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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明代州縣軍戶制度 ZT
送交者: PM 2008年01月03日09:48:03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BY 小隱 扶風

扶風按:國內外著名的明清史專家顧誠教授於2003年6月25日11:03分逝世.享年69歲.此文寫作無論觀點和方法都得益於顧師.扶風自知拙文淺薄,但為示對先生的感激與仰慕,將小文發於小隱網,以表片心.先生安息,願學術精神永存.
論明代州縣軍戶制度
――以嘉靖《商城縣誌》為例)

摘要:自從顧誠教授提出明帝國兩大管理理論後,有關明代軍事管理系統的研究逐步走向深入,但作為衛所制度之重要基礎的州縣軍戶制度卻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部分學者的研究存在不少誤區。本文主要通過對嘉靖《商城縣誌》的個案研究,試圖理出明代州縣軍戶制度的基本情況,如州縣軍戶的數量、戶籍管理、來源、應役衛所的分布,以及與衛所軍戶的關係進行的考查,並對一些重要問題,諸如州縣軍戶的人口比例、逃亡率以及軍戶的生活狀況等提出自己的見解。

明代州縣軍戶是指司府州縣等行政系統所管轄的軍籍人口,主要包括衛所軍人在州縣原籍的家庭成員和衛所正軍的貼戶等。其主要職責是遞補衛所正軍的缺額、部分資助正軍生理,而平時則與普通民戶一樣,承擔所在里甲的部分賦役,它與衛所軍戶屬於兩個不同的概念。顧誠先生科學地解釋了軍戶含義及衛籍,已引起學界對明代人口諸問題的重新思考①。但學界對明代州縣軍戶與衛所軍戶的專門研究仍顯不足。本文試圖通過對商城縣一縣的軍戶做重點分析,就州縣軍戶的數量、戶籍管理、來源、應役衛所的分布,以及與衛所軍戶的關係進行考查,並對某些問題提出自己的看法。

州縣軍戶的戶籍管理及其數量

商城縣,系明成化十一年(1475年)四月析固始縣西南永豐鄉和青峰二鄉所置,隸河南布政使司、汝寧府光州。嘉靖三十年(1551年),時任知縣萬炯修成《商城縣誌》,計8卷,其中第三卷《圖籍志》之《軍匠》詳細載錄了本縣1521名應繼軍戶(待役軍戶)的姓名、所在鄉里及其應役衛所,是研究明代州縣軍戶的重要資料②。

在全國絕大部分州縣,軍籍戶是除民籍戶以外最多的人戶,其管理屬府州縣行政管理系統,但主管軍事的兵部也會部分參與。根據規定,黃冊編審通過里甲組織進行,由政府制定統一單冊,由民戶親報,甲首核總,里長總匯,匯冊達縣,以縣為單位呈送府、布政司,並轉呈於兵部③。關於州縣戶籍黃冊管理的研究,學界前仁已取得不匪成就,茲以商城州縣戶口管理資料略論己見。

明代的商城全縣共計“鄉二里二十六”。(原書《圖籍志》正文作鄉五里二十六, 與實際所載及康熙二十九年《商城縣誌》卷二《建置?鄉里》不附,實為“鄉二”)從《商城縣誌》看,全縣軍戶排列順序並沒有以“鄉”為單位,“鄉”級建置在黃冊編審中並沒有發揮作用,二十六里前四里商城、隆溪、太(泰)蘇、胡太(泰)屬永豐鄉,排在第五、六位的隸青峰鄉,而青峰的另外四里則排在最後四位。各里軍戶應役衛所並沒有全縣綜合統計,而是以“里”為單位整理。在全部二十六里匯總中,只有兩里出現了同一衛所的軍戶分開記錄的情況,一是獨山鄉的雲南右衛,二是和豐鄉的寧山衛,其餘則是將同一里在同一衛所的應役軍戶歸類匯總。這兩類特例,筆者認為應屬誤記,因為在《圖籍志》中存在不止一處不規範記錄,如衛所名稱不準確,胡太里前三衛是陝西左衛(4人)、陝西右衛(3人)、陝西後衛(2人),估計是“西安左衛”、“西安右護衛”和“西安後衛”的誤記;有一些可能是書寫錯誤,如“武成衛”作“武城衛”、“曲靖衛”作“曲清衛”、“潮州衛”作“朝州衛”、“美峪千戶所”作“美谷千戶所”等。其中還存在着大量諸如西安衛、瀋陽衛、大同衛等不準確的記載。

