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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同性婚姻的現實,處境和可能的解決方案
送交者: jys_didan 2005年01月17日11:44:05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反同性婚姻的現實形勢,處境和可能的解決方案

在談反同姓婚姻之前,我們先看一下加拿大的法律和行政方面的處理流程是怎樣的。畢竟,要參與政治角力,必須先熟悉遊戲規則。

加拿大法院是加拿大的司法部門,基本上分聯邦和省兩級,但魁北克省和新斯科舍省是例外,這兩個省還有第三級法院和市法院。聯邦法院系統由加拿大最高法院、加拿大聯邦法院、加拿大稅務法院和加拿大上訴法院、軍事法院組成。加拿大最高法院是最後上訴法院和終審法院,受理聯邦和各省的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此類案件必須得到聯邦上訴法院和省上訴法院的同意,才能上訴到最高法院。此外,最高法院還有權解釋和裁決加拿大聯邦和省的法律是否違憲。加拿大最高法院由1名加拿大大法官和8名陪審法官組成,他們每年約處理120宗案件。按照慣例,這9名法官中,通常有3名來自魁北克省,3名來自安大略省,2名來自西部四省,1名來自東部沿海四省。最高法院的法官均由總理提名,總督任命,75歲退休。加拿大聯邦法院由審判庭和聯邦上訴法院組成,一般受理財政和海事等方面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聯邦上訴法院由1名首席法官和10名其他法官組成,審判庭由1名副首席法官和13名其他法官組成。這些法官均由聯邦政府任命。加拿大稅務法院除了處理稅務案件外,還處理退休金、失業保障、退伍軍人津貼,以及石油和天然氣方面的財務糾紛等等。當事人若不服稅務法院的裁決,可以訴諸加拿大聯邦法院的上訴法院。加拿大稅務法院由1名首席法官、1名副首席法官及16名其他法官組成。這些法官均由聯邦政府任命。加拿大上訴軍事法院是根據加拿大國防法案建立的,由3名法官組成。3名法官由總督從加拿大聯邦法院和省高等法院的法官中任命。軍事法院沒有固定的法庭。它根據需要,可以到任何地方審理軍事法庭提出的案件。此外,由於西北地區和育空地區受聯邦政府直接管轄,故這兩個地區的高等法院也屬聯邦政府管理。加拿大各省的法制和法院,由於歷史原因,魁北克省的法制因受法國影響而採取民法制。加拿大其它9個省和2個地區均採取英國式的習慣法制。各省的司法機構由省高等法院、省上訴法院、地方法院和省法院組成。各省的高等法院是省內的最高法院。由於歷史背景不同,各省高等法院的名稱也不盡相同。例如有些稱為最高法院審判庭,有的省叫皇家高等法院,有的省就稱高等法院。各省高等法院的法官均由聯邦政府任命。省上訴法院也稱最高法院上訴院,只受理經省高等法院審理而上訴的案件。故它並不重新審理案件,而是調閱原審法院已審理的案件文本,聽取兩方律師的辯論,然後研究作出決定。省上訴法院的法官也由聯邦政府任命。地方法院是省設在地方上的法院,但法官卻是由聯邦政府任命的。省法院是加拿大司法系統內級別最低的法院。它只能審理不太嚴重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省法院的法官由省政府任命。

年滿45歲,從事律師工作10年以上的人員可以向法官任命委員會申請擔任法官,由委員會對申請人進行調查,徵求有關律師協會和法官的意見,最後挑選出聲譽最好、能力最強的人員,向法律部提交報告,由司法部提交議會討論,最後由司法部長在法官員額內予以任命。一旦任命為法官就為終身制,可以工作到75歲退休,非經法律事由不能罷免,在加拿大的歷史上,曾經有兩次法官因醜聞被提交議會擬罷免其法官職務,但在議會還未作出決定前,這兩名法官就已辭職了。

好了,如上較大篇幅介紹了加拿大的法院體系,現在我們再回過頭來看同性婚姻問題。

同性間的習慣法婚姻(或者叫普通法婚姻)從1999年開始在加拿大生效。

2003年6月10日,安大略省上訴法院裁定加拿大現行法律關於婚姻的定義違反了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的平等權,因為它只把婚姻限定與異性戀者之間。這個決議使得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成為北美第一個認同同性婚姻的管轄區。因此,多倫多市宣布將開始討論對世俗婚姻的許可證問題。第二天,安大略省首席檢察官宣布他的政府將依照判決執行。

