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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同性婚姻的现实,处境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送交者: jys_didan 2005年01月17日11:44:05 于 [加国移民] 发送悄悄话

反同性婚姻的现实形势,处境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在谈反同姓婚姻之前,我们先看一下加拿大的法律和行政方面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毕竟,要参与政治角力,必须先熟悉游戏规则。

加拿大法院是加拿大的司法部门,基本上分联邦和省两级,但魁北克省和新斯科舍省是例外,这两个省还有第三级法院和市法院。联邦法院系统由加拿大最高法院、加拿大联邦法院、加拿大税务法院和加拿大上诉法院、军事法院组成。加拿大最高法院是最后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受理联邦和各省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此类案件必须得到联邦上诉法院和省上诉法院的同意,才能上诉到最高法院。此外,最高法院还有权解释和裁决加拿大联邦和省的法律是否违宪。加拿大最高法院由1名加拿大大法官和8名陪审法官组成,他们每年约处理120宗案件。按照惯例,这9名法官中,通常有3名来自魁北克省,3名来自安大略省,2名来自西部四省,1名来自东部沿海四省。最高法院的法官均由总理提名,总督任命,75岁退休。加拿大联邦法院由审判庭和联邦上诉法院组成,一般受理财政和海事等方面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联邦上诉法院由1名首席法官和10名其他法官组成,审判庭由1名副首席法官和13名其他法官组成。这些法官均由联邦政府任命。加拿大税务法院除了处理税务案件外,还处理退休金、失业保障、退伍军人津贴,以及石油和天然气方面的财务纠纷等等。当事人若不服税务法院的裁决,可以诉诸加拿大联邦法院的上诉法院。加拿大税务法院由1名首席法官、1名副首席法官及16名其他法官组成。这些法官均由联邦政府任命。加拿大上诉军事法院是根据加拿大国防法案建立的,由3名法官组成。3名法官由总督从加拿大联邦法院和省高等法院的法官中任命。军事法院没有固定的法庭。它根据需要,可以到任何地方审理军事法庭提出的案件。此外,由于西北地区和育空地区受联邦政府直接管辖,故这两个地区的高等法院也属联邦政府管理。加拿大各省的法制和法院,由于历史原因,魁北克省的法制因受法国影响而采取民法制。加拿大其它9个省和2个地区均采取英国式的习惯法制。各省的司法机构由省高等法院、省上诉法院、地方法院和省法院组成。各省的高等法院是省内的最高法院。由于历史背景不同,各省高等法院的名称也不尽相同。例如有些称为最高法院审判庭,有的省叫皇家高等法院,有的省就称高等法院。各省高等法院的法官均由联邦政府任命。省上诉法院也称最高法院上诉院,只受理经省高等法院审理而上诉的案件。故它并不重新审理案件,而是调阅原审法院已审理的案件文本,听取两方律师的辩论,然后研究作出决定。省上诉法院的法官也由联邦政府任命。地方法院是省设在地方上的法院,但法官却是由联邦政府任命的。省法院是加拿大司法系统内级别最低的法院。它只能审理不太严重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省法院的法官由省政府任命。

年满45岁,从事律师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向法官任命委员会申请担任法官,由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征求有关律师协会和法官的意见,最后挑选出声誉最好、能力最强的人员,向法律部提交报告,由司法部提交议会讨论,最后由司法部长在法官员额内予以任命。一旦任命为法官就为终身制,可以工作到75岁退休,非经法律事由不能罢免,在加拿大的历史上,曾经有两次法官因丑闻被提交议会拟罢免其法官职务,但在议会还未作出决定前,这两名法官就已辞职了。

好了,如上较大篇幅介绍了加拿大的法院体系,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同性婚姻问题。

同性间的习惯法婚姻(或者叫普通法婚姻)从1999年开始在加拿大生效。

2003年6月10日,安大略省上诉法院裁定加拿大现行法律关于婚姻的定义违反了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的平等权,因为它只把婚姻限定与异性恋者之间。这个决议使得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成为北美第一个认同同性婚姻的管辖区。因此,多伦多市宣布将开始讨论对世俗婚姻的许可证问题。第二天,安大略省首席检察官宣布他的政府将依照判决执行。