當然有一些里對州縣軍戶的管理實行了有效的方法,如對分布不同地區、易混淆的衛所加以標註。在官山里,就出現了南京瀋陽衛、北京瀋陽衛和直隸瀋陽衛的記載。據顧炎武考訂,明代以“瀋陽衛”命名的衛所有六個,“左、右二衛京,中衛在遼東,中屯衛在河間府,右衛在和州,中護在山西潞安府”④。類似例子還有北京神策衛、南京應天衛、湖廣寧遠桃川千戶所等。

此處的“里”顯然具備了里甲制度中里、甲的基本職能,至於它是否嚴格按制度去執行,卻值得探討。從商城縣全縣裡數變化看,成化十一年(1475年),商城縣始建,計4501戶,32里,每里近140戶,如果算上畸零戶,尚屬正常。但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全縣5404戶,僅置26里,每戶高達280戶則定有隱情。另外,根據一軍戶出一正軍的原則,每戶通常一名應役軍丁(三戶貼一者可能有兩個應役軍丁)來考查,此處的“里”也難解釋為典型里甲,因為陽山裡有應役軍丁103人,雙溪里有113人,方山里最少也有38人。如果是標準里甲組織,與下文考查的軍戶占全縣戶數的比例也無法一致,此處存疑。

《商城縣誌》所載《圖籍志》共記載了1521戶軍戶的所在鄉里及應役衛所。這裡的軍戶,準確地說應當是屬州縣行政系統管轄的每一軍戶的成丁之一,他們是遞補特定衛所正軍缺額的預備人員,一旦他們所對應的正軍失額,衛所中又無餘丁可補,圖籍中所載的軍戶就要應遞入伍,然後再從本家族中另找一個作替補列入軍戶名單。

嘉靖三十一年,商城縣共有5404戶,其中軍戶為1521戶,軍戶比例為28.1%。那麼這一比例是高還是低?明代州縣軍戶在全部戶口中究竟能占多大比重?這是一個頗為重要的問題,因為它直接涉及到衛所軍隊的規模問題。曹樹基先生提出了“軍戶縣”“民戶縣”的概念,對研究明代軍民戶籍是一個重要貢獻,但其推理方法及結論均有商榷之處。如他說:“根據上引《明史》中的兩條記載,可以推測該地(河南――引者注)軍戶的數量和比例應該高於浙江和山西,可能與山東、湖廣兩省類似,即軍戶的人口超過了民戶人口,可以稱之為‘軍戶省’。”⑤本文暫不對全國各司州縣軍戶比例一一考證,僅以商城所在的河南布政司闡明自己的想法。

筆者查閱了天一閣明代地方志選刊、天一閣續刊、日本藏中國罕見地方志彙刊、稀見中國地方志彙刊和國家圖書館館藏膠片等現存河南明代地方志計37種,以及順治、康熙兩朝河南方志25種,對有關州縣軍戶記載的20餘個州縣分析表明:商城縣所在的汝寧府的軍戶比重普遍較高,但最高的商城縣也僅為28.1%,真陽縣為25.1%,光山縣為20.2%。歸德府之夏邑、永城和歸德州,軍戶占總戶數比例分別為11.8%、16.4%、13.9%;開封府的太康、鄢陵、蘭陽、臨潁、沈丘五縣分別為12.2%、13.3%、10.2%、11.4%、35.8%(以上三府資料均來自於天一閣方志相關記載,不再標明出處)。據萬曆《衛輝府志》載,衛輝府的輝縣、新鄉、汲縣、胙城、獲嘉、淇縣的軍戶比例均沒有超過10%。筆者估計這一時期河南軍戶總體比例超過15%的可能性不大,根本稱不上“軍戶省”。

