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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自己,新移民須小心六大法律誤區
送交者: 輕不狂 2009年12月23日22:37:32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由於對本地的法律體制和執法程序缺乏了解,再加上沿用原居地的思維行事方式,近年不少新移民遭遇因凡人小事未妥善處理而惹上官非的案例。家庭糾紛、管教子女、街頭口角,鄰里不和,去餐館超市消費購物與人發生爭執,如何處理這些隨時會碰到的生活瑣事,才能夠合法、有理、有效地保護自己,遠離麻煩,或許原有的生活經驗不都能給出正確答案。


本報最近邀請資深華人律師黃嚴煥卿、栗鈞、王海雲,多倫多華人家庭專業輔導中心總幹事區慕啟,多倫多市警務處刑事偵察部偵緝警長苗延建,就新移民容易觸碰的法制誤區進行專題座談,並根據他們的談話整理出下列日常生活中應了解的一般法律原則,希望對本地華人、特別是新移民朋友有所幫助。須指出的是,讀者在現實生活中碰到的實際情況各有不同,對於具體問題,仍需以諮詢律師、法官和其他執法專家的意見為準。


一、關於兒童保護


「棍棒底下出孝子」。父母體罰孩子,在華人文化中天經地義。調查顯示,本地華人中打老婆、打小孩的人,不一定都是低收入、沒文化、或是酗酒及有心理問題的人士。有些人受過很好的教育,有體面的工作,有高收入。他們說,從小爸爸就是這樣教育我的,不然我可能走了歪路,還不會有今天這樣的成就呢。在中國大陸,除非嚴重虐待致傷致死,很少有孩子因受到體罰被從父母身邊帶走的事情。


在子女管教問題上,很多華人的一個誤區是:「我是孩子的父母,我知道哪樣做對孩子最好,我豈有不愛孩子的道理。」殊不知加拿大的法律以個體為先,強調孩子的利益最重要。警察、法官、社工或是兒童保護協會(Children Aids Society,簡稱CAS)工作人員並不了解華人的思維方式和價值觀念。以孩子的最大利益為先,他們的觀察與判斷角度可能與父母完全不同。華人父母以為在家中自己最大,到孩子被CAS帶走時才感震驚,大叫不公平,無法接受。


一些人知道加拿大刑法中有一條允許家長適當體罰孩子,但殊不知其適用的情況有嚴格限制。比如從體罰的動機上,一定是為了教訓孩子的錯誤行為,不能在急怒攻心氣頭上打孩子。另外多重的體罰才算適當,並沒有客觀的標準。有時家長認為打得不重,但小孩子自己對警察訴說被打得很痛,這算不算是嚴重傷害、過度武力,很難客觀判斷。


另一個誤區是,不一定是打孩子才算是虐待。夫婦吵架,孩子目睹了家庭暴力,就構成一種心理和情感虐待。華人家長教訓孩子,經常說「不聽話打死你」,這是言語威脅。將孩子單獨關在一個房間內不理他,也是一種虐待。將孩子獨自留在家中疏於照顧,甚至比打孩子面臨嚴重得多的法律後果。另外,CAS可能把孩子由家中帶走的情況還包括:父母一方有暴力傾向,另一方無力保護子女,孩子有遭受體罰虐待的可能。父母吸毒、酗酒,外出做工將孩子放在家中沒人照顧,冰箱中經常沒有足夠的食物給兒童食用。


加拿大人對於兒童保護非常敏感,為了鼓勵民眾報案,2001年法律規定,在懷疑「are many, they are a R. ..有可能」是虐兒的情況下,就要報案。其中教師、校長、社工等直接監護孩子的人士發現案情時有責任通知警方。就是一般民眾,比如鄰居、朋友,發現虐童案時亦要報案。即使事後發現是報案人弄錯了情況,只要不是惡意,警方也不會追究責備。


CAS在介入家暴或虐兒案之後,有權在現場決定選擇是否將孩子帶離其住家。如果父母不服,5天之內將交由法庭判決。法官如果判孩子回家,有時可能附加一些條件,比如要改善其居住環境、或帶孩子去看牙醫。如果判孩子不能與父母生活在一起,要優先考慮交由其祖父母或其它親屬、甚至鄰居、朋友照顧。如果做不到這一點,就會將其安置於寄養父母家中,原生父母雖有權了解寄養家庭的情況,但要探望孩子時就受很大限制。


