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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司法是個大問題
送交者: 彼德 2016年04月17日19:01:37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以下轉貼台灣胡博硯文章:”中國司法當然是個大問題”
肯尼亞案沸沸揚揚,法務部長羅瑩雪赴立院備詢時,與立委的唇槍舌戰,並無助於使案件撥雲見日,因為人還在中國政府手上。


2011年,菲律賓將我國籍的詐騙集團份子送交中國,最後在兩岸透過《兩岸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歷經四個月的談判,才將這些人交還我國司法處理,換言之,肯尼亞事件不是一天的質詢可以解決的問題,我們也無須期望在法務部長羅瑩雪下周親赴大陸處理後,就會有好的結果出現。


台灣法務部長羅瑩雪14日就肯尼亞事件赴立院報告備詢,多次與立委言詞交鋒,激怒立委。
但就在這個節骨眼上,又傳出中國公安部門通知馬來西亞警方逮捕我國籍詐騙集團份子,並且要求遣送回中國。此時此刻中國公安部門的作法顯然具有高度政治意涵。不過,昨日的媒體報導內容是:經過外交部以及刑事局的交涉,最終這些人被送回台灣,但一入機場大門旋即讓他們回家。

此事引發軒然大波,有媒體利用不具名的法界人士說法,用以證明中國司法作為的必要性,此種滅自己威風、長他人志氣的作法,令人費解。


馬來西亞送人沒有送卷
本案一個很重要的關鍵是:這些人到底在馬來西亞作了什麼事?
法院審判應以「無罪推定」為原則無庸置疑,但是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是「知有犯罪嫌疑」始開啟偵查,此種「知有犯罪嫌疑」在實務上,多為警察機關
調查後移送,當然也有可能是檢察官接獲線報,或者是經媒體報導後主動偵辦,外國的司法互助當然也是一個開啟犯罪偵查的原因。不過,本案的問題是,到底這些人在馬來西亞作了什麼事情?因為馬來西亞政府並沒有隨人移送卷宗與證據,或許因為馬國有關單位所掌握的證據也有限制。在此情況下,又如何要我國檢察機關進行偵查?


國際法的原則必須要有國內法的規範
肯尼亞案的發展,大抵讓全國人民上了一堂法律課。從國際法到國內法;從屬地原則、屬人原則,國人大概都有相當程度的了解。在一個國際性犯罪案件中,從行為地、結果發生地、加害人、受害人等所屬國籍國家都有管轄的可能性,但不必然誰就有優先性,而是必須強調案件的關聯性。可想而知,行為地國在偵辦上有先天的優勢,不論是肯尼亞案或是此前查獲在東南亞地區設置機房的詐騙案件,都是行為地國先放棄司法上的權利,我們才得以接續審理。

不過,國內的檢調機關在偵查犯罪上,所遵循的是國內的刑事法律規範,國際法的原理原則必須要國內法化,才有明確遵循的可能。


中國司法缺乏公正性
在與肯尼亞案的諸多比較案例中,林克穎案是最近被提及的焦點。林克穎遲遲未能遣返回國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我國的司法制度以及監所制度是否合於歐洲人權公約的規定?司法制度部分在英國法院中首先被肯認,但監所制度卻成為雙方爭執焦點所在。沒有公正審判的司法,如何勿枉勿縱?而中國缺乏獨立性的司法制度,以及長期備受人權組織詬病的監所人權問題,也將在肯尼亞案後續發展中成為焦點。


林克穎(圖)遲遲未能遣返回國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我國的司法制度以及監所制度是否合於歐洲人權公約的規定?司法制度部分在英國法院中首先被肯認,但監所制度卻成為雙方爭執焦點所在。

根治詐騙集團 必須一網打盡
處理詐騙集團的根本問題,在於我國現行刑法第七條條文規定為: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如此一來,如果法定刑罰不在三年以上,在我國就無處罰可能性,以德國刑法第七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為例:「對於德國人在德國領域外之犯罪,只要行為地亦有處罰規定者,亦應適用德國刑法之處罰規定」。有學者建議不妨將我國刑法第七條修正為「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此即所謂的「擴張屬人主義」,但此一修法仍有討論空間。


另一方面,偵辦跨國詐騙案件中,我們往往只注意到刑法電信詐欺罪的問題,卻忽略了此類案件仍有可能違反《組織犯罪條例》以及《洗錢防製法》的規定。儘管長期下來,已破獲多個詐騙集團,但被捕者多屬車手、機房等外圍人員,主謀多數仍逍遙法外,這些人又因屬外圍人員,被輕判後仍繼續從事相同犯行,這樣的惡性循環下,詐騙自然無法斷根。


