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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素的世界 您這麼說話有意思嗎(上)
送交者: 再見驢十八 2013年05月31日11:32:32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一個妻子想要讓丈夫能長點腦子,需要持恆地吵罵加潑冷水,還未必成功。但把一個女人變成哲學家,只要兩個步驟:第一步對她說一句話,讓她不明白;第二步:當她追詢時不予回答。一分鐘後她就會為一直琢磨這句話的意思而發瘋。而這正是所有語言哲學家畢生所處的狀態,只不過他們把“話的意思”表達成了“詞句的意義”。



我們經常抱怨別人誤解了自己意思,或自我批評沒有表達清楚;有時後悔自己沒有一個解釋的機會,有時又痛恨別人利用詞語的意義強行狡辯。總覺得應該可以而且只有當意思清晰或消除了模糊後,問題就能解決了。可是,當我們(包括哲學家們)開始思考怎樣才能明確意義的時候,卻遇到了更多的麻煩。我們並不能談論“意義”本身究竟是什麼“意義”,這會陷入循環或悖論。我們能做的是考察語言的“意義”(意思)是如何表達和怎樣決定的。



首先我們之所以有“意義”問題,就是因為“詞句”和它們的“意義”並不是一回事。否則我們只要說出“詞”或“句子”,一切問題都解決了。不需要有理解過程,也不會有誤解。那麼下一個問題就是“詞句”和它們的“意義”究竟是什麼關係?當我們說“燒餅”一詞時,這裡“詞”和“意義”的關係,是名稱和一個燒餅,還是和“燒餅類”的關係?是燒餅和芝麻的關係,燒餅和香味的關係,還是燒餅和吃飽的關係?讓我們來看下面兩個句子:



美國的總統是奧巴馬。


如果的意義是“假使”。



這兩句話有相同的邏輯形式,我們會傾向於作相同理解。因為奧巴馬是個東西,或者總統是個人,所以我們會被導向感覺意義也是個“東西”。但“假使”是個什麼東西呢?這句話使我從教科書上搬來的,“假使”碰巧不是個東西。但即使從“蘋果”一詞開始分析,其“意義”也未必就是那個東西。否則我們說“吃了一個蘋果”就等於在說把這個詞的“意義”給吃掉了。所以,我們在說“xx的意義是xx時”,正確的理解應該是“顯示我們所斷言的另一個表達式具有與我們闡明其意義的那個表達式大致相同的用法”。簡化說就是:我們說“如果”的意義是“假使”,那麼在句子中用“假使”代換“如果”,句子意義保持不變。這一點需要明確:當我們在談論意義時,究竟是在干一件什麼事。不然的話,由於意義理論是如此豐富多彩,你很快就會迷糊你正在說些什麼了。明確了這一點,只是一個起步,畢竟用一個詞去注釋另一個詞的意義,最終會在語言系統內造成循環困境。我們在說一個詞一句話的意義時,是在去理解這個詞或這句話,而不是“意義”自身。語義研究更加是語言學的任務。語言哲學家關心的是意義本身的性質,是如何產生又如何表達的,怎樣才能表達得嚴密清晰。所以,哲學家們希望通過“意義”產生的過程或決定因素,來理解語言表達的“意義”。



判斷詞句有沒有意義,是第一步。有些合乎語法的句子像痴人說夢,並無意義。分析詞句怎樣表達意義,是第二步。但這兩步即使是語言哲學家,有時也搞混。分析哲學一般把句子看作一個完整的表達式---函式。語詞就是其中的自變量。語詞意義的改變,會導致整個函式值的變化。所以,分析過程一般從詞開始,到句子結束。超過句子以上,意義之亂就難以分析了。例如《紅樓夢》,淫者見淫,易者見易。今天又見了語言哲學。有人疼林黛玉,有人愛薛寶釵,我等跛道人。在第一回中有一段:士隱聽了,便迎上來道:你滿口說些什麼?只聽見些‘好’‘了’‘好’‘了’。那道人笑道:“你若果聽見‘好’‘了’二字,還算你明白。可知世上萬般,好便是了,了便是好。若不了,便不好,若要好,須是了。我這歌兒,便名《好了歌》。”士隱本是有宿慧的,一聞此言,心悟



甄大爺他悟了,我還是搞不清。這裡“好”是一個詞,“了”是它的意義?還是“了”是一個詞,“好”是它的意義?他們是一件東西兩種意思,還是兩樣東西,一個意思?它們既是兩樣東西,怎麼會是一種意思?或者兩樣都不是東西,是兩種意思,那怎麼會一個是另一個?如果它們互為意義,按前面的說法,應該可以互換。比如“好東西”可以說成“了東西”,“一了百了”等於“一好百好”?若要好,須是了。這裡是不是在通過“了”這件事,來決定“好”的意義?《好了歌》真不是一個簡單的好例子,但有助於讓大家徹底“了”了想簡單說清楚意義的心思。



