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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與真理——同性婚姻批判之二
送交者: 簡生 2005年01月03日11:31:56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同性戀婚姻:爭議與真理
——同性婚姻批判之二

簡 生

提示: (一)、“批判”二字,是指對事物的懷疑、思考和判斷的意思;(二)、反對不等於歧視、批評不等於打壓、差別對待不等於不公平;(三)、為闡述觀點,本文某些內容涉及人類性行為模式的討論,部分文字不適宜未成年人士閱讀。

正值歲末年初,辭舊迎新之際,本不應該討論如此沉重的話題,但筆者在讀了《大華商報》上的文章“同性戀婚姻:爭議與真相” 後,(原作:Scott Bidsrrop, 翻譯:叢林。以下簡稱“真相”,見2004年12月23日A5版),對作者的觀點和立場持不同看法,欲一吐為快,特撰此文。
作者在“真相”一文中,較系統地對社會反對同性戀的理由作了看似全面的反駁,最後得出的結論是要人們“放下偏見和無理,接受同性婚姻”的事實,這樣才能“建立起一個更加公平和高尚的社會”。然而,作者在這篇文章中,有意迴避了一個基本的前提,那就是人類的自然本性與婚姻形態的重要關係。如果我們離開這個必要前提來侈談什麼“同性婚姻或異性婚姻”,無疑好比一個人揪着自己的頭髮想要飛離地球一樣。
那麼,讓我們也用反駁的方式,對同性戀婚姻的真相作一番考察。歸納起來,“真相”一文中支持同性婚姻的基本論點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同性戀也是人性的一個核心部分(先天說)

首先,我們必須先弄清楚什麼是人性。簡要地講,無論是馬克思主義的唯物史觀,還是西方社會各種理論流派(包括後現代社會思潮),在概括人性的本質時,儘管他們之間存在着不同的甚至是對立的觀點,但對於“人性應包含人的自然屬性(生物特性和生理本能)”這一概念,基本上是認同的,只是表述的方式不同而已。可同性戀者偏偏要把人的自然屬性——男性和女性從人性中抽離出來,將人的性別差異“擱置”一邊,來談同性戀存在的合理性,這種對性別差異的故意忽略,目的是為“同性戀是先天形成的(或與生俱有的)”預設藉口,以向法律訴求其合理性。請看其理由一:“同性戀是先天的,就像有些人生來就是左撇子,用左手吃飯做事,有什麼異常的?”請問,左手的功能能與生殖器的功能相提幷論嗎?手是多功能的,是人類使用工具的延伸,是用來創造生活資料和改善生存環境的,而生殖器的功能除了性交(滿足性慾或是為生育目的)、排泄之外,還有其它什麼功能?如果同性戀者堅持說還有其它功能,那只可能是特異功能了。按照同性婚姻支持者的邏輯來推論,“存在的(天生的)就是合理的,因此同性戀及其婚姻是合理的”,那麼有的人天生就有性暴力傾向(如拳王泰森),是不是就不需要社會約束任其泛濫嗎?再看理由二:“同性戀的性取向是後天(文化習得和社會建構)無法改變的,是終生伴有的 ”。自相矛盾而又邏輯混亂,這還值得一駁嗎?既先天,又是無法改變的,那麼從第一個同性戀誕生(同性戀提供的資料說幾千年前就存在)到現在21世紀,成百上千萬的同性戀者是從哪裡來的?克隆的還是從……來的?迄今為止,我們尚未見到有充分的科學根據支持同性戀是先天的,有關的科學研究(如對人的腦部結構解剖研究等)都不能證明同性戀是先天的,甚至有一些同志組織自己也承認同性戀不是天生的(如美國的Parents, Family and Friends of Lesbians and Gays (PFLAG)。而Robert Spitzer教授一直是同志運動的支持者,在他的帶領之下,美國精神病學協會在1973年把同性戀從精神病的分類中除名。然而幾年前他在深入研究了二百個宣稱改變了同性戀傾向的人之後,最終承認他們很多人的改變是真實的。遺憾的是,對這些“真相”的真相,由於怕被扣上“歧視少數人”的帽子,傳媒很少報道。其實只要用科學的方法去認真考察研究,就會發現,有相當一部分的同性戀者,當初僅僅因為對婚姻概念的模糊不定而誤入歧途,但他(她)們的內心深處,真正喜歡的還是異性。

同性戀婚姻是基本人權(合理說)

