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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執法枉法:肖傳國官司考驗中國[zt]
送交者: akid 2007年12月11日15:37:39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肖傳國官司在考驗中國[zt]
[原創 2007-12-10 16:48:05 ] 發表者: 直言了.

科技日報報道、一些媒體轉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肖傳國訴方舟子侵犯名譽權案件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這個判決,還有北京市中級法院判決,是建立在幕後交易和偽造證據的基礎之上的。在中國首都發生這樣執法枉法的事情,是否調查處理和如何糾正是對中國體制能否保障公民安全的嚴肅考驗。


一、偽造證據,判非所訴。

詳細報道附後。該判決說:方舟子當時表示肖傳國“這個人同時在美國紐約大學當教師”云云,這就是個偽造證據。請看當初方舟子的答辯文字: “答辯人稱肖傳國在紐約大學醫學院任全職有充分事實依據。”“肖傳國在紐約大學擔任全職。”“顯然,副教授職務是全職職務。”

事實:美國紐約大學的職稱職務表原文清楚標明,中美兩國官方公證也說明,肖傳國的職務是可以全職、半職或兼職的[1]。 對比看看方舟子的“全職”指控,不難看到,方舟子對肖某搞的是假證據的無端指控。

“全職”與否是整個案件的由來。照中國規定:海外有學術全職者,在大陸的機會就很受限制、甚至沒機會;學術職稱作假是犯法行為、受行政處分和法律懲罰。方舟子以“全職”為名指控肖傳國職稱作假,明擺着是指控肖傳國犯法、是砸肖某在國內的飯碗。正因為如此,肖傳國提出起訴和再訴,即“全職”指控問題是整個案件的關鍵和由來。

可是,在判決依據里,原始證據的“全職”“副教授”之說被篡改偽造成“教師”之說,不但是繼續偽造證據(肖某職稱不是“教師”),而且,更重要的是,那偽造證據整個改變了案件起訴內容。於是,法庭用偽證據搞了個判非所訴,甚至判決措辭都是被告人及其後台幕後交易通氣的措辭!國家刑法關於提供假證據和偽造證據的規定,想必法庭比任何人都清楚,可北京中高兩級法庭還是故意使用偽證據、以便達到讓被告人方舟子逍遙法外的判決目標。


一、幕後交易,執法枉法。

就北京中高兩庭判決結果,海內外學子們早有預見:法庭將讓方舟子贏、使肖傳國輸。為啥能有此預見?故事頗多,其中一個,就是法庭審判涉嫌幕後交易和執法枉法。

譬如,開庭審判前,方舟子的國內後台和宣傳部門的何柞庥等人不但利用後門關係說情,且還利用宣傳工作關係在人民日報等媒體對起訴人肖傳國搞個人攻擊,甚至連何柞庥的老婆和同黨也出來在該媒體發表文章說肖傳國有“精神病”,還跟方舟子合夥偽造了一個所謂的“國內外學者聯名信”、公開無端指控肖傳國是“作假”。與此同時,何柞庥等人為了方舟子打官司有錢花,就公開違抗國家法規,未經登記和偽造註冊號碼搞起了非法的社會集資活動。而該非法集資的參與人和得益人,就有方舟子自己和他的律師,是足夠嚴重的犯法行為(若法律有效,對該行為是立即取締、並將當事人送交司法部門審判懲罰)。

幕後交易使得法庭在開庭前就已經決定做出有利於方舟子的判決,而且,這樣的法庭內部通氣信件,落到了被告人方舟子的手裡。就是說,開庭審理案件前,法庭就跟被告人方舟子背後通氣、說明將做出對他有利的判決。這種行為是司法機關執法枉法的典型行為之一。

那些幕後交易和法庭與被告人彼此通氣的活動,也使用了偽造證據。譬如,其中一個說方舟子是“長期居住美國”的“華僑”,開證明的是他的家鄉地方機構。既然“長期居住美國”,就該在美國有個固定地址,可是,遞交司法文書卻找不到方舟子的地址。“華僑”居住地證明由居住地開出(譬如自稱上海居民的人就要由上海有關部門開據證明)。可是,被告人方某的那個證明卻不是在居住地開出,而是他的老家地區開出。這不是明擺着偽造證據嗎?法庭背後通氣參與偽證據活動,不是很嚴重的執法枉法行為嗎?


