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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無義務戰死沙場
送交者: 么弟 2016年05月04日23:39:00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軍人無義務戰死沙場

 

 現在,經常講,軍人要血性,這個大道理,李揚贊成;但什麼是血性?不能要求軍人在戰場上,視死如歸,因為現代戰爭打的超視距,你再有血性,在陣地上硬挺敵軍發射來的導彈、空中炸彈,白死而已,根本沒有價值。在古代,軍人沒有血性,軍隊必然被打敗;因為古代是冷兵器,雙方面對面,幾近徒手互相殘殺,心理素質差點、體質差點、將領水平低點,那麼士兵在戰場就被打敗了。打敗被俘後,還被活埋了,因為當時沒有國際法。

 

以當今美國的國力、軍力,它的軍隊攻打伊拉克時,需要軍人有血性嗎?伊拉克軍隊,利用漫天飛舞的沙塵暴,發起最後一次大衝鋒,結果美軍的先進偵測裝備,馬上就發現了;伊拉克軍隊中的敢死隊,坐着大軍車,成批進攻美軍時,還沒看到美軍,就被美軍的炮火、空中打擊消滅了。從此,伊拉克軍隊做鳥獸狀散去了。通過這場戰爭,就完全明白了,軍人的血性,一點價值和意義沒有了。所以,李揚才多年來,拼命鼓吹聯合作戰的重要性,打不過美軍,打其它國家軍隊,還是可以讓戰力倍增的。

 

在聯合作戰指揮部,通過許多大屏幕,以及看到許多軍機(包括無人機)、衛星、地面部隊傳來的信息,就是一個傻子,也能對瞬息萬變的戰場,做到瞭如指掌。一個傻子通過指揮部告訴你,你左邊一公里處,有敵人一個團;你右邊有幾個敵軍坦克,在20公里外以時速50公里,向你衝來;你的頭頂上,有幾架敵軍機和我方軍機互相攻擊。在這種情況下,我方軍隊很難被打敗,因為總是先敵一步。在兩個勢均力敵的國家,雙方都有完善的聯合作戰系統後,那麼就象李揚多年前的結論——制空權決定戰爭勝敗。

 

雙方的衛星、軍機、導彈互相攻擊的情況下,敵我雙方軍人在陣地上,基本處於被動挨打的局面。用現在常講的笑話,“死都不知怎麼死的”。這種情況下,血性不血性,已經無任何意義了。你血性,一枚炸彈也幹掉你了;你不血性,在陣地上到處亂跑,一枚含有全球定位系統的炸彈,從天而降,仍然讓你血肉橫飛。現代戰爭,變化太大了,如果從將領到士兵,不能正確理解現代戰爭含義,那麼李揚非常擔心,即使聯合作戰指揮系統完善了,仍然無法保證戰場的勝利。“人是決定性作用”,過去指軍人血性,現在應該指頭腦、知識、常識、思維了。

 

所以,李揚反對對軍人過於嚴格,更反對近似虐待的訓練;多年前,就強調,就算訓練特種兵,也要講科學、講規律、講人性,不能活活把人練死;任何嚴格的訓練,旁邊要有醫護人員檢查,避免訓練中出現意外傷亡。今天,看到一個軍人訓練中,把腳練廢的照片,兩個腳後跟都掉下一大塊肉了。這樣的訓練方法,不僅反人性,而且違反法律,哪國法律也不允許這樣對待軍人的。李揚的觀點是,這樣被練廢的軍人和家屬,應該去法院起訴軍隊,獲得軍隊賠償天經地義。

 

平時對待軍人,要在法律的範圍內,進行訓練、生活,而不能長官意志,想幹啥就幹啥;士兵父母將孩子交給你,你不能告訴人家父母,“很遺憾,你孩子因軍訓死亡了,你們收一下骨灰吧”。這哪行,你得根據國家法律負責賠償。你家孩子這樣的下場,你能同意嗎?還沒上戰場,就犧牲了,這不是笑話麼。根據中國大陸的任何法律,都沒有規定,軍人在戰場上必須戰死,只要盡到本分了,不管是被俘還是投降,回國還是可以享受國家待遇的,不應該影響升官發財。如果軍方認為你沒盡到義務,雙方可以在軍事法庭上,進行辯論,由法律裁決。

 
黨、政府、國家、人民,不能要求軍人在戰場必須戰死,因為黨、政府、國家、人民,沒有給軍人那麼大的地位和財富,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但是,自殘、沒到只能投降的情況下投敵、破壞軍事行動,在戰俘營中,主動幫助敵人打擊祖國的,等等,這是不能允許。根據國際法,戰俘沒義務繼續作戰,繼續對抗是要負法律責任的;根據國際法,任何國家不能虐待戰俘,否則可以起訴其到國際法庭,要求其賠償。中國古代就講了,“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既然國內外的軍人、軍隊,都有一套完善的法律規則了,李揚建議大家還是要遵守的,不然就亂套了。

 

