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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惱人生:你害怕精神病患者嗎?
送交者: 溫潤如玉 2016年06月24日14:23:24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24歲的加國阿省青年馬修格魯德,兩年前的春天在大學同學學期末的聚會中,以殘忍的手段殺害了他的五位同學,2016年5月25日這一天卻被法官宣布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原因是法官認為事發時被告精神病發作,他並不知道其行為的後果。據說在實施犯罪之前一個月,馬修格魯德曾在社交網站發布大量帖子,話題和圖片涉及吸血鬼、殭屍、《星球大戰》中黑暗武士以及世界末日等等。在實施犯罪的時候,他聽到有聲音告訴他,世界末日到了,於是他抓起一把刀子對參加聚會的同學們大開殺戒。

    宣判結束,輿論譁然。人們議論紛紛,網友們的評論當然是比較偏激的,但也說明了公眾對精神病患者的恐懼,對不可預知的突發事件的恐懼。不知道大家在生活中碰到過精神病患者嗎?或者精神不正常的人?有沒有因此而產生莫名的恐懼呢?筆者自己就曾碰到過這樣的事情,並為此個人日常生活還受到了些許的影響。


奇遇


說起來這是幾年前的事了。那年夏天,我從國內探親回來,坐城鐵去學校註冊新學期的課程。

    我還記得那天火車上的人不多,我坐在座位上正在欣賞窗外的風景,突然聽到後面有人在嘟嘟囔囔,聽不清說什麼,怎麼有點像是在罵人。我扭過頭去看,後方過道上站着一個看樣子三十多歲的女人,亞裔,個子不高,短髮,還戴着眼鏡。我發現她正盯着我,眼鏡後面的目光並不友善。我忙把頭扭回來,怎麼回事?我得罪她了嗎?沒有啊,我不認識她啊。我回想了一遍上車前後的經歷,沒有和任何人搭話,也沒有和任何人發生衝突啊。也許不是在罵我吧,是我多心了。這樣想想,也就釋然了,雖然身後的嘟囔聲沒有停止,就全當沒聽見吧。

    新學期開始後,大作業、考試一個連着一個,緊張得連喘氣的功夫都沒有,很快我就把這件事忘了。一天,我在去學校餐廳吃飯的路上,和一個人擦肩而過,我又聽到了那不友好的罵罵咧咧的嘟囔聲,我定睛一看,天,又是那個女的,怎麼回事?她也在這裡讀書嗎?因為吃完飯馬上就得上課,我沒功夫搭理她,就趕快離開了。這以後,又有幾次和這個女人的相遇,每次碰上,她都罵個不停,咬牙切齒的,似乎和我有深仇大恨似的。我很訝異,這到底是為什麼呢?莫非她精神有問題?

    日子在忙碌緊張的學習生活中過得飛快,期中考試就要到了。一個周末的上午,我到學校溫習功課,因為去得早,教學樓里人不多很安靜,我們專業在九樓,我打算在那一層找個教室看書。九樓的樓道里靜極了,靜到只聽見我的腳步聲。有間教室的門開着,我走過去,停下來,正準備一腳跨進教室的門,突然看到前排的角落裡坐着一個人,雖然教室里的窗簾沒有拉開,屋裡的光線很暗,但我還是認出了這個人正是那個罵我的女人。與此同時,她顯然也認出了我。我可不想與人發生衝突,於是馬上退了出來,轉身離去。

    萬沒想到的是,那女人走出教室,從後面追了上來,然後破口大罵。她罵得起勁兒,根本無視我的質問:你認識我嗎?你為什麼要罵我?她一步不離地跟着我,我無法脫身。終於,我的火兒也上來了,當她再一次說出bitch那個單詞的時候,我終於忍無可忍,罵出了“滾蛋!”。我不再退縮,迎着她而去,大概是我臉上難看的表情也嚇着她了,她在我的逼視下一步步後退,等她退回教室後,我轉身而去,搭乘電梯,下到一樓大廳,那裡有一個咖啡店,不少人此時正在那裡休息喝咖啡,我也找了個座位坐了下來,想平復一下被無端打亂的心情。