軍戶所占比例與州縣軍戶家庭規模及軍戶婚姻生活有密切的關係。為保證足額“繼丁”,明政府規定,軍戶嚴禁析產分戶。成化六年,“令軍戶不許將弟男子侄過房與人,脫免軍伍。弘治十三年(1500年)奏准,軍戶子孫畏懼軍役,另開戶籍或於別府州縣入贅寄籍……正犯發煙瘴地面,里書人等發附近衛所俱充軍,官吏參究治罪。”⑥在正常情況下軍戶家庭規模要略大一些。與此同時,民戶家庭規模卻有不斷縮小的趨勢,他們會為規避差徭而析產分戶,如蘭陽縣人李希程對本縣情況深有體會:“戶口漸增,由分戶所致,非實增也。”他還賦詩一首:“瘠地瀕河歲未登,新來賦役重難勝;各分版籍求規避,誰解翻為戶口增”⑦。民戶上升幅度總體上快於總戶數增長速度,雖然軍戶戶數也有下降趨勢,但相對要穩定一些,其所占比重則呈明顯的下降。如歸德府在天順六年(1462年),總戶口1851戶,軍戶420戶,軍戶占22.7%;而嘉靖二十二年則是13.9%。而在太康縣,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的軍戶數為517戶,成化八年為540戶,弘治五年為550戶,弘治十七年560戶,嘉靖元年(1522年)為557戶,在130年裡增長40戶,而同期民戶數由1207戶增長至3962戶⑧。必須指出的是,縣誌的編寫者大抵是從舊志或從未認真審核的黃冊上抄襲而來的,因此很難保證它的真實性。如沈丘縣弘治十一年的戶籍“皆紙上虛籍,名有而實無也”。十五年大造黃冊,仍隨原報虛籍。嘉靖元年大造,“有全失去地而糧存者,有地少而糧重者,仍存其籍,故謂虛戶……實民軍民等籍1119戶,人逃糧存戶222戶”。在開列各類戶口人數時,縣誌籍冊仍將逃亡人戶匯與現在人戶一同開列⑨。這種情況在全國比較普遍。

儘管如此,通過對戶籍管理及軍戶比例的分析,筆者認為每里都有為數不少的、家庭規模較大的軍戶家庭,且一些軍戶還頗為富有。雖然許多民戶拒絕與軍戶通婚,會影響到他們的婚姻狀況。實際上,由於明代男女比例失調,貧窮男丁無妻者為數確實不少,但非軍戶獨然。州縣軍戶身份對他們婚姻的影響程度絕不可估計過高。

州縣軍戶的來源及應役衛所的分布

《商城縣誌》卷三《圖籍志》和卷五《人物誌》之《武弁》提供了豐量的應繼軍丁的應役衛所的名稱和原籍商城(固始縣)的或故去、或仍在各內外衛所任職的官籍軍戶情況,現通過分析這些材料,來洞察州縣軍戶的來源和應役衛所分布之間的密切關係。

明初軍戶的來源以世襲元代軍籍、從征、歸附為最。明承元制,以籍定役,朱氏政權規定故元軍戶身份不變。洪武元年(1368年)八月,徐達攻大都,“封府庫圖籍”以資國用⑩。洪武二年,宣布“凡軍民醫匠陰陽諸色戶,許各以原報抄籍為定,不許妄行變亂,違者治罪,仍從原籍”。三年,令戶部榜諭天下軍民,“凡有未占籍而不應役者,許自首,軍發衛所,民歸有司,匠隸工部”。從征與歸附是新軍戶產生的重要途徑。各地農民軍、地方武裝和元朝舊將士成為朱明王朝的統治力量,他們聽從新政權的遣差征戰各地,其子孫後代也隨從遷播四方,並形成後來州縣軍戶應役之衛所的最初分布。如商城縣(明初屬固始縣)隆門裡的軍官余恩銘、雙溪里人高達、太蘇里人汪銘都曾於1358年率元朝軍事重地――縣南的金剛台山守軍“歸降”明朝,並跟隨新主大軍征戰,子孫蔭襲,遂分布於各衛所任職。這些衛所武職任職集中的地區,也恰是衛所軍士和州縣軍戶應役衛所分布最集中的地區,如寧夏衛、潼關衛、清浪衛、興州諸衛、汝寧千戶所、甘州諸衛、涼州衛等。