支持這一觀點的理論依據是:“誰有權利來界定婚姻定義的概念必須是男女之間的建制?”換句話的意思就是: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人的基本權利。
幾千年來,人類婚姻形態的演化經歷了“原始群婚”——“血緣亂婚”——“對偶婚”——最後確立“男女一夫一妻制”,這是由人類自然本性與社會環境諧調發展的必然的歷史產物。蘇格拉底早在公元前339年就說過:“如果兩性行為方面或任何他們別的行為方面毫無秩序,雜亂無章,這在幸福的國家是褻讀的,我們的治理者也是決不能允許這樣的”。(柏拉圖《理想國》商務1994版P192)。再看當代《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規定:(一)、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幷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二)、已達結婚年齡的男女締婚和成立家庭的權利應被承認。(三)、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聯合國大會通過,1966年12月16日)。可見,權威的國際法規也是把婚姻定義為男女兩個人的事,而不是同性婚姻支持者抽象化的“人與人的婚姻”。人的基本權利是多方面的,除了法律以外,它還受到社會契約、道德觀念的約束。贊同“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人的基本權利”的另一個重要觀點,就是“同性婚姻是雙方自願,又不危害他人的。”如果這個觀點成立,那為什麼脫衣舞只能在特定場合——脫衣舞廳表演而不能到廣場、馬路、露天劇場表演呢?推而論之,“父兄婚”、“母女婚”、甚至“人獸婚”只要“雙方自願,又不危害他人”,為什麼要禁止呢?再說“露陰癖”、“裸奔狂”……這些也屬於“不危害他人的行為”,警察為什麼要去制止他們呢?
一夫一妻制所組成的異性婚姻制度對穩定的社會秩序是一種特別保障,這是經過人類社會發展實踐所證明了的(現代的一夫多妻制不是主流),而異性婚姻制度對社會文明進步所做的貢獻更是毋庸置疑的。但我們看不出同性婚姻除了攪亂了人們的傳統觀念外,對社會還有什麼益處。婚姻保障不僅是個人自由權利的問題,也是一個公眾道德的價值判斷問題。如果法律給予同性伴侶婚姻的權利(哪怕是名份上的),那就在法理上表明了它是合理的,既然是合理的,就是值得贊同和提倡的,按照這樣的邏輯推理,讓我們來考察一對同性戀伴侶要求“合理權利”的案例:
據媒體報道,不久前,“英國一位準備變性的男子竟突發奇想,他希望與自己的同性戀女友在婚後擁有一個孩子,在他進行變性手術之前,將自己的精液冷凍,變性手術之後再製造她們的‘愛情結晶”。由於她們想讓自己未來出生的孩子成為一個女孩,為此這對來自英國倫敦的同性戀情侶專程到美國進行生育,她們想通過胚胎映像技術確保胎中嬰兒是一個女嬰,但是這種生育手段在英國是明令禁止的。如果這個女嬰成功出生,那麼她的家庭關係將變得十分複雜,她將有兩個母親,而且其中一個又還是她的父親。近日,社會輿論對這一現象進行了批判,幷認為這是一種違背家庭道德倫常的行為。” 如果這個嬰兒真的來到這個世界,她都不知道究竟哪一個是她的母親,她到底有沒有父親?這就是同性戀婚姻權利的“合理性”給我們的答案,人們不禁要問:如果這種荒誕不堪的婚配行為屬於一種“合理的權利”,那社會秩序還有什麼不可以顛覆的?這樣的同性戀行為,是不是應該肯定其“合理性”,而加以宣揚和倡導呢?如果社會給予同性戀婚姻這種合理性的權利,也就意味着社會要承擔相應的義務。事實上,權利和義務是共生的,每增加一項人權,就會增加整個社會的總義務。那麼法律在給予了同性戀婚姻(少數人)合法權利的同時,是不是意味着也侵犯了異性戀婚姻(多數人)的利益?
為了向全社會證明同性婚姻家庭的合理性和穩定性,同性戀團體經常喜歡找一些著名的社會公眾人物,比如某明星、某政要、某名流,在媒體上頻頻曝光,大肆宣揚他們也是同性戀或同性伴侶。這種手法使人聯想起煙草商的高招:他們找來一個從來不吸煙,但照樣死於肺癌的人的例子,以此來反對政府的“反吸煙條例”。是的,不吸煙的人同樣會死於肺癌,但死於肺癌的人大多都與吸煙有關。這就像愛滋病一樣,得愛滋病的人幷非每一個都是同性戀者,但染上或死於愛滋病的人大多數都是有同性戀性行為的人,這是被醫學科學反覆試驗所證明了的。更有諷刺意味的是,現代同性戀的理論之父,後現代社會思潮的創建者之一,法國著名社會學家、思想家福柯本人就是死於愛滋病。
同性婚姻的贊同者還有一個更荒謬的觀點就是:“時代已經改變,不必按歷史辦事。”加拿大總理馬田就是持這種觀點,所以他提議將“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的定義修改為“兩個人的結合(法律關係)”。可憐馬田真是孤陋寡聞,殊不知荷蘭的同志運動領袖施帕爾曼早已直言不諱地宣稱:成功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後,下一個目標就是三人結婚……;另一位美國領袖William Safire則說:“現在古老的一夫一妻制重新被檢討,這正是爭取一妻多夫制時候 。”作為一個政治家的英明之處,就是要有超前意識,因此筆者建議馬田提前將“兩個人的結合(法律關係)”修改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的結合(法律關係)”,這樣的表述更準確一些,而且留有更大的擴展空間,因為以後“時代還會變化”,使用“兩個或兩個人以上(可至N個人)”的表達,更顯政治家的氣度與機智。

