。更有讽刺意味的是,现代同性恋的理论之父,后现代社会思潮的创建者之一,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思想家福柯本人就是死于爱滋病。
同性婚姻的赞同者还有一个更荒谬的观点就是:“时代已经改变,不必按历史办事。”加拿大总理马田就是持这种观点,所以他提议将“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的定义修改为“两个人的结合(法律关系)”。可怜马田真是孤陋寡闻,殊不知荷兰的同志运动领袖施帕尔曼早已直言不讳地宣称:成功争取同性婚姻合法化后,下一个目标就是三人结婚……;另一位美国领袖William Safire则说:“现在古老的一夫一妻制重新被检讨,这正是争取一妻多夫制时候 。”作为一个政治家的英明之处,就是要有超前意识,因此笔者建议马田提前将“两个人的结合(法律关系)”修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的结合(法律关系)”,这样的表述更准确一些,而且留有更大的扩展空间,因为以后“时代还会变化”,使用“两个或两个人以上(可至N个人)”的表达,更显政治家的气度与机智。

同性恋性行为模式无可非议(正常说)

到底是哪一种性行为方式是合乎人的自然本性呢?同性恋者认为,“性行为模式没有常规可循”,在他们眼里,反倒是异性恋的性交方式属不正常。
我们知道,人的性行为,是一个综合了生理和感官刺激、心理体验的极其复杂的过程,同时也反映出不同的文化习俗和道德规范。中华文化的代表性经典之一,《礼记》一书中早就指出:“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说的是男女之间的性欲要求是与生俱来的,中国传统文化也认为“男欢女爱,阴阳交合”是最符合人的生理本能的。而西方学者,新自然法学的弗尼斯(John Finnis)在1994年的研究也指出:同性恋的不合自然在于,它不能圆满交合中的个体,而使之达到真正的人格满足。也有学者指出,弗尼斯的论点其实隐含一个互补联合的前提。互补联合( complementarity union )是指在性结合中,彼此获得对方对自身欠缺的补足(缺陷互补)。同性性交由于不能产生互补,它只是在追逐幻象,幷使身体沦为工具,破坏了人格完整。而性是完整的人格发展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直以来支持同性恋的诉求其实都是先假设了同性恋与异性恋本质上无异,但这假设是没有被科学论证的,无论是回顾世界数千年的社会发展史,还是考察自然界的进化史,甚至研究男女身体的构造,都明确显示男女才是天然的配对。同性恋性行为明显是违反自然及人类本性的行为,有违人性尊严。其实无论医生或生物学家都会认为,最合适的性行为模式是男性的阴茎插入女性的阴道,而不是肛门。而且,当解剖研究男女性器官的构造时,就会发现男女间的性行为才是最自然。从同性恋本身的行为和医学的角度看,同性恋者大多有肉体接触,如鶏奸(肛门性交),口——生殖器接触在男性同性恋中常见;爱抚和刺激乳房、用震颤器或人造阴茎插入阴道在女性同性恋中常见(怪哉,放着真的不用,而用替代品?),由这种方式来体验到性的满足。我们很难认同这种偏离常规模式的性行为及其所折射出的性心理是正常的,除非是有人用事实向我们证明:世界是从肛门诞生的?
同性恋性行为容易感染爱滋病,这是医学界的一般共识,因为一:男性同性恋者绝大多数有肛门性交现象,而且经常是主动角色和被动角色互换。直肠肛门粘膜薄而脆,易破裂出血。肛交损伤直肠粘膜后,爱滋病病毒可由肛门直肠破损处侵入。其二,在同性恋活动中,性伴侣往往是不固定的;经常变换的。所以,同性性交(特别是男性)是不健康的,传染上艾滋病的机率是很大的。据统计,在美国,73%的艾滋病病人是同性恋或两重性恋的男性。而中国是78%。(参考文献:中国《精神卫生通讯》,1997年11月第一版)
虽然人类性行为的正常与异常无法用统计学资料来表达,但其行为的标准尺度是有的。绝大多数人都能够成功地与异性完成性交行为(无师自通),这本身就意味着是一种正常,偏离这种行为就应当是异常。打个比方,如果一个人非要坚持倒着行走(同性肛交),于是就认为他的行走方式(性交方式)只是人类行走方式(性交方式)的多样性之一,从而否认其为异常表现 (性行为)吗?显然不能,因为在这个世界上,面朝前方行走(异性性交)的人还是占绝大多数,那么同性恋性行为方式被人们视为异常和另类就应该是理义之中的事,而再深一步对其进行道德拷问,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同性恋是弱势群体需要法律特殊保护(公平说)

