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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加拿大10年:我這個良民上了6次法庭
送交者: 聊聊寶貝 2011年07月27日23:09:14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來加拿大10年:我這個良民上了6次法庭 

作者:莽牛


  我來加大拿一晃十來年了,加拿大的法庭也去了不少次,可以寫個莽牛上庭記了。

  第一次進入加拿大法院大門是由於停車罰單。我店就在湖邊大街旁,除了大樓兩邊專門的訪客停車位外,門前也有十幾個公用停車位給顧客和樓里居民提供方便。2007年10月,太太考試期間住在店裡苦讀,車停在門前的停車位過,我們第一次得到停車罰款單,原因是停車超過了時間。我看着罰單特意沿着停車位前後一百多米仔細檢查是否有停車限時警示牌,確實沒有,雖然只有25元的罰款,但我們不明白為何受罰決定上訴。

  按照罰款單後面的First Attendance Option (首次申訴條款)的說明打電話聯繫了相關人員,約好了申訴時間,大概是2007年10月底,我第一次走進密西沙嘉法院的大門,也是生平第一次走進衙門口。

  我進到申訴辦公室將罰款單交給辦事員,他問我申訴理由,我說我們開了三四年店,從來沒有發現有停車限時的警示牌,因夜間停車超過了3小時受罰不合理。那哥們留着絡腮鬍子,往椅子後背一靠,張口就說“沒有限時牌誰告訴你可以在那停車過夜?為什麼不打電話詢問?”,他居然這麼說話,我無言以對。他接着說,“這樣吧,因為沒有限時牌,罰款給你減15元,只罰你10元錢,給你這本密西沙加的交通法規手冊,好好看看,這事就完了,若不服,那你就打官司上訴!”,他這麼說,我再為10元錢打官司沒勁,而且停車不能超過三小時的地方不再專門設限時牌也為政府節約不少金錢。這算是上了一課,投降交款,第一次進法院大門就以交10元罰款收場。

  第二次進法庭是因為超速。2008年夏的一個周末,在一個立交橋下面的快車道下坡行駛被警察拿下,說我是在50公里的地方開78公里,給我開了95 元的超速罰單,向我申明不服可以上訴。當時確實超速了,但我在限速50公里的牌子前已經踩剎車減速了,78公里的速度是我在限速60公里的地段開的,我得上訴,否則按超速28公里得扣我點數,我的車保險大概都受影響會上漲。

  再去密西沙加法庭申訴,原以為與停車罰單一樣,經過申訴減少罰款,別扣我點數不影響保費就成。但超速罰單不同,若對罰單有爭議,就要填表申請開庭審理時間,得,逼上梁山了,只好填表並要求警察出庭對質。我被安排上庭時間是九個月之後,與朋友開玩笑說我現在是負案在身,等待審判呢。朋友說他超速上庭,警察沒去,法官對他說“Free to Go!”,我也盼着警察有事不能出庭撿個便宜。不過我還是認真做了準備,畫了張示意圖,標出警察用測速儀時站在立交橋南的位置,我的車在橋北面沒到50公里限速區的位置,準備庭上與警察辯論。等了9個多月到了開庭日,進入法庭,一眼就瞧見了給我開罰單的警察坐在那裡,唉,哥們你咋這悠閒呢,我只好打起精神準備辯論!書記員叫到我說,如果判你最低超速,按你60公里超速15公里算,罰款55元,不扣點數你是否認罪(guilty),我一聽,我給自己辯護還是超速18公里呢,人家判你超速15公里還有啥好辯論的,認罪(Guilty)!於是,我等在一邊準備接受法官的判決。書記員與當天參加審理的被告們約談好了,然後去請法官出庭,法官進入到審判庭後,法官助理喊一聲起立,警察證人和被告們都起立,然後入座。法官開庭審理案件,輪到我了,法官核實姓名,確認被告原因,根據書記員的調節,問我是否承認有錯,我都如實回答,最後認罪接受罰款。法官問我是否有錢當天付款,我說可以,法官將判罰文件交給法官助理,我再到助理手中取過文件,謝過法官,出了審判庭交罰款,結束了第二次進法院打官司,第一次真正上法庭接受法官問話當被告的經歷。