仅仅一年半后,到目前为止(2005年1月),在加拿大已有六个省份和一个省级领地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包括人口众多的省份),它们的面积加起来超过加拿大全国面积的一半。具体数据如下:

在安大略省(Ontario), 从2003年6月10日开始承认; 在英属哥伦比亚省(BC), 从2003年7月8日开始承认; 在魁北克省(Quebec), 从2004年3月19日开始承认; 在育空地区(Yukon),从2004年7月14日开始承认; 在马尼托巴省(Manitoba),从2004年9月16日开始承认; 在新斯科舍省(Nova Scotia),从2004年9月24日开始承认; 在萨斯喀彻温省(Saskatchewan),从2004年11月5日开始承认;

联邦自由党主政多年,在保障个人基本人权的前提下,一直尽其所能,阻止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当然主要反对党保守党在这个议题上也是这样,坚决反对同性婚姻),不是说各自反对同性婚姻的理由有多么高尚,这是为了各自党派的政治利益而已。由此引发同性恋者和其支持者的激烈抵触和厌恶,于是,同性恋者和其支持者在各省大规模上诉,以违反人权,违宪为理由起诉自由党政府,就以安大略省和英属哥伦比亚省为例:

在安大略省,首回合,裁判法庭(审判庭)认定同性恋者和其支持者获胜,自由党政府败诉,然后政府不服,继续上诉至联邦上诉法庭,结果维持原判决,还是政府失败。在英属哥伦比亚省(卑诗省),裁判法庭(审判庭)在首回合认定同性恋者和其支持者败诉,政府获胜,但同性恋者和其支持者也是不服,继续上诉至联邦上诉法庭,这第二回合却是乾坤倒转,联邦上诉法庭的全部3名法官都认定同性恋者和其支持者胜诉,推翻原判决,改判政府失利。

在现在已经认可了同性婚姻为合法的其他省份,这场官司的结局也是一样,自由党政府输的灰头土脸。被逼无奈,自由党政府继续抗诉,官司全部汇总到联邦高院,自由党政府期待在终审判决中能力挽狂澜,可是结局还是一样的悲惨,同性恋者和其支持者最终在这场全国范围的旷日持久的马拉松式的连续诉讼中获胜。

可是,这场战役还远没有结束,因为还有一个终极武器,也是唯一的武器,还没有被使用,那就是声名显赫,威力巨大的但书条款(Notwithstanding Clause)。

好了,现在既然讲到了但书条款,我们就先来给大家详细说明一下究竟这个但书条款是何方神圣,同时也顺便解读一下权利与自由宪章(The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

如下文字节选自《加拿大法律系统》中文版:

1.《权利与自由宪章》   《宪章》的实质和省政府的人权立法在两个方面有不同。第一,它只对法律系统和立法者有效,而省政府的立法则主要是规范私人和公司的活动。第二,宪章主要针对法律及其在法庭上的应用,而省政府立法则针对市场上的事实,例如买、卖或出租。因此,宪章提供的保护是比较宏观和原则性的,省立法的保护则是比较微观和具体的。   2.《宪章》保护的权利   当宪章中的第十条在85年4月17日生效的,加拿大的人权立法便翻开了新的一页。这并不是说许多新的权利就此诞生,而是这些权利在法庭上的地位从此确立。   《宪章》包含了几种不同类型的权利。第二条到第五条列明了民主权利。其中许多都是在此之前加拿大宪法中的“不成文”部分。这些包括选举和民主统治的保证,言论、集会和出版自由。第七条到第十五条主要是法律权利,例如未定罪前被告是无罪的,不受残酷和异常的惩罚,迅速的审判和人身保护权。第十六条至二十三条则阐明了语言权利。 这些受保护的基本权利有:

  1. 基本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结社与和平集会的自由;

  2.民主权利-选举权与竞选公职的权利;

  3.迁移权利-在加拿大任何地方旅行、生活和找工作的权利;