    剛剛安定下來,正準備打開書本看書,突然,只聽一聲大喝:就是她!我抬起頭來,發現那個女人不知什麼時候已經來到咖啡店,用手指着我,大聲說,“她罵我,還威脅我,我要控告她!”霎時間,所有人的目光都投向了我。我被這場景也着實嚇了一跳,腦子一片空白,一時不知說什麼才好。緊接着,學校的保安到了,把我們倆帶到了咖啡店旁邊一張空着的桌子旁,示意讓我先坐下,把那個女人帶到一旁先向她問話。我不確定那個女人是不是中國人,反正她英語可能還行,她和保安說了很長時間。這期間,我的心亂極了,這真是禍從天降,這都哪兒跟哪兒啊,我招誰惹誰了?等保安過來問話時,我還在氣憤中,由於太生氣了,說話也結結巴巴的,把整個過程講了一遍。我講完後,保安向我要學生證,我把學生證遞給了他,他看完後說,你帶我到九樓你們發生爭執的地方看一下。我們起身向電梯間走去,這時我才發現,那個女人已經不見了。

    在九樓,我詳細地又說了一遍當時的情況,也把和那個女人前後幾次見面的情況告訴了保安。這時保安的態度溫和下來,說,“剛才談話時我也發現她思維有些混亂,而且問她要學生證,她也拿不出來。我看了你的學生證,我們當然是首先要保證自己學生在學校的安全。”說着,他用手指着過道里牆上掛着的一部電話說,“以後再碰到類似的情況,就給我們打電話,電話上有學校保安的號碼。”我這才注意到,那個電話上確實有個號碼,忙向保安致謝,送他離去。

    保安走後,我卻再也無法安靜下來讀書了,無端被罵又無端受驚嚇,心裡一時亂極了,給朋友打了電話。朋友驅車趕來,安慰了我一番之後,又幫我分析了一下,說,猜測那個女人可能之前認識一個人,她和那人有仇或有過節,而那人和你長得又比較像,她肯定精神有問題,所以就把你誤認為是她的那個仇人了。我想想也有道理,就放下了。

    可是打哪兒以後,我就有心結了,我開始莫名的擔心,若是她把我誤認為是她的仇人,她會不會再次傷害我呢?機會不是沒有啊,無論是坐城鐵還是在學校都有可能會遇上的啊,如果她真的是精神病患者,那她即便是傷害了我也不用負責的啊,誰知道一個精神病患者下一步能幹出什麼事呢!有很長一段時間,我不敢太晚回家,在學校也儘量和同學一起行走。這種內心的不安一直延續到我結束學業離開學校。


殺人犯都是精神病嗎?


    這樣的擔心和不安也不是完全沒有根據的。據網上報道,精神病患者傷人事件時有發生。2012年,溫哥華市中心街頭某咖啡館內,一名長者在清晨喝咖啡讀報的時候,遭精神病患莫名捅刀。在BC省警方接到的報案電話中,超過1/3的事件與精神病患者有關。而在安省,25%-30%的報警電話和精神疾病有關。看看近年來在加國發生的幾起著名的殺人案吧:

    2008年,華裔移民李偉光在搭乘灰狗巴士從埃德蒙頓前往溫尼伯的途中,將身旁的一名的白人乘客殺害,並砍下對方的頭顱,將其肢解,撕咬其內臟。後因診斷出其在殺人的過程中,處於精神紊亂狀態,法院最終在2009年判決李偉光無刑事責任,將其送至精神病院。

        同年,BC省一名精神病人肖恩邦殺死了自己的兩名子女,卻被判為無刑事責任,送入高貴林精神病療養院。

        2009年,魁北克38歲的內科醫生圖科特在與妻子婚姻觸礁後,手刃兩名年幼子女事件,也以案犯無刑事責任告終,只是被羈押在蒙特利爾的一家精神病療養院中。

       還有本文開頭提到的剛剛判決的阿省青年馬修格魯德殺人案……

       所有這些判決在加國社會引起來極大的爭議,有網友評論說,“殺人不需要負法律責任,這也太不公平了吧。”、“精神病真的是對付現代法律的武器。在這裡只要牽扯到命案就讓醫生證明自己精神有問題。這個社會都在保護罪犯殺人犯,簡直沒有天理。”

        公平還是不公平?那麼法律到底是如何界定精神病犯罪的呢?


