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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鳩:唯有權力才能限制權利
送交者: 賈舟子 2018年05月27日12:19:52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孟德斯鳩

 

 

自古以來,權力就如同野獸一樣,總是與血腥和暴力聯繫在一起,幾乎沒有辦法去束縛它。所以便有了同樣古老的學問——政治學,來探討權力的秘密。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1689-1755)在其論法的精神中進行了系統而深入的探討,其中的思想成為現代政治制度的核心觀念。


他所理解的法律是建築在自然法基礎之上的。自然法的含義接近於“自然法則”,是自然形成的,而非人為的。因此萬物都有法,它們都受自然法的約束。在動物界,自然法有四條原則:和平、尋找食物、自然的愛慕和過社會生活的願望。在自然法的前提下才是人為法,它是只適用於人類社會的法律。人為法必須以自然法為前提,不得違背自然法。人之所以需要法律,正如自然界需要法律一樣,沒有法律就沒有秩序,也就沒有正義可言。可以說獸有獸法,人有人法。


人為法中又可以分出三個部門:國際法、政治法和民法。孟德斯鳩主要考察了其中的政治法。政治法的核心問題是權力。所以他從各個方面研究了不同因素對於政治制度的影響,比如法律、財富、宗教、人口、貿易、傳統、風俗、習慣、氣候、地理等因素,對於政治制度都會產生作用。他從這些研究中發現了法的精神。


那麼什麼是法的精神呢?有兩條原則:

第一,“不強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強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許可的事。”也就是說,一切都應當完全以法律為準繩,在法律範圍內,人的一切行為都是自由的,別人沒有任何權力進行干預。這種法律的治理意味着除了法律以外,不應當再有別的凌駕於法律之上的任何規則和任何特權,如果有,那怕只是一點點,那麼自由和平等就失去了保障。


法治還意味着法律只應約束人的行為,而不能約束人的思想。法律可以規定人應當怎樣行為,卻不能也不應當規定人怎樣思想。假如思想可以犯罪,那麼就沒有任何自由可言,沒有什麼事情不可以是犯罪了,人也不可能再有任何尊嚴可言,就只能如同畜牲一樣人任人驅使。所以言論不應當構成犯罪,言論要是構成犯罪,那麼任何言論都可以成為犯罪的根據,因為言論不過是一些聲音和符號,它們可以有多種解釋,具有歧義性,因而都有可能被任意解釋成犯罪。比如,我說“我要殺人”,可是並沒有就此去拿刀子,那麼就不應當因此而把我看作殺人犯。


第二,“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亂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這是孟德斯鳩考察了人類的政治史以後得出的結論。他發現了人們使用權力的一條普遍規律,這就是:凡是有權力的人幾乎無不濫用權力,而他們對權力的使用也是無限制的,一直到遇到界限的時候才會停止,若是沒有界限,他們會一直使用下去。


那麼怎樣才能夠制約人們對權力的這種濫用呢?有什麼力量能夠約束它?通常人們認為可以有兩種途徑:一是道德自覺,二是人民監督。這兩種方法是很流行的,一般也被認為是很有效的。但這種想法太天真了,不過是一種美好的願望。從現實生活中可以發現,道德自覺在權力面前是何等蒼白無力!當人們擁有權力,從而面臨巨大利益的時候,他會變得忘乎所以,毫無顧忌,甚至忘卻了生死,道德算得幾何!權力往往會凌駕於道德之上,使人不要臉面。對於一個不要臉面的人,是沒有什麼力量能夠約束他的。道德自覺隱含的邏輯前提是:人性是善的,而法治的前提是人性惡。事實表明,人性善的假定往往導致惡,而人性惡的假定卻導致了善。至於人民監督,誠然是一個必要的措施,人民有權利監督自己的官員。但問題在於,對於官員的行為人民並不了解,而且那些違法的行為都是秘密的,人民無法監督;即使監督,也常常受到有權者的傷害和干預。


由此可見,之所以要以權力約束權力,是因為除了權力以外,沒有任何其他力量能夠與之相抗衡。怎樣用權力來制約權力呢?唯一的辦法就是分權。權力之惡,根源在於它被掌握在一個人或一個部門手中,沒有限制。因此相應的解決方案就是把同一種權力交由不同的機構或部門來掌握,使任何一個機構都不具有完全的權力,從而使各個部門之間構成一種相互制約的關係,也就是給它們設置一個界限,使其不能夠無限制地使用下去。具體地說就是實行三權分立。

所謂三權,就是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這三種權力應當分別由三個機構來掌握和行施,它們之間形成一種互相制約和監督的關係,這樣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專權和腐敗的出現。任何一個機構若是掌權了其中的任何兩種權力,自由就不存在了。


立法權必須掌握的人民手中,否則便無自由可言。因為,人民掌握立法權,意味着人民服從法律的時候是在服從自己的意志,而不是服從別人的意志,而這正是自由的本意。而且立法機構還可以再分成兩個部分,交由兩個不同的立法機構行施,這就是上議院和下議院。之所以這樣考慮,一方面是為了防止立法機構的權力過大,另一方面也是由於社會總是存在着不同的層次,有窮人和富人之分,如果立法權掌握在他們當中的一方手裡,另一方就會吃虧,立法就對另一方不利。所以,他們各自的利益應當在立法機構里反映出來。上議院由貴族代表組成,下議院由平民代表構成。兩院之間互相具有否決對方決議的權力,這樣,當一方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就必須考慮到對方的利益,否則就不容易被通過。


人們或許對於這種思想有疑問:既然統治者總是既得利益者,那麼他們的利益總體上就是一致的,他們怎麼會相互監督和制約呢?但是我們不要忘記了,即使統治者也有不同的利益集團,這種利益之爭會使他們產生相互的約束;同時,在一個法治的國家裡,還有輿論自由和人民的制約,一切機構的權力最終來源於人民;再者,還有凌駕於一切機構之上的法律。因此,無論如何,權力分別由幾個機構掌握,總比大權獨攬要好。事實證明,重大的政治錯誤和腐敗幾乎都是由於權力集中所導致的。

法治本身當然也不會那麼完美,法律不可能保證絕對的公正,因為制定和執行法律的人多少都是既得利益者,執法時難免偏私。但法治總比人治和德治要好,因為畢竟還有個規矩,如果你覺得那個規矩不合理,就不要觸犯它,於是你也就受到了法律的保護。不存在沒有缺陷的制度,但法治是缺陷最少的制度。


來源: 書相遇 2018.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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