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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中國科學院哲學院士資格申請文章
送交者: 中國現代哲學家學會 2015年07月07日14:16:41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我最近在申請中國科學院國家哲學院士資格。根據要求,所有論文必須 “對現在的社會問題,運用自己的理論作一活學活用的解釋”。所以,我將自己最近評論“美國同性戀婚姻問題”的文章匯編起來供申請之用。在呈交以前,請眾多萬維網友投票:Yes 或 No,即可。


謝謝配合!


申請人:《論範例》作者

與美國波士頓郊區

201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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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態度


美國最高法院以簡單多數票通過了同性戀合法化的問題,很多人視其為美國社會進步的歷程碑,我的看法正相反,認為這是一個錯誤。

必須說明的是,我並不反對同性戀者的自由權利,而只是反對將同性傾向作為社會規範制定下來作為楷模。我僅僅瀏覽了,但沒有仔細閱讀和研究,雙方法官們的理由,但我認為這個問題是“禿子頭上的虱子”- 明擺着的:它違反了人類生存的自然規律,因此會導致人類毀滅。

德國哲學家康德認為,人類的“道德律令”要求人類在制定道德法則時的出發點為,道德的制定標準必須以“人人必須遵守”的普遍性為準則。也就是說,好比制定道德者是“上帝”,他在為人類全體制定行為準則。道德是法律的內在約束,法律是道德外在規範。彼此相輔相成,構成了人類社會發展的基本規則,不可以輕易違背。
同性戀是一種自然傾向,但不是所有的自然傾向必須受到廣泛支持。比如,有些動物老了會主動去自殺。有些動物喜歡與其他動物發生性關係,動物之間的亂倫更是比比皆是。如果我們今天將不利於人類生存規律的同性戀合法化,明天我們就會將人類與某種寵物的婚姻合法化,後天,我們就會將人類群交合法化等等,這些都是自然傾向。判斷一種行為的合理性並不是“自然傾向”,也不是有這種自然傾向的人是多數還是少數,而應該是看它“是否有利於人類社會的發展”和“符合人類的文明前進的要求”。

用範例的語言就是,人類社會制定的規則都是“相對的相對”,而人類社會發展的規律是“絕對的相對”,或者說,是“客觀的”。這些規律並不依照人類的喜歡與否而轉移。不是人類必須試圖扭轉這些客觀規律,而是人類必須修改自己的行為去適應這些規律。否則的話,人類必然受到自然規律的懲罰,就像歐洲中世紀的黑死病一樣,這就是“上帝的懲罰”- 它與人類的願望沒有關係,不論是多數人還是少數人的願望,因為規律是客觀的。

如何區分“戀”之欲望與“婚”之權利

在討論“同性戀”問題上,人們容易將“戀”之欲望與“婚”之權利二者,混為一談。我認為它們是不同的兩件事情。

首先,“戀”是一種主觀的情感。至今科學還無法斷定出“戀”還是“騙”的真假。否則的話,就沒有那麼多曠男怨女了。

第二,“戀”的發生導致“欲望”產生。其對象,不但可以是異性,還可以是同性。不但可以是人還可以是其他動物。不但可以是人的生殖器官,還可以是人的其他部位。不但是其他動物,而且可以是其他事物。所以,戀情導致的個人感覺,更無法推及大眾,因為不可捉摸,沒有準確的,客觀的標準(由範例哲學的“思不定”可延伸出“情不定”)。

第三,權利則不同。凡是權利,都取決於他人的承認。婚姻和家庭,更是須要普遍的社會承認。一旦得到承認,擁有權利者就同時擁有責任和義務。從個人出發的情感和欲望,須要上升到“社會的需要”才能得到承認。法律的制定代表了全社會的承認,法律賦予被承認者以責任與義務。所以,法律的認可必須是社會的需要,而不僅僅是“個人的需要”。所以,從法律的角度,必須有一個人人可以遵守的客觀標準。具體到婚姻立法,就是婚姻必須在“延續後代”和“穩定”,這兩個條件同時附和才可以授權雙方結婚和組成家庭。

第四,個人也許都有過“唆手指”的習慣,或吃自己“鼻子迦”,或聞自己的臭腳丫等許多不可在公眾,正式場合被接受的習慣。每個人又不覺得自己的權利被扼殺了 - 就是這個道理。

最後,人類的欲望屬於自然的傾向,法律的確立屬於“擇優錄取”。到底那種人類的行為最附和人類的文明發展,人類盡可以嘗試各種花樣。但落實到法律上時,則必須慎重,穩定,健康和被普遍接受。

欲望天賦,如無礙他人,嘗試在己。成材須剪理,不得有違文明社會的標準,法律絕不輕允。

這些就是我不贊成將同性戀作為人類社會基本單位,家庭,存在的理由 - "NOT HEALTHY TO HUMAN CIVILIZATION "。以下,讓我從三個方面說明我的態度的基本理由。

1) 用形式邏輯的三段論證明“同性戀作為婚姻是人類文明的退步”

大前提:

在人類歷史上,人的性生活曾出現過許多形式,如母系制,父系制,異性相交,亂倫,人畜雜交,同性相交,等等許多種。而最健康,最穩定,最文明,的人類性行為,作為社會細胞的組成,家庭,既應該也已經,只保持一種被大多數人認可和接受的形式,既,作為唯一合法的,只滿足社會多數人需要的形式。
這唯一滿足多數人的社會需要,以人類性行為所依據的婚姻,其社會合法性組成的家庭,應該僅僅根據兩個標準:

1) 人的性行為必須保持人類健康繁衍;
2) 人的性行為必須作為人類文明穩定前進的社會細胞,既以“婚姻”的法律形式固定為“家庭”。

唯一一種能被社會多數人接受,最可以“1) 保持人類健康繁衍,和 2)作為人類文明穩定前進的社會細胞”,既在婚姻的家庭中所要求的性行為,也就是,在一夫一妻製作為社會細胞的婚姻所組成的家庭,中的性行為,才被制定為人類社會進化中的合法婚姻,而保持下來到當今的時代。

小前提:

同性戀的性行為曾經在人類歷史的野蠻時期出現過。它不符合 1) 最可以保持人類健康繁衍,也不符合, 2) 作為人類文明穩定前進的社會細胞形式。同性戀,作為以婚姻結為家庭的形式的選擇標準,而在人類婚姻歷史的文明進化過程中早已被淘汰掉了。因為它在人類婚姻文明進化的歷史上不適合被定義為多數人能接受和唯一合法的婚姻形式。

結論:

因為同性戀作為婚姻組成的家庭,不是人類社會文明進化,以婚姻形式組成家庭,作為最佳社會細胞的選擇。一夫一妻制的家庭,被制定為人類社會最文明形式的唯一合法婚姻,必須排除基於他形式的,僅根據少數和個別人的需要,所形成的婚姻所組成的家庭,例如同性戀,中的性行為作為人類社會的基礎組成細胞。基於上述,法律如果確定“同性戀婚姻”,那麼“同性戀作為婚姻是人類文明的退步”。

(證畢)

2) 用形式邏輯的三段論證明如果 - “婚姻不僅僅是為了健康和穩定地繁衍後代”

大前提:

婚姻的目的,是滿足“一切人的一切性生活形式”方面的社會合法性,既,締結婚姻和組成家庭,的需要。

既,婚姻絕不僅僅為滿足人類健康和穩定地繁衍後代的二個要求。人的其他與性行為有關的任何需要,比如,出於個人興趣,經濟原因,等等,都應該成為組成社會所接受的婚姻和家庭的合法理由。

小前提:

同性戀,戀童癖,愛群交,人畜相交,強姦犯,雞姦癮者,等等,都屬於在人類性行為需要的範圍之內。


結論:

所以,同性戀,戀童癖,愛群交,人畜相交,強姦犯,雞姦癮者,等等,都應該被社會承認和接受,作為社會合法的婚姻和組成家庭的正當理由。

(證畢)

注意:邏輯形式正確和邏輯內容是否是真理無關係。只要“P = S, then, Q = P, therefore Q = S.

3)“結婚權”是否是“天賦人權”的一部分?

我瀏覽了一下美國最高法院關於這次“同性婚姻是否合法?”的辯論和判決,發覺最關鍵的一條是贊成一方法官提出的,“same-sex marriage is a right”therefore, protected by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With all the respect, I dissent. Here is why.

“天賦人權”,是人的“自然權利”。也就是,人,生到這個世界上後自然應該有的權利。比如美國憲法裡提到的“自由,財產,追求幸福”等等 - 注意所以這些權利的特點是,完全從個人的角度出發,不涉及身外對象。也就是說,如果人的行為必須涉及他人,則是完全兩碼事了。

婚姻和家庭的基礎是什麼?當然首先是性關係(注意:不是異性之間的關係)。那麼
發生性關係是否是天賦人權的一部分?當然不是,因為它涉及除自身之外的一方。如果對方是另一個人,則自己必須徵得別人同意。否則,強姦犯罪就不存在了。

那麼,如果性關係非天賦人權,婚姻和家庭如何成為“天賦人權”呢?這顯然邏輯不通。再者,個人的性取向,是個人需要;而婚姻和家庭,是社會多數人的需要,也就是法律。個人需要怎麼可以強加於多數人的需要呢?

基於上述原因,I BEG TO DIFFER.


關於“同性戀婚姻”討論的總結:

我通過形式邏輯三段論的方法,從正題和反題二個方面以邏輯的嚴格性要求,證明了兩邊關於作為社會的整體,是否應該接受各方在婚姻和家庭上的觀點,作為法律承認的理由。並且,我從婚姻法本身是否是“天賦人權”的一部分討論了這個問題。
綜上所述,這個討論的關鍵要點是:

個人或少數人的性行為和需要,是否應該被社會的集體,既,多數人性行為和需要所形成的唯一一種婚姻和家庭形式,所接受,獲得同其相同的平等地位?換言之,從人類文明歷史上形成的,多數人所贊同的性行為,作為社會唯一的婚姻和家庭的合法形式的標準,是否應該放棄?

根據人們對上述問題回答的是與非,意味這下面兩方的潛在邏輯含義:

如果回答“是”,那麼社會作為人類的集體,就應該放棄上述,“唯一以多數人,最理性的,文明的,健康的和穩定的婚姻和家庭形式,既,一夫一妻制,”的觀點,讓其他“任何”一種個人和少數人的性取向和要求,都必須為多數人接受,而成為社會認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的婚姻和家庭形式。

如果回答“非”,那麼人們認為唯一以多數人,最理性的,文明的,健康的和穩定的婚姻和家庭形式,既,一夫一妻制,應該繼續保持,那麼,毫無疑問,一夫一妻制必須排除其他少數和個別人的性行為需要,成為社會多數人需要的婚姻和家庭的合法性。

是或非,在邏輯上沒有其他選擇。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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