僅僅一年半後,到目前為止(2005年1月),在加拿大已有六個省份和一個省級領地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包括人口眾多的省份),它們的面積加起來超過加拿大全國面積的一半。具體數據如下:

在安大略省(Ontario), 從2003年6月10日開始承認; 在英屬哥倫比亞省(BC), 從2003年7月8日開始承認; 在魁北克省(Quebec), 從2004年3月19日開始承認; 在育空地區(Yukon),從2004年7月14日開始承認; 在馬尼托巴省(Manitoba),從2004年9月16日開始承認; 在新斯科舍省(Nova Scotia),從2004年9月24日開始承認; 在薩斯喀徹溫省(Saskatchewan),從2004年11月5日開始承認;

聯邦自由黨主政多年,在保障個人基本人權的前提下,一直盡其所能,阻止同性婚姻的合法化(當然主要反對黨保守黨在這個議題上也是這樣,堅決反對同性婚姻),不是說各自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有多麼高尚,這是為了各自黨派的政治利益而已。由此引發同性戀者和其支持者的激烈牴觸和厭惡,於是,同性戀者和其支持者在各省大規模上訴,以違反人權,違憲為理由起訴自由黨政府,就以安大略省和英屬哥倫比亞省為例:

在安大略省,首回合,裁判法庭(審判庭)認定同性戀者和其支持者獲勝,自由黨政府敗訴,然後政府不服,繼續上訴至聯邦上訴法庭,結果維持原判決,還是政府失敗。在英屬哥倫比亞省(卑詩省),裁判法庭(審判庭)在首回合認定同性戀者和其支持者敗訴,政府獲勝,但同性戀者和其支持者也是不服,繼續上訴至聯邦上訴法庭,這第二回合卻是乾坤倒轉,聯邦上訴法庭的全部3名法官都認定同性戀者和其支持者勝訴,推翻原判決,改判政府失利。

在現在已經認可了同性婚姻為合法的其他省份,這場官司的結局也是一樣,自由黨政府輸的灰頭土臉。被逼無奈,自由黨政府繼續抗訴,官司全部匯總到聯邦高院,自由黨政府期待在終審判決中能力挽狂瀾,可是結局還是一樣的悲慘,同性戀者和其支持者最終在這場全國範圍的曠日持久的馬拉松式的連續訴訟中獲勝。

可是,這場戰役還遠沒有結束,因為還有一個終極武器,也是唯一的武器,還沒有被使用,那就是聲名顯赫,威力巨大的但書條款(Notwithstanding Clause)。

好了,現在既然講到了但書條款,我們就先來給大家詳細說明一下究竟這個但書條款是何方神聖,同時也順便解讀一下權利與自由憲章(The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

如下文字節選自《加拿大法律系統》中文版:

1.《權利與自由憲章》   《憲章》的實質和省政府的人權立法在兩個方面有不同。第一,它只對法律系統和立法者有效,而省政府的立法則主要是規範私人和公司的活動。第二,憲章主要針對法律及其在法庭上的應用,而省政府立法則針對市場上的事實,例如買、賣或出租。因此,憲章提供的保護是比較宏觀和原則性的,省立法的保護則是比較微觀和具體的。   2.《憲章》保護的權利   當憲章中的第十條在85年4月17日生效的,加拿大的人權立法便翻開了新的一頁。這並不是說許多新的權利就此誕生,而是這些權利在法庭上的地位從此確立。   《憲章》包含了幾種不同類型的權利。第二條到第五條列明了民主權利。其中許多都是在此之前加拿大憲法中的“不成文”部分。這些包括選舉和民主統治的保證,言論、集會和出版自由。第七條到第十五條主要是法律權利,例如未定罪前被告是無罪的,不受殘酷和異常的懲罰,迅速的審判和人身保護權。第十六條至二十三條則闡明了語言權利。 這些受保護的基本權利有:

  1. 基本自由-包括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結社與和平集會的自由;

  2.民主權利-選舉權與競選公職的權利;

  3.遷移權利-在加拿大任何地方旅行、生活和找工作的權利;

  4.語言權利-獲得聯邦政府提供的英語或法語(加拿大的兩種官方語言)服務的權利;

