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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清平隨筆 | 正義啟明5X. “不可害人”與“尊重權益”是一個意思
送交者: luis 2023年12月16日15:19:57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劉清平隨筆 | 正義啟明5X. 不可害人”與“尊重權益”是一個意思

 

大家或許注意到了,各系列裡,俺老漢表述自己認同的,應然正義底線時,總是在“不可害人”和“尊重權益”兩個部分之間,放個一字線的連接號。為什麼呀?主要是想藉此強調,它倆在價值層面完全相等,俗話或曰具有“等價性”:“不可害人”就意味着“尊重權益”,“尊重權益”就意味着“不可害人”;相應地,“坑人害人”就等於“侵犯權益”,“侵犯權益”就等於“坑人害人”。

 

淺人這個見解,也是相當原創,因為近一百年來的全球學界,特別是左均思潮,特喜歡把“尊重權益”擴大化,延伸到“滿足需要”那裡,從而淡化甚至取消了,“不可害人”的核心訴求,結果造成了種種扭曲,後面還會反覆討論;這裡主要論證一下,正義底線的兩個部分之間,為什麼能夠直接劃等號。

 

表面看,這倆部分之間,差距不是一般的大:一方面,“不可害人”的說法,年頭夠久的了,還土得掉渣渣,就連沒多少知識的老農民,都能脫口而出,幾乎成了普通人,不時掛在嘴邊的口頭禪。

 

也因此,俺老漢當年開會發言,隆重推出“不可坑人害人”的正義底線時,一些青年才俊,往往會抿着嘴暗笑,大概其就是覺得,這幾個字聽起來太俗氣了,怎麼登得上,高雅學術的光溜溜台面,不是?

 

另一方面,“尊重權益”的命題,特別是它的另一種更流行的表述,淺人以前也常用的“尊重人權”,是個相當年輕的後起之秀,通體散發着高大上的光輝,所以才會頻繁地出現在,上至聯合國,下至小協會,甚至某個人的宣言聲明中,仿佛不把這個招牌掛出來,就會因此失去“合宜性”似滴。

 

淺人有個小註:《道德元理》曰過了,這個詞是俺老漢本尊,對“legitimacy”的另類譯讀,打算用這種不討巧的笨辦法,避免“合法性”的常見譯讀,容易造成的理論扭曲,因而不屬於規避敏感詞的權宜之計,嗯哼。

 

實話實說了哦:淺人2005年左右,批儒家的過程中,最初意識到“不可坑人害人”,作為正義底線的地位時,也沒清晰地看出來,它與“尊重權益”之間的等價性,結果只是在後面補了一句:“應當愛人助人”,對稱倒是蠻對稱了,卻木有察覺到,這樣子一來,很難把自由一元主義的原則貫徹到底,一個不留神,甚至還可能滑到,左翼均等主義那邊去……

 

不過哈,有一點很幸運:到了2013年,儘管同樣木有意識到,左右之間的張力衝突,俺老漢卻及時堵住了這個漏洞,開始將“不可害人”與“尊重人權”相提並論,作為正義底線的完整表述了。開心。

 

細究起來,這種理念上的重要改變,主要是因為轉過來考察,西哲中的“好對”關係時,淺人在實然層面發現了一點: “rights(權益)”不是直接來自“good(好)”,而是直接來自“right(正當)”,旨在防止人倫衝突中,不可接受的嚴重傷害。對此《道德元理》中,已經詳細討論過了,這裡不再重複。

 

一旦發現了這一點,再憑藉“把所有人當人看”的倫理需要,自然就會在應然層面,把“尊重人權”相應地理解成:不可在人倫衝突中,對任何人造成不可接受的嚴重傷害,從而將這個摩登的口號,與“不可害人”的質樸訴求融為一體,放在道德領域的“正當”層面,構成一以貫之的“正義”底線。

 

當然嘍,這樣子的理念改變,也不是僅僅源於,俺老漢在抽象概念的維度上,做出的邏輯演繹,因為它同時也紮根於,日常經驗的豐厚泥巴里。《道德元理》提到,當年針對麥金太爾,站在社團主義立場上,聲稱“rights一詞出現得晚,因而“權益”不過是現代自由主義的瞎編,並非真實存在的高論,俺老漢撰文批駁的時候,曾舉了個近取諸身的虛構例子,就適用於任何認同這種高論的人:假如找幾個傢伙,把他吊起來,無緣無故揍他一頓,他老兄肯定會義憤填膺地說:你們這樣子做,not right!為什麼呀?就因為在他看來,這樣子揍他,對他造成了不義的傷害,侵犯了他的人身rights,不是?