同性戀性行為模式無可非議(正常說)

到底是哪一種性行為方式是合乎人的自然本性呢?同性戀者認為,“性行為模式沒有常規可循”,在他們眼裡,反倒是異性戀的性交方式屬不正常。
我們知道,人的性行為,是一個綜合了生理和感官刺激、心理體驗的極其複雜的過程,同時也反映出不同的文化習俗和道德規範。中華文化的代表性經典之一,《禮記》一書中早就指出:“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說的是男女之間的性慾要求是與生俱來的,中國傳統文化也認為“男歡女愛,陰陽交合”是最符合人的生理本能的。而西方學者,新自然法學的弗尼斯(John Finnis)在1994年的研究也指出:同性戀的不合自然在於,它不能圓滿交合中的個體,而使之達到真正的人格滿足。也有學者指出,弗尼斯的論點其實隱含一個互補聯合的前提。互補聯合( complementarity union )是指在性結合中,彼此獲得對方對自身欠缺的補足(缺陷互補)。同性性交由於不能產生互補,它只是在追逐幻象,幷使身體淪為工具,破壞了人格完整。而性是完整的人格發展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一直以來支持同性戀的訴求其實都是先假設了同性戀與異性戀本質上無異,但這假設是沒有被科學論證的,無論是回顧世界數千年的社會發展史,還是考察自然界的進化史,甚至研究男女身體的構造,都明確顯示男女才是天然的配對。同性戀性行為明顯是違反自然及人類本性的行為,有違人性尊嚴。其實無論醫生或生物學家都會認為,最合適的性行為模式是男性的陰莖插入女性的陰道,而不是肛門。而且,當解剖研究男女性器官的構造時,就會發現男女間的性行為才是最自然。從同性戀本身的行為和醫學的角度看,同性戀者大多有肉體接觸,如鶏奸(肛門性交),口——生殖器接觸在男性同性戀中常見;愛撫和刺激乳房、用震顫器或人造陰莖插入陰道在女性同性戀中常見(怪哉,放着真的不用,而用替代品?),由這種方式來體驗到性的滿足。我們很難認同這種偏離常規模式的性行為及其所折射出的性心理是正常的,除非是有人用事實向我們證明:世界是從肛門誕生的?
同性戀性行為容易感染愛滋病,這是醫學界的一般共識,因為一:男性同性戀者絕大多數有肛門性交現象,而且經常是主動角色和被動角色互換。直腸肛門粘膜薄而脆,易破裂出血。肛交損傷直腸粘膜後,愛滋病病毒可由肛門直腸破損處侵入。其二,在同性戀活動中,性伴侶往往是不固定的;經常變換的。所以,同性性交(特別是男性)是不健康的,傳染上艾滋病的機率是很大的。據統計,在美國,73%的艾滋病病人是同性戀或兩重性戀的男性。而中國是78%。(參考文獻:中國《精神衛生通訊》,1997年11月第一版)
雖然人類性行為的正常與異常無法用統計學資料來表達,但其行為的標準尺度是有的。絕大多數人都能夠成功地與異性完成性交行為(無師自通),這本身就意味着是一種正常,偏離這種行為就應當是異常。打個比方,如果一個人非要堅持倒着行走(同性肛交),於是就認為他的行走方式(性交方式)只是人類行走方式(性交方式)的多樣性之一,從而否認其為異常表現 (性行為)嗎?顯然不能,因為在這個世界上,面朝前方行走(異性性交)的人還是占絕大多數,那麼同性戀性行為方式被人們視為異常和另類就應該是理義之中的事,而再深一步對其進行道德拷問,也就是順理成章的了。

同性戀是弱勢群體需要法律特殊保護(公平說)