  5.平等權利-保證保護公民不受基於人種、民族或種族出身、宗教信仰、膚色、性別、年齡、心智或身體殘廢的歧視;

  6.法定權利-包括個人生命、自由與安全的權利;如果被捕可請律師諮詢的權利;在合理的期間內接受審訊的權利;在被證明有罪以前當被視作無辜的權利;被保護不受無理搜查、任意監禁與殘酷體罰的權利。   由於《憲章》是憲法的一部分,因此它高於其它的法令,許多在此之前已被接受的權利現在則被提升到《憲章》的地位。這種做法有着兩個重大影響,那就是“政治的司法化和司法的政治化”。   一方面,各級立法者必須竭盡全力,確保他們的立法不與《憲章》衝突。國會和省立法會已經取消了過去的一些立法,以免被法庭取消。在立法時,他們清楚地了解法庭的權力和情緒,因此必須循規蹈矩。政客們現在必須既要對人民,又要對司法負責。   另一方面,法庭也變得更為積極。法律界已開始呼籲以案例來測驗《憲章》,從而為法庭解釋立法的作用作出一個新的定義,一些低級法院的法官在這一方面已經走的很遠。而且加拿大最高法院已經裁定,它有權審查政府每一項行為,包括內閣的功能。   4. 根據《憲章》所做的裁定   到目前為止,《憲章》已經推翻了星期天不營業法,保證了魁北克省的語言權利,取消了“被告有罪假設”條款(該條規定被告必須證明自己的清白),並且嚴格限制警察搜查,逮捕和訊問的行為。   1989年,最高法庭裁定卑詩省的一名法律系學生勝訴。在此之前他因為不是加拿大公民而被拒絕進入法律系就讀。在判決中,法庭認為,雖然《憲章》沒有明確說明不允許以國籍為歧視理由,但有關規定卻允許廣泛的解釋。因此,法庭裁定:以國籍為基礎的歧視和其它歧視相似,必須禁止。   同年8月份,人工流產的問題又再次出現在法庭上。在此之前的19個月,加拿大的人工流產法律剛剛被摩根泰勒判決所取消。在這次的判決中,魁北克高等法院推翻了原先禁止桑塔爾.戴格進行人工流產的法庭判決,這樁官司在當時極為轟動。   桑塔爾因和好的男友川伯雷分手,因此決定將胎兒人工流產。她的前男友認為他與胎兒亦有關係,便要求法庭禁止她人工流產,並在初審中勝訴。   初審結果引起了婦女團體及一些贊成人工流產人士和法律專家的極大不滿。這場官司成了贊成人流合法化和反對人流合法化這兩大陣營的法律大較量。   魁北克高院的判決終於使贊成的陣營獲勝。而在此之前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中,《刑典》中人工流產條款被判無效的理由是,這結條款干擾了《憲章》中所保護的“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權利。   5. 專家的擔憂   至今為止,多數與《憲章》有關的訴訟案的結果都保護了個人免受國家權力的歧視或專橫之害。但也有一些專家擔憂,這種趨勢在將來可能會走得太遠。他們認為,憲章既應保護個人,也應保護集體的權利,而與此不同的解釋都可能減少集體的權利。   他們提出,有些個人希望保護他們的言論自由權利,因此拒絕在財務上支持那些和他們意見相左的大多數的行動,這就有可能危及工會運動。還有一些人提出,作為法人的大公司也可能要求原本都有只是賦予自然人的言論、財產、集會和政黨程序的權利。這將使政府極難監督和規範他們的活動。

但是上述所有這些基本的、法律的和平等的權利必須服從於一個“但書”條款,事實上,不只《權利與自由憲章》,包括了該憲章的整個加拿大憲法,都必須服從於這個“但書”條款。這就允許了議會或省立法機關可以使用該項“但書”條款以宣言之類的法律,來通過在萬不得已的特別時刻必須或者不得不損害這些權利的相關法律(除了禁止基於性別歧視的平等權),只要事實與該章規定的內容相反,它就可以通過但書的方式來操作。除了重新規定,這種條款就在五年期滿後終止。換言之,當政府建議制定限制該憲章規定的公民權利和自由的法律時,它們就必須清楚地申明其意圖,並對政治後果負完全的責任。很多憲法專家把這種安排看作“權利法案與議會民主的一個巧妙聯姻。”