意思本身是一個獨立的“實體”等同於或代表某種“實體”嗎?對這個問題作肯定回答的,都歸於意義理論中的“指稱論”。指稱論的前提基礎是,語言是用來談論語言之外的事物的。那語言就和客觀事物是對應的。語言表達式的意義就是它指稱的東西。“菲多是條狗”,“菲多”的意義就是那條狗。“蘋果”的意義就是那種水果。這個理論自然直白簡單,很多人,包括早期羅素和早期維特根斯坦,都持這種看法。又由於這個理論破綻太多,於是就修正為“表達式的意義應等同於這個表達式與它的指稱對象之間的關係”。但這個修正依然是建立在同樣的基礎上。正如我們前面講過的,語言和世界並非是一一對應關係。所以這個理論解釋力偏弱,維特根斯坦後期完全放棄了“指稱論”。



我們說話大部分時間在說一件“東西”或一件“事情”,所以只要你知道在說什麼東西,你就能理解意義了。這是“指稱論”的簡化版。但是,如果我們不先理解語言的意義,又如何知道正在說什麼東西呢?這是個指稱論的死循環。依我看,這其實是所有語言意義理論的一團亂麻中的一個死結。指稱論涵蓋面太窄,可以輕易地找到一大堆沒有指稱對象的詞。如果仔細分析,不僅是抽象概念,即使是像鉛筆橡皮這樣的普通的“通名”之意義,都有麻煩的“指稱”問題。另外,像“勇敢”、“當場”、“和”等詞,到哪裡去找指稱對象?“你”“我”“他”的意義又附在那個對象身上?如果是指說話人所指,那世界上每死一個或者每出生一個說話人,“你”“我”“他”的“意義”都要改變一次?指稱論及其所有變形都是沒有希望統一“意義”的含義的。



書中也說了,聽了《好了歌》,甄士隱“心悟”,是因為“有宿慧”。這就是另一種“意義”理論,意義觀念說。即你心中本來就有一個觀念,別人說的話和你的觀念對上了,就懂了。意義的觀念論(精神意象論)是個古老而又根深蒂固的看法,它和指稱論一樣發源於認識論中的反映論。它還有個變形叫“聯想論”。基本觀點是,人的語言表達發源於心中觀念,說話人心中升起一個觀念,用外在的語言符號表達出來,在聽者心中喚起同樣的觀念(或者喚起相應的聯想)。所以語詞意義就是所代表的心中的觀念。由於認識論中的觀念分主觀和客觀兩派,所以語言意義的觀念論也相應有兩派。



觀念論要求一個嚴格完整的“觀念符號觀念”的過程,主觀觀念論很難通過語言交流這一關。當談論“蘋果”的時候,說話人和聽者到底是在談論那種“蘋果”觀念或意象呢?心中呈現的是青蘋果、紅富士、黃香蕉等等哪種意象,彼此如何談論蘋果的形狀顏色?要是我想到的卻是iPad的“意象”,誤差是不是太大了些?而客觀觀念論與主觀觀念論之間的差別,只是人數和時間上量的不同。也就是,當人們談論“狗”這個概念的意義時,都養吉娃娃的主人們之間交流困難少一些。但他們與養藏獒的狗主們交流時,依舊會有同樣多的困難。



觀念論其實和指稱論有相似之處,就是都要求意義一一對應指向或代表某種語言之外的東西。所以也有同樣的困境。對很多詞(概念)我們找不到對象,同樣對於另外很多詞,我們壓根就不知道應該喚起什麼“觀念”或是否存在對應的觀念(意象)。更糟的是,觀念論在語言和客觀世界之間插進了“觀念”這種比“意義”本身更複雜、更不確定、更依賴於心理狀態的層次,我們在問完了意義和觀念的關係後,還要再繼續問觀念和事物之間是什麼關係。除了把問題搞得更亂,對“意義”的明確基本無幫助。我覺得可能是因為哲學家們太熟悉“觀念”這個概念,就順手拿來使用了。羅素在進行描述語分析時,表現得很像一個主觀觀念論者;而維特根斯坦早期的“圖像論”,非常接近客觀觀念論。



說了半天,我還是搞不清“好”是一個什麼東西,“了”的對象又是什麼。我怎麼才能在心中喚起“好”“了”的觀念?跛道人唱這歌是什麼意思?莫非他是一個基友,專門來勾引甄大爺的?或者我們單純一點,他就是缺一個幫着背褡褳的。從這個意義上,跛道人的目的達到了。看來跛道人的意義理論是“意義使用論”,或以言行事派。這可是一大學派,代表人物不幸又是維特根斯坦,雖然他自己不承認(他是蝙蝠俠嗎?)。