中國大陸的軍隊、營地、番號等等,全屬於國家機密,李揚不對此評價;但有個現象,李揚認為非常不合適,就是軍隊的紀檢機構、軍事法院,居然也屬於國濃機密;結果就是,不僅李揚找不到,連軍人們也找不到,投訴無門,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感覺這樣的國家機密,已經觸犯法律了,造成社會和軍隊的不穩定。中國大陸軍隊的法制化建設,任重道遠啊。軍人要投訴,要打官司,居然不知找誰,那還要紀檢、軍事法院幹什麼?有些軍人因各種原因違反軍紀,進入監獄服刑了,在之前,是通過軍事法院的判決麼?軍人在軍事法庭上,充分行使了辯護權利嗎,請軍隊律師為自己辯護了嗎?軍人進監獄服刑,可不能由領導一句話決定,不然軍隊就會混亂不堪的。

 

最近的社會輿論,集體沖百度公司開火,甚至大量揭發,軍隊醫院由南方不法商人承包賺錢。第一,在此事件之前,李揚就發表文章講了,百度現在的運營模式,很快就被市場經濟淘汰了,沒想到它還惹上替民營醫院賣假藥的名聲,它再這樣下去,會被法院判決而傾家蕩產的。第二,李揚這幾年來,一直大力抨擊民營醫院違法賺錢,而且指責公立醫院私有化,是亡黨亡國的,因為會造成社會巨大騷動,如今的事實,再次證明李揚的觀點了。第三,軍隊醫院必須保留,因為一旦戰時要設立野戰醫院,只能由軍隊醫院完成,公立醫院和民營醫院,無法完成這個工作。第四,四川省汶川的大地震,德國的野戰醫院馬上來了,這充分展示了一個國家的應戰能力,當時李揚就有個疑問,“為什麼我國的野戰醫院,沒有第一時間出現?平時不訓練,戰時必完蛋”。

 

如果軍隊和地方政府,發生了激烈衝突和矛盾,這種情況在各國都有,在國內也一起存在,誰來解決?中央政府的工作很為難,因為向着誰說話,都能激怒另一方;這個另一方,可不是普通的人民群眾,而是地方政府,或者是軍隊;所以面對這種災難式的衝突,真的讓中央政府感到痛苦。這個時候,李揚建議走法律途徑,由法院判決來決定,避免讓中央政府為難。象最高法院和公安部之間,發生了矛盾,一直是中央政府調解,實在不行,一人一棒子,挨個打服,造成雙方對中央有很大意見。而國防部和最高法院發生矛盾,雙方都是霸道慣了的角色,誰服誰啊?中央政府只能再次充當招人恨的角色。李揚感覺這樣下去,沒有規則,早晚激出大衝突。

 

憲法法院是西方制度的產物,憲法法院為監督和保障憲法實施而設立的機構,本身沒有太多的意識形態色彩,更突出的是法律的價值和定位。不符合中國國情。我國承擔憲法監督職能的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這是中國特色的機構設置,取代了憲法法院。但是,全國人大這個最高權力機構,從來沒執行過憲法法院的角色,因為它的設置,就不是為憲法法院準備的。所以,李揚才建議,中國大陸成立中國特色的憲法法院,在正直局的直接領導下,由全國人大任命法官人選,專為解決地方政府之間、軍隊與地方政府之間、各部委之間的衝突,而設立,並進行法律裁決。先從憲法上的辯論開始,然後一條一條地,延伸到各種法律,看看雙方的要求,誰更合乎憲法精神和各項法律內容?

 

中國特色的憲法法院,是維護憲法尊嚴的,所以不受理公民、社會組織的訟訴,而只是在官方機構且達到一定權力的,才能在憲法法院中,申辯自己的權力。任何權力機構,不能在憲法法院質疑憲法,因為這是全國人大制定的,修改或取消憲法中的內容,不是憲法法院的工作。憲法規定的所有權利,不進入訴訟領域,但少量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等內容,從過去到現在,確實偶爾就存在違反憲法的情況。各國也都有這類情況發生。所以,中國特色的憲法法院,其實就是對國家各官方機構違憲審查,並以通過法律訟訴的形式而成為一種制度。李揚不是法律大師,所以只是提供一個框架,至於具體應該如何操作,李揚無能為力。

 

最後,許多年前,就發表了幾篇文章,關於如何解決失蹤軍人的法律闡述。從高中聽到同學講,到前幾年,在醫院聽到病友講,知道失蹤軍人現象,是一個常見現象,失蹤軍人家屬們,基本到死時,仍然幻想着孩子有一天突然回來了。在2001年時,通過和上面聊天,也知道這個內幕。李揚在多年前的文章中,就闡述了對此的法律解釋,失蹤達到一定年限的軍人,其家屬可以去法院請求判決為死亡;然後,家屬們拿着法院判決,去找軍隊申請國家賠償。雖然這無助於失蹤軍人家屬們的痛苦,但最起碼,通過法律得到巨額補償,總比什麼都沒有了要好吧?多少年前,就在多篇文章中闡述了,在此,通過文章的題目,在文章結尾,再次闡述對軍人和法律之間的見解。

大連市西崗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 李揚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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