  第三次上法庭是由於得了一連串的停車罰單。2009年夏天賣了房子,搬到了我店樓上公寓臨時居住,由於只有一個停車位,我們兩台車,一台車上有樓內住客的停車標識,車窗前有這種綠色的三角形標識可以安全停在地下停車庫內,但有這個標識就不能停在樓側面的訪客停車位了。因為我們有生意,可以停在訪客的位置,但因車上住客標籤不能停在訪客停車位得了3次罰款單。後來一台車專門停在限時15小時的停車處過夜,也得了兩次罰款單,2009年秋查停車的辦事員是新上任的,這位把我們這裡允許停車3小時的地方當做了另一種不允許停車街道處理,有一次眼見着他“啪啪啪”給9台車貼了罰單!2009年秋這位查車員搞的我們怨聲載道,有位開美甲美容的波蘭人常到我這買電話卡,她和我抱怨說,她聽說新人上任有罰款指標,這傢伙想超額完成任務,所以拼命罰款。但她通過朋友查了法規,開罰單的小子肯定搞錯了,我們大家都要打電話投訴。我就更不用說了,他給我一張罰款單,加上另外五張,2009年聖誕節我家兩台車共得了6張停車罰單,有的35元,加一起將近200元了。所以打電話約好申訴時間,在2009年聖誕節前我拿着6張停車罰單第三次走進密市法院。

  我向辦事員登記,她一見我這6張罰單就說,呵呵,你收藏罰款單啊!她嘎嘎樂,我是一臉無奈。見了大鬍子調解員,他也同樣調侃我。我這隻好一張一張地與他解釋申訴。他先告訴我一張罰款單已經取消,因為同一台車上午給了一張罰單,我們住在樓內沒開車,下午來人又給了一張罰單,大概也覺得過分,所以不用我申訴就取消了一張。我告訴他我既是居民,也有生意在樓內,所以我可以停在訪客停車位,他說你去找你們大樓管理員要特別停車牌,我只罰你10元,我說5元如何,他說這是政府,不能討價還價,我問為何15小時的地方給我罰款,他說那不是因為時間,你沒有續牌照,不能停在公共停車位,原來如此!我們本打算賣車的,所以有台車沒有續牌照,不愧是干專業的,比拇指甲大一點的小小年檢牌子,人家一眼就看出了新舊。這又知道了一條法規,最後大鬍子調解員說,五張罰款單,各罰10元,一共罰你50元,自己有錯,我只好認了交款,告別大鬍子時他打趣地說,聖誕節你發財了,賺了100多元,不愧是調解員,能侃!

  第四次還是因為停車罰款進法庭。2010年春天,那個新來的查車員給我和其他一些正常停車的車主又一次開了多張罰單。這一次,我決心一分不交,要上庭打官司了。按照約好的時間去見首次申訴的調解員,還是那位大鬍子,他一看我的罰單,兩手舉過頭頂,接着落下來拍着大腿說,“Cancelled!Cancelled!”,看來很多人來申訴,那位新來的查車員給他添了不少麻煩,把他也氣壞了。以後,我再也沒見過那位查車員來我們這添亂,我也再沒有得過停車罰單!

  第五次上法庭是做證人,我沒事,別人有事,真可謂“樹欲靜而風不止”了,而且這次是去Brampton市的刑事法庭。我的博文《嚇死我了,是否應該跑兩步?》中說的芭芭拉,警察控告她丈夫家庭暴力,我成了關鍵證人,(請參看我2011年3月15日的博文《一也不留神成了家庭暴力案件的關鍵證人》),我接到法官的傳令必須到庭接受法官和律師等的提問。

  2010年10月6日我關了店去Brampton的刑事法庭,這裡主要是審理刑事重犯的地方,比如兇殺,強姦,販毒,入室搶劫,偷盜,逃避警察追捕等等的暴力罪犯在此審判,還有這次警方抓到的韓建國綁架,兇殺案的被告也是在這裡開庭審理的。因此,進入法院後,一樓大廳里有機場一樣的安檢設施,十來個荷槍實彈的警察認真檢查進入法庭的人們,以防有人攜帶武器進入法庭。

