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加拿大公司外派駐中國工作
移民申請人或配偶被一個加拿大公司雇用,並由公司指派到中國來工作,那麼移民申請人和配偶在中國工作的這段時間也可以算作在加拿大境內居住的時間而無需在加拿大居住。而且以往,通過這種途徑保留永久居民身份者造假較多,移民官對此類案件的調查非常嚴格,因此申請人需要提交許多證明文件,如公司的商業執照、會計報告、與員工簽署的雇用合同、工資單、所得稅稅單等,此外也要說明該公司外派到國外去工作的原因。
2、陪伴加拿大籍配偶在國外居住
移民條例規定,當配偶一方(如妻子)在加拿大4年中,累計住滿3年獲取加拿大公民身份後,另外一方(如丈夫)是加拿大永久居民,即可陪伴公民加籍配偶從加拿大一起到海外,可免除在加拿大境內居住。
3、通過家庭團聚重新獲得移民身份
如果該加拿大永久居民無法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即不是加拿大海外員工,其配偶也不是加拿大公民,移民申請人還可以在永久居民身份失效後通過申請家庭團聚來重新獲得移民身份。
獲得加拿大移民身份通過這種途徑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申請人的配偶持有有效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通過配偶擔保的方式來獲得移民身份;二是申請人的滿 18周歲的子女在加拿大居住並有工作收入,通過子女擔保的方式來獲得移民身份。這兩種情況的擔保,由於申請人之前在申請移民時其信息資料在移民局已經確認過一次,所以再通過家庭團聚擔保時,過程相對快捷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