法律是如何界定精神病犯罪的


   

    出於對這個問題的高度關注,我特別查閱了有關精神病犯罪的法律內容。原來,觸犯刑事法律需要兩個基本因素:一是犯罪行為(actus reus);二是犯罪意圖(mens rea),二者缺一不可。加拿大刑法的重要原則之一是不懲處有犯罪事實而無犯罪動機的人。而針對不同的犯罪意圖,法律上有不同的辯護方法,精神障礙(insanity)是針對精神病患者犯罪的一種刑事辯護方法。

    法庭審理要求被告必須能夠心智健全的出庭聽審,能夠理解法庭審判的進行程序和結果,能夠指導其律師。因此,一個受到犯罪指控的精神病患者有兩種脫罪的可能。一是他的理解能力和交流能力受疾病影響太大,無法參與正常的庭審;二是他在犯罪時因精神疾病失去神智和判斷能力,無法意識到自己行為的後果。

    對於第一種情況,在被告同意的情況下,他會被拘押30到60天,然後會被送往精神病司法鑑定中心由精神病專家進行評估。精神病專家需要提交一份書面報告,如果報告說被告情況正常可以出庭,那麼法庭審理就會繼續進行;如果報告說被告不適合出庭聽審,那麼法庭會為此舉行一個聽證會。在聽證會上,精神病專家要接受公訴人檢察官和辯護人的交叉問詢,同時還要有證人出庭作證。最後由法官來決定法庭審理繼續進行還是將被告送進精神病院進行治療。

    第二種情況是指精神紊亂,是指被告可以正常出庭聽審,但在實施犯罪的時候精神是不正常的。這種情況同樣必須要提供醫學上的證據。一旦辯護成功,被告將不用負刑事責任,但是需要被送到精神病院進行治療。

    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的規定,來自於刑事古典學派的意志自由論。該理論認為每個犯罪人都有自由意志,人是在自由意志下去實施犯罪行為的。刑事古典學派的核心刑罰觀念是以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為”作為處罰對象。由於精神病人沒有自由意志,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所以他的行為不具有可責難性。

    世界上不少國家都有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的規定,不但加拿大刑法的相關法條中有精神病人不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中國也一樣。

    在馬修格魯德殘殺五位同學的案件宣判後,有網友評價說,“這事如果發生在中國,不管他是不是真有病,就必是死刑無疑了,一顆子彈就解決問題了。”事實並非如此, 中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記得早在1996年年初,當時還供職於國內一家媒體的筆者就曾被要求去採訪山西的一樁殺人案,在那個案子中,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在審核一樁死刑案時,發現殺人犯患有精神疾病,最終案犯被釋放,有其家人看管照顧。

所以基本上從輕處罰精神病人犯罪是國際通例。但也僅限於減免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而不是不負法律責任,精神病人仍然要以其他的方式承擔被減免的社會責任,比如以強制接受監管、治療等受限制的方式承擔。曾有個網友評價馬修格魯德殘殺五位同學的案件,說他不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告民事罪呀,再說在精神病院吃藥,時間長了人都傻了。幾年出來誰知道,五年? 十年?誰知道呢?事實確實如此。