 

要是覺得這個例子純屬假設,那就再來看看現實中,一些並非罕見的事情:今天的普通人,一旦受到了這樣那樣的嚴重傷害,包括但不限於:三鹿奶粉喝出了大頭娃娃,貸款買到了爛尾樓,存錢或理財被騙了等等,又不肯拿出“容忍比自由重要”的儒式大度,憋在心中,爛在肚裡,就會採取和古代告御狀差不多的“上訪”手段,努力達成摩登的“維權”目的,也是基於同樣的道理:他們把自己遭遇的嚴重傷害,看成對自己權益的不義侵犯,從而產生了強烈的義憤,必須找個渠道宣泄出來,嗯哼。

 

也因此,如果說由於當前西方學界,總喜歡把“權益”混同於“需要”,人們難以從肯定性視角看出,“尊重權益”與“不可害人”彼此等價的話,一旦引進了剛才的否定性視角,再結合日常的倫理經驗,就很容易理解了:你坑害了某個人,就等於侵犯了這個人的權益;反過來也一樣:你侵犯了某個人的權益,就等於坑害了這個人,一點也不多,一點也不少。

 

不用講,這種正負視角之差,再次體現了《人性邏輯》和《道德元理》反覆強調的,避壞、止害、罰錯,對於趨好、保益、賞對而言,具有的前提性意義:不管是一般性的“正當”,還是道德性的“權益”“正義”,並不是旨在幫助人們,實現值得意欲的收益,而是旨在防止人們,遭到不可接受的傷害。

 

其實呢,如同《自由意志》所說,古典自由主義的頭號大師洛克,在應然層面自覺地肯定了,人們的生命權、(行動)自由權、財產權的同時,還在實然層面自發地考察了,正當與好的關係,並得出了一個精闢的結論:“正當”的行為在於,選取了必要的好,捨棄了非必要的好;“不正當”的行為在於,選取了非必要的好,捨棄了必要的好。

 

所以喔,要是他當時能夠擺脫西哲主流,只重趨好、忽視避壞的片面傾向,從而在好好衝突的悖論交織中,進一步揭示正當旨在防止,不可接受之壞的底線功能,並清晰地意識到,從“正當”到“權益”的語義綿延,他應該也不難發現:尊重人們的生命權、(行動)自由權、財產權,不是旨在“促成”人們,活的時間更長久,哪哪都能去旅遊,腰纏萬貫當土豪,而是旨在“防止”人們,在生命、(行動)自由、財產這些方面,遭到來自別個的不可接受侵害。

 

甭小看了這兩種說法之間,看似微妙、其實深層的重大差異哦:恰恰由於洛克及其繼承者,沒能抓住“尊重權益”與“不可害人”的等價語義,結果不僅給麥金太爾之流,留下了否認權益存在的漏洞,同時也為左均提供了足夠的空間,能讓他們把“尊重權益”擴大成“滿足需要”,卻偷偷取消了“不可害人”底線的扭曲理論,在今天大行其道,不是?

 

也因此,《人性邏輯》的導言才特別宣布:俺老漢打算保守的,不僅有西方的古典自由主義傳統,而且還有先秦的墨家傳統,理由嘛恰恰在於:墨家雖然木有討論“權益”的問題,卻一方面強調了“萬事莫貴於義”的理念,另一方面又將偷竊、搶劫、殺人等等“虧人”的舉動,統統定性為“不義”,從而將不可害人的質樸正義感,真正以普遍性的方式貫徹到底了。難得。

 

說白了,只有結合這兩個傳統,把“不可害人”與“尊重權益”融為一體,我們才能確立自由主義的底線,同時糾正右恣與左均在正義問題上,製造的種種扭曲。說穿了,“right freedomism,除了能譯成“正當(權益、正右)自由主義”,還能譯成“守正自由主義”,就是針對右恣與左均的這些扭曲而言的:它要保“守”的,是不可害人—尊重權益這條,唯一不可突破的“正”義底線。

 

當然咯,這種守正的自由主義,不會禿羊禿神婆地以為,只要指出“不可害人”與“尊重權益”是一個意思,就能一勞永逸地解決,道德領域的所有難題了。說破了,恰恰由於人倫衝突的不可避免,現實中經常會出現,下面這種糾結的現象:兩種都有理據的應得權益之間,也會形成沒法兼得的嚴峻張力,如同當前西方圍繞墮胎權、持槍權、環保權等問題,展開的激烈爭議那樣子。

 

不用講,如何在這類有爭議的問題上,把不可害人—尊重權益的底線落到實處,無論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是一道棘手的難題,逼着我們不斷反覆琢磨,深入探究,並且永無止境,直到人類滅亡的那一天,嗯哼。

 

然而哈,淺人有個愚見:任何有爭議的具體問題,都不足以根本否定,這條正義的底線本身。理由很簡單:只要你還保守着,那種質樸的正義感,尚未讓它受到嚴重的扭曲,對你來說,把“不可害人”意思上的“尊重權益”,看成是可以普遍運用到,每個人那裡的正義底線,就不該成為一個,值得懷疑的問題了。

 

說得更乾脆點:要是你明確拒絕了,“不可害人—尊重權益”的底線地位,宣稱“我就是要坑人害人,就是贊成殺人放火強暴偷竊”,那有一點就相當清晰咧:你可能不太適合成為,正義啟明的對象,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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