  4.语言权利-获得联邦政府提供的英语或法语(加拿大的两种官方语言)服务的权利;

  5.平等权利-保证保护公民不受基于人种、民族或种族出身、宗教信仰、肤色、性别、年龄、心智或身体残废的歧视;

  6.法定权利-包括个人生命、自由与安全的权利;如果被捕可请律师咨询的权利;在合理的期间内接受审讯的权利;在被证明有罪以前当被视作无辜的权利;被保护不受无理搜查、任意监禁与残酷体罚的权利。   由于《宪章》是宪法的一部分,因此它高于其它的法令,许多在此之前已被接受的权利现在则被提升到《宪章》的地位。这种做法有着两个重大影响,那就是“政治的司法化和司法的政治化”。   一方面,各级立法者必须竭尽全力,确保他们的立法不与《宪章》冲突。国会和省立法会已经取消了过去的一些立法,以免被法庭取消。在立法时,他们清楚地了解法庭的权力和情绪,因此必须循规蹈矩。政客们现在必须既要对人民,又要对司法负责。   另一方面,法庭也变得更为积极。法律界已开始呼吁以案例来测验《宪章》,从而为法庭解释立法的作用作出一个新的定义,一些低级法院的法官在这一方面已经走的很远。而且加拿大最高法院已经裁定,它有权审查政府每一项行为,包括内阁的功能。   4. 根据《宪章》所做的裁定   到目前为止,《宪章》已经推翻了星期天不营业法,保证了魁北克省的语言权利,取消了“被告有罪假设”条款(该条规定被告必须证明自己的清白),并且严格限制警察搜查,逮捕和讯问的行为。   1989年,最高法庭裁定卑诗省的一名法律系学生胜诉。在此之前他因为不是加拿大公民而被拒绝进入法律系就读。在判决中,法庭认为,虽然《宪章》没有明确说明不允许以国籍为歧视理由,但有关规定却允许广泛的解释。因此,法庭裁定:以国籍为基础的歧视和其它歧视相似,必须禁止。   同年8月份,人工流产的问题又再次出现在法庭上。在此之前的19个月,加拿大的人工流产法律刚刚被摩根泰勒判决所取消。在这次的判决中,魁北克高等法院推翻了原先禁止桑塔尔.戴格进行人工流产的法庭判决,这桩官司在当时极为轰动。   桑塔尔因和好的男友川伯雷分手,因此决定将胎儿人工流产。她的前男友认为他与胎儿亦有关系,便要求法庭禁止她人工流产,并在初审中胜诉。   初审结果引起了妇女团体及一些赞成人工流产人士和法律专家的极大不满。这场官司成了赞成人流合法化和反对人流合法化这两大阵营的法律大较量。   魁北克高院的判决终于使赞成的阵营获胜。而在此之前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刑典》中人工流产条款被判无效的理由是,这结条款干扰了《宪章》中所保护的“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权利。   5. 专家的担忧   至今为止,多数与《宪章》有关的诉讼案的结果都保护了个人免受国家权力的歧视或专横之害。但也有一些专家担忧,这种趋势在将来可能会走得太远。他们认为,宪章既应保护个人,也应保护集体的权利,而与此不同的解释都可能减少集体的权利。   他们提出,有些个人希望保护他们的言论自由权利,因此拒绝在财务上支持那些和他们意见相左的大多数的行动,这就有可能危及工会运动。还有一些人提出,作为法人的大公司也可能要求原本都有只是赋予自然人的言论、财产、集会和政党程序的权利。这将使政府极难监督和规范他们的活动。

但是上述所有这些基本的、法律的和平等的权利必须服从于一个“但书”条款,事实上,不只《权利与自由宪章》,包括了该宪章的整个加拿大宪法,都必须服从于这个“但书”条款。这就允许了议会或省立法机关可以使用该项“但书”条款以宣言之类的法律,来通过在万不得已的特别时刻必须或者不得不损害这些权利的相关法律(除了禁止基于性别歧视的平等权),只要事实与该章规定的内容相反,它就可以通过但书的方式来操作。除了重新规定,这种条款就在五年期满后终止。换言之,当政府建议制定限制该宪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时,它们就必须清楚地申明其意图,并对政治后果负完全的责任。很多宪法专家把这种安排看作“权利法案与议会民主的一个巧妙联姻。”