抽集與垛集則是明初增補軍士的兩種主要方式,各地均存在着從州縣民戶中強行抽垛為軍的現象。沈丘縣軍戶的主要來源是洪武四年、十七年、二十一年的垛集,並附以“因罪充配”者。鄧州千戶所首任鎮撫官孔顯於洪武四年“籍軍千人,千七百戶有奇”,開始了明初鄧州的軍民共治。據《尉氏縣誌》載:“祖宗創業之初,軍多出於歸附、投充而已,定國之後,以作奸犯科者配隸各衛分焉……尉氏軍戶屬部院司府。”丘橙認為,明初軍丁“內地多是抽丁垛集,邊防多是有罪謫戍”。稍後,政府為補充日益缺失的衛所軍額,在罪犯身上大做文章。弘治元年,巡撫河南監察御史文貴建議擴大罪犯的充軍範圍,具體包括:第一,編罪囚以足兵戎。“除文武職官、監生、旗軍、校尉、勇士、力士、天文生等項,仍照見行事例發落,其餘……悉發本犯原籍附近衛分充軍,一年之內,奚止數千,數載之間,收集多矣。足兵之道,此其大端也……”第二,發礦賊以實邊衛。“河南永寧、盧氏等縣一帶山場,各有封閒礦洞,往往各處人民聚眾盜取……再犯免其枷號,不問軍民舍余,系河南籍貫者,發遼東東邊衛……各充軍,家小隨往。”這些盜礦者少則二三百人,多則七八百人,如此既可足兵,又可懲惡。此法實施後,某種程度上會影響衛所軍士駐地的某些變化。

除卻軍戶的來源,衛所軍士的征戍、調撥以及衛所的整合都會影響到州縣應繼軍的應役衛所的地理分布。

明初,南北戰事均為吃緊,兵將征戰四方,雖然不乏駐軍歸還衛所的情況,但隨遇而安、更調戍守更為常見,對此朱元璋也深有感觸:“天下衛所軍士,皆四方之人,鄉里既遠,貧乏者多,月給廩粟,僅足自給”,他要求軍官撫恤士兵。明初同籍軍戶分散四方服役非常普遍,根據“役皆永充”的原則,各州縣同里應繼軍丁也勢必會從同一地點出發,奔赴相距萬里之遙的不同衛所,“有以陝西、山西、山東、河南、北直隸之人起解南方極邊補伍者,有以兩廣、四川、貴州、雲南、江西、福建、湖廣、浙江、南直隸之人起解北方極邊補役者”,結果造成“彼此不服水土,南方之人死於寒冷,北方之人死於瘴癘。且其衛所去本鄉或萬里,或七八千里,路遠艱難,盤纏不得接濟,在途逃死者多,到衛者少。長解之人,往往被累,非但獲罪,亦有艱難死於溝壑而不知者,深為可憫”。楊士奇根據前朝經驗,結合當時邊備情況提出“就近服役”的原則:“今所急缺邊軍者,欲乞除逃軍外,以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北直隸,今後清出軍丁,各就所近發甘肅、寧夏、延安、大同、宣府、永平、遼東等處補伍……如此則兵備有實,下人不乏。”這就基本上奠定了明代應繼軍丁應役衛所分布的基本格局。

嘉靖時期,商城縣應繼軍丁的應役衛所分布就集中體現了軍戶戍守地區的分散性與集中性相結合的特點。就其分散性而言,據粗略統計,僅商城縣26里的1521名軍戶就分散在當時全國五個都司,百餘個衛所,只有四川行都司、湖廣行都司和福建行都司所轄衛所里尚沒有發現商城籍應繼軍丁。就每一里而言,26里沒有一里的應役衛所平均擁有三名軍丁以上,如隆溪里48名軍丁分布在28個衛所里,太蘇里51名軍丁分布在30個衛所,胡太里46人分布在33個衛所,陽山里103人分布在36個衛所,雙溪里113人分布在50個衛所。應役衛所相對集中,主要表現在距商城縣較近的都司衛所。河南布政司轄境、河南都司所轄衛所(可統稱之為“河南自然境”)及所在的中軍都督府所屬衛所是商城縣軍戶應役衛所最集中的地區,特別在河南信陽衛、睢陽衛、河南衛、陳州衛、潁州衛、弘農衛、宣武衛、彰德衛、南陽衛和治所在汝陽(與商城縣所在的汝寧府治同城共治)的汝寧守御千戶所尤為集中,其次是陝西、山西、北直隸、雲貴等地。雲貴能成為商城縣應役衛所的集中地區,主要是因為明初中央採取的漢民族大量遷入戍守政策,吸納了全國內地漢民(軍戶)。而三個行都司較少則主要因為它們所轄為南方邊遠地區,且建置稍晚。