法律問題政治化
詐騙問題存在已久,儘管偵辦困難,但在兩岸默契之下,對於打擊潛伏於東南亞的詐騙集團也有一套公式可循。但肯尼亞案,以及昨天的馬來西亞案,顯見這樣的默契已被打破。原因不外乎有心人士藉此法律問題上綱探究未來新政府對於兩岸關係的立場。許多學者專家都已正確指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以下規定、以及《兩岸打擊犯罪集司法互助協議》的應用,為解決本案的唯一依據,但問題就出在,這些條文的應用,本身就是政治爭議的所在。


以下轉貼台灣法操先生文章:”民眾不信任司法,到底為什麼?”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公布的「104年全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針對重大治安相關議題進行電訪研究調查,報告顯示,有84.6%的台灣民眾不相信法官處理案件具有公平公正性,76.5%的民眾不相信檢察官辦理案件具有公正性。


民眾對於檢察官、法官的不信任度這麼高,實在令人訝異,我國的司法官真的這麼糟糕嗎?雖然我們不曉得調查訪問的問題問了什麼,不過民眾普遍不信任檢察官、法官,或許有許多因素。
民眾普遍不信任檢察官,到底是為什麼?檢察官可以抱怨人民都不懂他的苦心嗎?


全民看新聞當鍵盤法官,法律常識卻未隨之增進
不可否認的,民眾對於刑事司法程序及相關法律的常識,經常不夠充分。每當社會上發生重大案件,在媒體追逐、名嘴討論、鄉民爆卦之下,整個社會氛圍常常徑自就將某人設定為犯人,民眾也懶得深究或不知如何深究,「某人是有罪的人」的形象因而深植人心。


如此一來,一旦檢察官或法官調查相關事證之後,認定的結果與媒體說的不同,民眾不免就有法官或檢察官縱放壞人的印象。對於媒體報導,我們應該要有獨立思辯的能力,而不是一味地相信,而警察、檢察官也應該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避免媽媽嘴老闆呂炳宏事件一再重演。(詳見:法操專題:媽媽嘴)


民眾也常因不了解司法程序而產生誤會,以「羈押」為例,民眾會覺得某人可以交保釋放,是不是「有錢就不用關」。然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經過法院審理判決確定有罪前,是無罪的,這是國際上的普世原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2項)。在判決確定之前羈押被告,並不是因為被告確實犯了罪,所以要把他關起來,而是為了避免被告在檢察官偵查時、法院審理時跑去湮滅證據、勾串證人或是逃亡,因此如果可以用沒收保證金做為要挾,要求被告不要做出前述會影響刑事程序的事,就沒有將他羈押的必要。


另外,也有為數不少的民眾根本不知道檢察官究竟在做什麼事、可以做什麼事,與法官又有什麼不一樣。甚至體驗過刑事程序的民眾,在偵查中接受檢察官訊問後,不久後又到法院接受法官的訊問,常常會發出這樣的疑問:「為什麼法官要問我兩次?」「兩個人都坐在高高的地方,都穿着奇怪的袍子,都會有個人在那邊打字記錄,有什麼不一樣嗎?」如果該報告是對於這樣的民眾進行訪問調查,那麼參考價值只怕就不高了。當然,偵查庭的設計本身也有問題,也值得討論。不少網友喜歡憑媒體上看來的信息做鍵盤法官,當判決出爐和期待不符,難免有法官都是恐龍的印象。


司法體系封閉,一錯再錯、改革牛步
從另一方面觀察,法官、檢察官讓民眾這麼不信任,當然自己也要檢討。法官、檢察官在進入司法機關工作前,會先到「司法官學院(本來叫作司法官訓練所)」接受兩年的職前訓練,這訓練卻不是要培育司法獨立的意識,而是在封閉的環境裡,藉由管教讓各位準司法官逐漸接受職業法官之官僚性以及從屬性格。這樣的性格常常造就刑事司法體系的一錯再錯,難以檢討改進。


以賬戶被盜用的被害人卻成為詐騙集團的幫助犯為例,這類的有罪判決在近年內已經不計其數,被盜用賬戶的被害人與詐騙集團毫無瓜葛,只是單純遺失賬戶或因被欺騙交出賬戶,就被認為是詐騙集團的共犯,不僅民眾感情無法接受,在刑法原理上也站不住腳,2014年9月就有立委與民間司改會、冤獄平反協會召開記者會明確指出問題所在,然而刑事司法體系依然故我,到現在仍不斷複製、產出相同的有罪判決,繼續將無辜民眾羅織入罪、傷害人民,自然與民眾漸行漸遠。