  该宪章提及的所有权利也“从属于诸如能显示自由和民主社会而作的合理限制”。这些限制权由法院来行使。这种条款类似于印度宪法中授权议会对权利和自由的合理限制。

行文至此,这个“但书”条款是个怎样的终极武器,各位看官应该心里已经很清楚了,其实质就是一个单票即可否决的特例权,除了基于性别歧视的平等权不能推翻,其他任何法令一旦碰上这个“但书”条款,一律可以被否决和封杀。当然也至多只有五年的但书有效期,5年后根据具体实行情况再议。如果5年后,议会的多数认为还是不行,还可以再次使用“但书”条款,再否决或封杀五年,看看试验结果怎样,而不必担心否决或封杀后是否侵犯了人权或者违反宪法。

既然,这个“但书”条款是在很大程度上违背民主议定程序的,那么其为什么还会被制定,会在加拿大的整个司法体系中占极其重要的一席之地呢?那是为了防止“多数人的暴政”,也就是说,少数族裔,原住民,弱势群体,某些非普遍的宗教信仰者,某些持异议的非主流人士等等,他们如果按一人一票的绝对平权的民主制度来投票,那么这些少数人士永远是失利者,他们的意见永远不会被采纳,他们的利益永远不会被考虑到,因为在一人一票的投票选举制度下,他们永远没有赢的可能。因为他们是少数,他们的票数永远不过半。这样,就会形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为了防止这样的情况出现,就必须采用脱离“一人一票”制的其他方式来体现少数者的立场,并且维护他们的利益,这个“但书”条款也就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才应运而生。

但是这个“但书”条款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事实上它是一把双刃剑。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面临的是这样一个理论上的困境。如果但书条款不干预,或者干预不足,则不足以遏制多数暴政;而如果但书条款干预过度,使得通过普选产生的行政和立法部门遭到挫折,无法表达和实现多数的意志,民主在事实上就遭到了破坏,这,就是“反多数难题”。

而民主和人权,具有天赋和普遍的正当性。历来是加拿大人为之重视,为之骄傲,甚至为之不惜用生命去奋斗和捍卫的,视之为由神所赐的,世俗不可剥夺的财富。这也就是为什么历届联邦政府都极力避免使用“但书”条款,都把“但书”条款当作要炸毁自己的地雷,尽可能绕着走,不要去碰它,以免背上违反和损害民主和人权的黑锅,加拿大开国以来尚没有一个联邦政府内阁有使用“但书”条款的先例。

对政治人物来说,使用“但书”条款,意味着一辈子被贴上践踏和侵犯民主和人权的标签,将被当作迫害者,意味着受到全国的,持续的,排山倒海的激愤抗议,意味着被所有的反对党,甚至还包括自己政党内的保留意见者的强烈攻击和反抗,意味着从此以后,欢迎你的不再是鲜花,而是从四面八方向你扔来的臭鸡蛋和烂番茄。意味着个人政治生涯的终结和自我毁灭,意味着任何使用该条款的当前内阁和领导该内阁的政党将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甚至是崩溃的可能。而且就算使用了这个“但书”条款,在5年的试验期内究竟结果怎样,没到最后,大家都不知道,心里都没底,那也就是说,如果结果不错,那么当时同意甚至推动使用“但书”条款的各方面政界人士都会长舒一口气,庆幸自己命大,总算躲过一劫。但是如果使用“但书”条款的试运行结果很差,那么任何当时同意或者推动使用“但书”条款,甚至没有激烈反对的各级政界人士,这个滥用“但书”条款,开加国恶劣先例的大黑锅是背定了,这些替罪羊的最终结局是什么,大家也应该可以想象得到了。

那也就是为什么现总理Paul Martin没有任何胆敢使用“但书”条款的迹象,就连保守党党领Stephen Harper也是对该“但书”条款避之则吉,深怕引火烧身。

