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蜂在米笑博文章後面的評論:
在美國這樣盯着人拍照,屬於非法。被拍攝者可以拒絕你。並且要求你洗掉照片,搞不好被起訴賠償是有案例的,還包括人家的房屋和車輛。William L. Prosser教授曾經在《加州法學評論》上發表的“隱私”一文,提出四種侵害類型:不合理的干擾私人領域、公開真實的私人事實、使用真實的訊息,造成錯誤的印象、未經授權盜用個人的名稱或肖像。
從狗仔隊開始侵犯個人隱私,把名人明星的私人照片賣錢,到恐怖份子公開殘殺圖片視頻宣揚政治目標,這些利用個人隱私謀求利益就一直被詬病。
現在到西藏拍照,許多景點藏族人民要你付費,這應該成為法規,而且,政府最好聯繫組織一場肖像權公訴,公開講解,一手規範拍攝者,二手是教會被拍攝者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這個問題就慢慢解決了。
肖像權也具備一種財產利益,這種財產利益是通過肖像權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產生的,它允許肖像權人在一定的範圍內有限度地轉讓肖像權,允許他人製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並從中獲得應有的使用價值。
在網絡未經允許發布個人肖像,也是屬於違法。早年在讀大學時候,就發生過一次肖像權官司:重慶美術公司把一個女孩的頭像照片放在櫥窗里使用,結果家屬起訴要求經濟賠償,確實被判處取消展示圖片,並且賠償。
在美國給人畫肖像,必須簽署放棄肖像權聲明。否則畫家就違法了。不知道這個規定,吃不了兜着走。
書籍雜誌網絡發表誹謗侮辱信息和不實八卦新聞,作者和出版社都應該被控訴賠償。張戎的毛故事書籍因為涉及胡宗南部分被胡家屬阻止台灣出版商不敢出版。如果毛澤東家屬要起訴她,她還會被搞得體無完膚。
包括網絡上這些長期指名道姓侮辱謾罵公眾人物的,都會留下被當事人家屬或者後人起訴的根據。“不是不報,時候未到。”你現在跟着別人屁股後哇哇亂罵,有一天找你你就麻煩了。
章子怡起訴博訊網就是一例。網站得意一時,毀譽一生。
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