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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員常鎧霖強姦未遂獲刑 曾扮演周恩來
送交者: 月光如銀 2015年09月07日19:38:36 於 [影視娛樂] 發送悄悄話
去年法晚獨家報道曾扮演周恩來的特型演員常銀生(藝名常鎧霖)涉嫌強姦一名20多歲的女士,事後常銀生表示沒有強姦,該女士是在誹謗。

《法制晚報》記者今天上午獲悉,法院今年5月20日作出一審判決,以強姦罪判處常鎧霖有期徒刑3年半。另外,因將被害人丁女士所穿內褲扔掉,二中院終審以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北京天璽書畫院王某永有期徒刑1年兩個月,馮某有期徒刑11個月。

目前,因對一審判決不服,常銀生已經向二中院提起上訴,案件正在審理中。丁女士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律師蘇先生表示,這件事每次提及,對丁女士都是一種傷害。“她希望這件事趕快過去,讓施暴者及犯罪者都受到法律的懲罰。”

施暴事件 特型演員涉嫌強姦書畫愛好者

2014年5月26日,本報曾報道常銀生涉嫌強姦一事,當事人丁女士告訴法晚記者,她是房山人,從小就喜歡書畫。2013年冬天,她在朝陽觀音堂舉辦的一次書法筆會上,認識了常銀生。

丁女士說,“他說他是特型演員,在很多電影中演過角色,我們互相留了聯繫方式。他書法寫得不錯,在圈內小有名氣。我此後和他偶爾通過微信聯繫,都是談論和藝術有關的事。”

事發一周前,北京天璽書畫院王某永聯繫丁女士,說希望她和常銀生一起在書畫院聚個餐,“書畫愛好者一起聚會並不少見。”丁女士說,她沒有多想,就欣然赴約。

2014年5月25日下午4點多,丁女士開車從方莊橋附近接到常銀生後,一同趕往位於大興區科苑路甲18號的北京天璽書畫院。

丁女士說,當晚從7點多到9點多,3人都喝了酒。晚上9點40分左右,她吃完飯去衛生間,出來後就被常銀生抱住了,並被其帶到緊挨着衛生間的一個臥室內。當時她一直大喊救命,“沒有人來救我……之後他拿出手機不停地拍照。”事發後,丁女士在朋友的建議下報了警。

最新進展 因強姦未遂常銀生被判3年6個月

丁女士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律師蘇先生告訴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記者,特型演員常銀生強姦案一審判決已經下達,常銀生因強姦未遂被判有期徒刑3年半。此案中,幫助破壞案發現場的北京天璽書畫院王某永(曾是一名民警)也已經被判刑。

5月20日,大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常銀生在北京天璽書畫院內,趁被害人丁女士酒後之機欲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未果,其間,被告人常銀生強行對丁女士一些部位拍攝裸照。

法院一審以強姦罪判處常銀生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一審判決後,常銀生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訴。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受害人婉拒採訪希望施暴者受到懲罰

蘇律師告訴法晚記者,這件事每次提及,對當事人丁女士來說都是一種傷害,所以開庭的時候,她並沒有出現在庭審現場。“現在她心裡希望這件事趕快過去,讓施暴者及犯罪者都受到法律的懲罰。”

丁女士通過律師之口,婉拒了記者的採訪。

蘇律師說,當天審判的時候,法院先審理的是刑事部分,對於此案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只能通過另行起訴的方式進行。

案件揭秘 書畫“院長”指使手下藏匿強姦證據

51歲的王某永是北京市人,碩士研究生文化,44歲的馮某是山西省朔州市人,農民。在多名證人及受害人丁女士證言中顯示,他們平時稱呼王某永為王院長,馮某則是北京天璽書畫院的經理。

王某因涉嫌包庇罪於2014年5月30日被羈押。馮某則於2014年5月28日被羈押,後兩人都被取保候審。

大興法院判決認定,2014年5月25日22時許,王某永在北京天璽書畫院內,在丁女士告知自己被常銀生強姦後,將丁女士所穿內褲扔到書畫院內垃圾桶內,後又授意馮某將丁某內褲扔到書畫院外排水溝內。馮某最終將丁某內褲藏匿於書畫院南側平房門附近的黑色膠皮墊下。

王某永曾供述,當晚吃完飯後,他到畫室寫字。寫完後到院裡看見馮某,就問常老師和丁老師怎麼還不過來,馮某說姓常的走了。他看見丁女士的車還在院裡,就問丁女士在哪,馮某說可能在北側房間裡。兩人就一起去了北側房間。

王某永說,他在臥室門口看見地上有嘔吐物、枕巾、毛巾,還看見丁女士側身躺在床上,下身赤裸。他問怎麼了,丁女士說:“老常欺負她,給她拍照,男友讓她報警。”

王某永表示,因為他在進屋時踩到了嘔吐物,就在地上一個類似毛巾的東西上蹭了蹭腳,後來想着不好,就把那個東西拿出來,才發現是一條內褲,他沒多想就將內褲扔在大門南側的垃圾桶里了。後來他給馮某打電話,讓他去把內褲再扔遠點。

馮某稱,王某永讓他把垃圾桶里的內褲扔到院外的排水溝里,他找到內褲後,看到垃圾桶南側有一個黑色墊子,就把內褲藏在墊子下面了。

民警在查證常銀生強姦案時,發現王某永、馮某向公安機關隱瞞事實,後將兩人抓獲。

干擾司法書畫“院長”及手下終審獲刑

大興法院認為,王某永、馮某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

法院一審以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王某永有期徒刑1年兩個月;判處馮某有期徒刑11個月。一審判決後,王某永不服上訴。他表示當時不知道扔掉的是丁某的內褲,也沒有指使馮某將內褲扔掉,且內褲並非證據,請二審法院改判其無罪。

二中院查明,王某永目睹丁某所處狀況,並在丁某告知其自己被強姦後,將放置於案發地的丁某內褲帶出屋外丟棄,後又指使馮某將該內褲再行丟棄,上述事實有王某永、馮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證人證言等佐證,法院予以認定。

法院認為,王某永、馮某藏匿受害人內褲的行為,嚴重干擾了司法機關的偵查工作,符合幫助毀滅證據罪的構成要件。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

二中院終審裁定駁回王某永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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