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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清平隨筆|斯是思史X105. 不自然的霍布斯憑什麼成了頂級大師?
送交者: luis 2023年06月17日16:08:07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劉清平隨筆|斯是思史X105. 不自然的霍布斯憑什麼成了頂級大師?

 

為了加深印象,這裡不怕囉嗦,再把前面幾篇帖子中,分散談到的霍布斯自然法的所有不自然,放一塊綜述一遍,讓大傢伙開開眼界,嘆為觀止,嗯哼。

 

首先呢,是作為起點的“自然狀態”,其中分別包括了,臆想出來的“身心平等”和“目的平等”,以及把“利他”排除在外,只留下單向度“利己”的“自然人性”,再加上從“自我保全”的“自然權益”中演繹出來,連他也坦白,任何時候都不會存在的,“人人開打”的“叢林世界”,最後還有把“先發制人”的損人利己,當成了“可以允許”的天經地義……至少四五個不自然了吔,不是?

 

其次呢,是作為招牌的“自然法”,具體又能細分成,第一哈,他一方面把“先下手為強”規定為,必須履行的封閉式義務,另一方面又偷換概念,把“自我保全”的“自然權益”,悄悄改成了“可以去做,也可以不去做”的開放式自由,結果在“權益”和“法”之間,劃出了一條楚河漢界,不僅不體諒,資產階級鼓吹“法—權”,德國佬愛說Recht”的內心感受,而且也沒注意到,自己接下來彰顯“自然死”重大意義的時候,又肯定了“法”與“權益”的合二為一。

 

第二哈,他顛倒了“正當—權益—正義—權力—法律”的次序,居然主張,沒有法律的時候,無論怎樣先發制人,都不算犯罪;只有共同權力制定了法律後,才有正義不正義的區別,結果沒看到,任何法律,都是人們在人倫衝突中,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基於自己的正義感以及強勢地位,制定出來滴。

 

第三哈,他吹捧自然狀態下的自然法的時候,主張先發制人是基於“理性”的“自然權益”;等到引進了共同權力下的人定法的時候,他又突然改口說,先發制人是基於“激情”的“犯罪行為”,明顯屬於薛定諤式的沒定準,嗯哼。

 

第四哈,他一方面承認,自然法永恆不變,高於人定法,另一方面宣布,在他看來,共同權力下的人定法,有資格把自然法視為正當權益的先發制人,判成沒法接受的不義犯罪,結果一舉把自然法打入了,無法無天的十八層地獄。

 

再次呢,是作為舞台的“契約論”,同樣也有兩三層:第一哈,為了確保每個人的“自然死”,他不惜把大傢伙聚攏到一塊,依據比基本法還基本的“自然法”,簽訂一致同意的社會契約,把“自然人性”“自然狀態”“自然權益”全都給終結了,結果陷入了一個最致命的悖論:所有這些個“自然”中,哪個才是最“自然”的呢,“自然死”“自然法”,還是“自然人性”“自然狀態”“自然權益”?不好意思喲,親,估計老同志本尊再世,也說不出個子丑寅卯來,不是?

 

考慮到這一點是這樣子滴致命,再重複一遍哦:“自然法”不是來自 “自然人性”“自然狀態”“自然權益”麼?那它怎麼又會這樣子六親不認,反戈一擊,把自己的祖先統統置於死地,目的只是為了,同樣自然”的壽終正寢?有句俗話說得好——不是一般的好,而是特別的好:“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嗯哼。

 

第二哈,哪怕訴諸了“普遍理性”,他也沒說清楚,何以一個社會裡的全體成員,都會一致同意簽訂契約,完全放棄自我保全的“自然權益”, 徹底擺脫人人開打的“自然狀態”,斷然消解邪惡腐壞的“自然人性”,藉此實現繁榮昌盛的“永久和平”,最終確保席夢思上的“自然死亡”,卻不會存在一丟丟的不同意見?

 

其實吧,就連霍布斯自己,也不是真的相信,“普遍理性”就能達成,普天之下一致擁護的民心所向,所以才指出,授權問題上出現異議時,“必須把多數人的意見,當成全體成員的意見”,於是乎居然露出了點,“民主集中制”的意思。

 

尤其驚為天人,艷壓群芳,驚艷十足的,是他接着給出的正負對沖,價值中和的精闢論證:“要是少數人贊同,多數人反對,反對票抵消了贊成票,就會有多,於是乎剩下的反對票沒人反對,就成了代表者們的唯一意見。”弱弱滴問一句,儘管遙相呼應了幾百年後,某大咖的驚世高論,閣下覺得這樣子的論證,自然麼?

 

最後呢,是作為要害的“轉讓權益”,快登峰造極了哇:第一哈,說好的“每個人自願放棄對每個東西的權益”,怎麼一個不留神,就變成了n-1個人,紛紛心甘情願地把自己的所有自然權益,毫無保留地交給了某個人,自己啥也沒落着,只留下了個“臣民”的身份呢?

 

第二哈,這個人憑什麼,成為“君”臨天下之“主”,可以對其他所有人生殺予奪啊?難道僅僅因為,他掌控了至高無上的主權後,就有了莫名其妙的充分能力,足以確保大傢伙,最後統統從容淡定地嗝屁狗帶在,席夢思的軟床上麼?