二、家庭糾紛慎重報警


一些新移民來加之後,有了一定的法制觀念,遇到家庭暴力時知道撥打911報警。需提醒的一點是,決定報警之前一定要了解,警察是執法者,不是夫妻關係調解者。警察的職責是調查、執法、抓人。夫妻吵架,若只想找警察嚇唬、警告一下對方,或想叫警察來給自己出口氣、給對方點「顏色」,或想讓警察做個評判、調解,這種情況下,報警就要三思後果。


警察的職責是執法。如果現場了解到有暴力情況、甚至僅僅有口頭威脅,警察也會立即抓人控罪。而一旦走到這一步,報案人後悔就很困難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子,一旦落控,先要找人保釋,且日後必定出庭。若到法庭上再改口,又涉嫌報案時說謊,麻煩更大。現實生活中有些婦女報案後,看到先生真被警察抓走了,又哭鬧說「不告了」,但已經由不得自己做主。


對於新移民而言,報警、抓人、出庭,一系列情況會帶來生活的巨大改變,且增加額外的經濟負擔。警方一旦拉人落控,被捕的一方要找人保釋,而保釋條件中通常都有一條不許與對方直接或間接接觸。這樣被控一方必須找新的住所,影響工作收入,日後更要請律師出庭,無形中會增加經濟壓力。


這並不是說警告大家不要報警。如果確實面臨急迫的人身危險,或家庭暴力屢次發生,已成家常便飯時,當然應該報警。不鼓勵的是因意氣用事而報警、又沒有心理準備承受後果的情況。報警應該是最後選擇的手段,在此之前,對於家庭糾紛還可以求助社區資源,心理醫生等多種途徑。


警察一旦抓人,接下來就要涉及到保釋。第一次保釋申請十分關鍵,應該徵求專業意見和指導。因為一旦最初申請保釋失敗,再找律師去補救,就會有許多額外的麻煩。被保釋者必須按要求向警方報到。保人一般不必繳納很多現金,但要以以房屋、資產等做抵押。保人必須就被保釋人的行蹤向警方負責,防止棄保潛逃。


保釋條件必須遵守。現實中有這樣的情況,雖然保釋條件中規定配偶雙方不能直接或間接接觸,但當事人置之不理,或為了省房租,夫妻仍一起居住。以法律而言,如果有禁止接觸條款,就算是被控的一方回家拿東西,都應該通知警方,由警員陪同回家。現實生活中也發生過這樣的事情,配偶雙方積怨很深,或正在離婚分家產,為讓男方陷困境,女方有意邀請或安排其回家,再事先布置鄰居或子女在男方回家的當口致電警察,現場抓住對方違反保釋條例。


有些人對保釋、出庭等程序感到不耐煩,或不願花錢請律師,情願提前認罪,以求儘快解脫,回復正常生活。如果有這種想法,應該先與律師諮詢。因為認罪就要留有刑事紀錄,在加國有刑事犯罪紀錄不是想像那麼簡單。特別是新移民,日後可能還遭遇與移民法及入籍相關的麻煩。


三、同警察律師打交道


在遭遇警察執法,比如違反道路法規被警察截停檢控時,華人常見的不理智行為是申辯自己沒有犯錯,或認為自己犯錯是有情可原的,並為此與警察爭辯。這樣很可能被加控騷擾警員、阻差辦公等罪名。明智的做法是警察要求什麼就照做,要求什麼證件就配合出示,不要爭辯,更不要以肢體動作反抗。如果認為警察有執法不公,甚至歧視,也只需記下其姓名身份,日後通過適當途徑解決。


需要知道的一點是,警察捕人落控的標準是較低的,只要在現場根據表面證據,合理判定可能出現問題或危險,就可以抓人控告。相比之下,法庭定人有罪的標準要高得多,當事人仍有申辯的機會,況且中間還要經過律師。換言之,不是警察捕人、控告,就表示當事人一定有罪。因此,就算被警察逮捕控告,也要保持冷靜,不同警察爭執。從另一角度而言,這樣做也是運用權力保持沉默,造成這一部分的證據空白為零。這反而會給律師日後辯護留下更大的空間。


不論什麼案件,如果委託律師,就要對律師給予百分之百的信任。現實經驗中,有些新移民不把全部情況講給律師聽,閃爍其詞,吞吞吐吐,有所保留,或者講的不全是實話,致使律師陷入被動。明智的做法是,要麼不說,要麼說實話,切忌與律師所講的同與法官所講的版本不同,或沒同律師講,後來卻同法官講,讓律師在法庭辯護時,當堂傻眼。


