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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懂相關法律的朋友給點注意,或解釋:
送交者: wife2004 2007年03月02日15:54:01 於 [海 二 代] 發送悄悄話

昨天,我認識的一個朋友,說不上太熟,就是因為不熟她才說起了她的傷心事,很熟的朋友她可能反倒不願意訴苦了。

事情是這樣的:
她50歲,10年前40歲左右時,嫁給當時55歲現在的LG,她是初婚,他的LG是二婚,而且當時有一個22歲左右正在讀大學的兒子,現在也32歲左右了,有一般工作沒有結婚。他們後來有一個女兒,現在有9歲了。LG一直有一份比較穩定的收入,不高,除了基本生活,沒有更多的奢侈,她近5/6年也一直做事,收入一般。

目前她家的存款、LG的退休帳戶,加上房產的已經還貸的部分,總家產就只有¥25萬左右。

她的問題是:近來65歲左右的LG要不上班了,可能開始考慮自己的晚年了,他已經計劃將一部分錢分給兒子,用遺囑的方式。而她則認為不合理,一是他兒子已經成年,在她與他結婚時就已經超過了年齡,何況,他已經撫養他直到大學畢業,他現在已經32歲了,已經撫養完了。而他們倆的女兒才9歲,所以她認為他不能再給兒子。況且,他兒子自己生活沒有問題,當然也從不與他們有經濟來往,兒子自己掙自己花。他LG是為了體現父親的血緣關係,表示公平。

這合理嗎?

我個人感覺不合理,法律上似乎也不會有效的。不知是否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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