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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的法治 - 大清律例在香港一直用到1972年
送交者: J66 2014年11月19日23:26:32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中國封建社會最後一部法典。清統治者取得全國政權之初,暫用《大明律》。順治二年(1645),即以“詳繹明律,參以國制,增損劑量,期於平允”為指導思想,着手制訂法典。三年(1646年)律成,定名為《大清律集解附例》,頒行全國。十三年復頒滿文本。康熙二十八年(1689),將康熙十八年纂修的《現行則例》附於律文之後。雍正元年(1723)續修,三年書成,五年發布施行。乾隆五年(1740),更名為《大清律例》,通稱《大清律》。乾隆十一年定製“條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後雖歷經修訂,但主要是增減修改附律之條例,律文則變動不大。直至宣統二年(1910)《大清現行刑律》頒行,在中國大陸地區予廢止。但是真正意義上的廢止卻是在1972年。1842年,香港被清朝政府劃到了英國的殖民版圖中。但雙方簽署的條約中規定,香港法律中對於華人仍按照《大清律例》,這一規定直到1972年以後才完全廢止。到這個時候,《大清律例》才真正完全的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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