不少華人擔心負擔不起律師費,就不請律師。但無論如何在案件剛發生時,至少花一點諮詢費徵求一下法律專業意見。另一個辦法是申請法律援助。難民、刑事案及青少年罪案獲得法律援助的機會通常較大。是否獲得法律援助,第一要看控罪的嚴重程度,第二是當事人經濟狀況。通常有房子、財產的人無法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不一定是免費的,有時是減收律師費,有些當時不用付費,但當事人日後有收入之後,需一次或分期償還。


四、防入侵私人物業


不少新移民人士惹禍上身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沒有尊重私人的物業權利。在商店購物、餐館用餐時與店主、服務人員發生爭吵時,當事人特別不要忘記你身處別人的私人物業中。店主即使不是那棟房子的業主,至少也是合法租用者,那就是他的私人物業。不論爭吵誰是誰非,他有權不賣你東西,不給你提供服務,也有權請你離開。大型購物中心看起來是公共場所,其實也屬私人物業,業主或管理者也有類似的權利。鄰里之間吵架,如果當事人是站在別人私有的草坪、或是停車道上,人家也有權利請你離開。否則就是非法入侵,若主人警告之後仍不離開,主人即使使用武力驅趕你,也不算打人。

現實情況是,許多新移民在屬於私人場所的餐館、商店、購物中心與人爭執,投訴對方服務態度惡劣,或歧視華人,當別人要他離開時,因覺得自己有理,仍堅持與對方糾纏,有時甚至言語威脅或發生肢體衝突,以至對方報警惹上麻煩。


無論在公共場所還是私人物業,當場爭執都是最不明智的做法,本來有理的事可能變成理虧,更可能在氣頭上惹出別的麻煩。特別要牢記的是「君子動口不動手」。


如果對方動手,也要報警處理。理論上加拿大是一個法制國家,執法是警察的職權。如果對方動手,也不能「以牙還牙,以暴制暴」,要通過法律渠道解決。如果認為對方不對,有種族歧視,明智的做法是記下當時的情況,知道對方是誰,再考慮通過適當的途徑或團體投訴解決。


另外,即使是口角,也不能威脅傷害對方,或威脅傷害其家人、寵物,威脅毀壤其財物。在加拿大,唯一合法的「威脅」,是警告將對方告上民事法庭。


五、公共區域不能飲酒


與上述情況相關連的一點,在公共區域內,個人的權利應得到充分保障。譬如公園屬於公共區域,任何人(即使是警察)也沒有權利無緣無故命令你離開。但公共場所也有行為規範,最常見的一條是禁止飲酒。


飲酒只能在私人領域內。住家及其後園屬於私人場所。但房前的區域就要小心。比如草坪、車道不一定全屬個人所有,房前的人行道則元全屬於公共區域。


住在大廈的人應該了解,只有房門以內屬私人場所,樓道、大堂都是公共區域。大廈會所(Party Room)也是公共區域。在租用的大廈會所開派對如果提供酒精飲品,必須提前申請一個臨時酒牌,否則也屬非法。


飲酒不能駕車是一項常識。但許多人不知的一點是,開車時,含酒精飲料只能放在車的後箱內,不能放在「人可以夠得到的區域」內,比如駕駛室里。


六、超市行為守則


超級市場也是容易引發法律糾紛的地方。最常見的是在超市盜竊財物。有一種情況需提醒公眾。一些人因為購物的籃子、推車已經被裝滿,就把部分貨品裝進自己人的背包中,然後在繳款時又聲稱忘了(在私人包中裝有商品)這件事,這是十分不可取的。即使你打算只是臨時放一下,過後仍要付款也不足取。過後仍要付款也不足取。在任何時候都不要將超市貨品裝進私人包中。


另外,將超市貨品的包裝打開,檢查貨品是否新鮮,或想品嘗一下味道,這是一種破壞行為。私自將貨品的價碼標籤調換,是屬欺詐行為。


超市東主若抓到有人偷竊貨品,切忌不能私自解決,抓了人(偷竊者)又不報警,可能被反告「非法拘禁他人」。超市東主可以選擇要求偷竊者按原價付款,而不予追究。或報警通過法律渠道追討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但不能私自執法懲罰,比如「偷一罰十」的做法是非法的。東主更不能體罰、毆打偷竊人。


顧客還要了解的一點是,退款、退換商品只是商家向顧客提供的一項政策,不同的商家各有不同。退款不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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