  該憲章提及的所有權利也“從屬於諸如能顯示自由和民主社會而作的合理限制”。這些限制權由法院來行使。這種條款類似於印度憲法中授權議會對權利和自由的合理限制。

行文至此,這個“但書”條款是個怎樣的終極武器,各位看官應該心裡已經很清楚了,其實質就是一個單票即可否決的特例權,除了基於性別歧視的平等權不能推翻,其他任何法令一旦碰上這個“但書”條款,一律可以被否決和封殺。當然也至多只有五年的但書有效期,5年後根據具體實行情況再議。如果5年後,議會的多數認為還是不行,還可以再次使用“但書”條款,再否決或封殺五年,看看試驗結果怎樣,而不必擔心否決或封殺後是否侵犯了人權或者違反憲法。

既然,這個“但書”條款是在很大程度上違背民主議定程序的,那麼其為什麼還會被制定,會在加拿大的整個司法體系中占極其重要的一席之地呢?那是為了防止“多數人的暴政”,也就是說,少數族裔,原住民,弱勢群體,某些非普遍的宗教信仰者,某些持異議的非主流人士等等,他們如果按一人一票的絕對平權的民主制度來投票,那麼這些少數人士永遠是失利者,他們的意見永遠不會被採納,他們的利益永遠不會被考慮到,因為在一人一票的投票選舉制度下,他們永遠沒有贏的可能。因為他們是少數,他們的票數永遠不過半。這樣,就會形成“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暴政”。為了防止這樣的情況出現,就必須採用脫離“一人一票”制的其他方式來體現少數者的立場,並且維護他們的利益,這個“但書”條款也就是基於這樣的理念,才應運而生。

但是這個“但書”條款也不是完美無缺的,事實上它是一把雙刃劍。因為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面臨的是這樣一個理論上的困境。如果但書條款不干預,或者干預不足,則不足以遏制多數暴政;而如果但書條款干預過度,使得通過普選產生的行政和立法部門遭到挫折,無法表達和實現多數的意志,民主在事實上就遭到了破壞,這,就是“反多數難題”。

而民主和人權,具有天賦和普遍的正當性。歷來是加拿大人為之重視,為之驕傲,甚至為之不惜用生命去奮鬥和捍衛的,視之為由神所賜的,世俗不可剝奪的財富。這也就是為什麼歷屆聯邦政府都極力避免使用“但書”條款,都把“但書”條款當作要炸毀自己的地雷,儘可能繞着走,不要去碰它,以免背上違反和損害民主和人權的黑鍋,加拿大開國以來尚沒有一個聯邦政府內閣有使用“但書”條款的先例。

對政治人物來說,使用“但書”條款,意味着一輩子被貼上踐踏和侵犯民主和人權的標籤,將被當作迫害者,意味着受到全國的,持續的,排山倒海的激憤抗議,意味着被所有的反對黨,甚至還包括自己政黨內的保留意見者的強烈攻擊和反抗,意味着從此以後,歡迎你的不再是鮮花,而是從四面八方向你扔來的臭雞蛋和爛番茄。意味着個人政治生涯的終結和自我毀滅,意味着任何使用該條款的當前內閣和領導該內閣的政黨將受到前所未有的衝擊,甚至是崩潰的可能。而且就算使用了這個“但書”條款,在5年的試驗期內究竟結果怎樣,沒到最後,大家都不知道,心裡都沒底,那也就是說,如果結果不錯,那麼當時同意甚至推動使用“但書”條款的各方面政界人士都會長舒一口氣,慶幸自己命大,總算躲過一劫。但是如果使用“但書”條款的試運行結果很差,那麼任何當時同意或者推動使用“但書”條款,甚至沒有激烈反對的各級政界人士,這個濫用“但書”條款,開加國惡劣先例的大黑鍋是背定了,這些替罪羊的最終結局是什麼,大家也應該可以想象得到了。

那也就是為什麼現總理Paul Martin沒有任何膽敢使用“但書”條款的跡象,就連保守黨黨領Stephen Harper也是對該“但書”條款避之則吉,深怕引火燒身。

