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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軍:如果誘姦學生不是犯罪
送交者: 中軍 2014年07月13日10:14:15 於 [教育學術] 發送悄悄話



如果誘姦學生不是犯罪

廈大人文學院歷史系考古專業博導吳春明被指長期猥褻誘姦多名女學生,甚至有女學生因此割腕。這本是一種不僅無德而且無法的做法,可令我感到更可悲的是法學家不僅無法而且無德的說法,並且來自法學界大名鼎鼎的學府。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專家洪道德表示,誘姦並不是一個法律用語,是一個民間用語。誘姦是指使用花言巧語誘騙女性與其發生性關係,並沒有違背女方的意願。 如果被引誘的女方年滿14周歲且精神正常,發生性關係也沒有違背其意願,那麼對於實施引誘的一方來說,並不構成犯罪。 而對於網友所說,有女生因被吳春明引誘從而割腕自殺的情況,洪道德表示,因為情感、道德方面的缺陷造成對方想不開實施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實施了不道德行 為的人並不負刑事責任。 並且還表示,如果女學生所說誘姦屬實,那麼對於吳春明可以有行政上或者黨紀上的處理,但是還不構成刑事犯罪。

洪專家的意思有三層:

一是法律上沒有“誘姦”或者不承認這種做法是犯罪行為。如果誘姦不算犯罪,那“誘供”就不應該違法。如果“誘供”不違法,那逼供、私刑就合理了。如果逼 供、私刑合理了,那一介小草民還有什麼不可剝奪的權利?可是,如果草民的權利被剝奪得精光,那這個社會就只能剩下權力,而沒有了權利。沒有了權利的保證, 即使你當了皇帝,也可以被“叛徒、內奸、賣國賊”的名義,或者“貪污、腐敗”、甚至是“通姦”的藉口,把你打翻在地,再踏上一隻腳的。可見,“通姦”都可 以成為起訴你的理由,而“誘姦”自己學生的老師,卻不負刑事責任,想必這位專家不像是生活在中國人中間的。

二是誘姦所以不是犯罪,在於它“是指使用花言巧語誘騙女性與其發生性關係,並沒有違背女方的意願”。不違背女方的意願就不算違法了?那同“願意用身體交換 某種東西”的女人發生性關係,為什麼會是違法行為?更不用說,女學生本不願意,老師是在誘惑,是在“用花言巧語誘騙”了。“誘騙”不是”騙嗎?“騙”難道 不違法嗎?可見,“找妓”都犯罪,“騙奸”卻無起訴理由,想必這位專家不像是混跡於法學界的。

三是誘姦不犯罪,所以“造成對方想不開實施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實施了不道德行為的人並不負刑事責任”。 如果老師可以對學生這樣隨意踐踏,先不說領導是不是可以這樣誘姦下屬,就說這樣的社會會成為法治的社會嗎?人們會在內心裡尊重法律嗎?一代又一代的幼嫩心 靈會相信法律嗎?如果連法律都不信任,那麼會相信道德,相信人嗎?人連人自己本身都不信,會相信你、他的真正追求?可見,連公平都不在法學家的心理,怎麼 讓老百姓相信公正呢!

這位專家的錯誤在於不懂得法律在實質上的雙重性:既是對角色的規範,也是對人的引導。規範角色,要求的是公平;引導人,要求的是公正。殺人的不一定償命, 但你做了傷天害理的事,就會被弄死的;婚外性關係的不一定是通姦,但與軍人配偶發生性關係的,一定是要受到司法懲處的;通姦的不一定是誘姦,但誘姦自己學 生的老師,一定是犯罪,更不用說,自己的學生來告你,自殘了。

誘姦自己的學生所以是犯罪,原因在於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法律的本質,而且違背了法律的本性。

魏中軍

201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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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要,能辦下去嗎 - kshdjj 07/15/14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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