有一个2004年6月的一个竞选实例可以充分说明加拿大人,特别是在历次竞选中出席投票率高的加拿大人对该“但书”条款所怀有的极深的反感和不信任。在2004年联邦大选前夕,各项民意调查都表示势均力敌,选情激烈程度超乎想象,并且随大选日的临近,自由党的支持率不升反跌,保守党却还稳中有升,保守党只要策略得当,保持这个势头,最后关头以微弱优势反超,希望不小,这也是苦等了这么些年的保守党迄今为止最大的翻身机会了。

但是保守党不幸的遇到一个偶发事件:卑诗省LANGLEY-ABBOTSFORD选区的国会议员,保守党党员怀特(RANDY WHITE),迎接保守党党领Stephen Harper访问,并随同拉票时表示,保守党政府将重新定义“加拿大人权与自由宪章”,并利用但书条款,推翻最高法院的裁决,例如有关同性婚姻合法化。结果遭到Stephen Harper的不满和立即的驳斥,Harper先生当场对记者表示White的此番言论仅为一家之言,不代表保守党,如果保守党当选,将对此问题极为谨慎,并在没有获得压倒性的民意支持前决不会贸然使用“但书”条款。并希望记者不要在White的个人言论上多做笔墨,以防误导,强调反对同性婚姻并不等同于一定要使用“但书”条款,但是在这种紧要关头,任何言论都是覆水难收,各大媒体为了吸引各方眼球,大肆炒作保守党党员Randy White的大胆言论。再加上保守党历来给人以缺乏宽容的印象,怀特此时的评论实在是不合时宜。这个意外事件被政治反对者及各类维权分子紧咬不放,他们指出,很明显一旦保守党上台将无情践踏少数团体的权力,将社会保守价值观念强加于国家之上。自由党领袖Martin随即在多伦多义正词严地指出,保守党将强迫性滥用但书条款,废除加拿大人的最基本权力。同时Martin指出,22年以来,联邦政府有充分理由绝不运用但书条款。他说,加拿大人深切关注维护个人及少数团体的权力。他相信,作为一名真正的国家领袖,意识到运用但书条款将使国家陷入倒退的深渊,个人及少数团体的权力受到侵犯。Martin告诫,绝不应当走到这一步。新民主党也加入了攻击怀特的行列,指出怀特的观点使Harper领导下的保守党的极端社会计划暴露无遗,保守党蔑视“加拿大人权与自由宪章”,对最高法院不屑一顾。新民主党清楚意识到,最新民意调查显示,保守党有可能组成少数党政府。新民主党还警告说,怀特可能成为保守党内阁部长,掌握相当重要的权力。在强大压力下,Harper竭力将此事轻描淡写,在各类场合疲于应付,充当灭火队员,他说,怀特的评论只是其个人观点,并不代表保守党的立场。White的办公室也随即被迫发表声明,表示其关于但书条款的言论只是个人之见,并不代表保守党的立场。但是保守党上下在最后阶段所做的所有弥补过失的举动都没有能制止住形势倒转,中间游移票源由此大量流失,最终功败垂成。“但书”条款对任何政治人物和任何政党的超强杀伤力由此可见一斑。

但书条款的双刃剑特性还表现在当其为维权的正当目的所使用时,也同时为日后侵权的非正当使用开了个先例。我们假设,现在我们为反对同性婚姻开这个使用“但书”条款的先例,日后,如果有人妄图迫害某类少数族裔,或者提出某些排华法案,那么我们可以在各级法庭上诉,因为族裔歧视是违宪的,所以任何类似的法案永远没有通过的可能。但是如果从前已经有了使用“但书”条款的先例,那么就是另一种情形了,只要歧视或者排华的势力足够大,那么他们完全可以用所谓的民意为借口,要求再次使用“但书”条款,既然从前已经有了使用“但书”条款的先例了,难道只准你用,就不准我用?这样人权和自由宪章就无法捍卫族裔平等了,哪怕各级法庭都反对歧视和排华,但是因为“但书”条款可以凌驾在宪法和各级法院之上,所以先来个排华的五年试验期,实践一下效果。美其名曰:“实验效果不好,还可以改回来嘛,五年之后会自动作废的,你们急什么?”各位看官,我相信看我这篇文章的大部分应该是华人吧?如果碰到这样的情形,你怎么办?如果有朝一日真的碰上这种情况,你是否会为从前支持开启这个使用“但书”条款的先例而后悔呢?