  通過安檢上到2樓找到法庭,法官正在裡面審理案件,便衣約翰和一位也穿制服全副武裝的警察在庭外等候,他也叫約翰,是芭芭拉被母親和哥哥送到警察局時接待的證人,他們兩警察作為本案的原告;芭芭拉作為受害人也在庭外等候。一會從法庭出來了檢控官和芭芭拉丈夫的律師,便衣偵探和我最熟悉,他把兩人向我做了介紹。這期間檢控官與芭芭拉的丈夫律師和原告--兩位約翰警察反覆溝通,大概有三個多小時,最後大家一起進入審理庭邊上的小調解室內開始詢問我。

  7--8平米的小調解室里只有一張圓桌和兩把椅子,檢控官,芭芭拉丈夫的律師,兩位約翰警察原告再加上我,大家對我很客氣,都讓我坐椅子,但我感覺像是審判我似的,所以和大家一起站着;警服約翰需要記錄我的證言,他只好坐着了。檢控官問我,芭芭拉進來時臉色如何,我說,“蒼白”;“是否看到芭芭拉臉上不正常?”;“沒大注意”;“她倒下時臉衝上還是衝下?”,“我當時聽到很重的聲音,一看到她倒在地上,立刻打911報警,心慌沒留意”;”她是否受傷了?”, “是的,地毯上有血跡,並且血從地毯上滲到了地板上。”;芭芭拉的律師問我離芭芭拉有多遠,倒下後有什麼現象,急救員怎樣處理芭芭拉等問題,我都如實回答。問話結束後,大家從小調解室出來,芭芭拉丈夫的律師滿臉高興,向我說,你是個好人,謝謝!我想,大概證詞對他的代理人有利吧,不管對誰有利,我說的都是實話,這要付法律責任的,不能開玩笑和做偽證!這次雖是刑事案件,但由於有檢控官,我作為證人沒有進入到審理法庭內,也沒見到法官。話說回來,見法官大多沒好事,還是不見為妙!最後聽說,根據我的證詞,芭芭拉自己的證言和態度等,法官判芭芭拉丈夫無罪,芭芭拉和丈夫又和好了,兩位約翰---極力起訴他的警察反而有了麻煩,這是後話了。

  第六次上法庭是上個月末的事情,這次是因為超速。一月底的周日早上,我在Mavis大街向北開,快到大統華的立交橋附近看前面右車道有台寶馬開的飛快,我也換線跟隨這台車疾駛,在立交橋下坡時速度快了,到坡上讓警車截停,說我的車速是82公里,當時我就很生氣,前面的寶馬比我開的快多了,咋不截他呢。警察給我開了罰單,呵,漲價了,是118.75元。我對警察專在立交橋下截超速車原本就不贊同,再加上不截寶馬截我的福特更有點不忿了,再去法庭吧,不想見法官也得見了。

  兩天后去密市法庭填表要求上訴,這次發現開庭排期比較快,被安排到6月底,只有5個來月的時間。在開庭日發現警察沒來,心裡挺高興,嘿,這下撿便宜了,我可以“Free to Go!”了。到了審理時間,我和20來位被告一起排隊等待書記員問話,輪到我了,她說,你是否超速,這個沒啥說的,的確超了;你的罰單是118.75元,並罰3點,我按最低15公里超速,罰款45元,不扣點數,你承認有罪還是否想上訴。我想,警察雖沒來,他沒截比我車速更快的寶馬,但我自己確實超速了,不能看警察沒來就說自己沒超速,但若是因為在立交橋下超速罰我3點影響我車輛保險,我也冤。書記員這樣處理,我覺得公平,自己有錯,應該承認,也該受罰!於是我對她說,Guilty!接受懲罰。等法官開庭後,按照程序我接受法官的判罰,交了罰款,心裡踏實並深刻反省,以後開車且不可超速!

  結束了第六次上法庭後,我覺得蹊蹺,這次有20來位被告,估計大家都要求警察出庭對質,怎麼一個警察都沒來呢?我若有所悟,也許為了節省警方人力,司法程序改了,被告首次申訴警察無需上庭,如果被告不接受調節,要再上訴時警察才出庭,這也是上庭時間縮短,效率增加的原因吧。這不僅減少了警察上庭時間,節省了政府資源,也減少了“Free to Go!”的機會,犯錯總是要受到處罰的,想僥倖指望警察不出庭“Free to Go!”恐怕難以如願,若不接受調節,警察再出庭,被告麻煩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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