同性恋群体认为,他们在这个社会中是少数,受到来自主流社会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主要表现在同性婚姻没有法律的保障,使他们在家庭财产在转让、分割以及继承等法律程序上利益受损,这样对他们是不公平的。
其实,同性恋者幷非弱势群体(在社会经济地位方面) :
1,以美国为例, 同性恋者的社会和经济地位远高于一般人,根据Simmons Market Research Bureau (with the U.S. Census Bureau)的近期调查,同志的每年家庭平均收入为55,430美元,而一般家庭的平均收入只有32,144美元。同志中有大学学位的比例较一般人高三倍(59.6%:18%),他们有专业资格或任职管理阶层的比例较一般人亦高三倍(49%:15.9%)。
2,他们具备高消费能力,一些国家甚至千方百计吸引同志前往旅游。活跃的同志团体大部分属高收入群体,没有家庭子女负担,属高消费一族。如目前在上海,同性俱乐部中就有很多白领单身贵族。
3,在西方社会,有的国家甚至出现同性恋者占上风,异性恋者受压迫的现象,那些公开反对同性婚姻运动的人也是“弱势群体”,是否也应立法保障他们的权利?如果以所占人口的人数比例来划分“弱势群体”,那么高官贵人、富豪款爷也都是弱势群体;如果说在道德上受非议就是“弱势群体”,那强奸犯、恋童癖等统统可算为“弱势群体”。
实际上,在人类文明日趋相互宽容和理解的今天,社会已以宏大的包容姿态,无论是在人权平等还是道德标准上,都有条件地让出了相当一部分空间给同性恋者,即使我们未必同意他们的行为,仍要尊重他们作为一个人应享有的一般人基本的权利(如:言论自由、接受教育、就业、医疗及社会福利等),不应受到不合理的对待。然而在是否应该为同性恋婚姻另设一个法律位置的原则问题上,反对的声音还是占主导地位。目前美国有的州也在尝试用“注册家庭伴侣”(Registered Domestic Partnership)和“公民联合”(Civil Union)的形式,来代替同性婚姻的法律形式。不管这些努力最终是否能满足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诉求,毕竟主流社会对同性恋群体所给予的人文关怀和法律援助已是不争的事实。如果非要社会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地位幷做到绝对的公平和享有完全对等的权利,这无疑已触犯了传统社会的道德底线。法律是人类进步的产物,在这个时候,自然法应大于现有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讲,因为同性婚姻是违背自然法和人类本性的,所以它要求的“人权平等”是不应给予的。

结束语
——同性婚姻:一种社会思潮及其历史定位

如果说福柯的《性史·第一卷》是同志运动的一面旗帜的话,那么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酷儿理论(Queer Theory),就是同性恋者的理论宝库。在当代西方, 这种新的社会思潮——酷儿理论——正方兴未艾。“酷儿”是音译,Queer一词最初是英语中对同性恋者的贬称,有“怪异”之义,后被激进思潮借用来概括其理论和立场,取其反叛传统标新立异之意。这个概念具有明显的反讽意味。 酷儿理论方法论的根本指导思想,就是反抗和颠覆一切社会主导力量。它认为:1)这个世界是被异性恋主义者所主宰,由于社会权力结构和人们的意识形态是建构在异性恋的正确性之上,所以同性恋被看成是一种变态或者错误,处于被歧视的生存状态中;2)同性恋是一个不受欢迎的少数群体,它必然导致从思想上或实践上对社会传统和主导力量进行反抗和颠覆。酷儿理论甚至带有否定一切的极端倾向,它的出现,迎合了后现代社会中人们信仰失落后的颓废情绪和迷惘的心境,可以说是一个躁动不安的理论造就了一代躁动不安的人(同志运动),酷儿理论迅速被同志运动所掌握,幷成为颠覆异性恋世界的思想武器。
任何一种社会思潮都是那个时代的产物。后工业社会必然带来后现代文明。后现代社会的文明标志是什么呢?财富,宽容,互联网?还是爱滋病,吸毒,同性恋?其实,有的同性恋者曾声称,他们的目标——同性婚姻合法化幷不重要,重要的是向世人证明他们同性相爱的投入程度,希望社会对他们的生存方式给予足够的尊重。如果从这个角度来审视同性恋问题的话,现在他们想要从社会索取的,他们都已经得到了,那么一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话题,就应该从历史舞台上隐退,让人权概念中“人”的真义,复位到人类最初始的两性状态,而不是抽象的同一性的“人”。
人类异性婚姻史至今大约已有五、六千年的历史,而同性婚姻最多也就是一、二十年的历史。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什么是主流,什么是支流;什么是永恒的,什么是短暂的,历史总是看得清清楚楚,分得明明白白。无论同性婚姻今后在加拿大的命运如何,最终是否合法化了,人类的男欢女爱,异性相吸的自然本能,将始终象“地心吸力”定律一样亘古不变——除非有谁能推翻“物体永远是从上往下掉”的理论——这就是争议带给我们的真理启示。

原载《大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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