有一個2004年6月的一個競選實例可以充分說明加拿大人,特別是在歷次競選中出席投票率高的加拿大人對該“但書”條款所懷有的極深的反感和不信任。在2004年聯邦大選前夕,各項民意調查都表示勢均力敵,選情激烈程度超乎想象,並且隨大選日的臨近,自由黨的支持率不升反跌,保守黨卻還穩中有升,保守黨只要策略得當,保持這個勢頭,最後關頭以微弱優勢反超,希望不小,這也是苦等了這麼些年的保守黨迄今為止最大的翻身機會了。

但是保守黨不幸的遇到一個偶發事件:卑詩省LANGLEY-ABBOTSFORD選區的國會議員,保守黨黨員懷特(RANDY WHITE),迎接保守黨黨領Stephen Harper訪問,並隨同拉票時表示,保守黨政府將重新定義“加拿大人權與自由憲章”,並利用但書條款,推翻最高法院的裁決,例如有關同性婚姻合法化。結果遭到Stephen Harper的不滿和立即的駁斥,Harper先生當場對記者表示White的此番言論僅為一家之言,不代表保守黨,如果保守黨當選,將對此問題極為謹慎,並在沒有獲得壓倒性的民意支持前決不會貿然使用“但書”條款。並希望記者不要在White的個人言論上多做筆墨,以防誤導,強調反對同性婚姻並不等同於一定要使用“但書”條款,但是在這種緊要關頭,任何言論都是覆水難收,各大媒體為了吸引各方眼球,大肆炒作保守黨黨員Randy White的大膽言論。再加上保守黨歷來給人以缺乏寬容的印象,懷特此時的評論實在是不合時宜。這個意外事件被政治反對者及各類維權分子緊咬不放,他們指出,很明顯一旦保守黨上台將無情踐踏少數團體的權力,將社會保守價值觀念強加於國家之上。自由黨領袖Martin隨即在多倫多義正詞嚴地指出,保守黨將強迫性濫用但書條款,廢除加拿大人的最基本權力。同時Martin指出,22年以來,聯邦政府有充分理由絕不運用但書條款。他說,加拿大人深切關注維護個人及少數團體的權力。他相信,作為一名真正的國家領袖,意識到運用但書條款將使國家陷入倒退的深淵,個人及少數團體的權力受到侵犯。Martin告誡,絕不應當走到這一步。新民主黨也加入了攻擊懷特的行列,指出懷特的觀點使Harper領導下的保守黨的極端社會計劃暴露無遺,保守黨蔑視“加拿大人權與自由憲章”,對最高法院不屑一顧。新民主黨清楚意識到,最新民意調查顯示,保守黨有可能組成少數黨政府。新民主黨還警告說,懷特可能成為保守黨內閣部長,掌握相當重要的權力。在強大壓力下,Harper竭力將此事輕描淡寫,在各類場合疲於應付,充當滅火隊員,他說,懷特的評論只是其個人觀點,並不代表保守黨的立場。White的辦公室也隨即被迫發表聲明,表示其關於但書條款的言論只是個人之見,並不代表保守黨的立場。但是保守黨上下在最後階段所做的所有彌補過失的舉動都沒有能制止住形勢倒轉,中間游移票源由此大量流失,最終功敗垂成。“但書”條款對任何政治人物和任何政黨的超強殺傷力由此可見一斑。

但書條款的雙刃劍特性還表現在當其為維權的正當目的所使用時,也同時為日後侵權的非正當使用開了個先例。我們假設,現在我們為反對同性婚姻開這個使用“但書”條款的先例,日後,如果有人妄圖迫害某類少數族裔,或者提出某些排華法案,那麼我們可以在各級法庭上訴,因為族裔歧視是違憲的,所以任何類似的法案永遠沒有通過的可能。但是如果從前已經有了使用“但書”條款的先例,那麼就是另一種情形了,只要歧視或者排華的勢力足夠大,那麼他們完全可以用所謂的民意為藉口,要求再次使用“但書”條款,既然從前已經有了使用“但書”條款的先例了,難道只准你用,就不准我用?這樣人權和自由憲章就無法捍衛族裔平等了,哪怕各級法庭都反對歧視和排華,但是因為“但書”條款可以凌駕在憲法和各級法院之上,所以先來個排華的五年試驗期,實踐一下效果。美其名曰:“實驗效果不好,還可以改回來嘛,五年之後會自動作廢的,你們急什麼?”各位看官,我相信看我這篇文章的大部分應該是華人吧?如果碰到這樣的情形,你怎麼辦?如果有朝一日真的碰上這種情況,你是否會為從前支持開啟這個使用“但書”條款的先例而後悔呢?

