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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解析:海外已繳稅 是否可抵加拿大所得稅?
送交者: 輕不狂 2011年07月18日23:23:35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加拿大的稅法要求稅務居民就全世界所得申報所得稅,新移民可能覺得不公平,因為在中國大陸、台灣或香港的所得,已在當地申報並已繳稅,加拿大要求再申報,豈不是一項所得扣兩次稅嗎?為避免雙重課稅,加國稅法設計了一項「海外稅務減免額」(foreign tax credit),就是把在外國已繳納的該國所得稅,用來申報抵減。

  例如∶陳先生一年當中全世界所得是加幣10萬元,在加拿大約適用33%的平均綜合稅率,應付稅額大約為3萬3000元。由於這些所得絕大部分是台灣的所得,陳先生在台灣已繳納了台幣90萬元的所得稅,折合加幣3萬元,這就是可用來抵減的海外稅務減免額,抵減之後,還應補繳3000元的稅。計算如下∶ 全世界所得10萬元× 33%,應繳稅額3萬3000元,減去外國稅務減免額3萬元,補稅3000元。

  上述例子只是把基本原理簡化後讓讀者有個概念而已。實際上,海外稅務減免的計算相當複雜,除聯邦之海外稅務減免額外,又有省的海外稅務減免,報稅者往往需藉助電腦報稅軟體作為有效的計算工具。為說明其邏輯,下面介紹各有關計算公式。

  在計算聯邦海外稅務減免時須將來自外國的所得,分為外國非營利所得(non-business foreign income)及外國營利所得(foreign business income),且每一國家須分別計算。

  【非營利所得部分】 愛問搜索,m.i a s k.ca

  包括海外之薪資,以及諸如利息等營利所得以外的所得,其海外稅務減免額取下列兩者金額較低者∶

  ●所付之外國非營利所得之所得稅款; 加國中文搜索,www.canadameet.me

  ●應付稅額(不含海外稅務減免前)×(外國非營利所得 ÷ 調整後淨利)。

  【營利所得部分】

  取下列兩者金額較低者∶

  ●所付之外國營利所得之所得稅款;

  ●應付稅額(不含海外稅務減免前)×(外國營利所得÷調整後淨利)。

  在此特別要提醒,凡要申報海外稅務減免者,應將完整的海外全年所得結算申報書(tax returns)送交稅務局,只附單獨的扣繳憑單(如美國薪資類之W2,台灣編號50的薪資扣繳憑單),稅務局通常是不承認的。但在中國大陸原則上沒有全年的所得稅申報書,拿出相關之所得總額及所扣繳的稅款證明即可。但近年來,12萬元以上人民幣在中國大陸也須申報稅表,加拿大稅務局已經知道這種稅表,若你有就應該提供。對稅表上的重要內容應翻譯成英文,讓加拿大的稅務官了解,一般情況,並不要求逐字翻譯或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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