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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聖經》的十誡和《唐律》的十惡談中西法律內容的變遷
送交者: 落基山人 2011年06月10日12:11:43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從《聖經》的十誡和《唐律》的十惡談中西法律內容的變遷




這次,我們先談談西方,然後再談中國。現代西方的法律體系,明顯地受到兩個傳統的影響,一個是基督教《聖經》中的律法觀念的影響,另一個是羅馬法的影響。而在西方的法律歷史中,摩西律法的影響,後來還表現在現代西方法律思想的一個來源,就是教會法,教會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和體系化的一個起源。


那麼摩西律法是如何影響和運用在西方歷史中的呢?我們知道,摩西律法的根基是十誡,後來在十誡的基礎上,可以延伸出很多的律法,猶太人在耶穌的時代,總結出600多條具體的律法是必須要遵守的,法利賽人就是非常注重遵守這些律法的一種人,並以此為榮。後來以摩西律法為根基,在基督教的歷史中形成了教會法,教會法比較的複雜,但其基本關係,仍然可以從十誡中分析出來。


就十誡的構成來說,分幾種主要的關係,一種是神與人的關係(1-4條),一種是人與人的關係(5-10條);而在人與人的關係中,還分為四種:一種是血緣關係,如第五條的要孝敬父母;另一種是人與人之間身體和生命的傷害,如不可殺人,不可姦淫;還有是人與人之間的財務所屬關係,如不可偷盜;還有人與人之間的法律訴訟關係,如不可作假見證;還有人與人之間的貪戀關係,如不可貪戀他人的牛,驢,妻子和房子等。


以現在的觀點看,十誡的構成是很有意思的,也是意味深長的。十誡的前面四條,是談神與人的關係的,這可以歸在宗教裡面,與現在世俗的法律無關。只是,在很多宗教占一定地位的國家裡面,違反了神人關係,也是大罪,包括伊斯蘭教裡面,但在現在西方的主體裡面,神人關係是放在宗教關係裡面,而宗教自由,政教分離,是現在西方社會的主體趨勢,因此,一個人違反了神人關係,涉及到的僅僅是他個人與神的關係,世俗的法律是不治這個人的罪的。但在西方中世紀的時候,也不是這樣,違反了神人關係,也是要治罪的。而血緣關係的孝敬父母,現在西方的世俗法律一般也不管這個了,因此,孝敬父母是放在宗教裡面。


傷害人的身體和生命的,現在西方是放在刑法裡面。而奪取他人的財產,現在西方是放在刑法或民法裡面。而如作假見證這種關係,也是放在法律裡面。貪戀他人的財產房屋,暗示用欺詐的手段,搞到人家的財產,當然也在刑法和民法內。


因此我們看到,西方原本屬於宗教律法範圍內的東西,現在大部分都從宗教中分了出來,成為世俗法律所管理的範圍了。


與西方中世紀比較強烈的以宗教治國,也即是用宗教的律法代替世俗法律來統治世界相比,中國古代是將禮教中的內容,融入法律體系中,也就是將以禮治國中的很多內容,轉向了法律的範圍。因此,中國和西方在中古時期,是有相似性的,西方是以宗教中的律法來代替世俗法律,或以教會法來代替世俗的法律,而中國是將禮教中的內容給融合進法律中去,也就是以禮教來代替執行法律的職能,並以法律的形式出現。


西方中世紀的時候,正是基督教征服歐洲那些蠻族的時候,也就是西方的法律與基督教的律法是可以混同的,教會法,同時也是世俗法。而中國在唐代的時候,其時間與西方的中世紀幾乎同時,唐律是將禮教的內容代替世俗法律,採用的方式是將禮教的內容融進法律裡面,代替行使法律的職能,並以法律的面目出現。


關於這方面的內容,我們可以從中華法系的典範之作的唐代的法律,就可以看出來。


唐代法律的《貞觀律》,也就是太宗時代的法律,後者又被修訂為《永徽律疏》,也叫《唐律疏議》,簡稱《唐律》。這個《唐律》在中國法律史上非常有名,有人說是中華法系的最高峰。現在《貞觀律》反而找不到了。《唐律》不僅對中國後代的法律制定產生影響,對中國周邊的國家,如日本,朝鮮,越南的法律制定都產生了極大的影響。這些國家的法律有的乾脆就是抄襲《唐律》。


在《唐律》中,有一個很有意思的 “十惡”,也就是最重大的犯罪行為,成語中的“十惡不赦” 就來自《唐律》中的十惡。可見,十惡是罪大惡極了,是不可饒恕的罪。我們先看看《唐律》中十惡的具體內容:


(1)
謀反:謂謀危社稷,指謀害皇帝危害國家的行為;
(2)
謀大逆:指圖謀破壞國家宗廟、皇帝陵寢以及宮殿的行為;
(3)
謀叛:謂背國從偽,指背叛本朝、投奔敵國的行為;
(4)
惡逆:指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等尊親屬的行為。
(5)
不道:指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為。
(6)
大不敬:指盜竊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偽造或盜竊皇帝印璽、調節器配御藥誤違原方、御膳誤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無人臣之禮等損害皇帝尊嚴的行為。
(7)
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經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門戶、分異財產,對祖父母、父母供養缺,為父母尊長服喪不如禮等不孝行為;
(8)
不睦:指謀殺或控告丈夫以上尊長等行為;
(9)
不義:指殺本管上司、受業師及夫喪違禮的行為;
(10)
內亂:指奸小功以上親屬等亂倫行為。



我們看,前3惡和第6惡,一般都指針對皇帝,宗廟,國家方面的內容,對皇帝,宗廟,和國家的背叛和不敬,是大惡;第4惡和第7惡,就是指對自己的父母和祖父母方面的不孝行為;而第8惡,第9惡,都是不尊敬長輩或丈夫,老師,上司方面的無禮行為;第10是亂倫方面的內容;第5是指殺人方面的。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唐律》的十惡裡面,絕大部分都是與禮教有關的內容,也就是對君王和國家的忠誠,對父母的孝敬,對上級,上司,父母,老師的尊敬,也就是說,禮教方面的內容,大量進入到了具體的法律中,並成為法律的一部分,並且是最主要的一部分。可見,中國古代的法律體系中,禮的內容是非常重要的,或者可以說,禮與法本身就是合一的,也就是中國古代是一個以禮治國的國家,這是中國古代法律的特點。



而現在的法律,禮這方面的內容,很大部分都從法律中分離出來了,禮與法的合一是中國古代的特點,現在是禮與法的分離。而西方,在中世紀是宗教與法的合一,近代是宗教與世俗的分離。因此,西方以前是宗教第一,中國以前是禮教第一,現在,西方和中國都變化了,世俗的法律占有絕對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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