一、同案兩判,考驗中國。

在本案前,有個曾被廣泛報道的同類案件,即方舟子起訴“野鶴”者對其評論造成名譽傷害,北京法院判決“野鶴”者是侵權。而本案呢,無論在內容形式和規模方面,方舟子對肖傳國指控做法比“野鶴”者是有過之而無不及,可是,同法院卻判決說方舟子的言行是“學術問題”,沒有侵權。就是說,儘管案例完全相同,可只要是方舟子是當事人、不管他是原告還是被告,該法庭都做出對他有利的判決。這是個同案兩判和自打耳光的典型案例,簡直可以作為執法枉法的負面案例列入法律專業的課堂教學了。

在肖傳國起訴方舟子一案上,被告一方(包括其後台人物)和北京中高兩級法院是明目張胆地偽造證據、幕後交易、非法集資和執法枉法,是建國以來罕見的惡劣案例之一。到首都北京告狀,是許多公民尋求公正公平的最後希望,可事與願違,北京的法庭搞起執法枉法或許比地方更厲害。

就肖傳國起訴方舟子一案,北京高級法院做的是終審。肖傳國官司在考驗中國,是否調查處理北京中高法院的那個建立在偽造證據和幕後交易基礎上的終審,是對法治政策與法規落實如何的嚴重考驗。就是說,糾正那個執法枉法的判決的一般途徑,只剩下一條路:檢察機構或人大機構實行監督權和彈劾權。

儘管早有不少報道說中國的檢察和人大不再是個“橡皮圖章”或“舉手機器”,可咱十分地孤陋寡聞、咱還沒聽說過它們實行監督權和彈劾權來糾正法院執法枉法的判決的事情。而咱聽說的一些東西,都是對肖傳國不利的。譬如,檢察系統的報刊媒體,在幾個案例上都是明顯地站在方舟子一方;就肖傳國起訴,那媒體一開始就為方舟子辯護,有些編輯甚至參與方舟子搞的無端指控活動。再譬如,到目前為止,幾乎所有涉獵的官方媒體就不報道方舟子敗訴的消息,而只是報道他贏得官司的消息、且在報道中根本不提對方的緣由和立場、非常明顯地站在一方打另一方,哪裡還有公正公平的影子?譬如象人民日報媒體那樣的中央級官方機構的人員,都可以夥同方舟子偽造“聯名信”對原告肖傳國搞無端指控、夥同何祚庥及其老婆等方某後台人物和同黨、公開誹謗公民肖傳國是“精神病”,還用流氓文字公開謾罵提出不同見解和提出批評的人和其它媒體、根本就沒了官方機構的起碼樣子了,您還指望什麼公正公平?


一、挑戰幫派,雖敗猶勝。

不過,從另一角度看,肖傳國雖然在北京敗訴,卻取得了比贏個官司更大的勝利,那就是:肖傳國官司暴露了一個長期違法亂紀和破壞中國科技學術發展的幫派體系,且對那個既得利益集團提出了公開的正義挑戰。早已經不是秘密,許多海內外學子早就指明,方舟子充其量不過是個被雇用的前台打手,而他的後台支持者何祚庥于光遠等等政工宣傳們才是那個幫派體系的主要人物。那是個以政工宣傳為主的和經營了幾十年的“親蘇派”既得利益集團幫派體系。

藉助幫派力量,何祚庥他們敢於公開地誣衊誹謗梁思成、楊沫、錢學森等等國內外知名的科學家和藝術家,甚至通過李森科手段和虛報謊報手段把梁老和楊沫置於政治死地;藉助幫派力量,他們敢於公開叫板鄧小平等軍隊領導人,說“將軍們打仗行,領導科研不行”;藉助幫派力量,他們敢於公開偽造證據、以“打假”名義對陳雲夫人和薄一波等老一代領導人所支持的科研項目搞惡毒攻擊、說那是“學術腐敗”,試圖用“項公舞劍、意在沛公”的手段搞政治;也是藉助於幫派力量,他們敢於在人民日報媒體科技頻道和強國論壇公開地篡改世界銀行數據和偽造統計證據、對第四代領導人提出的國策搞造謠誹謗、說那些國策是“偽環保”、“偽科學”和“自主創假”,--- 那個既得利益集團幫派是狂得很呢。

比較起來看,肖傳國就是個普通公民、且是個沒後台也非名人的普通公民,若不是有個官司、大概就沒多少人知道他的存在。就是說,那個幫派體系要把肖傳國搬倒擊毀,簡直可以比方說是大象踩螞蟻。可是,肖傳國不但沒有被擊毀被搬倒,而且敢於直面比他強大得多的既得利益集團幫派體系的活躍人物,通過訴訟手段向那些人物公開挑戰,暴露了那個既得利益集團是如何藉助幫派體係為本集團打手逍遙法外而與法院搞幕後交易和通氣、使法院干出用偽證據搞判非所訴和執法枉法的事情來的種種真相。

肖傳國的這個勝利,比贏個名譽侵權官司要更有意義得多。正如一些海內外學子對本案終審結果的評論所說:方舟子贏在“可恥”兩字上;而肖傳國則輸在一個“蠢”字上,“蠢”在他明知自己是單槍匹馬,明知方舟子背後有何祚庥于光遠那些既得利益集團人物的支持和跟法院做了幕後交易,卻也敢於做出正義挑戰和把官司打完。


一、實際問題,簡短結語:

肖傳國官司的目前結局,給海外學子們的“海歸”計劃提出了一個很現實的問題:若您象肖傳國那樣,“海歸”後受到何祚庥于光遠和他們的打手方舟子等人的無端指控和誣陷誹謗,而有後門關係的法院等司法機關和不少官方媒體是站在他們一方的、是為那幫人違法亂紀卻逍遙法外而不惜踐踏國家法律的,而且,目前還沒有人大機構實行監督權和彈劾權來糾正法院執法枉法判決的例子,在那種情況下,您將如何保護自己的安全和權益?

