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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拿法規當回事:警察就拿你當事了
送交者: 輕不狂 2012年07月26日00:14:26 於 [加國移民] 發送悄悄話

  一天,LG收到了法院出庭的通知,打開信一看,原來是陳年舊事重提。 加國無憂

  回想一下,那已是一年半前的事了。LG早晨上學的路上,開車右轉時遇紅燈,左右看看安全後通行,怎知身後緊跟着一輛警車,也不鳴笛,一直跟蹤到LG 在路邊停車,開了張罰單,違規內容是“沒按交通信號行駛”。事後LG感覺自己沒什麼錯誤啊,於是向有關部門提出抗訴。當時收到回執,說六個月內會通知你上庭申訴。結果兩個“六個月”都過去了,也沒見任何動靜,以為這事就不了了之了,記性不好的都能把這事忘了,怎知道警察叔叔還沒忘這回事呢。

  LG也是開車久了,好憑經驗開車。尤其在停車線前,按考車時的規定,要把車停定後,再左右看,安全後再起車。而LG經常是到路口後一腳減速,邊往前出溜,邊左右掃視,看主幹在線沒有車時就拐彎了。我平時走過十字路口等紅燈時,也觀察到,在路口轉彎的司機中,十有八九都和LG一樣,左右掃兩眼,看安全了就通行,真正按考車時的要求把車“停定”再起車的,只占一二成。我很敬佩遵守交規一絲不茍的人,也能理解類似LG這樣辦事穩妥,但愛憑經驗辦事的人,只是不能在警察眼皮底下玩熟練動作。你不拿交通法規當回事,警察就拿你當回事了。

  開庭的日子到了, LG還預定了一名翻譯,由法庭方面免費提供。事先在網上看到一些經驗,對上庭會遇到的情況心中有點數。一般認罰的,罰款減半,可以立即結案走人。凡不認罰、頑抗到底的,會拖到最後處理,要有耐心耗着。LG沒親身經歷過,不以為然地想,耗就耗,我沒錯我怕誰。LG滿有把握地去上庭了。但那句話是怎麼說來着:事與願違常八九,隨心如意無二三。結果官司沒打完,LG自己先敗下陣來了。

  事實經過跟網上的經驗一模一樣。這是個很正規的法庭,高高在上面對觀眾的是法官的位置,下面一排排長椅子是聽眾與被告等待席。無論進出的人,凡經過法官面前時都是畢恭畢敬的。在加拿大,多大的官都與民平等,民眾不必仰視任何人,而法官在法庭上顯示出的威嚴,則代表着法律的威嚴神聖。 加國華人網上家園 - 51.CA

  被告一一被叫到前面 ,面對法官,陳述不服理由。這些違反交通法規的司機,此時是犯了法的被告。有幾人被點到名後,原告警察因故沒到場,根據一方缺席,另一方自動勝訴的規則,這些被罰司機不戰而勝,罰款取消,立馬走人。跟中了彩票似的,走的人自己偷着樂,看的人是羨慕嫉妒恨。要知道,一些人正是抱着“警察不到庭”的美好願望才選擇上庭抗訴的。

  有些人上去後,法官問話:你認罪嗎?如認罪可減輕處罰。那些回答“我認罪”的,二話不問,轉身去交罰款了,也招人羨慕——不用再耗着了,時間就是金錢啊。一方面外面停車費每小時4刀,在裡面呆上半天,20多刀又扔進去了。另一方面,不是星期禮拜,誰都有事情做,早點回去工作,罰款的幾十刀或許又掙出來了。留下的就是LG這些拒不認罪的倒霉蛋了。

  座位上還有十幾個人待審(“待審”這詞兒不好聽,但實際就是這麼回事)。法庭每40分鐘休庭一次,每次休10分鐘,像學校上課下課一樣準時。法官極有耐心地聽每個不服的被告陳述事實經過,為自己據理力爭。估計法官年薪不低,有資本陪着這些想找回點損失,找回點面子的人一起耗着。輪到一個包着頭的印度人時,他用流利的印度式英語滔滔不絕事無巨細地講起來沒完,直講到休庭,重新開庭後繼續講。下面坐着的人都是什麼心情啊?估計所有人都在心裡盼這老兄早些閉嘴。你一個人把時間都占了,讓我們等到猴年馬月啊!不時有人起身出去續交停車費,不能再被罰一次了。

  事先約定的翻譯起什麼作用呢?別人的翻譯不知道,給LG配的這位免費服務的翻譯跟警察法官都是一夥的,其基本作用就是策反勸降。他聽了LG的陳述後,一勁潑冷水說LG不能贏。勸LG認罪減罰,省時省事。他幫LG分析說,一般翻案的可能只有兩種:一是警察記錄的人和車不是你,時間地點有誤。二是有證據證明警察是錯的。LG認為警察憑空說他沒按信號燈開車,是沒有證據的。所以堅持不認錯。

  好不容易熬到LG站到被告席上了。當法官問“你認罪嗎”的時候,LG沒回答認或不認,開始為自己辯解。法官打斷說:“你這是不服啊,下去等着吧,最後處理”。LG趕緊說:“我服,我認,但是——”。法官說,如認罪可減罰,沒有“但是”。LG已經在這兒耗了一下午了,眼看時間慢慢遛過,馬上快到4點法庭下班時間了,而座位上還有好幾個頑抗到底的人,要等他們都審過之後才是“最後處理”,那要等到什麼時候呢?搞不好要再來一次了。還要請假,從素里到列治文,豈不是還要搭上更多的時間。最近因約家庭醫生、體檢等,已幾次跟公司請假了,這次請假出庭後,回去還要把當天沒完成的活做完呢。

  根據前人的經驗,等到最後處理時,被判“證據不足,不予罰款”也很有可能。但從沒當過被告的LG同學終因革命意志不堅強,沒經受住時間的考驗,心理防線不攻自破,自己敗下陣來。面對法官的追問,儘管心裡喊冤,嘴上只能回答“我服了”。法官又念了一遍警察當時的筆錄,時間地點車牌號,違反了交通規則哪一條等等,都有很詳細的記載。這就是證據了。 加國無憂

  認罪後結案,LG交罰款85刀(正常罰120刀),一隻大龍蝦沒了(上周買的一隻11磅大龍蝦,正好85刀)。事後總要總結一下,以免重犯,也為提醒他人。此案中,LG強調的是:我在安全情況下紅燈右轉,是安全駕駛,所以我沒錯。而警察罰款的理由是:紅燈前沒把車“停定”,停車不規範,所以要罰。雖然停定與否很難界定,但為了安全,也為了省錢,開車時最好還是嚴格要求自己,在通過有停車線的路口時,沒人沒車的情況下,也要把車停穩後,在心裡數一二三再起車,習慣了就成自然了。總結出點經驗教訓,也算這罰款的錢沒白花。

  回過頭來一想,那些上庭就認罪的人,才是最聰明的呀(如不抗訴則全額交罰款,申訴可以減半)。


作者:亮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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