州縣軍戶與衛所軍戶的關係

州縣軍戶是因衛所軍戶而存在的,衛所正軍、余丁則因為州縣應繼軍丁的存在得以延續。下面從三個方面論述州縣軍戶與衛所軍戶這種相依相生的關係。

第一,州縣軍戶對衛所正軍有進行必要的經濟資助的義務。根據規定,衛所正軍赴衛所所需的路費盤纏、基本生活必需品等要由相應的州縣軍戶來承擔。明政府還規定,正軍要攜帶妻子、父母、余丁等家屬,他們開赴衛所的交通及生活費、甚至於正軍和余丁的婚娶費也由州縣軍戶來出。正軍赴衛所後,州縣軍戶還要定期給他們提供生活物資(儘管入衛以後,衛所正軍的主要生活源於余丁)。如弘治十年規定:“其不奉冊勾之家(即州縣軍戶之家――引者注),以五年為率,着令戶下應繼人丁給與供送批文,就於戶內量丁追與盤纏,不拘多寡,明白照數開寫。”如果衛所正軍十分富足,不需原籍軍戶資助聽其自便。

第二,州縣衛所有遞補應役入伍的義務,但前提是衛所余丁亦缺失。軍余屬衛所軍籍性質,是正軍家庭成丁,是正軍缺額後的首選遞補。軍余與州縣應繼軍丁都有遞補正軍義務,都具有亦軍亦民的身份,只不過各自隸屬不同,職責各有側重,遞補順序有先後。明中期以後,軍余幾成正軍,是一個頗值得研究的群體。州縣應繼軍丁入伍的途徑通常有二:一是勾補入軍,二是貼戶輪充。

關於勾軍。洪武二十一年,“令各衛所將逃故軍編成圖冊送本部,照名行取,不許差人,各府縣類造軍戶文冊,遇有勾丁按籍起解”。“各司府州縣照發去軍單,逐一清審,內有丁者即與解送着伍,遇例優免及免勾者即與開豁,每年終將各解過軍丁取有批迥、及例免者開造小冊,連原單類送布政司及直隸該管府州差的當人員,送部銷照。”州縣應繼軍丁入衛事宜由本原籍軍戶籌辦,赴衛同時再從軍戶中遴選一位健壯的應繼軍丁。

關於貼戶輪充,明初政府實行三戶垛抽一丁制度。衛所軍丁尚足,一旦正軍病故,貼戶丁補役,但洪武三十五年十二月,“禮部議奏,會議以正軍、貼戶造冊,一如舊制。輪次更代,周而復始,若貼戶止有一丁者免之。”

正、貼戶輪充制度建立後,從本質上說這類正軍(衛所軍戶)與貼戶(州縣軍戶)更加接近,他們之間區別也更加模糊,但仍有不同。作為補償,州縣應繼軍戶在承擔民役方面享有優惠,“當軍之家免一丁差役”。這種權利與義務的合同關係,就是史書中所說的“平日享軍之利者,自當服軍之役矣”。

第三,州縣軍戶身份的豁免。軍戶負擔重於民戶自不待言,衛所正軍以逃亡求得解脫,州縣軍戶也以逃避從軍為幸事。由於明初各級機構管理籍冊甚嚴,脫籍實屬不易。根據規定,州縣軍戶脫籍的條件是丁盡戶絕、丁盡戶存、因罪充軍者遇例釋放;暫時避免充軍應役的條件是衛所正軍尚有餘丁充軍、正軍丁升官尚且健在、貼戶單丁戶等。死亡是消除重負的最徹底的手段,但也是所付代價最高一種,也有少數軍戶自殘求豁免,但往往事與願違。官吏富室可利用權勢、貲財逃脫。官籍享有特權,吏員可乘機脫籍避役,如司府州縣吏書“暗將發冊添改點畫”,便可混淆是非,軍戶子孫(應是官紳之家)“買囑原籍官吏、里書等捏作丁盡戶絕”。