前面我們講過,談論“意義”所幹的事就是一個表達式和另一個表達式互換後意義不變。你不懂“了便是好”,跛道人解釋道:“好便是了”。它們互為意義,你懂了麼?若懂了你教教我。在意義使用論里,如果跛道人說“了便是好”,能讓甄士隱立馬拋家棄財跟他走;如果跛道人說“好便是了”,也能讓甄士隱立馬拋家棄財跟他走。那它們的意思就是一樣的,都是“拋家棄財跟我走”。這個理論宣稱,如果語句在生活中能夠執行相同的語言行為,那就是意義所在。把語言意義直接看作為說話者所使用的方式的一種功能。“請關上門好嗎?”與“把門關上!”兩句話,如果都能用作讓聽者去關門的指令,那意義就是一樣的“要求你關門”。但是如果前者聽起來禮貌些,讓你願意執行,後者粗暴些,讓你產生抗拒心理,造成語言效力的不同,則在意義上兩句話應該有些微差別。但是一些學者不承認是語言意義上的差別,而認為只是表達方式的差異,或者最多算是“情感意義”上有差別。這一派的學者們非常吃力地想把說話內容、說話方式與說話的效果之間區別開來。



對於使用論,維特根斯坦表述為:無論語詞還是語句,其功能都不在於指稱外部對象和事實,而是在於編制在生活場景中起作用。學會一個表達式就是能用它來指揮、請求、描述、傳達,能聽懂一個表達式就是能服從、援助、尋找對象、理解事物。理解一個表達式就是理解它在各種語境中發揮何種作用。根本不存在着由意義或命題之類組成的神秘的第三領域,意義、命題等等都必須在其生活場景中得到理解



“使用”這個詞本身太寬泛了,至少和意義一樣捉摸不定。使用多變,導致無法約束。而且掌握如何使用語言過分依賴語言的學習過程,又引發無窮爭議;還過分依賴具體語境。同一句話,用法太多。比如你和女伴逛街,暫時要分頭行動。你說了一句:“你帶錢了嗎?”這句話的用法,只有你們之間懂。有可能只是無心一問;有可能是善意提醒一下,需不需要回到車裡取錢包;也有可能是惡意提醒,你女伴想去買的東西其實她沒有能力買。可能是你自己沒帶錢,想借點。更有可能是關心女伴,如果她沒帶,可以先從你這兒拿一些備用。用使用來代替意義,有讓事態失控的趨勢。牛津學派的奧斯汀不得不把語言行為分成三種:表達語意的、以言取效的和以言行事的。每一種都需要配上不同的諸項語境條件,而且要求說話人自覺遵守各種“說話規則(不是語法規則而是更像語境限制,而且哲學家們自己承認其中很多與語義關係不大)”,我們才能大體上落實和限定一句話的具體用法。



如果所有的句子都完全依賴語境就容易了。但有大量的句子似乎並不依賴語境。編隊這些句子,這些哲學家們辛辛苦苦找出來的一堆條件和規則又像是在畫蛇添足。句子的意義還可以根據使用時的語境調整理解,詞的意義要根據使用來區別困難就大了。大部分詞並不對語境敏感,只好說“詞”具有配合語境的“潛在能力”。看上去過於笨拙以至於不太像一個“理論”。對於這些困難,維特根斯坦似乎很粗暴:“不要問意義,要問使用。”



我們前面看了三類意義理論。沒提到的還有七八種。像維特根斯坦那樣短暫的一生,還分前期中期後期各不相同;羅素一會兒這麼說一會兒又那麼說,在語言哲學家中並不少見。哲學家們只有在分析例句時才嚴格,平時說話又很隨便,經常破例,搞得我們似懂非懂或者根本不懂。可能這裡面就是“意義”理論的秘密所在:所有的理論都偏向於適合解釋某一特定類型的語詞和語句,那些就是他們選作例句的類型。



維特根斯坦最後傾向於使用論,可是使用的目的和達到的效果之間,不僅缺乏確定性,有時都無法分清界限。如果你兒子正在逆反期,你讓他向東他偏向西,你怎麼使用你的語言呢?你會為了效果去反向“使用”嗎?以言行事,如果不看效果,怎麼去理解說話人的“使用”呢?那跛道人究竟是怎麼使用《好了歌》的?他是要召喚人拋家棄財跟他走嗎?他唱着走鄉串鎮多年,也沒見到他身後跟了一長溜背褡褳的。他只管說“好就是了”,讓人去自悟。甄大爺悟了就跟他走,為什麼不會是其他行為反應呢?比如回家賣房賣田賣婢女,然後吃光用光一頭醉死在酒桌上?這不也算“一了百了,了就是好”?可是。。。嗨!您這麼說話有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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