同性戀群體認為,他們在這個社會中是少數,受到來自主流社會的歧視和不公正待遇,主要表現在同性婚姻沒有法律的保障,使他們在家庭財產在轉讓、分割以及繼承等法律程序上利益受損,這樣對他們是不公平的。
其實,同性戀者幷非弱勢群體(在社會經濟地位方面) :
1,以美國為例, 同性戀者的社會和經濟地位遠高於一般人,根據Simmons Market Research Bureau (with the U.S. Census Bureau)的近期調查,同志的每年家庭平均收入為55,430美元,而一般家庭的平均收入只有32,144美元。同志中有大學學位的比例較一般人高三倍(59.6%:18%),他們有專業資格或任職管理階層的比例較一般人亦高三倍(49%:15.9%)。
2,他們具備高消費能力,一些國家甚至千方百計吸引同志前往旅遊。活躍的同志團體大部分屬高收入群體,沒有家庭子女負擔,屬高消費一族。如目前在上海,同性俱樂部中就有很多白領單身貴族。
3,在西方社會,有的國家甚至出現同性戀者占上風,異性戀者受壓迫的現象,那些公開反對同性婚姻運動的人也是“弱勢群體”,是否也應立法保障他們的權利?如果以所占人口的人數比例來劃分“弱勢群體”,那麼高官貴人、富豪款爺也都是弱勢群體;如果說在道德上受非議就是“弱勢群體”,那強姦犯、戀童癖等統統可算為“弱勢群體”。
實際上,在人類文明日趨相互寬容和理解的今天,社會已以宏大的包容姿態,無論是在人權平等還是道德標準上,都有條件地讓出了相當一部分空間給同性戀者,即使我們未必同意他們的行為,仍要尊重他們作為一個人應享有的一般人基本的權利(如:言論自由、接受教育、就業、醫療及社會福利等),不應受到不合理的對待。然而在是否應該為同性戀婚姻另設一個法律位置的原則問題上,反對的聲音還是占主導地位。目前美國有的州也在嘗試用“註冊家庭伴侶”(Registered Domestic Partnership)和“公民聯合”(Civil Union)的形式,來代替同性婚姻的法律形式。不管這些努力最終是否能滿足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訴求,畢竟主流社會對同性戀群體所給予的人文關懷和法律援助已是不爭的事實。如果非要社會承認同性婚姻的合法地位幷做到絕對的公平和享有完全對等的權利,這無疑已觸犯了傳統社會的道德底線。法律是人類進步的產物,在這個時候,自然法應大於現有法律,從這個意義上講,因為同性婚姻是違背自然法和人類本性的,所以它要求的“人權平等”是不應給予的。

結束語
——同性婚姻:一種社會思潮及其歷史定位

如果說福柯的《性史·第一卷》是同志運動的一面旗幟的話,那麼20世紀90年代興起的酷兒理論(Queer Theory),就是同性戀者的理論寶庫。在當代西方, 這種新的社會思潮——酷兒理論——正方興未艾。“酷兒”是音譯,Queer一詞最初是英語中對同性戀者的貶稱,有“怪異”之義,後被激進思潮借用來概括其理論和立場,取其反叛傳統標新立異之意。這個概念具有明顯的反諷意味。 酷兒理論方法論的根本指導思想,就是反抗和顛覆一切社會主導力量。它認為:1)這個世界是被異性戀主義者所主宰,由於社會權力結構和人們的意識形態是建構在異性戀的正確性之上,所以同性戀被看成是一種變態或者錯誤,處於被歧視的生存狀態中;2)同性戀是一個不受歡迎的少數群體,它必然導致從思想上或實踐上對社會傳統和主導力量進行反抗和顛覆。酷兒理論甚至帶有否定一切的極端傾向,它的出現,迎合了後現代社會中人們信仰失落後的頹廢情緒和迷惘的心境,可以說是一個躁動不安的理論造就了一代躁動不安的人(同志運動),酷兒理論迅速被同志運動所掌握,幷成為顛覆異性戀世界的思想武器。
任何一種社會思潮都是那個時代的產物。後工業社會必然帶來後現代文明。後現代社會的文明標誌是什麼呢?財富,寬容,互聯網?還是愛滋病,吸毒,同性戀?其實,有的同性戀者曾聲稱,他們的目標——同性婚姻合法化幷不重要,重要的是向世人證明他們同性相愛的投入程度,希望社會對他們的生存方式給予足夠的尊重。如果從這個角度來審視同性戀問題的話,現在他們想要從社會索取的,他們都已經得到了,那麼一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話題,就應該從歷史舞台上隱退,讓人權概念中“人”的真義,復位到人類最初始的兩性狀態,而不是抽象的同一性的“人”。
人類異性婚姻史至今大約已有五、六千年的歷史,而同性婚姻最多也就是一、二十年的歷史。在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長河中,什麼是主流,什麼是支流;什麼是永恆的,什麼是短暫的,歷史總是看得清清楚楚,分得明明白白。無論同性婚姻今後在加拿大的命運如何,最終是否合法化了,人類的男歡女愛,異性相吸的自然本能,將始終象“地心吸力”定律一樣亙古不變——除非有誰能推翻“物體永遠是從上往下掉”的理論——這就是爭議帶給我們的真理啟示。

原載《大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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