絕大部分州縣軍戶會選擇逃徙流亡。有的學者認為“宣德以後,屯軍逃亡人數漸多,地區漸廣,情勢更加嚴重,大有‘逃亡且盡’的趨勢而已”。明人奏疏文集對軍民人戶的逃亡極盡渲染,如在陝西,“原額一里十排其一百一十戶,以口計之,當時不下千人,今(嘉靖初年――引者注)一甲止存二三戶,一戶不過二三丁,一甲糧差盡行頂當佃地,則替彼賠糧,跟軍則為彼受責”。衛所軍余及州縣軍戶逃亡或“虛戶”比例的高低,直接影響到衛所軍事制度的存在與運行。

嘉靖時范縣原額垛充軍士702名,實在軍595名,州縣軍戶失額率15.2%(並非全逃,可能是軍籍豁免);嘉靖時沈丘人戶逃亡率為19.8%;同期,尉氏縣原額軍士529名,各類事故軍士192名,失額率36.3%,但由於同期又補充了無名籍34人,近年充軍28名中有17人仍是在冊軍戶,所以尉氏縣的軍戶失額率只有26.8%。由於各地情況不同,逃亡率肯定差別很大,如湖北沔陽州洪武二十四年時軍戶5922戶,至嘉靖元年僅有3317戶,軍戶失額率為44%。邊地州縣百姓人去里空的情況雖然難以避免,但全國範圍內,嘉、萬時期的軍戶逃亡絕不可估計過高,尤其是州縣軍戶。而且,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州縣軍戶的逃徙固然有負擔重、地位卑的軍事原因,但與民戶流亡“脫籍”則有更多的相似性。

①顧誠:《談明代的衛籍》,《北京師範大學學報》1989年第2期;曹樹基《中國人口史》第四卷(明時期),第79頁,復旦大學出版社2001年。②《商城縣誌》系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續編第六十冊影印本;同版本的嘉靖《固始縣誌》也有相似的軍戶記載,惜脫湮不清,無法做微觀分析。③正德刊本弘治《明會典》卷二十一,《戶部六》;《明史》卷七十七,《食貨一》。④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第一冊,《北直上》,《名衛同者》,四庫全書存目叢書本。筆者查閱《明史》卷九十,《兵二》,和州衛並無右衛。⑤見上引曹著,第378頁,根據曹先生的統計,山東和湖廣兩地綜合軍戶比例均為52.2%。⑥萬曆《大明會典》卷十九,《戶口一》,續修四庫全書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⑦嘉靖《蘭陽縣誌》卷二,《田賦志》,天一閣本。⑧嘉靖《太康縣誌》卷四,《戶口》,天一閣本。⑨嘉靖《沈丘縣誌》卷一,《戶口一》天一閣本。⑩《明史》卷二,《太祖二》。萬曆《大明會典》卷十九,《戶口一》。另參閱嘉靖《固始縣誌》卷六,《選舉志?武弁》。於志嘉:《明代軍戶世襲制度》,第11頁,台北學生書局1987年。嘉靖《沈丘縣誌》卷二,《官制類》天一閣本。嘉靖《鄧州志》卷十四,《兵防志》天一閣本。嘉靖《尉氏縣誌》卷二,《軍政》。《明經世文編》卷七十四,丘橙《州郡兵制議》,中華書局1997年。《明經世文編》卷六十七,何喬新《覆遏補治道事疏》。《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一十一,洪武十年二月辛酉。《明經世文編》卷十五,楊士奇《論勾補南北邊軍疏》。參閱《明史》卷九十,《兵志二》;(成化)《河南總志》(國家圖書館藏縮微膠捲)卷第二,《河南三司》。(明)霍冀:《軍政條例類考》卷三,《清審條例?五年一送軍裝》,北京圖書館出版社1997年影印本。正德本《明會典》卷一百二十四,《兵部十九?事例》,文淵閣四庫全書本。《軍政條例類考》卷三,《繳單不許捏弊》嘉靖十一年。《明太宗實錄》卷十五,洪武三十五年十二月壬戌條。王毓銓:《明代的軍屯》,第286頁,中華書局1965年。《軍政條例類考》卷五,《題為清理軍伍以蘇民困事》。嘉靖《范縣誌》卷二,《軍政》;嘉靖《尉氏縣誌》卷二,《官政類》,天一閣本。嘉靖《沔陽志》卷九,《食貨》,天一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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