事實上當前自由黨政府的日子極為不好過,曠日持久的反同性婚姻合法化(注意,反對同性戀和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兩個概念),官司打到最後,竟然輸得這樣臉面全無,這讓信仰上帝的眾多內閣官員和總理Paul Martin如何去面對?但自由黨實在咽不下這口氣,在渥京連續開會,吵翻天,最後被逼無奈,四十個內閣官員關起門來,投票表決是不是豁出去了,就用但書條款了,但表決結果讓總理Paul Martin也感到氣餒,據消息靈通人士透露,最終的表決結果是10:30,10人願不惜一切,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其中包括唯一的那位華人內閣官員,另外30人屈於壓力,表示接受最高法院的判決。這樣一來,整個局面已經不是任何人,包括總理Paul Martin所能夠控制的了。而且在內閣內部,有意見可以隨便提,但對外,內閣作為一個整體,只能有一個聲音,一個代表所有人的最終決定。多年來,在聯邦內閣內部的決議流程是這樣的,所有內閣成員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如果你的意見屬於多數,那麼少數的再不服氣,也要跟從多數的意見,否則只有辭職不干;同樣的如果你不幸的屬於少數,那麼你再不服氣,也不行,也要跟從大家的意見,不服也要服,否則你也同樣只有辭職不干,就連總理都是這樣,絕對平等,內閣的任何一位成員都不能再對外界亂說話,表決結果出來,就是大家的最終立場。這樣的表決結果,甚至讓總理和唯一的那位華人內閣官員忍不住滄然淚下(消息靈通人士語),但是也沒辦法,表決結果就是最終結果,沒得更改。據說唯一的那位華人內閣官員一時激奮,有抵抗到底,頂多掛冠而去,大不了老子不幹了,寧死不認可同性婚姻之意。結果被其他同僚極力勸阻。最後商議下來,結論是現在的內閣還是有一定的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牽制力量的,十個反對到底的議員不用說了,就連三十個屈於壓力表示接受最高法院判決的內閣官員也有不少是無奈之舉,心裡是很不服氣的。所以現在如果有內閣官員自己辭職不干,反而是在削弱反同性婚姻的力量,何況你自己辭職容易,但找誰來接替?反同性婚姻的其他自由黨議員現階段肯定不願意進內閣,一是不想背黑鍋,二是不樂意做違背自己意願的事情。能,並且願意現階段進內閣的都是對同性婚姻合法化不感冒,甚至認同的部分自由黨議員,這樣豈不是情況更糟?!現有的10:30的內閣表決結果,總比將來換人之後的一邊倒的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0:40的表決結果好吧。

何況最令人鬱悶的是,外界都說那是你自由黨自找苦頭啊,那些最高法院的法官不是大部分是你們自由黨任命的嗎?這真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啊!文章開頭我們就大篇幅的介紹了加拿大的法院體系,“年滿45歲,從事律師工作10年以上的人員可以向法官任命委員會申請擔任法官,由委員會對申請人進行調查,徵求有關律師協會和法官的意見,最後挑選出聲譽最好、能力最強的人員,向法律部提交報告,由司法部提交議會討論,最後由司法部長在法官員額內予以任命。一旦任命為法官就為終身制,可以工作到75歲退休,非經法律事由不能罷免”。也就是說,候補法官的挑選權完全是在法官任命委員會,律師協會和現任法官的手裡,議會只有批准權和否決權,司法部更只是走一個定案的任命程序而已,沒有任何影響力。換句話說,就算自由黨執政,在議會裡占據多數席位,充其量不過是不斷否決提名,但是如果法官任命委員會,律師協會和現任法官們不買賬,每次提交的候選法官都是你們不喜歡的,你奈我何?總不見得每次都否決,無限制給拖下去吧?所以議會也只能兩害相權取其輕,就算候選人都是我所不喜歡的,但我只批准一個好歹還看得過眼的,對我的損害相對小一點的,那總行吧?所以所謂的自由黨任命的法官,不過是例行一個任命程序而已。說不定在迫不得已任命他(/她)的時候,整個自由黨上上下下對這個新任命的法官都恨的咬牙切齒呢。