類似的案子,只要法院會判有罪,檢察官就會起訴;只要上級法院會維持有罪判決,下級法院就會判有罪。檢察官迎合法院口味,下級法院迎合上級法院口味,幾乎沒有獨立判斷是非的意識。還有,只要法院曾經判有罪,就會繼續判有罪,法院很難承認自己的錯誤。這些都是刑事司法體系的現況之一。


電影《儘管如此我沒做過》裡的法官在接受學生採訪時問:「法律的意義是什麼?」學生回答:「懲罰壞人。」法官說:「錯了,是避免懲罰到無辜的人。」然而在台灣,刑事司法體系的現況之一,就是法院很難承認自己的錯誤。


咬文嚼字還要打分數?阿鬼你還是寫中文吧
再來就是法官、檢察官的書類,也與民眾的距離非常遙遠。法官、檢察官會用他們習慣的措辭和用語來撰寫裁判書、處分書等書類,一般民眾很難閱讀。但是因為司法體系的封閉,個別法官、檢察官很少特立獨行地以民眾容易懂的措辭、用語來撰寫,他們撰寫的書類通常會受到上級法院、檢察署的資深法官、檢察官的檢視評價,甚至剛結訓分發的法官、檢察官所撰寫的書類還必須被打分數。


如此一來,即使一般民眾很有心地想要查閱判決書來深入研究一個社會矚目的案件,可能也會由於書類上專業的法律用詞與艱澀的文言寫作方式,在閱讀上產生極大的障礙而無法順利進行,只好繼續看好懂卻不一定正確的新聞報導。


證據不足?那就讓檢察官、法官腦補扮柯南吧
不僅如此,有時法官、檢察官撰寫書類時的「神的視角」及「神推論」,更是我們凡人難以接近。同樣以人頭賬戶被當做詐欺幫助犯為例:
「詐騙集團自稱是某銀行張先生致電給甲君,在電話中稱:只要把銀行存摺、提款卡、雙證件寄給他們就可以辦理貸款。甲君因急需用錢,沒有想太多,就將存摺、提款卡寄過去,並在電話中告知對方提款卡密碼。甲君後來才知道他的賬戶被做為詐騙的賬戶。」


法官、檢察官認定甲君是詐騙集團的幫助犯,是這樣推論的:
「甲君是成年人,有相當社會經驗,辦理貸款需要哪些證件數據應該知道,現在詐騙集團那麼多,對方向甲君要提款卡及密碼,甲君應該有注意到怪怪的,所以應該知道對方有可能是詐騙集團,但是因為急需用錢,於是抱持着姑且一試的心情交出賬戶,也就是明明知道交出賬戶可能會被拿來做為人頭賬戶,卻毫不在意,符合了『未必故意』的要件。」


法官、檢察官只憑甲君是成年人、急需用錢、交出賬戶,就認定甲君「未必故意」,中間的推論完全是以自己的想象來填補。然而甲君實際上急需用錢,根本沒有想這麼多,也完全沒有想到對方是詐騙集團,但法官、檢察官這時就會說,這是甲君的「事後卸責之詞」。


另外有些案件是單純因為證據不足,所以被告不被起訴或被判無罪,此時被害人對於無法將真兇定罪已經相當難過了,偏偏法官、檢察官有時還會以似是而非的推論或理由,指摘被害人所說的話「誠屬可疑」云云,教被害人情何以堪?


法官是恐龍本身就夠震撼的了,凡人難以接受啊!
法官、檢察官並不是全知全能的神,並不知道被告實際上是有犯罪或沒有犯罪,因此不應該用腦補來推論被告犯罪,也不應該無中生有地用神邏輯補刀被害人。


檢討改進,才能重建人民與司法的信任關係
說了這麼多,恐怕也沒有說完。人民要重拾對司法的信任,就要建立在充分的監督上,如目前檢察官所做的起訴書、不起訴書都沒有公開,就造成監督檢察官的困難。


此外,也應建立有效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機制,且擴大民眾對於司法的參與,如推動參與審判。另一方面,民眾自己閱聽媒體時也應該要批判思考,不是全盤接受,培養正確監督法官、檢察官的能力,要求參與,爭取權利,才能使司法體系進步,更加貼近人民。