當然,咱完全同意許多海內外學人的看法:中國畢竟在發展,民主法制和法治社會的政策畢竟越來越深入人心,而那幫政工宣傳們在李森科體制影響下而能對科技學術領域一手遮天的時代已經進入崩潰瓦解的階段,他們實際上是越來越不得人心、是越來越虛弱衰弱。且不說別的,僅是咱接觸到的大陸學人(包括中科院院士一類人物),對那幫人都是非常鄙視蔑視的,甚至多次抱怨為什麼中科院和政協還保留着他們的成員身份、給他們利用學界頭銜在社會上搞違法亂紀活動的條件,不過呢,那些學人為了避免面臨輿論轟炸而耽誤自己的科研業務、儘量不搭理他們而已。

不管怎樣吧,肖傳國官司是個倍受海內外學界關注的案例,人們關注的不是官司結局、而是中國有關部門如何辦理,是關注有關機構為法製法治政策有效而公正公平地嚴格執法、還是為了少數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而踐踏國家法律;是發生了明顯的執法枉法的判決之後、國家機構將如何糾正那種判決。就是說,海內外學界許多人關注的不是個人恩怨和官司輸贏,而是國家行為和國家建設。肖傳國官司在考驗中國。那個十分明顯的、建立在偽造證據和幕後交易基礎上的執法枉法判決,是否會得到應有的調查處理和糾正,且拭目以待。


[1] 美國紐約大學的職稱職務表原文:
連接:http://www.med.nyu.edu/faa/docs/revision.doc
http://photo2.hexun.com/p/2006/0804/36644/b_876D5587441B7B84.jpg

同時還有:美國紐約大學關於肖傳國職務的告示:
連接:http://www.med.nyu.edu/xxxx-bin/Webservices/Directory/Directory.xxxx?query=xiao&q=xiao
連接:http://www.med.nyu.edu/xxxx-bin/oph?name=id%3dxiaoc01
公告文字:
name : Chuan-Guo Xiao。
title : 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臨床副教授)。
department: School of Medicine, Urology。
address : 550 First Avenue: New York NY 10016: US。

相關新聞報道:
(注意:報道官司只報道對被告人方舟子有利的內容,而隻字不提原告原始內容和立場)。


首頁 > 科技 > 新聞聚焦:
肖傳國訴方舟子侵權案終審敗訴。
記者朱芙蓉 發布時間: 2007-12-04 10:09  科技日報。

11月3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肖傳國訴方是民(筆名方舟子)侵犯名譽權案件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2007年5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駁回了參選中科院院士的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泌尿外科主任肖傳國要求方舟子、北京雷霆萬鈞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的訴訟請求。肖傳國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據了解,2005年11月4日,方舟子在雷霆萬鈞網絡公司所屬的湯姆網談學術腐敗和科學打假的訪談節目時表示:“肖傳國今年申報中國科學院的院士,已進入了第二輪,但是我們看他的學術材料有很多問題,至少是有誇大的嫌疑”,“這個人同時在美國紐約大學當教師,有些人就提出疑問,這樣的人怎麼也可以來參選中國中科院的院士?”“他提出了一個理論叫做肖氏反射弧,是用他的人名命名的,我查了一下,國際上根本沒有這種說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方舟子還在訪談中就肖傳國的學術論文的數量表示了質疑。

  北京市高院審理認為,上述爭議均屬學術領域範圍內的爭議,應局限於學術領域依靠學術自治妥善解決,法院不應更沒有能力對此做出法律評判。方舟子在發表評論時使用了諸如“誇大”、“冒充”、“自吹自擂”等帶有貶義性的詞彙,但應當認為,質疑與否定本為評論自由的題中之義,肖傳國雖因此感到自身名譽感降低,但上述評論尚未超出觀點爭鳴的範疇,並不構成對肖傳國名譽權的侵害。

  高院認為,肖傳國作為中科院院士的候選人,應當聽取來自學術界及社會公眾對其學術水準的質疑之聲甚至負面評價,並對此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和容忍義務。

新聞連接:http://www.gmw.cn/content/2007-12/04/content_7054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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