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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樹慶:論中國是否承認雙重國籍的政策與選擇(之三)
送交者: 阿慶 2012年02月17日23:15:15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從世界國籍立法發展趨勢而言,相關國籍公約不斷出現,國與國之間的國籍法內容相互融合,不僅對於多重國籍採取了更加寬容的政策,並依據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的衝突規則,逐步完善成熟並有效地解決了國籍衝突。我國自1980年正式出台《國籍法》以來,已經過了30多年的實踐,隨着世界經濟和區域經濟一體化和港澳的回歸,我國的《國籍法》在某些方面與國際社會發展不相協調,在實際操作中出現了亟待解決的諸多國籍問題。對此,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有不少獨到見解。

 

吳松傑和來利軍先生2011628九三學社杭州市委員會電子社刊《九三學社》2011年第1期上發表了題為《何不借鑑印度做法推行海外公民證以吸引人才回流》,學界推薦中國借鑑印度《海外印度公民證(OCI)》制度來承認雙重國籍的文章及建言很多,不再一一引述。筆者不否定OCI制度對印度法律與國情的適用,對此問題在筆者在《縱覽中國》網站首發《論雙重國籍之承認的國際新趨勢》一文中也予以了充分的舉例肯定。但我們也必須考慮到印度實行此種雙重國籍政策的法律與法理基礎,即將國籍(nationality)與公民身份(citizenship)分開定義,並明確兩者的區別,把“國籍”與出生地、祖籍連在一起,將“公民身份”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職連在一起,並將涉及公民的外交及護照歸屬於公民身份而非歸屬於國籍。持有OCI的雙重國籍印度人,在印度境內的民商事領域幾乎享有其他印度公民同等的“國民待遇”,但他們卻不享有選舉、擔任一些公職、未經批准進入限制地區之權利。實際上持有OCI者雖有印度“國籍”但還稱不上完整意義的印度公民,不會影響到“公民權利平等”的基本原則。

 

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說明我國的“國籍”與“公民身份”是相統一的,如果要採用類似印度的海外公民證制度,對持有海外公民證(比如簡稱“華僑證”)的雙重國籍公民採取類似印度OCI的政治權利限制,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如果不採取適當的限制,在實踐中尤其是雙重國籍者在定居國外的情況下包括納稅、服兵役等公民義務或被法律減免或者乾脆無法履行,導致權利和義務的不對等,也同樣會導致讓其他通常能夠完全履行公民義務的單一國籍公民感到不“公平”;如果在法律上也學印度將“國籍”與“公民身份”分開定義賦予不同的含義和效力,雖然可以規避“公民權利平等”、“權利和義務相符”等法律原則,但勢必涉及到修憲問題了,大大增加了單行法律《國籍法》的修正難度,對於“中國海外公民證”單獨立法幾乎是行不通的。(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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