怎樣維護公眾安全


    精神病人屢屢傷害殺人案的發生,使很多人認為應該修改加拿大刑法中有關精神病人犯罪的條款,把保護受害者權益放在首位,加重懲罰力度。2013年關於修改加拿大Bill C-54(針對精神病人的非刑事責任法案)的熱烈討論正反映了公眾的這一呼聲。但事實上,數據顯示,那些經過精神病院治療後重返社會的精神病人重新犯案的幾率並不高。也有一些人擔心,加重懲罰,比如把更多的精神疾病患者送進監獄或長期限制其自由活動,可能會導致他們的病情加重,患病人數擴散。政府還是應該從別處着手,例如預防犯罪。

    的確,相比事後的“亡羊補牢”,最佳的手段是加強事先的防控與監管。筆者認為這可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引起社會的足夠重視。曾有警方人員說,警察每天處理的相當一部分突發事件和精神疾病有關。只是在絕大部分情況下危機得以平安化解,因此不會引起公眾注意,這才是最令人擔憂的。

    二是政府應該加強對心理健康和精神健康資金的投入。據警方人員說,政府對警察的需要每年都在增加,警方常常充當精神健康工作者的角色介入事件當中,但精神工作並不是警方所長。政府針對精神健康的投入資金日漸減少,但人們對於警察的依賴卻日益增加,這種現象沒有引起公眾應有的注意和辯論。

    三是培養人才,設置更多的心理諮詢和精神衛生機構。比如可以在college開設一些有關精神衛生方面的certificate課程和diploma課程,培養更多這方面的初中級人才,以彌補心理醫生和精神科醫生的不足。設置更多這方面的機構,一來可以提供及時的心理諮詢,疏導情緒,舒緩精神,避免更多的人因為心理壓力發展為精神疾病患者,二來可以及時發現問題,向其家屬和有關部門提出醫療和收治建議。像筆者前面在學校碰到的事情,如果有相應的部門可以投訴,則該部門就可以對此進行登記備案,調查了解,以便及時發現疑似精神病人的暴力傾向並給予合適的處理辦法。而學校的保安和警方人員都是從治安的角度來考慮問題的,不到一定程度他們不會管也管不了。

    出國之前,每逢看歐美電影電視劇,我都很羨慕裡面出現的心理醫生這種角色。我常常想,要是在國外,有了心理問題或者對什麼事想不開的時候,就可以請心理醫生來幫忙了。但等我出了國,發現並不是這樣的,我從來也沒有見過心理醫生,也不知去哪裡能夠找到心理醫生,自己有了想不開的事還是要靠自身來解決。其實,有部分精神病人就是長期思想負擔過重,負面情緒無法宣泄造成精神失常的,如果能得到更多的心理上的幫助,也許就不會釀成最後的慘案吧。

就在筆者寫這篇文章的前幾日,阿省的卡城又發生一起慘案。當地一名開中醫診所的中國醫師被一名華裔男子持刀砍死,據最新的消息說,兇手沒有前科,警方認為他攻擊的動機是相信他的妻子與醫生有不恰當的關係。事實究竟怎樣,不好妄加猜測,只是如果真是這樣,按照法律上的說法,那他當時一定是因刺激過度以至於失去了自控能力。這種情況如果之前能夠找到合適的心理諮詢機構傾訴並得到相應的幫助的話,也不至於最後釀成如此血案。

最後,筆者稍微八卦一下,在加拿大的刑事辯護手段中有一種辯護方法叫Provocation, 翻譯成中文就是挑釁刺激,意思是說一個人由於受到強烈的冒犯行為的影響而喪失了自控能力。這種辯護手段常用於殺人犯,如果成功,有可能會從謀殺罪降為誤殺罪。舉個例子,一位妻子因為發現她的丈夫正和另一個女人搞外遇而氣憤不已,盛怒之下殺了她的丈夫,後其律師以Provocation為辯護手段成功地將其從謀殺轉化為誤殺。至於這一辯護手段能否運用於上述案例,那要看當時的很多具體情況。

最終,案犯會以精神病脫罪還是以一級謀殺、二級謀殺抑或誤殺罪名接受法律的制裁,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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