以下轉貼章文(知名網絡評論員):”民主主要是防止權利不受權力侵害”
民主主要是防止權利被權力侵害,減少民眾被官員傷害,民主可避免出現最差的狀況。

最近建了一個「章文茶友會」微信群,基本上都是我的新浪微博粉絲,都愛議國事,都嚮往民主法治,因此討論頗熱烈。

但不得不承認,即便是這些經常看我文章、已經具備一定民主素養的粉絲們依然需要被進一步的啟蒙。他們對一些概念的認識還比較模糊,例如昨晚有一個粉絲在群中轉發「民主與專制的區別」:民主就是民眾把官員分成兩撥,讓他們為討好民眾相互爭鬥,最後人民受益。專制就是官員把民眾分成兩撥,也讓他們相互爭鬥,最後官員得利。

這段話的確很形象,但有點像網上的「段子手」,追求的不是精確,而是易於傳播。其中「似是而非」的東西較多。譬如,民主社會裡,民眾可以用手投票挑選地方和國家領導人,是把這些候選人分成兩撥甚至更多撥,讓他們為爭奪選票而向民眾許下一個比一個更美好的承諾。但當選後承諾能否兌現則具有相當不確定性。而在專制社會裡,民眾缺乏實質上的投票權,無法挑地方和國家選領導人。在官僚集團和他們效忠的最高領導人眼裡,民眾作為整體而言就是被統治者,無需劃分他們的陣營。

另外,「民主使民眾受益,專制使官員得利」也大有可以商榷之處。在很多時候,民主並不必然促進經濟增長、帶來財富,有時還會因其效率低下而喪失諸多良機。相比之下,專制因其決策效率極高(往往就是領導人一句話),如果方向正確,倒會帶來經濟的大發展,老百姓的財富獲得增長。當年的蘇聯以及改革開放後的中國,就是專制體制下經濟成功的典範。當然,這種模式能否持久,則是另外一個話題了。

「民主萬能論」在中國確有相當的市場,這主要是因為民主饑渴症導致的,西方成熟的民主國家就不會像中國人這樣誇大民主的功效:認為民主很好,只要搞民主什麼問題都將迎刃而解。於是就有反對者站出來說為什麼印度搞了民主之後印度人還那麼窮,貪污還那麼嚴重,這樣的民主有何用?進而有些別有用心之徒說:既然民主不能解決溫飽問題,甚至連腐敗問題都解決不了,我們要他幹什麼?我們現在這個體制就很好啊,這些年國力蒸蒸日上,現在成了僅次於美國的世界老二,繼續發展下去還會取代美國的老大地位。我們為什麼要搞民主,還容易亂。

認為一旦實現民主了,那麼所有的問題都會迎刃而解,這實在是個極大的誤區。在我看來,民主主要是防止權利被權力侵害,更多是減少民眾被官員傷害的機率,民主可以避免出現最差的狀況。以印度為例,最窮的人在實現民主體制之前,處於自生自滅的狀態,因為那個時候官員不需要對你負責,不需要考慮你的生死,但民主體制下必須考慮,因為你是他的選民,哪怕是再窮的人,你手上有一張選票,這個區的議員或者市長也好,他就在乎你手中的選票,如果他不好好地照顧每個人的要求,那麼下一屆就選不上了。可見在實現民主之後,境遇最差的人也將獲得最低的生活保障和做人的尊嚴。

人類雖也是動物,但是唯一能思考的高級動物。這決定了他不會如豬狗那樣僅僅滿足於溫飽,而必然有更高的精神追求。民主體制下,人的自由和尊嚴可以得到較大程度的保障。這就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大多數人嚮往並追求民主的原因!

行筆至此,我突然想起某人當儲君前出訪南美洲時說的一段話:「有些吃飽了沒事幹的外國人,對我們的事情指手劃腳。中國一不輸出革命,二不輸出飢餓和貧困,三不去折騰你們,還有什麼好說的!」

其實從那時候、從這段話中,清醒的人們就可以預料到他上台後將會實施怎樣的「治國方略」。4年的時光已經充分見證了一個缺乏「人權意識」的領導人是如何將中國人當「豬」來養的:成立網信辦,占領網絡意識形態陣地,刪貼、封號、抓人;喊出「黨媒姓黨」,壓縮媒體報道和言論自由;堅持「高校姓黨」,進一步加大對高校學生的洗腦;不得妄議中央,壓制體制內的反對聲音……

這些「養豬術」已經初見成效,網絡空間談敏感問題的人少了很多,新浪微博越來越沒有人氣。但,我總堅定地認為,這是倒春寒而已,暫時的倒退而已。民主潮流浩浩蕩蕩,絕非個別強人的個人意志就能夠阻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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