事实上当前自由党政府的日子极为不好过,旷日持久的反同性婚姻合法化(注意,反对同性恋和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两个概念),官司打到最后,竟然输得这样脸面全无,这让信仰上帝的众多内阁官员和总理Paul Martin如何去面对?但自由党实在咽不下这口气,在渥京连续开会,吵翻天,最后被逼无奈,四十个内阁官员关起门来,投票表决是不是豁出去了,就用但书条款了,但表决结果让总理Paul Martin也感到气馁,据消息灵通人士透露,最终的表决结果是10:30,10人愿不惜一切,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其中包括唯一的那位华人内阁官员,另外30人屈于压力,表示接受最高法院的判决。这样一来,整个局面已经不是任何人,包括总理Paul Martin所能够控制的了。而且在内阁内部,有意见可以随便提,但对外,内阁作为一个整体,只能有一个声音,一个代表所有人的最终决定。多年来,在联邦内阁内部的决议流程是这样的,所有内阁成员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如果你的意见属于多数,那么少数的再不服气,也要跟从多数的意见,否则只有辞职不干;同样的如果你不幸的属于少数,那么你再不服气,也不行,也要跟从大家的意见,不服也要服,否则你也同样只有辞职不干,就连总理都是这样,绝对平等,内阁的任何一位成员都不能再对外界乱说话,表决结果出来,就是大家的最终立场。这样的表决结果,甚至让总理和唯一的那位华人内阁官员忍不住沧然泪下(消息灵通人士语),但是也没办法,表决结果就是最终结果,没得更改。据说唯一的那位华人内阁官员一时激奋,有抵抗到底,顶多挂冠而去,大不了老子不干了,宁死不认可同性婚姻之意。结果被其他同僚极力劝阻。最后商议下来,结论是现在的内阁还是有一定的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牵制力量的,十个反对到底的议员不用说了,就连三十个屈于压力表示接受最高法院判决的内阁官员也有不少是无奈之举,心里是很不服气的。所以现在如果有内阁官员自己辞职不干,反而是在削弱反同性婚姻的力量,何况你自己辞职容易,但找谁来接替?反同性婚姻的其他自由党议员现阶段肯定不愿意进内阁,一是不想背黑锅,二是不乐意做违背自己意愿的事情。能,并且愿意现阶段进内阁的都是对同性婚姻合法化不感冒,甚至认同的部分自由党议员,这样岂不是情况更糟?!现有的10:30的内阁表决结果,总比将来换人之后的一边倒的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0:40的表决结果好吧。

何况最令人郁闷的是,外界都说那是你自由党自找苦头啊,那些最高法院的法官不是大部分是你们自由党任命的吗?这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啊!文章开头我们就大篇幅的介绍了加拿大的法院体系,“年满45岁,从事律师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向法官任命委员会申请担任法官,由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征求有关律师协会和法官的意见,最后挑选出声誉最好、能力最强的人员,向法律部提交报告,由司法部提交议会讨论,最后由司法部长在法官员额内予以任命。一旦任命为法官就为终身制,可以工作到75岁退休,非经法律事由不能罢免”。也就是说,候补法官的挑选权完全是在法官任命委员会,律师协会和现任法官的手里,议会只有批准权和否决权,司法部更只是走一个定案的任命程序而已,没有任何影响力。换句话说,就算自由党执政,在议会里占据多数席位,充其量不过是不断否决提名,但是如果法官任命委员会,律师协会和现任法官们不买账,每次提交的候选法官都是你们不喜欢的,你奈我何?总不见得每次都否决,无限制给拖下去吧?所以议会也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就算候选人都是我所不喜欢的,但我只批准一个好歹还看得过眼的,对我的损害相对小一点的,那总行吧?所以所谓的自由党任命的法官,不过是例行一个任命程序而已。说不定在迫不得已任命他(/她)的时候,整个自由党上上下下对这个新任命的法官都恨的咬牙切齿呢。