與此同時,再反觀保守黨,情況也好不到哪裡去,同樣是在反同性婚姻合法化問題上屢戰屢敗。而且現在的保守黨自從經歷了上次的懷特(RANDY WHITE)議員的大嘴巴事件後,一直在總結和檢討,同時微調自己的基本政治路線,總體而言更加趨於中庸和溫和,力爭吸引更多的中間路線的選民,同時也希望能藉此改變自身長期以來的過於極端和缺乏寬容的公眾印象。基於如此這般的現實利益考慮,整個保守黨在這個關鍵時刻自然不會再去捅“但書”條款這個馬蜂窩。記得保守黨黨領Harper曾憤憤不平的說過,“自由黨避免使用但書條款,卻引導公眾輿論迫使我們來提出但書條款,憑什麼我們保守黨要充當政治炮灰?”,一席話,將保守黨的心境揭示的淋漓盡致。此外,何曾幾時,保守黨都是打壓同性戀者和其支持者的急先鋒,至少在公眾輿論上,保守黨曾經是反同性婚姻的口號喊的最響的(是不是口惠而實不至,也只有保守黨內部大當家的才知道了),現在即使為了自身利益,態度軟化,主動釋放善意,可是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人家現在攻城略地,高歌猛進之際,一見你保守黨,還不是仇人相見,分外眼紅?!這梁子結了,也不是一天兩天了,說化解就化解,哪那麼容易?而且這樣的緩和舉措,副作用也不小,在此問題上軟化自身立場必然直接削弱和動搖保守黨的鐵票群體,讓人抓住口實,“你看,保守黨也是個軟骨頭,只有利益沒有立場,連他們都極力避免使用但書條款吧。”這樣的處境,實在是讓保守黨左右為難啊,稍有差池,就是豬八戒照鏡子,里外不是人。中間票源還沒爭取過來,右翼基本票倒是先丟了。這樣的尷尬局面也確實讓Harper先生愁斷腸的了。

事實上,在彼此焦頭爛額,唯獨同性戀者和其支持者春風疾進之際,卻也讓聯邦自由黨和保守黨的互動關係發生微妙變化,敢情相互鬥了半天,卻是鷸蚌相爭,漁翁得利。在同性婚姻問題上兩敗俱傷,誰也沒有討着好。鬧了半天,最大的敵人並非彼此對方,而是同性戀者和其支持者,他們倒是通過高等法院,四兩撥千斤,一石二鳥,一出手就同時重挫加國政壇最大的兩黨,立馬改變現有政治版圖。這樣殘酷的結局,倒是讓這對老冤家同病相憐,進而產生些許的惺惺相惜。我記得有位先哲曾說過,“政壇是人世間最精彩的戲劇上演的不二場合”,誠古人不我欺也!

為今之計,只有全國公投決定是否使用但書條款,才是啟動但書條款的唯一方式,因為沒有一個黨派敢獨立承擔這樣大的政治責任,那麼讓所有加拿大人通過全民公投的方式,甚至再退一步,不用“公投”這個這麼嚴肅的字眼,來個全國民意測試,讓那些黨派得到這樣的民意信息,民意是壓倒性的支持使用但書條款反同性婚姻的,所以你們這次大膽的提出,大膽的使用但書條款,責任不在你們,在所有的加拿大人,那是人民的選擇,不讓你們背黑鍋。也只有這樣,或許能反戈一擊,在反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問題上有反敗為勝的效果。

否則,如果不這樣做,或者民意測試下來,多數人這一次還是不希望使用但書條款的,那麼,最高法院的判決就是最終結果了。Game Over. 各位反同性婚姻的傳統人士或者宗教人士,你們都和我一樣,只能多祈禱,自求多福了。那位唯一的現任華人內閣官員,作為一個虔誠的基督徒,確實是履行了他的諾言,為反對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堅持戰鬥到了最後一刻,至少對他自己而言,是對得起支持他的選民了,但是他最終的抗爭結局卻註定只能是一個悲劇英雄。命運往往是這樣的殘酷,真令人無奈,但這世間的任何安排,都有神的用意所在。豈是我們這些凡人所能洞悉的?何況,至少到現在為止,這場戰爭還沒有到塵埃落定的時候,還是讓我們將這場戲劇耐心的看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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