 

第三哈,和平契約原本是打算保證,每個人享有和其他人同等的權益,不多也不少;那這樣子素樸天真的自由主義,又是藉助於怎樣神奇的拼命一躍,直接過渡到了“偉大的利維坦”,這個專制性的唯一“人格”那裡的呀?

 

當然嘍,按照用“平等”與“自由”兩個基本點,區分“左”與“右”的坐標系,要是再回溯到,自然狀態的原初起點那裡,我們還會發現,霍布斯整個理論中,另一個綿延始終的特大不自然:從“身心平等”和“目的平等”的極左出發,經過“人人享有同等自由權益”的中右,最終結束於“君主可以隨意侵害,還不可以說是不義”的極右,全在裡面了,無所不包,包羅萬象。不服不行,不是?

 

不過呢,話又說回來咧,如此多的不自然,遠遠超出普遍理性的想象力,那他怎麼還是西方思想史上——不,人類思想史上,一等一的頂級大師呢?原因就在本系列前面給出的答案里:老同志的理論體系,儘管既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邏輯,典型的“一頭沒一頭”,可它不僅原創,而且深刻,同時還繞不過去呀,嗯哼。

 

首先吧,西方思想史的演變,擺脫了中世紀的靈性束縛,步入了“現代”階段,霍布斯正是一個主要標誌:雖然他也把“偉大的利維坦”,叫做“有死的上帝”,但說起自然狀態,自然法這些玩意兒來,畢竟不再訴諸宗教神學的架構,包括君權神授的理念了,而是在重視經驗的同時,強調理性,甚至科學。別忘了前面提到過,他曾把研究自然法的科學”,界定成“有關好和壞的科學”,其中就透露出,把“自然法”當成“人性—規律”來琢磨的實然意向,不是?

 

其次呢,他通過抓住一點,不及其餘的偏激手法,極大地突出了“自利”人性中的“利己”因素,無論實然維度上怎麼扭曲了真相,應然維度上怎麼帶偏了節奏,畢竟在人性中深刻地挖掘出了,此前西哲由於片面強調“德性”和“神性”,無意忽視甚至有意打壓的,“個性”這個和現代生活直接相關的重要方面。

 

最後哦,他在自然法和契約論的合一中,一方面極大地彰顯了自由和權益,在個體存在中的核心地位,另一方面有力地突出了權力和國家,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功能,從而為西方現代正義觀的演變發展,奠定了一個基調——儘管他自己演奏的那段旋律,不僅相當離譜,而且不時跑調,嗯哼。

 

也因此,在經常拿來和他做比較的荀況那裡,雖然也能發現從“爭則亂”到“禮義生”的差不多思路,卻不大可能看到,個體自由,自然權益之類的理念。相比之下,洛克,盧梭,甚至羅爾斯,為了搞清楚上述兩個方面中,共同蘊含的正義問題,都不得不接着他的話頭講,從而讓他的繞不過去,展現得淋漓盡致,不是?

 

當然咯,其中某些理念,此前已經有人提到過了。然而哈,和許多思想家的情況差不多,這一點並沒有減弱,霍布斯將所有這些理念,以亂七八糟的不自然方式,雜合在一本厚書的薄薄幾十頁里,達成的原創和深刻。

 

有人或許問了,都是繞不過去的一等一了,那你怎麼還這樣子肆無忌憚,指責他老人家的各種不自然啊?答案很簡單,俺老漢就是看不慣,那種一瞅見頂級大師,就佩服得磕頭如搗蒜,恨不能吹上天,卻閉眼不看裡面的各種說不通,既缺乏學理性,又木有批判性的非學術做派,嗯哼。

 

說白了,無論中外,這些年來,大批論者津津樂道於,“利維坦”這個怪詞的無限神秘,各種細節的無窮魅惑,某些字眼的微言大義,可又有多少人願意下點功夫,從他的雞蛋裡,挑出幾根骨頭來,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狀態”是不是真實存在過;“永恆不變”的自然法,怎麼一面對人定法,立馬就變成不義的了;既然都是“自然”的了,為啥還相互拆台,尤其是“自然死”居然聯手“自然法”,把“自然人性”“自然狀態”“自然權益”,統統打進了絕對零度的冷宮?

 

說穿了,嚴肅的批判揭醜,絲毫不會妨礙,大師之為大師的光輝,反倒從另一個方面,展示了他們的繞不過去。拿這幾篇帖子來說,為啥淺人專揭霍布斯的丑,不揭當下某個張三李四的丑呢?還不是因為他值得一批,當下的某個張三李四沒資格呀。反過來看,拼命遮醜而一味頌揚,誇大神秘卻拒絕祛魅,恐怕連這位大師的深刻之處,究竟在哪裡也找不到,瞎吹了半天,又有神馬意義,不是?

 

說破了,霍布斯自然法理論的大多數不自然,一個主要原因,就是沒搞清“自然”與“法”的糾結關係,要麼從“是”中直接推出“應當”,要麼把“應當”直接當成了“是”。不過嘛,考慮到這個難解之謎,休謨也是一百年後才察覺到,今天的中外學界,還陷在裡面沒出來,我們豈不是很有理由,寬宏大量地移位理解,把老同志的不講文德,部分地歸因於,當時的人們,肉吃得實在太少了也,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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