与此同时,再反观保守党,情况也好不到哪里去,同样是在反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上屡战屡败。而且现在的保守党自从经历了上次的怀特(RANDY WHITE)议员的大嘴巴事件后,一直在总结和检讨,同时微调自己的基本政治路线,总体而言更加趋于中庸和温和,力争吸引更多的中间路线的选民,同时也希望能藉此改变自身长期以来的过于极端和缺乏宽容的公众印象。基于如此这般的现实利益考虑,整个保守党在这个关键时刻自然不会再去捅“但书”条款这个马蜂窝。记得保守党党领Harper曾愤愤不平的说过,“自由党避免使用但书条款,却引导公众舆论迫使我们来提出但书条款,凭什么我们保守党要充当政治炮灰?”,一席话,将保守党的心境揭示的淋漓尽致。此外,何曾几时,保守党都是打压同性恋者和其支持者的急先锋,至少在公众舆论上,保守党曾经是反同性婚姻的口号喊的最响的(是不是口惠而实不至,也只有保守党内部大当家的才知道了),现在即使为了自身利益,态度软化,主动释放善意,可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人家现在攻城略地,高歌猛进之际,一见你保守党,还不是仇人相见,分外眼红?!这梁子结了,也不是一天两天了,说化解就化解,哪那么容易?而且这样的缓和举措,副作用也不小,在此问题上软化自身立场必然直接削弱和动摇保守党的铁票群体,让人抓住口实,“你看,保守党也是个软骨头,只有利益没有立场,连他们都极力避免使用但书条款吧。”这样的处境,实在是让保守党左右为难啊,稍有差池,就是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中间票源还没争取过来,右翼基本票倒是先丢了。这样的尴尬局面也确实让Harper先生愁断肠的了。

事实上,在彼此焦头烂额,唯独同性恋者和其支持者春风疾进之际,却也让联邦自由党和保守党的互动关系发生微妙变化,敢情相互斗了半天,却是鹬蚌相争,渔翁得利。在同性婚姻问题上两败俱伤,谁也没有讨着好。闹了半天,最大的敌人并非彼此对方,而是同性恋者和其支持者,他们倒是通过高等法院,四两拨千斤,一石二鸟,一出手就同时重挫加国政坛最大的两党,立马改变现有政治版图。这样残酷的结局,倒是让这对老冤家同病相怜,进而产生些许的惺惺相惜。我记得有位先哲曾说过,“政坛是人世间最精彩的戏剧上演的不二场合”,诚古人不我欺也!

为今之计,只有全国公投决定是否使用但书条款,才是启动但书条款的唯一方式,因为没有一个党派敢独立承担这样大的政治责任,那么让所有加拿大人通过全民公投的方式,甚至再退一步,不用“公投”这个这么严肃的字眼,来个全国民意测试,让那些党派得到这样的民意信息,民意是压倒性的支持使用但书条款反同性婚姻的,所以你们这次大胆的提出,大胆的使用但书条款,责任不在你们,在所有的加拿大人,那是人民的选择,不让你们背黑锅。也只有这样,或许能反戈一击,在反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问题上有反败为胜的效果。

否则,如果不这样做,或者民意测试下来,多数人这一次还是不希望使用但书条款的,那么,最高法院的判决就是最终结果了。Game Over. 各位反同性婚姻的传统人士或者宗教人士,你们都和我一样,只能多祈祷,自求多福了。那位唯一的现任华人内阁官员,作为一个虔诚的基督徒,确实是履行了他的诺言,为反对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坚持战斗到了最后一刻,至少对他自己而言,是对得起支持他的选民了,但是他最终的抗争结局却注定只能是一个悲剧英雄。命运往往是这样的残酷,真令人无奈,但这世间的任何安排,都有神的用意所在。岂是我们这些凡人所能洞悉的?何况,至少到现在为止,这场战争还没有到尘埃落定的时候,还是让我们将这场戏剧耐心的看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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