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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末期,外国人在广州生活的行为规则
送交者: 孟尼 2012年07月19日14:55:44 于 [史地人物] 发送悄悄话

一套『五条规程』在1759年由两广总督李侍尧颁布。此后对规程作了许多次增添和修正,直到十九世纪初最终形成为以下这套行为规范:

1外国兵船须停江外,不得进入虎门。

2.妇人不得混入商馆,铣炮枪及其它武器均不得持入。

3.所有航路引水人及买办等,概须我国澳门同知之特许登录;非受买办之直接监视,不许外国船舶与其它商民之交通。

4.各外国商馆不得使用八人以上之华人,并不得雇用妇仆。

5.外人不得与我国官吏直接交涉,除非经过公行之手续。

6.外人不许泛舟江上,惟每月初八、十八及二十八三日,得游览花地海幢寺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十人。不准赴别处村落墟市游荡。

7.外国人不准用轿,不得用插旗三板船舶,只准用无蓬小船。

8.外人买卖,须经公行之手,即居住商馆者,亦不许随意出入,防其与奸商有秘密交易之行为。

9.通商期已过,外人不得在广州居住。即在通商期内,货物购齐,亦须装载而归,否则,可往澳门。

10.外国船舶,得直接航行黄埔,徘徊河外,不得寄泊他所。

11.不准购买中国书籍.学习中国语言文学。

12.公行行商不准有负欠外人之债务。

萧一山,第2卷,第836-8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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